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鹹陽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是鹹陽市發布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陽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 實施地區:鹹陽市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政務信息資源管理,促進數據資源的共享交換,實施大數據戰略,推動政務信息資源開發和有效利用,根據國務院《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等中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如公交公司、自來水公司、電力公司、天然氣公司等,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數據資源的採集、存儲、整理、交換、共享、開發、利用和安全監管等活動。本辦法適用的信息數據資源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對於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提供和共享按照相關保密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條 市政府負責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解決與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有關的重大問題。市大數據管理局是全市政務信息資源的主管部門。負責政務信息資源的日常管理、運行維護、共享交換、存儲備份、綜合開發和安全監管,負責組織建設並管理維護市數據服務中心,負責統籌自然人、法人、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基礎資料庫、不動產、證照及其他共享基礎信息庫的建設,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已分享資料夾和共享交換體系,制定數據共享交換的相關制度和辦法,推進我市大數據綜合開發利用和安全保障,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進行指導、協調、檢查、督辦和考核。
第四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規範採集。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按照一數一源、多元校核、動態更新的要求和統一的標準規範、採集和處理數據。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確認或獲取的數據,不得另行重複採集,不得擅自超範圍採集數據。
(二)無償提供。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取、產生的數據資源,是政務信息資源的組成部分。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無償為市數據服務中心及其他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提供數據共享,及時回響其他單位提出的數據共享需求。
(三)平台歸集。共享數據通過全市統一的共享交換平台歸集到市數據服務中心的基礎資料庫和業務資料庫,統一向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提供數據共享服務。
(四)按需共享。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共享使用其他部門的信息資源,應當符合部門職能和履職要求,不得超越職能獲取和使用其他部門的政務數據資源。
(五)有序利用。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進行政務信息資源開發利用活動應提前報市大數據管理局審批。市大數據管理局通過市數據服務中心進行綜合開發。
(六)安全可控。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政務數據資源安全管理,不得濫用、非授權使用、未經許可擴散所獲取的政務信息資源,因使用不當造成安全問題的,依法追究使用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市大數據管理局應當加強對數據歸集、共享過程的安全管理,切實做好數據安全保障工作。
法律、法規、規章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建立統一的市數據服務中心。全市所有政務信息資源的共享交換均應依託市數據服務中心進行。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單獨建設數據中心,確需單獨建設的,應報市大數據管理局批准。已經建設的,逐步向市數據服務中心遷移。縣級以下政府不再建設本級共享交換平台,己有的應當逐步向市級共享交換平台遷移。
第六條 建立我市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機制,根據國家社會信用代碼標準,採用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依託市數據服務中心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服務建立全市政務信用信息公開已分享資料夾。積極推動市級共享交換平台與陝西省公共信用信息交換平台的有機對接與信息共享。
第七條 建立全市部門間、縣市區間信息共享機制,打破部門間信息孤島。各部門已建、在建信息系統要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交換。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申請立項新建的部門信息系統,凡未明確部門間信息共享需求,未按照共享要求預留共享接口的,一概不予審批;對在建信息系統,凡不能與其他部門互聯共享信息的,一概不得通過驗收;己建共享交換平台,凡不及時提供數據,不能開放接口,不願進行遷移的,一概停止撥付運維費用。
第八條 政務信息資源按共享方式分為三種類型:無條件共享類、有條件共享類、特殊共享類。
可以不受限制提供給所需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為無條件共享類政務信息資源;
對於涉及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的數據,按照一定前提條件,提供給所需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為有條件共享類政務信息資源;
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能直接提供給其他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為特殊共享類政務信息資源,可以提供給特定對象。
第九條 政務信息資源的分類按以下方式確定:
人口信息、法人單位信息、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信息、電子證照信息等基礎信息資源的基礎信息項是政府部門履行職責的共同需要,必須依據整合共建原則,在部門間實現無條件共享。
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同一主題領域,由多部門共建項目形成的主題信息資源,如健康保障、社會保障、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價格監管、能源安全、信用體系、城鄉建設、社區治理、生態環保、應急維穩等,應通過市級共享平台予以共享。主題信息資源目錄由主題信息資源牽頭部門負責編制並維護。
無條件共享類和有條件共享類政務信息資源的界定由市大數據管理局會同資源提供部門,依據信息是否涉及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進行界定。
特殊共享類政務信息資源由資源提供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經市大數據管理局審核後確定。
凡與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跨部門並聯審批等相關的政務信息資源列入無條件共享類,在相關政務部門之間共享。
與協同管理相關、信息內容敏感、只能按照特定條件提供給相關政務部門共享的信息資源列入有條件共享類。
第十條 市數據服務中心運行維護經費納入市財政預算; 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數據共享的維護經費納入本單位經費列支範圍,重要數據提供單位的共享維護經費,行政機關報請市財政統籌解決。
第二章 政務信息資源的採集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是政務信息資源採集的責任主體,應當根據本單位的職能,收集、整理、發布、維護、更新信息資源數據,確保數據真實、可靠、完整;確定可供共享的信息資源及共享條件,並根據履行職責提出對其他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共享需求,將有關情況報送市大數據管理局。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獲取信息時,對於可以通過信息共享方式從其他行政部門獲取的信息,不得重複採集,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當行政機關需求的信息應由業務主管部門採集而未採集時,信息需求行政機關應當與業務主管部門協商,明確政府信息採集主體。由非業務主管部門採集政府信息的,應當報市大數據管理局備案。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對所提供的共享信息實行動態管理,進行實時更新,保證共享信息的準確性、時效性,並根據使用單位反饋意見及時核查共享信息。尚不具備實時更新條件的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每天、每周或每月進行數據更新,並通報市大數據管理局和相關共享單位。
第十四條 具有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責的部門在履職過程中應當依法採集、整理、加工和保存在市場交易和社會交往活動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包括工商登記、稅收繳納、社保繳費、交通違法、安全生產、質量監管、統計調查等領域信用信息,採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準確性,完善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系統中的信用信息採集功能,與市數據服務中心和陝西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對接。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系統由上級部門統一部署,數據未存放在本地時,由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主動與上級主管部門對接,確定數據共享方式,及時將數據回傳後上報至市數據服務中心。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提供的共享數據,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其中自然人數據應當以法定身份證件作為標識提供,法人及其他機構信息應當以組織機構代碼證作為標識提供(沒有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市場經營主體應當以營業執照作為標識提供)。城市部件、物聯網感知等信息應當以坐標位置或全市統一編碼作為標識。
第三章 政務信息資源的獲取
第十七條 無條件共享類政務信息資源,由需求數據的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通過市數據服務中心自行獲取。
第十八條 有條件共享類政務信息資源,由數據需求部門向市大數據管理局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市大數據管理局直接批准,並通知提供該數據的行政機關或公共企事業單位;不符合條件的,由市大數據管理局與提供該數據的行政機關或公共企事業單位會商,如不同意共享,應由提供數據的行政機關或公共企事業單位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特殊共享類政務信息資源,由市大數據管理局批准,通過市數據服務中心提供給特定對象。
第二十條 提供部門在向使用部門提供共享信息時,應明確信息的共享範圍和使用用途(如,作為行政依據、工作參考,用於數據校核、業務協同等),原則上通過共享平台提供,鼓勵採用系統對接、前置機共享、在線上查詢、部門批量下載等方式。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在使用獲取的共享數據時,認為該數據有錯誤或不完整,應當及時書面報告市大數據管理局。市大數據管理局接收到信息內容覆核申請後,在五個工作日內對異議信息進行複查,並根據核查情況做出確認或者變更。對非技術原因產生的信息差異,市大數據管理局督促提供數據的行政機關或公共企事業單位在三個工作日內對異議信息進行核查,將核查結果上報市大數據管理局,並書面反饋給使用數據的行政機關或公共企事業單位。
第四章 政務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
第二十二條 政務信息資源只能提供給全市政府部門用於行政管理和社會服務或者按規定上報給上級部門。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所獲取的共享數據,除用於本機關履行職責需要,不得私自用於任何其它目的,不得私自提供給第三方使用。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充分利用所獲取的共享信息,促進部門協同,方便民眾辦事。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可以通過電子方式確認的事項和獲取的材料不得要求行政管理相對人自行確認並提交。法律、法規另行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未經提供數據的行政機關或公共企事業單位同意,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和公開所獲取的共享數據,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內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五條 對政務信息資源的開發必須依靠市數據服務中心統一對外提供數據或服務。對於涉及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的數據,如醫療、教育、社保、交通、環保、違法、通信、水電氣繳費等信息,應嚴格控制知悉人員範圍,同時應與獲取信息的單位簽訂保密協定。禁止自行向第三方商業企業開放。若需要開放的,應及時報市大數據管理局批准,進行安全評估後實施,並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對於違規開放數據的,應立即進行整改。
第二十六條 提高政府數據開放意識,有序開放政府數據。引導全社會開發利用政府數據資源,推動大數據產業的發展,讓政務信息資源更好地服務於社會治理、經濟發展和民眾生活。
政務信息數據開放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按照無條件開放、依申請開放和依法不予開放三類進行管理。
依法不予開放和需要特定相對人申請開放的政務數據,數據目錄和限制開放依據應當向社會公布。
非涉密但涉及敏感信息的政務數據,經過脫敏清洗後可根據使用條件和適用範圍面向社會無條件或依申請開放。
通過市數據服務中心主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放政務數據與紙質文書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條 進一步擴大信用信息和信用報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及銀行、證券、保險等領域的套用。充分發揮行政、司法、金融、社會等領域的綜合監管效能,在市場準入、行政審批、資質認定、享受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任職資格審查、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銀行信貸、招標投標、國有土地出讓、稅收征繳、社保繳費、勞動用工、價格制定、電子商務、產品質量、食品藥品安全、消費品安全、智慧財產權、環境保護、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榮譽稱號等方面,建立跨部門聯動回響和失信約束機制,對違法失信主體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推動將申請人良好的信用信息作為各類行政許可的必備條件。支持徵信機構與市數據服務中心深入合作,依法開展徵信業務。
第五章 政務信息資源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 政府數據資源必須依靠全市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進行轉輸,依靠市政府認可的安全可靠機房進行存儲,依靠全市統一的數據災備平台進行備份。
第二十九條 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要制定信息資源採集、報送、使用的工作程式和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政務信息資源的報送工作。在出現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供共享政務信息時,應當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上報市大數據管理局。
第三十條 市政府信息辦會同保密、公安等機關制定政府信息安全工作規範,建立應急處理和災難恢復機制,制定事故應急回響和處理措施。
第三十一條 市數據服務中心應當嚴格執行信息網路安全和保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並按國家技術規範和標準,定期對平台進行信息安全評估,排查安全風險和隱患。
第三十二條 市數據服務中心要建立安全保護措施,結合鹹陽市CA認證平台,建立身份認證機制、存取訪問控制機制和數據審計跟蹤機制,對數據進行授權管理,確保數據安全、可靠、完整。
第三十三條 需求數據的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在獲取相應數據前,應與市大數據管理局簽署合理使用和保護數據的協定,按約定方式共享並保護、利用數據。
第六章 監督考核
第三十四條 市大數據管理局根據全市智慧城市和信息化建設的整體需求,每年向全市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發布本年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要求和考核辦法。全市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按要求及時、準確上報信息,並提供上報數據的類型、取值定義等內容。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年度信息資源共享要求,及時更新數據,確保數據準確有效。
第三十五條 將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納入全市目標考核範圍,逐步實行全過程監督。市大數據管理局應當及時檢查統計數據共享和使用情況,定期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考核,對各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提供數據的數量、更新時效和使用情況進行統計,並公布結果和改進意見。
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拒不提供政府共享信息或不按要求提供的,由市政府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書面通報批評;造成不良後果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大數據管理局督促有關部門予以改正;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對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規給予處分:
(一)故意提供不真實數據,不全面共享政府信息的;
(二)對共享獲取的信息管理失控,致使出現濫用、非授權使用、未經許可擴散以及泄露的。
(三)拒絕提供或者故意拖延提供應當共享的政府信息的;
(四)對共享信息的使用超越了履行職責的必要範圍的;
(五)未及時更新相關信息的;
(六)故意隱瞞機關目錄信息的;
(七)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凡違反規定使用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共享信息,或者造成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泄露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或者保密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中相關的術語定義如下:
(一)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是指我市各級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依法履行職責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與經濟、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以電子檔案形式記錄、保存的數據;包括醫療、教育、社保、金融、交通、環保、違法、通信和水電氣繳費等涉及個人或企業的數據;包括城市基礎部件、人口、法人、視頻採集、物聯網、地理信息和信用信息等內容。
(二)本辦法所稱市數據服務中心,是指在鹹陽市電子政務網上,為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之間數據共享提供支撐的信息技術平台,作為全市政務信息資源的樞紐和集散地,承載政務信息資源的目錄服務、數據交換、存儲備份、套用共享和開發利用等。包括數據資源運行平台、共享交換平台、服務發布平台,通過電子政務網路,同省、區(縣、市)互聯互通。數據資源運行平台是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歸集、共享、管理政務信息資源的技術平台,共享交換平台是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之間數據交換的樞紐,服務發布平台是數據開發利用後統一的對外視窗。
(三)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是指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按照規定,通過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台提供、獲取、使用政府信息的行為。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鹹陽市大數據管理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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