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範管理辦法(試行)

《河南省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範管理辦法(試行)》是為貫徹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範套用管理規範(試行)>的通知》(工信部聯通裝〔2021〕97號),加快推動河南省智慧型網聯汽車技術研發及套用,指導智慧型網聯汽車開展道路測試與示範套用工作,有效控制自動駕駛道路測試與示範套用潛在風險,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堅持創新包容、安全有序的指導原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

2021年9月18日,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交通運輸廳聯合編制了《河南省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範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在2021年9月27日以書面形式通過郵寄或傳真反饋意見。

基本介紹

制定經過,意見稿,

制定經過

2021年9月18日,為貫徹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範套用管理規範(試行)>的通知》(工信部聯通裝〔2021〕97號),加快推動河南省智慧型網聯汽車技術研發及套用,指導智慧型網聯汽車開展道路測試與示範工作,有效控制自動駕駛測試與示範潛在風險,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交通運輸廳聯合編制了《河南省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範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在2021年9月27日以書面形式通過郵寄或傳真反饋意見。

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範套用管理規範(試行)>的通知》(工信部聯通裝〔2021〕97號),加快推動河南省智慧型網聯汽車技術研發遙剃謎及套用,指導智慧型網聯汽車開展道路測試與示範套用工作,有效控制自動駕駛道路測試與示範套用潛在風險,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堅持創新包容、安全有序的指導原則,紙戀凶催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智慧型網聯汽車在河南省道路(公路、城市道路、區域範圍內等用於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各類道路)上開展道路測試、示範套用、示範運營(以下統稱“道路測試與示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交通運輸廳聯合成立河南省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範推進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推進工作小組”),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設定推進工作小組辦公室,承擔推進工作小組日常工作。推進工作小組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以下簡稱“第三方機構”)對本省智慧型狼頸達項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範工作提供相關技術支撐。
第四條 推進工作小組將根據智慧型網聯汽車產業技術發展需求和技術標準體系發展形勢,按照分級分類有序、風險可控的原則,適時拓展技術範圍、完善技術要求、最佳化管理措施,定期修訂完善本辦法。
第五條 推進工作小組在本省行政區域範圍內選擇若干典型道路用於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範,並定期公開測試道路路段信息。
第六條 推進工作小組根據河南省智慧型網聯汽車產業技術發展需求,鼓勵對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團體標準的採用。
第二章 道路測試與示範申請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七條 道路測試與示範主體申請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範的流程如下:
(一)道路測試與示範主體、駕照戲危駛人及車輛符合相關要求(見附屬檔案1),並按申報指南(見附屬檔案2)提供相應申請材料。
(二)依據自動駕駛功能和對應設計運行範圍,接受相關型式審查並作承諾,在第三方機構開展相應的智慧型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測試(見附屬檔案3)。
(三)安裝第三方機構提供的監控裝置,並將相關數據接入第三方機構數據監控平台。
第八條 推進工作小組向符合要求的道路測試與示範主體確認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範安全性自我聲明。道路測試與示範主體憑安全性自我聲明及相關材料,向安全性自我聲明載明的省轄市公安交警部門車輛管理所申領試驗用機動車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第二節 道路測試
第九條 道路測試的申請材料包括:
(一)道路測試主體、駕駛人及車輛的基本情況;
(二)道路測試車輛的自動駕駛功能等級聲明以及自匙試動駕駛功能對應的設計運行條件說明,包括設計運行範圍、車輛狀態和駕駛人狀態等;
(三)道路測鑽試永試車輛設計運行範圍與擬進行道路測試路段、區域內各類交通要素對應關係說明;
(四)屬國產機動車的,應當提供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對未進入公告車型的可提供出廠合格證明和國家認可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相應車型強制性檢驗報告;屬進口機動車的,應當提供進口機動車輛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隨車檢驗單和貨物進口證明書,對未取得進口機動車輛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的可提供車輛滿足安全運行條件的聲明和國家認可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相應車型強制性檢驗報告;
(五)自動駕駛功能說明及其未降低車輛安全性能的證明;
(六)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七)對具有網聯功能的車輛或遠程控制功能的監控平台,應提供網路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採取的風險應對措施證明;
(八)道路測試主體自行開展的模擬仿真測試與測試區(場)等特定區域實車測試的說明材料;
(九)道路測試方案,至洪束翻少包括測試路段或區域、測試時間、測試項目、測試評價規程、風險分析及應對措施;
(十)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憑證以及每車不低於五百萬元人民幣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憑證或不少於五百萬元人民幣的自動駕駛道路測試事故賠償保函。
(十一)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條 對已經或正在進行道路測試的智慧型網聯汽車,申請增加道路測試車輛數量或進行相同或類似功能的道路測試,應說明必要性並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如果已經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範通過自動駕駛功能通用檢測項目測試的,可不重複進行相同項目的測試。
第十一條 對已獲得河南省市級道路測試牌照的道路測試主體,在符合相應測試評價規程的條件下,提交已開展道路測試的相關報告等材料,經審核通過,可獲得河南省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資格。
第三節 示範套用
第十二條 示範套用的申請材料包括:
(一)示範套用主體、駕駛人及車輛的基本情況;
(二)示範套用車輛在擬進行示範套用的路段或區域已完成的道路測試的完整記載材料及總結報告;
(三)對具有網聯功能的車輛或遠程控制功能的監控平台,應提供網路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採取的風險應對措施證明;
(四)示範套用方案,至少包括示範套用目的、路段或區域、時間、項目、風險分析及應對措施;
(五)搭載人員、貨物的說明(志願者招募方案或物流方案、風險告知書、應急保障預案、購買保險證明材料、合法合規性證明材料等);
(六)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憑證以及每車不低於五百萬元人民幣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憑證或不少於五百萬元人民幣的自動駕駛道路測試事故賠償保函。
對開展載人示範套用的,應包括為搭載人員購買包括座位險、人身意外險等必要的商業保險;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對初始申請或增加配置相同的示範套用車輛,應以自動駕駛模式在擬進行示範套用的路段和區域進行過合計不少於240小時或1000公里的道路測試,在測試期間無交通違法行為且未發生道路測試車輛方承擔責任的交通事故。
擬進行示範套用的路段或區域不應超出道路測試車輛已完成的道路測試路段或區域範圍。
第十四條 如需增加配置相同的示範套用車輛數量,示範套用主體,應說明必要性並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第十五條 示範套用主體不得向服務對象收取費用,向不特定對象提供服務的,應具備道路運輸資質和能力,或者與具備道路運輸資質和能力的單位合作。示範套用申請區域不得超出道路測試申請獲得的區域範圍。
第四節 示範運營
第十六條 示範運營的申請材料包括:
(一)示範套用階段完整總結報告;
(二)示範運營方案介紹,包含但不限於:運行模式、組織架構、組織方式、行駛路線、運行時段、運營調度、管理平台、操作流程、預約方式、人員篩選、服務監督、安全管理制度、合作協定和相應承諾等;
(三)示範運營主體、駕駛人相應運營資質的證明材料;
(四)示範運營車輛性能證明材料,包括在開放道路通過相應測試的證明材料,模擬仿真測試報告等;
(五)應急保障預案、購買保險證明材料、合法合規性材料等;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示範運營主體可向服務對象按成本收取一定費用,但不得按商業化運營模式收費,收費標準應當報相關主管部門審核通過。示範運營申請區域不得超出示範套用申請獲得的區域範圍。
第三章 道路測試與示範管理
第十八條 道路測試與示範期間,車輛必須按照規定在指定位置放置臨時行駛車號牌,車輛車身應以醒目的顏色標示“自動駕駛道路測試”、“自動駕駛示範套用”、“自動駕駛示範運營”等字樣,提醒周邊車輛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注意,但不應對周邊的正常道路交通活動產生干擾。
第十九條 道路測試與示範駕駛人應當遵守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要求,隨車攜帶相關材料備查,並嚴格依據安全性自我聲明載明的測試時間、測試路段和測試項目開展道路測試與示範套用工作。不得在道路測試與示範過程中在道路上開展制動性能試驗。
第二十條 測試前,道路測試與示範駕駛人應當對車輛的輪胎、轉向系統、制動系統、監控裝置等關鍵部件進行檢查,確保車輛自動駕駛系統功能正常、測試道路交通狀況良好等條件適合的情況下進行測試。
第二十一條 道路測試與示範過程中:
(一)道路測試與示範過程中,道路測試與示範駕駛人應當始終處於車輛的駕駛座位上;
(二)道路測試與示範駕駛人應當對測試時間、測試路段、測試項目及車輛狀態等信息予以詳細記錄;
(三)道路測試與示範駕駛人必須保障監控裝置運行正常。在車輛行駛期間,道路測試與示範駕駛人如發現監控裝置工作異常或者接到第三方機構關於監控裝置異常的通知,應當待監控裝置恢復正常工作後方可繼續測試;
(四)當測道路試與示範車輛在“自動駕駛”模式運行時,道路測試與示範駕駛人應當始終監控車輛運行狀態及周圍環境,當發現車輛處於不適合自動駕駛的狀態或系統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時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五)除安全性自我聲明載明的測試路段外,不得使用自動駕駛模式行駛;道路測試與示範車輛從停放點到測試路段的轉場,應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駛。
第二十二條 為保證測試安全,道路測試與示範駕駛人每工作2小時應當休息0.5小時,且每人每天累計進行道路測試與示範工作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第二十三條 在道路測試過程中,除經專業培訓的測試人員和用於模擬貨物的配重外,車輛不得搭載其他與測試無關的人員和貨物;在示範過程中,可按規定搭載探索商業模式所需的人員或貨物,提前告知搭載人員及貨物擁有者相關風險,並採取必要安全措施;搭載的人員和貨物不得超出道路測試與示範車輛的額定乘員和核定載質量。
車輛在道路測試與示範過程中,不得非法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不得搭載危險貨物。
第二十四條 道路測試與示範車輛在道路測試、示範套用、示範運營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應當終止其道路測試與示範:
(一)道路測試與示範車輛與安全性自我聲明及其相關材料不符的;
(二)道路測試與示範臨時行駛車號牌到期或者被撤銷的;
(三)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認為道路測試與示範活動具有重大安全風險的;
(四)道路測試與示範車輛有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可以處暫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或拘留處罰等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
(五)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死亡或車輛毀損等嚴重情形的,但道路測試與示範車輛無責任時除外。
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終止其道路測試與示範時應當一併收回臨時行駛車號牌,並轉交給臨時行駛車號牌核發地公安交管部門;未收回的,書面告知核發地公安交管部門公告牌證作廢。
第四章 交通違法及事故處理
第二十五條 車輛在道路測試與示範期間發生事故時,道路測試與示範駕駛人應當保護事故現場並立即報警。
在道路測試與示範期間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駕駛人進行處理。
道路測試與示範主體應當在事故責任認定後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將事故原因、責任認定結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報告等相關材料上報推進工作小組。
第二十六條 在道路測試與示範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確定損害賠償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道路測試與示範車輛車載設備、路側設備、監管平台等記錄的車輛運行狀態及周邊環境的客觀信息可以作為認定道路測試與示範車輛交通事故責任的依據。
第五章 違規操作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道路測試與示範主體存在違規操作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推進工作小組應當暫停測試與示範主體申報的所有測試與示範車輛的測試計畫,取消其測試資格並定期公布違規操作測試與示範主體名單。測試與示範主體自被取消測試資格之日算起的24個月內不得提交測試與示範申請。
第二十九條 道路測試與示範主體應當對提交的所有材料及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負法律責任。道路測試與示範主體提交不實材料或者數據的,推進工作小組應當取消其道路測試與示範資格,並不再接受該道路測試與示範主體的相關道路測試與示範申請。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智慧型網聯汽車,是指搭載先進的車載感測器、控制器、執行器等裝置,並融合現代通信與網路技術,實現車與X(車、路、人、雲端等)智慧型信息交換、共享,具備複雜環境感知、智慧型決策、協同控制等功能,可實現“安全、高效、舒適、節能”行駛,並最終可實現替代人來操作的新一代汽車;智慧型網聯汽車通常也被稱為智慧型汽車、自動駕駛汽車等。
(二)智慧型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有條件自動駕駛是指在系統的設計運行條件下完成所有動態駕駛任務,根據系統動態駕駛任務接管請求,駕駛人應提供適當的干預;高度自動駕駛是指在系統的設計運行條件下完成所有動態駕駛任務,在特定環境下系統會向駕駛人提出動態駕駛任務接管請求,駕駛人/乘客可以不回響系統請求;完全自動駕駛是指系統可以完成駕駛人能夠完成的所有道路環境下的動態駕駛任務,不需要駕駛人/乘客介入。
(三)設計運行條件(Operational Design Condition,ODC)是駕駛自動化系統設計時確定的適用於其功能運行的各類條件的總稱,包括設計運行範圍、車輛狀態和駕乘人員狀態等條件。其中,設計運行範圍(Operational Design Domain,ODD)是駕駛自動化系統設計時確定的適用於其功能運行的外部環境條件,一般包括:1)道路邊界與路面狀態;2)交通基礎設施;3)臨時性道路變更;4)其他交通參與者狀態;5)自然環境;6)網聯通信、數字地圖支持等條件。
(四)監控裝置是指具備監測車內駕駛人駕駛行為、採集車輛位置以及車輛是否處於自動駕駛狀態等功能,並具備實時向數據平台傳輸相關數據功能的設備。監控裝置相關數據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車輛位置、速度、加速度等運動狀態信息,車內駕駛人狀態數據,自動駕駛系統狀態數據等。包括:
1.車內測試駕駛人駕駛行為;
2.車輛位置;
3.車輛速度、加速度等車輛運動狀態;
4.車輛自動駕駛系統狀態。
(五)道路測試,是指在本省公路、城市道路、區域範圍內等用於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各類道路指定的路段進行的智慧型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測試活動。
(六)示範套用,是指在本省公路、城市道路、區域範圍內等用於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各類道路指定的路段進行的具有試點、試行效果的智慧型網聯汽車載人、載物或特種作業運行活動。
(七)示範運營是指在具備相關營運資質後(或和具備營運資質的企業合作),在本省行政區域範圍內開展特定路線的智慧型網聯汽車載人、載物或特種作業的準商業化運營活動;
(八)志願者是指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有監護人隨行保障的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充分了解智慧型網聯汽車載人示範套用的內容、範圍及風險,自願參與示範套用並已簽署相關協定的自然人。未成年志願者可以在監護人陪護下參與示範套用體驗。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關於印發河南省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辦法(試行)》(豫工信聯裝〔2018〕157號)同時廢止。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七條 道路測試與示範主體申請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範的流程如下:
(一)道路測試與示範主體、駕駛人及車輛符合相關要求(見附屬檔案1),並按申報指南(見附屬檔案2)提供相應申請材料。
(二)依據自動駕駛功能和對應設計運行範圍,接受相關型式審查並作承諾,在第三方機構開展相應的智慧型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測試(見附屬檔案3)。
(三)安裝第三方機構提供的監控裝置,並將相關數據接入第三方機構數據監控平台。
第八條 推進工作小組向符合要求的道路測試與示範主體確認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範安全性自我聲明。道路測試與示範主體憑安全性自我聲明及相關材料,向安全性自我聲明載明的省轄市公安交警部門車輛管理所申領試驗用機動車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第二節 道路測試
第九條 道路測試的申請材料包括:
(一)道路測試主體、駕駛人及車輛的基本情況;
(二)道路測試車輛的自動駕駛功能等級聲明以及自動駕駛功能對應的設計運行條件說明,包括設計運行範圍、車輛狀態和駕駛人狀態等;
(三)道路測試車輛設計運行範圍與擬進行道路測試路段、區域內各類交通要素對應關係說明;
(四)屬國產機動車的,應當提供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對未進入公告車型的可提供出廠合格證明和國家認可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相應車型強制性檢驗報告;屬進口機動車的,應當提供進口機動車輛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隨車檢驗單和貨物進口證明書,對未取得進口機動車輛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的可提供車輛滿足安全運行條件的聲明和國家認可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相應車型強制性檢驗報告;
(五)自動駕駛功能說明及其未降低車輛安全性能的證明;
(六)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七)對具有網聯功能的車輛或遠程控制功能的監控平台,應提供網路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採取的風險應對措施證明;
(八)道路測試主體自行開展的模擬仿真測試與測試區(場)等特定區域實車測試的說明材料;
(九)道路測試方案,至少包括測試路段或區域、測試時間、測試項目、測試評價規程、風險分析及應對措施;
(十)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憑證以及每車不低於五百萬元人民幣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憑證或不少於五百萬元人民幣的自動駕駛道路測試事故賠償保函。
(十一)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條 對已經或正在進行道路測試的智慧型網聯汽車,申請增加道路測試車輛數量或進行相同或類似功能的道路測試,應說明必要性並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如果已經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範通過自動駕駛功能通用檢測項目測試的,可不重複進行相同項目的測試。
第十一條 對已獲得河南省市級道路測試牌照的道路測試主體,在符合相應測試評價規程的條件下,提交已開展道路測試的相關報告等材料,經審核通過,可獲得河南省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資格。
第三節 示範套用
第十二條 示範套用的申請材料包括:
(一)示範套用主體、駕駛人及車輛的基本情況;
(二)示範套用車輛在擬進行示範套用的路段或區域已完成的道路測試的完整記載材料及總結報告;
(三)對具有網聯功能的車輛或遠程控制功能的監控平台,應提供網路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採取的風險應對措施證明;
(四)示範套用方案,至少包括示範套用目的、路段或區域、時間、項目、風險分析及應對措施;
(五)搭載人員、貨物的說明(志願者招募方案或物流方案、風險告知書、應急保障預案、購買保險證明材料、合法合規性證明材料等);
(六)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憑證以及每車不低於五百萬元人民幣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憑證或不少於五百萬元人民幣的自動駕駛道路測試事故賠償保函。
對開展載人示範套用的,應包括為搭載人員購買包括座位險、人身意外險等必要的商業保險;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對初始申請或增加配置相同的示範套用車輛,應以自動駕駛模式在擬進行示範套用的路段和區域進行過合計不少於240小時或1000公里的道路測試,在測試期間無交通違法行為且未發生道路測試車輛方承擔責任的交通事故。
擬進行示範套用的路段或區域不應超出道路測試車輛已完成的道路測試路段或區域範圍。
第十四條 如需增加配置相同的示範套用車輛數量,示範套用主體,應說明必要性並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第十五條 示範套用主體不得向服務對象收取費用,向不特定對象提供服務的,應具備道路運輸資質和能力,或者與具備道路運輸資質和能力的單位合作。示範套用申請區域不得超出道路測試申請獲得的區域範圍。
第四節 示範運營
第十六條 示範運營的申請材料包括:
(一)示範套用階段完整總結報告;
(二)示範運營方案介紹,包含但不限於:運行模式、組織架構、組織方式、行駛路線、運行時段、運營調度、管理平台、操作流程、預約方式、人員篩選、服務監督、安全管理制度、合作協定和相應承諾等;
(三)示範運營主體、駕駛人相應運營資質的證明材料;
(四)示範運營車輛性能證明材料,包括在開放道路通過相應測試的證明材料,模擬仿真測試報告等;
(五)應急保障預案、購買保險證明材料、合法合規性材料等;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示範運營主體可向服務對象按成本收取一定費用,但不得按商業化運營模式收費,收費標準應當報相關主管部門審核通過。示範運營申請區域不得超出示範套用申請獲得的區域範圍。
第三章 道路測試與示範管理
第十八條 道路測試與示範期間,車輛必須按照規定在指定位置放置臨時行駛車號牌,車輛車身應以醒目的顏色標示“自動駕駛道路測試”、“自動駕駛示範套用”、“自動駕駛示範運營”等字樣,提醒周邊車輛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注意,但不應對周邊的正常道路交通活動產生干擾。
第十九條 道路測試與示範駕駛人應當遵守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要求,隨車攜帶相關材料備查,並嚴格依據安全性自我聲明載明的測試時間、測試路段和測試項目開展道路測試與示範套用工作。不得在道路測試與示範過程中在道路上開展制動性能試驗。
第二十條 測試前,道路測試與示範駕駛人應當對車輛的輪胎、轉向系統、制動系統、監控裝置等關鍵部件進行檢查,確保車輛自動駕駛系統功能正常、測試道路交通狀況良好等條件適合的情況下進行測試。
第二十一條 道路測試與示範過程中:
(一)道路測試與示範過程中,道路測試與示範駕駛人應當始終處於車輛的駕駛座位上;
(二)道路測試與示範駕駛人應當對測試時間、測試路段、測試項目及車輛狀態等信息予以詳細記錄;
(三)道路測試與示範駕駛人必須保障監控裝置運行正常。在車輛行駛期間,道路測試與示範駕駛人如發現監控裝置工作異常或者接到第三方機構關於監控裝置異常的通知,應當待監控裝置恢復正常工作後方可繼續測試;
(四)當測道路試與示範車輛在“自動駕駛”模式運行時,道路測試與示範駕駛人應當始終監控車輛運行狀態及周圍環境,當發現車輛處於不適合自動駕駛的狀態或系統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時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五)除安全性自我聲明載明的測試路段外,不得使用自動駕駛模式行駛;道路測試與示範車輛從停放點到測試路段的轉場,應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駛。
第二十二條 為保證測試安全,道路測試與示範駕駛人每工作2小時應當休息0.5小時,且每人每天累計進行道路測試與示範工作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第二十三條 在道路測試過程中,除經專業培訓的測試人員和用於模擬貨物的配重外,車輛不得搭載其他與測試無關的人員和貨物;在示範過程中,可按規定搭載探索商業模式所需的人員或貨物,提前告知搭載人員及貨物擁有者相關風險,並採取必要安全措施;搭載的人員和貨物不得超出道路測試與示範車輛的額定乘員和核定載質量。
車輛在道路測試與示範過程中,不得非法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不得搭載危險貨物。
第二十四條 道路測試與示範車輛在道路測試、示範套用、示範運營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應當終止其道路測試與示範:
(一)道路測試與示範車輛與安全性自我聲明及其相關材料不符的;
(二)道路測試與示範臨時行駛車號牌到期或者被撤銷的;
(三)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認為道路測試與示範活動具有重大安全風險的;
(四)道路測試與示範車輛有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可以處暫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或拘留處罰等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
(五)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死亡或車輛毀損等嚴重情形的,但道路測試與示範車輛無責任時除外。
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終止其道路測試與示範時應當一併收回臨時行駛車號牌,並轉交給臨時行駛車號牌核發地公安交管部門;未收回的,書面告知核發地公安交管部門公告牌證作廢。
第四章 交通違法及事故處理
第二十五條 車輛在道路測試與示範期間發生事故時,道路測試與示範駕駛人應當保護事故現場並立即報警。
在道路測試與示範期間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駕駛人進行處理。
道路測試與示範主體應當在事故責任認定後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將事故原因、責任認定結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報告等相關材料上報推進工作小組。
第二十六條 在道路測試與示範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確定損害賠償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道路測試與示範車輛車載設備、路側設備、監管平台等記錄的車輛運行狀態及周邊環境的客觀信息可以作為認定道路測試與示範車輛交通事故責任的依據。
第五章 違規操作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道路測試與示範主體存在違規操作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推進工作小組應當暫停測試與示範主體申報的所有測試與示範車輛的測試計畫,取消其測試資格並定期公布違規操作測試與示範主體名單。測試與示範主體自被取消測試資格之日算起的24個月內不得提交測試與示範申請。
第二十九條 道路測試與示範主體應當對提交的所有材料及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負法律責任。道路測試與示範主體提交不實材料或者數據的,推進工作小組應當取消其道路測試與示範資格,並不再接受該道路測試與示範主體的相關道路測試與示範申請。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智慧型網聯汽車,是指搭載先進的車載感測器、控制器、執行器等裝置,並融合現代通信與網路技術,實現車與X(車、路、人、雲端等)智慧型信息交換、共享,具備複雜環境感知、智慧型決策、協同控制等功能,可實現“安全、高效、舒適、節能”行駛,並最終可實現替代人來操作的新一代汽車;智慧型網聯汽車通常也被稱為智慧型汽車、自動駕駛汽車等。
(二)智慧型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有條件自動駕駛是指在系統的設計運行條件下完成所有動態駕駛任務,根據系統動態駕駛任務接管請求,駕駛人應提供適當的干預;高度自動駕駛是指在系統的設計運行條件下完成所有動態駕駛任務,在特定環境下系統會向駕駛人提出動態駕駛任務接管請求,駕駛人/乘客可以不回響系統請求;完全自動駕駛是指系統可以完成駕駛人能夠完成的所有道路環境下的動態駕駛任務,不需要駕駛人/乘客介入。
(三)設計運行條件(Operational Design Condition,ODC)是駕駛自動化系統設計時確定的適用於其功能運行的各類條件的總稱,包括設計運行範圍、車輛狀態和駕乘人員狀態等條件。其中,設計運行範圍(Operational Design Domain,ODD)是駕駛自動化系統設計時確定的適用於其功能運行的外部環境條件,一般包括:1)道路邊界與路面狀態;2)交通基礎設施;3)臨時性道路變更;4)其他交通參與者狀態;5)自然環境;6)網聯通信、數字地圖支持等條件。
(四)監控裝置是指具備監測車內駕駛人駕駛行為、採集車輛位置以及車輛是否處於自動駕駛狀態等功能,並具備實時向數據平台傳輸相關數據功能的設備。監控裝置相關數據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車輛位置、速度、加速度等運動狀態信息,車內駕駛人狀態數據,自動駕駛系統狀態數據等。包括:
1.車內測試駕駛人駕駛行為;
2.車輛位置;
3.車輛速度、加速度等車輛運動狀態;
4.車輛自動駕駛系統狀態。
(五)道路測試,是指在本省公路、城市道路、區域範圍內等用於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各類道路指定的路段進行的智慧型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測試活動。
(六)示範套用,是指在本省公路、城市道路、區域範圍內等用於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各類道路指定的路段進行的具有試點、試行效果的智慧型網聯汽車載人、載物或特種作業運行活動。
(七)示範運營是指在具備相關營運資質後(或和具備營運資質的企業合作),在本省行政區域範圍內開展特定路線的智慧型網聯汽車載人、載物或特種作業的準商業化運營活動;
(八)志願者是指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有監護人隨行保障的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充分了解智慧型網聯汽車載人示範套用的內容、範圍及風險,自願參與示範套用並已簽署相關協定的自然人。未成年志願者可以在監護人陪護下參與示範套用體驗。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關於印發河南省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辦法(試行)》(豫工信聯裝〔2018〕15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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