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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全市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加快推動政務數據資源科學配置和有效利用,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全國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建設和管理協調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全國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數據共享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電政函〔2019〕235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豫政辦〔2018〕2號)等檔案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數據資源,是指市、縣兩級政務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各類數據資源,包括政務部門直接或者通過第三方依法採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依託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數據資源等。
本辦法所稱政務部門,是指政府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政務數據資源的匯聚、共享、套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各政務部門依照本辦法,依託全市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和焦作市大數據平台(以下簡稱大數據平台)開展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政務數據資源歸政府所有。政務數據資源管理遵循“統籌管理、集約建設、共享共用、安全保密”的原則。
第五條 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負責統籌全市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組織制定我市政務數據資源標準體系,組織實施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平台的建設和維護,指導、協調、監督各政務部門的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
各政務部門是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責任主體,負責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匯聚、共享、套用及其相關管理工作。各政務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明確專職機構和專職人員落實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部門按照全市統一部署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的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
第六條 依託市政務雲平台的大數據平台是市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基礎平台。大數據平台集中部署共享系統、基礎資料庫、主題資料庫、部門政務數據資源池等,集中存儲政務數據資源,統一提供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服務。市縣兩級其他政務部門不再建設數據共享交換系統,已建的逐步向大數據平台遷移。
各政務部門應當依託市政務雲平台統一提供的計算、存儲、管理、安全等雲服務,實施本部門政務信息系統的建設和運行維護,已經建成的政務信息系統逐步遷入市政務雲平台。
第二章 數據目錄
第七條 政務數據資源實行統一目錄管理。政務數據資源目錄是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的基礎,是政務數據資源匯聚、共享、套用的依據。
第八條 各政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央網信辦關於印發《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試行)》的通知》(發改高技〔2017〕1272號),編制、維護本部門的數據資源目錄清單,並根據部門職責提出需要其他政務部門提供的數據資源需求清單。各縣(市)區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部門負責匯總形成本地政務數據資源目錄清單。
各政務部門應當將政務數據資源目錄清單和需求清單提交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負責對政務數據資源目錄清單和需求清單進行審核、匯總,編制形成市政務數據資源總目錄。
第九條 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依據市政務數據資源總目錄,分解形成各政務部門的政務數據資源採集責任清單(以下簡稱責任清單),將責任清單落實情況作為各政務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十條 各政務部門應當於相關法律法規作出修改或者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申請更新政務數據資源目錄。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在收到更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核、更新政務數據資源目錄,並同步更新責任清單。
第三章 數據匯聚
第十一條 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負責大數據平台及大資料庫建設。按照國家、省相關要求,組織制定本市統一的政務數據匯聚規範,制定大數據平台與各政務部門資料庫之間數據交換的統一標準和制度,完善大數據平台使用和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各政務部門應當按照“一數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則,依據責任清單採集政務數據。自然人數據應當以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作為標識進行採集,法人以及其他組織數據應當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標識進行採集。
第十三條 各政務部門應當按照政務數據匯聚規範對政務數據資源進行篩選、清洗、加工,匯聚形成部門政務數據資源池。
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統籌建設全市基礎資料庫,通過共享系統對部門政務數據資源池的數據進行整合、疊加,匯聚形成人口、法人、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電子證照等基礎資料庫並及時更新,相關部門按要求提供和及時更新原始數據資源。
各政務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通過共享系統整合、疊加基礎資料庫和部門政務數據資源池的政務數據,匯聚形成若干主題資料庫並及時更新。
第十四條 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負責建立政務數據疑義、錯誤快速校核機制,指導、監督政務數據產生和提供部門(以下統稱提供部門)及時開展數據校核。
對政務數據有疑義或者發現有錯誤的,使用政務數據的部門(以下簡稱使用部門)應當通過共享系統向提供部門申請校核。提供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校核。如需延長校核期限的,應當經提供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意,延長校核期限不超過10個工作日。
校核期間,辦理業務涉及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如果已經提供合法有效證明材料,受理單位應當照常辦理,不得拒絕、推諉或者要求辦事人辦理信息更正手續。
第十五條 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負責監督管理政務數據資源質量。各政務部門承擔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的質量責任。
第十六條 各政務部門負責通過電子政務網路傳輸政務數據資源,不再新建業務專網。已有業務專網應當併入或者接入電子政務網路。
第四章 數據共享
第十七條 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各政務部門形成的數據資源原則上都應予共享,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獲取或者確認的數據,不得重複、多頭採集。
(二)需求導向,無償使用。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使用部門要提出明確的共享需求和數據用途,共享數據的提供部門要及時回響並無償提供共享服務。
(三)統一標準,統籌建設。按照國家和省數據資源相關標準進行數據資源的採集、存儲、交換和共享工作,堅持“一數一源”、多元校核,統籌建設全市統一的數據資源目錄體系和政務數據共享交換體系。
(四)建立機制,保障安全。建立數據資源共享管理機制和數據共享工作評價機制,各政務部門和共享交換系統管理單位要加強對共享數據採集、共享、使用全過程的身份鑑別、授權管理和安全保障,確保共享數據安全。
第十八條 政務數據資源按照共享屬性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種類型。
可以提供給各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資源屬於無條件共享類。可以提供給部分政務部門共享使用或者僅能夠部分提供給各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資源屬於有條件共享類。不宜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資源屬於不予共享類。
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負責依據現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審核確定各政務部門上報的政務數據資源類型種類。
第十九條 政務數據資源共享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部門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使用無條件共享類數據,可在大數據平台上直接獲取。
申請使用有條件共享類和不予共享類的政務數據資源的政務部門負責提供與申請使用數據資源有關的法律政策依據、部門職責依據和政務業務需求,經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審核批准後予以使用。
(二)基礎資料庫的基礎數據項是各政務部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共同需要,應當無條件共享。
(三)主題資料庫的數據應當依法予以共享。
第二十條 各政務部門要按照法定職責採集數據,明確本部門數據收集、發布、維護的規範和程式,確保數據真實、完整、及時、有效,並以數位化形式,按照統一規定和標準,向大數據平台提供數據訪問接口和接口規範說明等。
第二十一條 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負責按照數據共享屬性,發布政務數據資源已分享資料夾。
第二十二條 提供部門負責按照相關要求向大數據平台上報本部門數據資源目錄清單和全量數據,同時上報數據資源的共享屬性,說明共享條件、共享範圍和具體用途(如作為行政依據、工作參考,用於數據校核、業務協同等),經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審核同意後執行。
數據資源共享交換方式主要包括數據接口、在線上查詢、批量下載、資料庫推送等。
第二十三條 各政務部門要充分利用共享數據,凡是可以從大數據平台獲取的數據,不得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重複提交;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採集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獲取的數據。
第二十四條 按照“誰主管、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提供部門要及時維護和更新共享數據,保障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確保提供的共享數據與本部門所掌握原始數據的一致性。
第二十五條 按照“誰經手、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使用部門要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依法依規使用共享數據,並加強共享數據使用全過程管理,不得直接或者以改變數據形式等方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其他目的。
第二十六條 各政務部門通過大數據平台獲取的電子證照類、文書類、契約類政務數據資源,與紙質文書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為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依據。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統籌推進全市政務數據資源安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運行維護制度和應急處置預案,指導、監督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委會和各政務部門加強政務數據資源安全管理,保障數據安全。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委會和各政務部門應當建立安全防護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和措施,監督提供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建設、運行維護服務的單位履行數據安全和信息系統安全責任。
第二十八條 提供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建設、運行維護服務的單位須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採取數據加密、訪問認證等安全防護措施,加強防攻擊、防泄露、防竊取的監測、預警、控制和應急技術保障,確保政務數據資源和信息系統安全。
第二十九條 對於通過共享系統獲取的政務數據資源,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數據使用的全過程管理,未經許可擴散或者非授權使用政務數據負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應當會同市委機要保密局指導、督促各政務部門開展政務數據資源保密管理工作。
各政務部門應當建立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保密管理制度,明確管理程式和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保密審查,配合國家安全機關、保密行政主管部門對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進行國家安全檢查、保密檢查、技術監管。
第三十一條 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應當會同市委網信辦建立政務數據資源網路安全管理制度,指導督促政務數據資源匯聚、共享、套用全過程的網路安全保障、風險評估和安全審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 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各政務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保密、安全管理等規定,定期對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套用進行風險評估,保證數據資源安全。
第六章 監督保障
第三十三條 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數據資源管理工作評價機制,制定評價辦法,檢查督促落實。每年對市級政務部門政務數據資源匯聚、共享、套用、安全等工作情況進行評估考核,對各縣(市)區數據資源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門負責為全市數據資源建設相關的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和運維及數據資源管理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務數據資源管理進行審計監督,保障政務信息化建設和運行維護項目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三十五條 在政務數據資源匯聚、共享、套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中,各政務部門和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報、瞞報、漏報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目錄清單;
(二)不按規定報送、更新政務數據資源,報送數據與本部門所掌握的數據不一致或者不符合有關規範、無法使用;
(三)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可以從大數據平台獲取的政務數據資源(國家規定不適用電子文書的除外);
(四)不按規定受理、答覆、覆核、反饋政務數據共享需求申請;
(五)違規更改、刪除、複製、記錄、存儲政務數據;
(六)違規使用、披露、泄露、買賣政務數據;
(七)其他違規行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各政務部門和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責任人依照相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在政務數據資源匯聚、共享、套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中,有非法侵入電子政務外網、區域網路,干擾大數據平台正常功能,破壞、竊取、非法擴散政務數據資源,以獲取的政務數據資源匯聚形成可能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等敏感內容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2020年11月18日,記者從焦作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了解到,焦作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焦作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為全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和政務數據資源科學管理作出了頂層設計,提供了制度保障。來看看這個檔案都有哪些重要內容吧。
意義是什麼
加強和規範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推動政務信息系統跨部門跨層級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避免信息化基礎設施重複建設,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利用。項目指哪些
政府資金投資建設、政府和社會企業聯合建設、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或者需要政府資金運行維護的,用於支撐市級政務部門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的各類信息系統。主要包括:市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政務業務信息系統、政務數據資源庫、政務數據管理平台、政務信息安全基礎設施、電子政務基礎設施等。
遵循何原則
應當符合全市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要求,符合全市數字政府、智慧城市及數字經濟總體要求,遵循“統籌規劃、互聯互通、共建共享、業務協同、安全可靠”的原則,充分利用現有信息化基礎設施,避免盲目投資和重複建設。
全市政務信息化項目應當依託市政務雲平台、電子政務網路建設。各單位政務信息系統必須接入焦作市大數據平台實現數據共享。
職能是什麼
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是本行政區域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會同市財政局(國資委)對各部門申報的政務信息化項目進行統籌管理。
要求有哪些
對不符合共建共享要求的政務信息化項目,不予審批,不安排建設、運維和購買服務資金。
項目建成後,應當將項目信息資源目錄納入大數據平台目錄管理系統,建立目錄和數據實時更新、信息資源共享長效機制及共享信息使用反饋機制,確保信息資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