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焦作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焦作市政府同意,焦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10月28日印發.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焦作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0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0月28日
  • 發布單位:焦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推動政務信息系統跨部門跨層級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避免信息化基礎設施重複建設,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利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9〕57號)、《河南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號)、《焦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焦作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焦政辦〔2017〕71號)等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是指政府資金投資建設、政府和社會企業聯合建設、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或者需要政府資金運行維護的,用於支撐市級政務部門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的各類信息系統。主要包括:市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政務業務信息系統、政務數據資源庫、政務數據管理平台、政務信息安全基礎設施、電子政務基礎設施等。
本辦法所稱政務部門,是指政府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本辦法所稱項目單位,是指負責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的政務部門。
第三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應當符合本市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要求,符合本市數字政府、智慧城市及數字經濟總體要求,遵循“統籌規劃、互聯互通、共建共享、業務協同、安全可靠”的原則,充分利用現有信息化基礎設施,避免盲目投資和重複建設。
第四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應當依託市政務雲平台、電子政務網路建設。不得新建業務機房和專網,待條件具備後,已有政務信息系統逐步向政務雲遷移,已有業務專網逐步併入電子政務網。各單位政務信息系統必須接入焦作市大數據平台(以下簡稱大數據平台)實現數據共享。
第五條 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是本行政區域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市級政務信息化規劃和年度計畫制定、項目初審、提出項目預算安排意見、項目驗收、監督考核;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會同市財政局(國資委)對各部門申報的政務信息化項目進行統籌管理。
對不符合共建共享要求的政務信息化項目,不予審批,不安排建設、運維和購買服務資金。
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重大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的立項審批、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 市財政局(國資委)負責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預算安排、運維資金安排、政府採購監管、預算績效管理和資產監管。
第八條 市審計局負責對政務信息化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章 申報和審核管理
第九條 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年度計畫。項目單位於每年11月底前報送下一年度建設或者採購計畫。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研究並報市政府同意後,由項目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項目預算和績效目標等材料。項目申請改建、擴建、報廢時應當委託專業機構進行系統測評,並提交測評報告。
第十條 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項目需求的合理性、項目建設方案、資源共享方案、項目預算和績效目標等內容進行評審,並提出意見。根據全市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匯總編制政務信息化項目年度建設計畫和資金需求計畫,納入市發展改革委項目立項和市財政局(國資委)預算編製程序。
政府購買服務的政務信息化項目,由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進行審查並出具意見,市財政局(國資委)對項目資金的合理性進行審核,項目單位依據核定內容組織採購所需的服務。政府投資建設的政務信息化項目,按照政府投資項目履行相應審批程式。
第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政府投資類政務信息化項目的立項審批,在項目評估論證階段,應當徵求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對項目的行業審查意見。
第十二條 市財政局(國資委)根據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的審核意見和市發展改革委的立項、批覆,負責對列入預算的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資金進行審查、預算管理和撥付。
第十三條 未經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審核的政務信息化項目,市發展改革委不予審批立項,市財政局(國資委)不予安排建設資金。
第十四條 列入財政預算的政務信息化項目,項目單位應當提供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對接方案以及與政務雲平台、電子政務外網等基礎設施共建共享方案,經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核准後方可進入政府採購程式。
第三章 建設和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項目責任制和管理制度,確定項目負責人,加強對項目全過程的統籌協調,強化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並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工程監理、契約管理等制度。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當依據項目批覆檔案和政府採購核定內容,按照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法律法規要求組織招標採購。
第十七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工程監理有關規定,委託具有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對項目建設進行工程監理。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前期批准檔案執行,確需對建設目標、主體內容等作較大變更或者增加投資的,應當報經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局審查同意後,按照政府投資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統籌建立全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庫,動態申報,滾動管理。上一年度政務信息化資金未予安排的項目納入下一年度作為備選項目,備選項目無需重複審核,入庫項目連續三年未予安排資金的自動剔除出庫。
第十九條 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市財政局(國資委)建立協調聯動機制,加強對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和資金安排的協同聯動,具體包括:
(一)編制市政務信息系統目錄,對已建成運行的政務信息系統進行匯總;
(二)未納入市政務信息系統目錄管理的政務信息化項目,不安排運維經費;
(三)不符合政務信息資源整合共享要求的,不安排新建、改建、擴建政務信息化項目;
(四)已安排資金的項目,如在當年未開展項目建設且無充分理由的,下一年度不再安排該項目資金。
第四章 驗收管理
第二十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竣工後6個月內,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組織驗收。項目驗收時須有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指派的專家參加,將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的核准意見作為項目驗收條件之一。驗收通過後,項目單位應當將驗收報告、項目總結、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和數據資源共享情況等材料報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按照契約約定向市財政局(國資委)申請支付建設資金。
第二十一條 驗收不合格的政務信息化項目,項目單位按照驗收意見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後可申請第二次驗收。項目單位不能按期驗收的,應當向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報告延期原因,並明確驗收時間。對逾期未驗收的項目,市財政局不安排後續建設資金運維經費。
第二十二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運行維護,要有明確的質量保障方案、運行維護方案、安全保障方案、應急保障措施等,並報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
第二十三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投入運行滿一年後,由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市財政局(國資委)組織專家或者委託第三方評價機構對項目運行、數據共享、目標績效進行評價,評價結果未達標的,整改完成之前不得申報該項目運維或者與該項目相關的升級改造資金。
第二十四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預算績效評價結果和信息資源共享範圍及程度作為市財政局(國資委)安排下一年度項目運維預算和項目單位同類項目建設及運維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信息資源共享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負責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統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評價機制,督促檢查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落實情況。
第二十六條 項目單位申報信息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建設方案中應包括:信息資源目錄、數據共享清單、數據共享交換機制和模式。
第二十七條 項目單位在項目建成後,應當將項目信息資源目錄納入大數據平台目錄管理系統,建立目錄和數據實時更新、信息資源共享長效機制及共享信息使用反饋機制,確保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十八條 政務信息系統應當按照規定統一接入大數據平台,按照要求共享交換數據資源。不符合接入規定和要求的項目不予審核立項,不予安排建設資金和運維經費。
第二十九條 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負責大數據平台安全防護,保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時的數據安全。數據提供和使用部門應當做好政務信息資源採集、使用的安全保障工作,協助做好信息共享交換時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接受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市財政局(國資委)、市公安局、市委網信辦、市委機要保密局等有關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配合做好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審計監督管理工作,妥善保存項目建設有關資料並如實提供,不得拒絕、隱匿、瞞報。
第三十一條 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市財政局(國資委)及有關部門依法對政務信息化項目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違反省、市有關規定或者批覆要求的,應當要求項目單位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對其進行通報批評、暫緩撥付建設資金、暫停項目建設、直至終止項目。
第三十二條 市審計局對批准納入年度審計計畫的項目建設管理及績效進行審計監督。對審計不達標、未按要求整改的項目,市財政局(國資委)不撥付運維經費。
第三十三條 對項目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嚴重超預算、質量低劣、損失浪費、安全事故的,給予通報批評,並提請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涉及國家秘密和國家、省另有規定的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2020年11月18日,記者從焦作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了解到,焦作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焦作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為全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和政務數據資源科學管理作出了頂層設計,提供了制度保障。來看看這個檔案都有哪些重要內容吧。
意義是什麼
加強和規範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推動政務信息系統跨部門跨層級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避免信息化基礎設施重複建設,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利用。項目指哪些
政府資金投資建設、政府和社會企業聯合建設、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或者需要政府資金運行維護的,用於支撐市級政務部門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的各類信息系統。主要包括:市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政務業務信息系統、政務數據資源庫、政務數據管理平台、政務信息安全基礎設施、電子政務基礎設施等。
遵循何原則
應當符合全市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要求,符合全市數字政府、智慧城市及數字經濟總體要求,遵循“統籌規劃、互聯互通、共建共享、業務協同、安全可靠”的原則,充分利用現有信息化基礎設施,避免盲目投資和重複建設。
全市政務信息化項目應當依託市政務雲平台、電子政務網路建設。各單位政務信息系統必須接入焦作市大數據平台實現數據共享。
職能是什麼
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是本行政區域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會同市財政局(國資委)對各部門申報的政務信息化項目進行統籌管理。
要求有哪些
對不符合共建共享要求的政務信息化項目,不予審批,不安排建設、運維和購買服務資金。
項目建成後,應當將項目信息資源目錄納入大數據平台目錄管理系統,建立目錄和數據實時更新、信息資源共享長效機制及共享信息使用反饋機制,確保信息資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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