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

《河南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由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8年1月8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機關: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8年1月8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豫政辦〔2018〕2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河南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月8日

辦法全文

河南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精神,加快推進全省政務信息系統互聯和政務數據共享,打破信息壁壘,消除數據孤島,促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創新,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全面提升我省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是指各級政務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檔案、資料、圖表和數據等各類信息資源,包括政務部門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依法採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託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數據資源等。
本辦法所稱政務部門,是指政府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用於規範全省非涉密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和為其他政務部門提供政務信息資源的行為。各級政務部門依照本辦法,依託全省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和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以下簡稱共享平台)開展信息共享交換活動。
第四條 省政府辦公廳牽頭負責整體協調推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省發展改革委是省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組織編制全省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指導共享平台建設和管理,協調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重大事項。省委網信辦、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和省政府辦公廳電子政務辦、政府信息公開辦根據自身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是本行政區域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本行政區域政務信息資源的統籌管理,要明確本地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主管部門,做好本地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相關工作。
各級政務部門要按照本辦法規定,編制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實現本部門政務信息系統與本級共享平台聯通,並按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以下簡稱“共享信息”),從共享平台獲取並使用共享信息。
第五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各級政務部門形成的政務信息資源原則上都應予共享,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獲取或確認的信息,不得重複、多頭採集。
(二)需求導向,無償使用。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門(以下簡稱使用部門),要提出明確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產生和提供部門(以下統稱提供部門)要及時回響並無償提供共享服務。
(三)統一標準,統籌建設。按照國家政務信息資源相關標準進行政務信息資源的採集、存儲、交換和共享工作,堅持“一數一源”、多元校核,統籌建設全省統一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和政務數據共享交換體系。
(四)建立機制,保障安全。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機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評價機制,各級政務部門和共享平台管理單位要加強對共享信息採集、共享、使用全過程的身份鑑別、授權管理和安全保障,確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六條 各級政務部門要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基礎上,加強業務流程再造和最佳化,創新社會管理和服務模式,提高信息化條件下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
第二章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基礎設施
第七條 全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基礎設施,包括全省統一的電子政務外網和省、市兩級共享平台,是管理全省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支撐各級政務部門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關鍵基礎設施。共享平台應按照國家網路安全相關制度要求,依託國家電子政務外網建設和管理。
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信息基礎設施,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八條 省級共享平台覆蓋省級政務部門,與國家和市級共享平台互聯互通,為省級政務部門數據共享交換和跨地區、跨層級數據共享交換提供支撐。
市級共享平台由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按照國家和我省相關標準規範建設,覆蓋所轄行政區域內全部政務部門,並與省級共享平台互聯互通,為轄區內政務部門數據共享交換提供支撐。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所轄縣(市、區)或鄉鎮(街道)不再建設共享平台,已建的逐步向市級共享平台遷移。
第九條 各級政務部門要按照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要求,加快推進本部門政務信息系統整合,整合後按照有關標準規範接入本級共享平台。新建的政務信息系統(國家有明確規定涉密等不適宜接入本級共享平台的除外)必須接入本級共享平台實現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門信息共享交換系統應逐步遷移到共享平台。
第三章 政務信息資源目錄與分類共享要求
第十條 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是實現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的基礎,是政務部門間信息資源共享的依據。
各級政務部門要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網信辦聯合印發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編制、維護本部門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要建立目錄管理制度和動態更新機制,在有關法律、法規作出修訂或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時,實時更新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並向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主管部門備案。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匯總形成省級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主管部門負責匯總形成本級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各級政府負責對本級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維護、更新工作進行監督考核。
第十一條 政務部門在編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時,要按照國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明確政務信息資源的類型、責任方、格式、屬性、更新時限、共享類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
政務信息資源按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種類型。
無條件共享類信息:可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
有條件共享類信息:可提供給相關政務部門共享使用或僅能夠部分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
不予共享類信息:不宜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凡列入不予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依據。
第十二條 人口信息、法人單位信息、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信息、電子證照信息等基礎信息資源的基礎信息項,是政務部門履行職責的共同需要,必須依據整合共建原則,通過在各級共享平台上集中建設或通過接入共享平台實現基礎數據統籌管理、及時更新,在部門間實現無條件共享。基礎信息資源的業務信息項可按照分散和集中相結合的方式建設,通過共享平台予以共享。基礎信息資源目錄由基礎信息資源庫的牽頭建設部門負責編制並維護。
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同一主題領域,由多部門共建項目形成的主題信息資源,如健康保障、社會保障、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價格監管、能源安全、信用體系、城鄉建設、社區治理、生態環保、應急維穩等,應通過共享平台予以共享。主題信息資源目錄由主題信息資源牽頭部門負責編制並維護。
第四章 政務信息資源的採集、提供與使用
第十三條 政務部門要按照法定職責採集信息,明確本部門信息收集、發布、維護的規範和程式,確保信息真實、完整、及時、有效,並以數位化形式,按照統一規定和標準,向共享平台提供信息訪問接口和接口規範說明等。
第十四條 提供部門在提供共享信息時,屬於無條件共享類信息,要及時、規範地向共享平台報送;屬於有條件共享類信息,要明確信息的共享條件、共享範圍和使用用途(如作為行政依據、工作參考,用於數據校核、業務協同等),並通過共享平台提供給使用部門。共享信息提供方式主要包括數據接口、在線上查詢、部門批量下載等。
第十五條 使用部門要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共享信息。屬於無條件共享類的信息,使用部門在共享平台上直接獲取;屬於有條件共享類的信息,使用部門通過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門提出申請,提供部門要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使用部門按答覆意見使用共享信息,對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門要說明理由;屬於不予共享類的信息,以及有條件共享類中提供部門不予共享的信息,使用部門因履行職責確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門與提供部門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由本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六條 各級政務部門要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屬於共享平台可以獲取的信息,各政務部門原則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重複提交;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採集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獲取的信息。
第十七條 按照“誰主管、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提供部門要及時維護和更新共享信息,保障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確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與本部門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八條 按照“誰經手、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使用部門要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依法依規使用共享信息,並加強共享信息使用全過程管理,要按照明確的使用用途用於本部門履職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變數據形式等方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於或變相用於其他目的。使用部門要對共享信息濫用、非授權使用、未經許可擴散以及泄露等行為負責。
使用部門對獲取的共享信息有疑義或發現有明顯錯誤的,要及時反饋提供部門予以校核,並通報本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主管部門。校核期間,辦理業務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證明材料,受理單位要照常辦理,不得拒絕、推諉或要求辦事人辦理信息更正手續。
第五章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監督和保障
第十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評價機制,制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評價辦法,督促檢查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落實情況。每年會同省編辦、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對省級政務部門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情況進行評估考核,對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省級政務部門和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以及省級共享平台管理單位,要於每年1月底前向省發展改革委報告上一年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情況,省發展改革委向省政府提交全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情況年度報告。
第二十一條 省委網信辦要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組織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網路安全管理制度,指導督促政務信息資源採集、共享、使用全過程的網路安全保障工作,指導推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風險評估和安全審查,負責網路安全方面的審核,並在網路安全保障方面進行考核。
第二十二條 省質監局要會同共享平台管理單位,制定完善政務信息資源的目錄分類、採集、共享交換、平台對接、網路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地方標準,形成完善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標準體系。
第二十三條 共享平台管理單位要加強共享平台信息安全管理和安全防護,按照等級保護三級要求落實安全保護措施,建設完善共享平台安全監管體系,建立健全運行維護制度和應急處置預案,確保共享平台安全、穩定、可靠運行,切實保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全過程的數據安全。
提供部門和使用部門要加強政務信息資源採集、共享、使用時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實本部門對接系統的網路安全防護措施。提供部門和使用部門要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分別承擔相關保障責任。
第二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編辦建立省電子政務項目建設投資、運維經費協商聯動機制,凡不符合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審批建設項目,不予安排運維經費。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在省電子政務項目建設規劃制定、項目審批、投資計畫安排、項目驗收等環節進行考核。省財政廳負責在省電子政務項目預算安排、運維經費安排等環節進行考核。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負責制定本級電子政務平台審批和經費安排辦法。
第二十五條 新建電子政務項目立項申請前,應預先編制項目信息資源目錄,作為項目審批要件。項目建成後應將完善後的項目信息資源目錄納入共享平台目錄管理系統,作為項目驗收條件。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相關項目建設資金納入本級政府固定資產投資,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相關工作經費納入部門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六條 各級審計機關要在政務信息資源整合共享工作中發揮監督作用,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推動完善相關政策制度。
第二十七條 各級政務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確目標任務,落實責任分工,切實推動工作落到實處。各級政務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八條 省級政務部門和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發展改革委通知整改;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的,省發展改革委要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省政府:
(一)未按要求編制或更新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二)未按規定向共享平台及時提供共享信息;
(三)向共享平台提供的數據和本部門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時更新數據或提供的數據不符合有關規範、無法使用;
(四)將共享信息用於履行本單位職責需要以外的目的;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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