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信息化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成都市信息化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在2003.07.07由成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信息化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3.07.07
  • 實施時間:2003.08.15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信息化規劃,第三章 信息產業,第四章 信息工程,第五章 信息資源,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信息化建設的規劃和管理,促進信息化建設,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編制信息化規劃、實施信息工程和服務、開發利用信息資源,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信息化建設遵循統籌規劃、統一標準、資源共享、市場主導、適度調控的原則。
第四條 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信息化建設的規劃、協調、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息化規劃

第五條 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信息化專項規劃,結合本市實際,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市信息化發展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市級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市信息化發展規劃編制信息化建設的部門專項規劃,報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實施。
各區(市)縣政府應當根據市信息化發展規劃,制定本地區的信息化發展規劃,並報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 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信息化發展規劃、通信行業管道規劃及社會對信息基礎管線的需求,協同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市信息基礎管線規劃,並監督實施。
本規定所稱信息基礎管線是指信息傳輸網路的光(電)纜線所經過的地下管道以及依附於捷運、隧道、橋樑等公共設施一次性鋪設的信息傳輸網路光(電)纜線和架空線位。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變更信息化發展規劃和信息基礎管線規劃。確因需要作相應調整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

第三章 信息產業

第九條 本規定所稱信息產業,是指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軟體業、通信業及相關的信息服務業。
第十條 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畫要求,會同市級有關部門編制市信息產業發展目錄,引導信息產業發展。
第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區(市)縣政府在編制財政預算時,應安排一定的資金用於支持信息化建設和信息產業發展。積極引導和鼓勵社會資金投資本市信息化建設和信息產業。
第十二條 市級有關部門、各區(市)縣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支持電子信息產品的製造、軟體的研發與推廣以及信息服務的開展,維護公開、公正、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鼓勵開發、生產具有國內、國際先進水平和自主智慧財產權的信息技術和信息產品。
從事信息產業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收等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在本市從事信息產業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及地方標準和規範,鼓勵採用國際先進標準。
第十四條 從事信息產業的單位應按本市信息產業經濟指標報表制度將本單位生產經營的有關情況報送市統計部門。

第四章 信息工程

第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信息工程,是指以計算機、通信、廣播電視和其他現代信息技術為主要手段的信息網路、套用系統建設、信息資源開發等工程。
第十六條 信息工程建設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資本金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竣工驗收制。
第十七條 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對信息工程建設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的信息工程項目,建設單位須按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程式申報立項;項目專業技術方案報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查。
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信息工程項目,由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項目技術方案的審查。
第十九條 必須招標的信息工程項目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成都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管理若干規定》、《成都市信息化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進行招標投標。
第二十條 從事信息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信息工程項目。
第二十一條 信息工程建設應當執行相應的技術標準和規範,建立相應的信息安全系統,保證建成的信息網路和套用系統安全運行。
第二十二條 信息基礎管線建設應當按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和信息基礎管線規劃的要求,根據地下空間資源平衡各方需求,與市政基礎設施同步建設。
新建建築工程應當按市信息基礎管線建設規劃要求,實施信息基礎管線接入工程。
第二十三條 建設信息基礎管線應當取得地下空間資源占用權。地下空間資源占用權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特許經營的規定取得。
第二十四條 面向公眾的信息工程必須進行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涉及國家秘密或公共安全的信息網路、套用系統,必須按國家規定履行相應手續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 信息資源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信息資源,是指在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有利用價值的、數位化、網路化的數據信息,其開發利用包括信息的採集、處理、交換、共享和服務等環節。
第二十六條 市及區(市)縣國家機關、有關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依法取得並可以公開的信息,應當互聯互通。市級各有關部門對外公開的信息,應當允許社會組織和個人無償查詢或索取,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按照誰開發、誰負責、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實行市場化配置,保護信息資源開發者的合法權益。
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經營服務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相應的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開發;
(二)政務信息資源在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的統一指導協調下各部門分類開發;
(三)經營公共信息網路和利用公共信息網路、信息資源從事經營服務等活動收取的費用不得超過政策規定的範圍;
(四)從事網路信息服務,應當依法取得經營許可證,並按照許可的項目提供信息服務;
(五)遵守有關計算機網路安全和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二十八條 從事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和經營服務,應當保證採集、加工、提供的信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並遵守安全保密制度。
禁止下列行為:
(一)用虛假信息誤導公眾,危害社會;
(二)發布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
(三)傳播內容淫穢的信息;
(四)擅自刪除、修改信息網路系統中存儲的信息。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擅自變更信息化發展規劃和信息基礎管線建設規劃,不按市信息化發展規劃要求編制本地區信息化發展規劃及部門專項規劃的,由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
第三十條 面向公眾的信息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提供、發布虛假信息誤導公眾的,由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對主要責任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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