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為維護商品生產者、銷售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護平等競爭,適應與國際市場慣例接軌需要,促進商品出口,推動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 目的維護商品生產者、的合法權益
  • 適用於: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管理
  • 類型:檔案
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條碼,是指印刷在商品包裝或標籤上的由一組規則排列的條、空及其對應字元組成的用以表示一定信息的國際通用商品標記。

第四條

市技術監督部門是本市商品條碼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技術監督部門設定的市條碼辦公室負責商品條碼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在具備一定生產規模、產品質量達到標準、形成批量生產能力的企業,生產下列商品的包裝或標籤上,推行使用商品條碼
(一) 包裝食品、捲菸、酒、材料;
(二) 服裝、鞋帽;
(三) 藥品、保健品;
(四) 醫療器械、醫療保健器械;
(五) 音像製品和家用電器;
(六) 兒童玩具;
(七) 日用化學品;
(八) 衛生紙、巾;
(九) 鐘錶、眼鏡和照相器材;
(十) 學習、辦公和體育用品;
(十一) 其他應當使用商品條碼的商品。

第六條

企業申請註冊使用商品條碼,應當持下列材料到市條碼辦公室辦理手續;
(一) 商品條碼註冊申請書;
(二)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 商標註冊證書或商標證明材料;
(四) 其他證明材料。

第七條

市條碼辦公室接到企業註冊使用商品條碼申請材料後,經初審合格的,按規定程式審批後,頒發《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經初審不合格的,由企業補充材料後辦理。
企業申請使用商品條碼經初審合格後,應當按規定向中國物品編碼中心交納條碼系統成員費用。

第八條

申請企業取得《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後,即成為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擁用商品條碼專用權。商品條碼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

商品條碼有效期為二年,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商品條碼的,應當在期滿前三個月內到市條碼辦公室申請複審。 期滿後不辦理複審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資格,企業不得繼續使用商品條碼。

第十條

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變更企業名稱、法人代表、聯繫人、地址、銀行帳號等事項的,應當在變更後一個月內到市條碼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

企業不得使用國外商品條碼,已經使用的,必須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個月內到市條碼辦公室辦理註冊使用中國商品條碼的申請手續。

第十二條

印刷商品條碼的企業,應當具有印刷商品條碼的技術人員、生產設備和檢測儀器,經市條碼辦公室審查認可,取得《商品條碼印刷認可證書》後,方可印刷。
印製商品條碼的企業,應當保證商品條碼的印刷質量,不合格的,不準出廠使用。

第十三條

市條碼辦公室負責對印刷企業印刷商品條碼的質量進行抽檢,並對印刷企業印刷商品條碼的資格進行年檢。

第十四條

在本市銷售的商品,其商品條碼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市條碼辦公室可以現場檢查,發現商品條碼不符合規定的,及時通知技術監督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 偽造、盜用商品條碼;
(二) 擅自印製商品條碼和商品條碼膠片;
(三) 轉讓商品條碼專用權。

第十六條

市條碼辦公室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秉公執法,廉潔自律,不準利用職權徇私舞弊。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技術監督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 商品條碼有效期已滿規定申請複審繼續使用的,責令限期補辦複審手續;逾期不補辦複審手續繼續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並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 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轉讓商品條碼專用權的,按規定程式取消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資格,並處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三) 未經審查認可擅自印製商品條碼或商品條碼膠片的,予以沒收,並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 印刷的商品條碼經抽檢不合格交付使用的,處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五) 偽造、盜用商品條碼的,沒收非法所得,並按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處以罰款;造成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單位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商品條碼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執罰部門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起訴又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執罰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罰沒收據和罰沒款物的處理,按《黑龍江省收費罰沒集資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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