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0號
《河南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4月8日省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5月7日
管理辦法
河南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商品條碼管理,保證商品條碼質量,加快商品條碼推廣套用,促進
電子商務、商品流通信息化建設,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
商品條碼,是指由一組規則排列的條、空及其對應代碼組成的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統一標識,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單元、位置等的代碼和條碼標識。
第三條 本省
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的註冊、編碼、設計、印刷、套用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管全省商品條碼工作。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商品條碼監督管理工作。
中國物品編碼中心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編碼分支機構),按照規定職責開展工作並提供相應技術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商品條碼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支持和鼓勵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使用商品條碼,並將推廣套用商品條碼納入當地信息化建設內容。
第二章 註冊、續展、變更和註銷
第六條 廠商識別代碼是商品條碼的重要組成部分。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先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經核准註冊成為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以下簡稱系統成員)後,方可使用商品條碼。
集團公司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條碼的,應當單獨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
第七條 申請人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應當向編碼分支機構提出申請,填寫《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註冊登記表》,出示營業執照或者相關合法資質證明並提供複印件。
第八條 編碼分支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的,簽署意見並報送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審批;初審不合格的,應當將申請資料退給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 申請人獲準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的,由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發給《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以下簡稱《系統成員證書》),取得系統成員資格。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廠商識別代碼:
(一)不能出示營業執照或者相關合法經營資質證明檔案的;
(二)社會組織、行業協會、中介機構等組織或者單位,非本單位使用廠商識別代碼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際物品編碼協會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廠商識別代碼有效期為2年。
系統成員應當在廠商識別代碼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到編碼分支機構辦理續展手續。有效期屆滿前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廠商識別代碼和系統成員資格。
第十二條 系統成員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應當自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之日起30日內,持變更證明檔案和《系統成員證書》到編碼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系統成員停止使用廠商識別代碼的,應當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個月內到編碼分支機構辦理註銷手續。
已被註銷廠商識別代碼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條碼的,應當重新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
第十四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下列預包裝產品,生產者應當在其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商品條碼: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捲菸;
(二)藥品、醫療器械;
(三)兒童玩具、家用電器、日用化學品、陶瓷製品;
(四)服裝、紡織製成品、針織品;
(五)種子、農藥、化肥、獸藥;
(六)電線電纜、光纜、汽車零部件;
(七)家具、裝飾材料。前款規定的產品類別需要調整的,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編碼、設計和印刷
第十五條 商品條碼的編碼、設計和印刷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規定。
商品條碼印刷面積超過商品包裝表面或者標籤可印刷面積1/4的,可以申請使用縮短版商品條碼。
第十六條 系統成員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準編制商品代碼,並自商品代碼編制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編碼分支機構通報編碼信息。
第十七條 從事商品條碼印刷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依法取得的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特種行業許可證;
(二)具有保證商品條碼印刷質量的技術設備;
(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條碼印刷質量保證體系,並有效運行;
(四)具有商品條碼印刷質量檢測技術人員和檢驗能力。
第十八條 印刷企業承攬商品條碼印刷業務時,應當查驗印刷委託人的《系統成員證書》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條碼的證明檔案,並登記證書號碼或者檔案批號。
印刷企業不得為未取得《系統成員證書》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條碼證明檔案的委託人印刷商品條碼。
第四章 套用和管理
第十九條 系統成員對其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享有專用權,不得將其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轉讓他人使用。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核准註冊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
(二)使用已經註銷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
(三)偽造、冒用商品條碼,或者以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
第二十一條 銷售者應當積極採用商品條碼進行零售結算,在其經銷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裝上已有合格商品條碼的,不應再使用店內條碼予以替換、覆蓋;在其經銷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裝上沒有商品條碼的,可以使用店內條碼。
店內條碼是指銷售者自行加工店內銷售的商品和變數零售商品的條碼標識。店內條碼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店內條碼(GB/T18283)》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銷售者進貨時,應當查驗與商品條碼對應的《系統成員證書》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條碼的證明檔案。
銷售者不得經銷印有未經核准註冊或者偽造的商品條碼的商品。
第二十三條 委託他人生產的產品,需要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註商品條碼的,被委託方應當標註委託方註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
第二十四條 生產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的產品,使用本生產者在境外註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時,生產者應當提供該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的註冊證明、授權委託書等相關證明,並向編碼分支機構備案。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對商品條碼的使用、印刷進行監督檢查,糾正和查處與商品條碼有關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利用商品條碼對直接關係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預包裝產品依法建立和實施質量跟蹤與追溯制度。
第二十七條 編碼分支機構應當建立商品條碼信息系統,定期公告系統成員註冊、註銷和商品條碼印刷企業等相關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生產者未在其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商品條碼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商品條碼的編碼、設計和印刷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系統成員轉讓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300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經銷的商品印有未經核准註冊或者偽造的商品條碼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商品條碼管理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辦理廠商識別代碼註冊申請和續展手續的;
(二)不依法履行對商品條碼的使用、印刷監督檢查職責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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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已獲河南省政府常務會議原則通過,將於2015年7月1日正式發布實施,辦法被列入2014年河南省政府立法計畫的政府規章計畫項目。
辦法由河南省標準化研究院負責起草,後經河南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印發省直相關部門、18個省轄市人民政府、10個省直管縣人民政府,在河南省政府法制網上發布,廣泛徵求了各級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
商品條碼是國際通用的產品標識,是商品的“身份證”和“通行證”,在產品溯源、物流定位、企業誠信、質量監管等方面的作用越來越突出。
實施商品條碼管理,將有利於各級政府加強和創新市場監管,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有利於河南省內企業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生產和流通成本,也有利於河南省加快電子商務發展、擴大產品出口。
目前全國已有18個省份出台了有關商品條碼管理方面的規章。據統計,河南條碼系統成員保有量達9000多家,覆蓋產品100多萬個品種。
據了解,《河南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共六章三十四條,包括商品條碼的註冊、編碼、印刷、套用管理及法律責任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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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省質監局獲悉,《河南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9月1日正式實施。此辦法旨在規範商品條碼管理,保證商品條碼質量,加快商品條碼推廣套用,促進電子商務、商品流通信息化建設。
據省質監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商品條碼是國際通用的產品標識,是商品的“身份證”和“通行證”,在產品溯源、物流定位、企業誠信、質量監管等方面的作用越來越突出。實施商品條碼管理,將有利於各級政府加強和創新市場監管,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有利於河南省內企業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生產和流通成本,也有利於我省加快電子商務發展、擴大產品出口。該辦法共六章三十四條,包括商品條碼的註冊、編碼、印刷、套用管理及法律責任等內容。
目前,全國已有18個省份出台了有關商品條碼管理方面的規章。據統計,我省條碼系統成員保有量達9000多家,覆蓋產品100多萬個品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