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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政務雲的規劃、建設、管理、運維、服務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雲,是指依託非涉密電子政務網路建設,為電子政務套用提供共性通用服務的基礎設施。已建非涉密政務信息系統要逐步向政務雲遷移;使用財政資金新建和改擴建非涉密政務信息系統的,均應依託政務雲建設。國家相關政策法規明確規定不宜上雲的除外。
第四條 按照“統籌規劃、集約建設、分級管理、資源共享”的原則,構建全省一體化的政務雲體系。省、市(含濟源示範區)兩級政務雲統籌考慮容災備份等需求,按需進行互聯互通。
第五條 省大數據局是省級政務雲主管部門。各省轄市、濟源示範區結合本地實際,確定本行政區域政務雲主管部門。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政務雲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政務雲的規劃、建設、招標採購、費用結算及監督評價等工作,指導監督本級政務雲的網路安全防護,推動部門政務信息系統部署、遷移上雲。省大數據局負責全省政務雲的統籌規劃和指導監督工作。
第七條 財政部門負責將本級政務雲建設、管理、運行維護等所需經費統一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八條 政務雲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政務信息系統的上雲方案制定、部署、遷移、測試上線、運行維護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九條 政務雲服務提供方負責政務雲平台建設、運行維護和安全保障工作,按照規範要求接入政務雲監管平台;配合政務雲使用部門部署、遷移政務信息系統。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條 政務雲使用管理包括資源申請、審核、開通、上線、變更和退出等環節。
第十一條 政務雲使用部門申請使用政務雲,要向政務雲主管部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項目批覆檔案;
(二)上雲技術方案。
第十二條 政務雲主管部門對使用部門的申請材料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使用部門。
第十三條 政務雲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後,通知政務雲服務提供方在接到通知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雲資源開通。
第十四條 雲資源開通後,政務雲使用部門要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政務信息系統的部署、測試及上線運行,並在上線後5個工作日內將測試情況及上線時間報政務雲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政務雲使用部門需對雲資源配置進行調整的,要向政務雲主管部門提交變更申請。政務雲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後,政務雲服務提供方要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雲資源的變更。
第十六條 已上雲政務信息系統不再使用政務雲服務的,由政務雲使用部門向政務雲主管部門提交雲資源退出申請。政務雲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後,通知政務雲服務提供方在3個工作日內收回雲資源。
第四章 運行維護管理
第十七條 政務雲服務提供方負責政務雲的日常運行維護管理,提供符合行業質量標準的7×24小時服務;制定並執行政務雲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確保政務雲穩定、安全運行;定期向政務雲主管部門報告政務雲資源使用、雲平台運行等情況。
第十八條 政務雲服務提供方對政務雲進行升級、最佳化等調整的,要向政務雲主管部門報送調整方案,待方案審核通過後實施;可能影響政務雲使用部門政務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政務雲服務提供方要提前告知使用部門,並制定應急預案。
第十九條 政務雲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政務信息系統的日常運行維護管理,跟蹤系統運行狀況,合理使用雲資源,配合政務雲服務提供方開展應急演練。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 政務雲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第三級實施安全防護,部署在政務雲上的政務信息系統安全等級按照國家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 政務雲服務提供方要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做好政務雲的安全監控和安全防禦工作,確保政務雲安全運行;按規定做好政務雲網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備案工作。
第二十二條 政務雲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政務信息系統的網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備案、安全保密、安全審計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政務雲使用部門部署在政務雲上的軟硬體設施,以及政務信息系統運行過程中產生的數據和文檔等資源由政務雲使用部門負責管理。政務雲使用部門要依法維護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確保數據的開放共享。未經政務雲使用部門授權,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訪問、修改、披露、利用、轉讓、銷毀政務雲使用部門的數據、文檔等資源。
第二十四條 政務雲服務提供方和使用部門要嚴格落實國家網路和信息安全有關政策,使用安全可靠、國家相關部門認可的軟硬體產品及商用密碼,按照國家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開展商用密碼套用安全測評。
第二十五條 政務雲主管部門負責會同網路安全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常態化網路安全監測,定期開展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風險隱患時,政務雲服務提供方和使用部門要及時按要求整改到位,確保政務雲系統和數據安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利用政務雲侵犯國家、集體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採購與考評
第二十六條 以市場化購買服務方式引入政務雲服務提供方的,政務雲服務費依據云服務目錄據實結算。政務雲主管部門結合使用需求審定並定期調整雲服務目錄,財政部門制定雲服務目錄支出預算標準。已納入雲服務目錄的,政務雲使用部門不得另行採購。
非本級財政保障範圍內單位的政務信息系統上雲需求原則上按原經費渠道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條 政務雲主管部門和使用部門定期對政務雲服務提供方的技術保障能力、服務質量等進行考評。
第二十八條 因契約到期或違反相關規定被終止服務契約的,政務雲服務提供方要配合使用部門完成系統的遷出及相關數據、文檔等資源的移交和清除工作。
第二十九條 政務雲主管部門定期對使用部門政務信息系統雲資源需求的合理性和使用效率進行考評並通報結果。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各省轄市、濟源示範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大數據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以豫政辦〔2018〕26號檔案印發的《河南省政務雲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豫政辦〔2020〕33號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濟源示範區管委會、各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河南省政務雲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8月26日
政策解讀
日前,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河南省政務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就《管理辦法》的出台背景、現實意義和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政務雲的規劃、建設與管理,解決電子政務基礎設施重複建設、資源分散等問題,為“數字政府”建設提供集約化基礎支撐,依據國家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結合我省實際,對2018年5月印發的《河南省政務雲管理暫行辦法》(豫政辦〔2018〕26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管理辦法》。
二、現實意義
《管理辦法》貫徹落實了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於政務信息系統集約化建設的工作要求,順應政務信息化發展新形勢、新要求,堅持統籌管理、集約建設、節約效能、刪繁就簡等理念,最佳化了政務雲各項管理流程。按照我省機構改革 “三定”方案,《管理辦法》重新明確了各相關部門責任邊界,進一步規範了政府部門政務信息系統上雲的流程,有利於電子政務集約化建設、管理和套用,充分發揮政務雲作用,提高政府信息資源利用效率。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分七章三十二條:
(一)第一章為總則(1至5條),明確了《管理辦法》的制定目的、適用範圍、管理原則。確定了政務雲業務範圍和主管部門。
(二)第二章為職責分工(第6至9條)。根據部門機構改革後的分工,對政務雲各相關方的職責分工進行了明確。
(三)第三章為使用管理(第10至16條),對政務信息系統上雲流程和相關環節要求進行了明確。
(四)第四章為維護管理(第17至19條),明確了雲服務提供方、使用部門各自的維護邊界和相關責任義務。
(五)第五章為安全管理(第20至25條),明確了政務雲平台的整體安全保障要求,規範了政務雲各主體的安全責任和安全保障工作流程。
(六)第六章為採購與考評(第26條至29條),制定了雲服務目錄動態調整和價格核定流程,明確了非本級財政保障範圍內單位的雲資源使用和費用結算原則,建立了對雲服務提供方和雲資源使用部門的雙向評估機制。
(七)第七章為附則(30至32條),明確了各地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辦法及實施細則、解釋單位、施行時間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