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信息化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實施細則

《成都市信息化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實施細則》的外文名是(Chengdu informatization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and tendering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s),其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信息化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實施細則
  • 外文名:Chengdu informatization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and tendering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s
  • 原料:適用本細則
  • 出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細則內容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成都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若干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信息化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信息化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成都市信息化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信息辦)是本市信息化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部門。
第五條 必須進行招標的信息化建設項目: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六條 信息化建設項目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進口設備一次性進口金額在10萬美元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單項契約估算價政府投資項目在20萬元人民幣、非政府投資項目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契約估算價低於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八條 政府投資的信息化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政府投資項目),需選定項目建設期代理業主的,應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選定項目代理業主。
第九條 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應實行公開招標。因項目特殊情況不宜公開招標的,經市政府批准,可進行邀請招標。
必須進行招標的非政府投資項目,由投資者自主決策招標方式及組織形式。
第十條 採用公開招標的,應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除在國家、省規定的媒介發布外,應按成都市投資信息發布制度進行發布。
邀請招標的項目,應向3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一條 招標人具備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向市信息辦備案。
第十二條 不具備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自行選擇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從事信息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市信息辦認定。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根據項目特點和需求編制招標檔案。招標檔案應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契約的主要條款。
招標檔案應當載明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對投標人及潛在投標人的資格、業績、施工能力等進行審查,作出公正、客觀的評價。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第十五條 招標人有權自主確定招標、開標、評標的地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或強行指定,也不得以此拒絕辦理信息化建設項目的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檔案,必須在發售起始日5日前報市信息辦備案。
邀請招標的投標邀請書發出之前,應向市信息辦備案。
招標檔案、投標邀請書有違反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市信息辦應責令其改正。
第十七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檔案收受人。該澄清或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 招標人應合理確定編制投標檔案所需的時間。必須進行的招標項目,自招標檔案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於20日。
第十九條 參加信息化建設項目投標的單位,必須符合信息化建設市場準入條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必須進行資質認證的,應依法履行資質認證手續。
第二十條 兩個以上投標人可以組成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身份共同投標。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第二十一條 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不得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向招標人和評標委員會成員以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以其它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二十二條 開標應在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時要檢查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經確認無誤後,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報價和投標書的其他主要內容。
第二十三條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存檔備查,並可邀請公證機構公證。
市信息辦可派員參加監督開標過程。
第二十四條 超過投標截止時間送達的投標檔案,招標人應當拒收。
投標截止時,投標人少於3個的應停止開標,並重新招標。
第二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的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少於成員總數的2/3。
評標專家應有從事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工作經驗,具有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8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具有同等專業水平和豐富的評標經驗。
第二十六條 一般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由招標人在開標前5日內從法定的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一)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二)項目管理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最近3年內曾因在招標、投標或其他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過程中有違法行為並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招標檔案的要求進行評標,出具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一至兩名合格的中標候選人,由招標人定標。也可由招標人委託評標委員會直接定標。
第二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不得透露與投標檔案的評審、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條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該投標人的投標應作廢標處理。
第三十一條 投標人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投標檔案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檔案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其投標。 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重新招標。
第三十二條 評標和定標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日前。不能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日前完成評標和定標的,招標人應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有權收回投標保證金。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擔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因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長有效期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1至3人,並標明排列順序。
第三十四條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檔案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檔案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招標人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市信息辦提交本次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市信息辦若在5日內無異議,招標人即可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應在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契約。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契約後5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
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中標結果,市信息辦有權否決。
第三十八條 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契約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九條 市信息辦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檢查,並會同市政府投資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部門等有關部門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規避招標、虛假招標、串標、抬標、騙標、泄密、行賄受賄等違法行為。
第四十條 本細則(成都市信息化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實施細則)由成都市信息化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