《海南省政務信息化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在2005.06.15由海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政務信息化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5.06.15
- 實施時間:2005.10.01
經2005年5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二00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務信息化工程建設的管理,推進電子政務,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投資建設的政務信息化工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化工程,是指政務機關以套用現代信息技術為主要手段進行的信息網路建設、信息套用系統建設和信息資源開發等相關工程。
第四條 政務信息化工程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一標準、資源共享和安全可靠的原則,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種信息網路資源。
第五條 鼓勵社會投資政務信息化工程建設。建立市場化運作機制,引導社會資金及各方面力量,加快政務信息化工程建設。
第六條 縣級以上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政務信息化工程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監督管理等工作;發展與改革、財政、審計等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政務信息化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政務信息化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全省電子政務發展規劃。
政府投資政務信息化工程項目應當列入政務信息化建設年度計畫,未列入政務信息化建設年度計畫的項目,不安排財政資金。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與改革、財政部門根據全省電子政務發展規劃,組織制定政務信息化建設年度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非政府投資政務信息化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建設前將有關技術方案報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政府投資政務信息化工程項目應當進行招標投標、政府採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政務信息化工程設計、施工、監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資質等級制度。
第十條 設計、施工單位對所承攬的政務信息化工程應當進行保修,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於兩年。
第十一條 政務信息化工程項目,必須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採購軟體和服務,並應當購買正版軟體。
第十二條 政務信息化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第十三條 政務信息化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信息安全保障的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執行國家保密規定。
第十四條 投資總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政務信息化工程項目應當實行監理制,沒有確立監理單位的工程不得進行建設。
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信息化工程監理單位監理。
第十五條 列入政務信息化建設年度計畫的項目,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後及時提交完工報告,由建設單位向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與改革、財政部門組織驗收。
非政府投資政務信息化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會同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第十六條 政務信息化工程項目經驗收合格後才能投入使用;驗收不合格的,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其限期改進;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政府投資政務信息化工程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八條 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政務信息化工程建設質量、效益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和跟蹤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政務信息化建設年度計畫執行情況,由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與改革、財政部門,向同級人民政府作出報告。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申報下一年度政務信息化工程項目時不予安排:
(一)列入上年度計畫的工程項目未完成;
(二)列入上年度計畫的項目已完成,沒有按規定及時向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或驗收不合格;
(三)信息化工程項目經過專項審計,存在問題不落實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間,屬於政府投資政務信息化工程項目,財政部門暫緩撥付項目建設資金;情節嚴重並造成重大損失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政務信息化工程項目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由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關部門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問題由省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二00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