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吉林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經2014年8月1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7號公布。該《辦法》共30條,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吉林省人民政府
  • 文號: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7號
  • 通過時間:2014年8月14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0月1日
基本信息,管理辦法,宣貫會,

基本信息

2014年8月1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吉林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7號公布施行。

管理辦法

吉林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2014年8月1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7號公布)
第一條 為了規範商品條碼管理,加快商品條碼在電子商務和商品流通等領域的套用,促進商品流通信息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條碼,是指表示商品的特定信息,由一組規則排列的條、空及其對應代碼組成的國際通用標識。包括廠商識別代碼、商品項目代碼以及校驗碼。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的註冊、編碼、印刷、套用和管理。
第四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全省商品條碼工作的監督檢查。
市(州)、縣(市)負責質量技術監督的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商品條碼工作的監督檢查。
中國物品編碼中心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地方分支機構(以下簡稱編碼分支機構)負責其職責範圍內的商品條碼管理、協調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商品條碼的宣傳、推廣工作,逐步建立健全採用國際通用標識系統的產品跟蹤與追溯體系,引導和鼓勵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使用商品條碼。
第六條 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相關合法經營資質證明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條碼的,應當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
集團公司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條碼的,應當單獨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
第七條 生產下列預包裝產品,生產者應當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和使用商品條碼:
(一)食品、保健品、捲菸;
(二)藥品、醫療器械;
(三)主要農作物種子、肥料、農藥;
(四)日用化學品、紡織製成品;
(五)汽車零配件。
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制定、調整並向社會公布應當註冊廠商識別代碼和使用商品條碼的產品目錄。
第八條 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應當到規定的編碼分支機構辦理,出示營業執照或者相關合法經營資質證明並提供複印件,填寫《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註冊登記表》。
第九條 編碼分支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符合條件的,報送中國物品編碼中心進行註冊;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 獲準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的,由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發給《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以下簡稱《系統成員證書》)。系統成員對其廠商識別代碼享有專用權。
註冊的廠商識別代碼不得轉讓他人使用。
第十一條 廠商識別代碼的有效期為2年。
系統成員應當在廠商識別代碼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持營業執照或相關合法經營資質證明及複印件到規定的編碼分支機構辦理續展手續。逾期未辦理的,由編碼分支機構報請中國物品編碼中心核准,註銷其廠商識別代碼和系統成員資格。
第十二條 系統成員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信息變化後30日內,持《系統成員證書》和有關檔案到規定的編碼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系統成員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編制商品條碼,不同項目的產品,應當編制不同的商品條碼,並自編制使用之日起30日內,將編碼信息告知編碼分支機構。
第十四條 已經被註銷廠商識別代碼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條碼的,應當重新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
第十五條 遺失《系統成員證書》的,系統成員應當及時向規定的編碼分支機構提出補辦申請。編碼分支機構應當在接到申請後的5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第十六條 生產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的產品,使用在境外註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和商品條碼的,應當向規定的編碼分支機構提供該廠商識別代碼的註冊證明、授權委託書等相關證明並備案。
第十七條 接受他人委託加工產品的,應當使用委託方註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和商品條碼。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未經核准註冊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商品條碼;
(二)偽造、冒用廠商識別代碼和商品條碼或者將其他形式的條碼冒充商品條碼;
(三)使用已經註銷的廠商識別代碼和商品條碼;
(四)其他違法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商品條碼的行為。
第十九條 銷售者應當履行商品條碼查驗義務,查驗商品供應者有效的《系統成員證書》或者同等效力的證明檔案,並複印存檔,發現違法使用商品條碼的,應當拒絕銷售。
第二十條 銷售者對再加工、分裝或者不規則包裝的商品需要編制、使用店內條碼的,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已經標註合格商品條碼的,銷售者應當直接採用,不得另行編制、使用店內條碼。
第二十一條 印刷企業承接商品條碼印刷業務,應當查驗委託人的《系統成員證書》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證明檔案,並複印存檔,存檔期限為2年。
對委託人不能提供有效《系統成員證書》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證明檔案的,不得承印。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違法使用、印刷商品條碼的行為。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公開投訴、舉報電話、通訊地址和電子信箱,依法受理和及時處理投訴、舉報事項。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的預包裝產品未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和使用商品條碼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將註冊的廠商識別代碼轉讓他人使用的,責令其改正,處3000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九至二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一)系統成員信息變更後,未按規定到編碼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手續的;
(二)系統成員未按照國家標準編制商品條碼的;
(三)生產企業使用在境外註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和商品條碼,未向所規定的編碼分支機構備案的;
(四)銷售者銷售違法使用商品條碼商品的;
(五)銷售者對已經標註合格商品條碼的商品,另行編制、使用店內條碼的;
(六)印刷企業承接商品條碼印刷業務,未查驗委託人的《系統成員證書》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證明檔案並複印存檔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接受他人委託加工產品未使用委託方註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和商品條碼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准註冊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商品條碼的;
(二)偽造、冒用廠商識別代碼和商品條碼或者將其他形式的條碼冒充商品條碼的;
(三)使用已經註銷的廠商識別代碼和商品條碼的;
(四)其他違法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商品條碼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和編碼分支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廠商識別代碼是國際通用的商品標識系統中表示廠商的唯一代碼,是商品條碼的重要組成部分;
店內條碼是用於商店自行加工店內銷售的商品和變數零售商品的條碼標識;
預包裝產品是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產品。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宣貫會

《吉林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於2014年8月14日吉林省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根據吉林省政府及省質監局的要求,於2014年11月6日在吉林省長春市舉辦認真貫徹四中全會精神全面建設法治質監及《吉林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宣貫培訓。吉林省質監局機關、直屬單位及各市(州)、縣(市、區)局的法規、標準化科(處)負責人及條碼工作人員共約300位代表參加了本次會議。
吉林省質監局局長孫秀文主持大會並致開幕詞,簡明扼要地介紹了吉林省質監事業發展狀況及建設法治質監的重要性;吉林省政協社會法制委員會主任李大法做“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報告,推進吉林省依法行政的步伐。
吉林省法治辦經濟法制處處長穆瑞峰首先介紹了吉林省條碼發展狀況、商品條碼基礎知識及商品條碼質量控制、管理與服務,講述了《吉林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的立法背景、目的及重要意義,並對《吉林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發條、釋義進行解讀。吉林省標準院楊光書記對該辦法貫徹實施中需要注意的問題作了說明和強調,並對下一步條碼工作進行部署,希望各市縣質監局重視此項工作,相關工作人員認真履行職責,深刻領會該辦法的內涵,抓緊落實條碼工作,加強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的市場宣貫,開展多層次交流、學習與培訓,廣泛宣傳《吉林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鼓勵生產企業、銷售者等積極、規範使用商品條碼,推進該辦法在吉林省的宣傳與貫徹,促進吉林省條碼事業的快速發展。
通過此次宣貫培訓,使《吉林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在吉林省得到了廣泛的宣傳與推廣,加強對商品條碼的進一步認識,對吉林省商品條碼的宣傳和執法工作有著極大的促進作用;同時,對吉林省商品條碼依法管理、推進法治質監具有重要意義。《吉林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的立法成功將進一步規範吉林省商品條碼市場,加大執法力度,促進企業規範使用商品條碼,拓展條碼使用領域,使吉林省商品順利進入國內外市場,擴大國際影響力,進而帶動吉林省經濟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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