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寶雞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5月24日印發寶雞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本辦法由寶雞市大數據發展服務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寶雞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24日
  • 發布單位:寶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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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增強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持續推進“放管服”改革和全面最佳化提升營商環境工作,依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省政府《關於印發〈陝西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的通知》(陝政發〔2017〕34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是指各縣(區)、市級各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檔案、資料、圖表和數據等各類信息資源,包括各縣(區)、市級各部門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依法採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託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信息資源等。
本辦法所稱部門是指政府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用於明確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職責分工,規範各縣(區)政府、市級各部門間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和為其他政務部門提供政務信息資源的行為。
第四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各政務部門形成的政務信息資源原則上都應共享,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需求導向,無償使用。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共享信息資源的部門(以下簡稱使用部門)提出明確的共享需求和信息資源使用用途,共享信息資源的產生和提供部門(以下簡稱提供部門)應及時回響並無償提供信息資源共享服務。
(三)統一標準,統籌建設。按照國家及我省政務信息資源相關標準規範開展政務信息資源的採集、存儲、交換和共享工作,堅持“一數一源”、多元校核,統籌建設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和信息資源共享交換體系。
(四)建立機制,保障安全。統籌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機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評價機制,各政務部門應加強對共享信息採集、共享、使用全過程的身份鑑別、授權管理和安全保障,確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市政府將加強對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市大數據發展服務局是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相關工作,建設管理市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台(以下簡稱共享平台)。市共享平台是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唯一平台,各縣(區)、市級各部門不再單獨建設。
第七條 各縣(區)、市級各部門要明確本行政區、本部門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中的管理機構、人員及崗位職責,確保工作的連續性;組織編制本縣區、本部門的政務信息資源已分享資料夾、採集處理、更新維護,開展共享套用和公共服務,推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各縣(區)、市級各部門應當加強對各自非涉密政務信息資源的採集、存儲、傳輸、處理、共享、更新等環節的全方位管理,尤其保障本部門及使用其他部門數據的安全,確保政務信息資源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可用性。
第九條 市大數據發展服務局將各縣(區)、市級各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工作的落實情況作為各縣區、市級各部門申報信息化項目的重要依據。對新申報的信息化項目建設方案評審環節加強審查。各縣區、市級各部門需預留數據接口,根據實際需要能隨時實現與共享平台對接。對於沒有設計數據共享接口的方案和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工作不按要求及時落實的,對其後期申請信息化項目不予審批通過。
第十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大數據發展服務局將各縣區、市級各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工作的落實情況作為各縣區、市級各部門申報信息化項目的重要依據,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工作不按要求及時落實的,市財政局不予安排及申報相關項目經費。
第十一條 市審計局依法履行職責,在大數據政策的貫徹落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等工作中發揮監督作用,保障專項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三章 資源上傳和更新
第十二條 共享平台實行目錄管理。各縣(區)、市級各部門按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要求,負責在共享平台上編制、註冊、管理、維護、更新本縣(區)、本部門的政務信息資源已分享資料夾,並負責對本級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更新工作實施監督考核。
第十三條 各縣(區)、市級各部門通過電子政務外網登入共享平台,將本縣區、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與已發布的目錄掛載,按時上傳至本縣(區)、本部門的前置機,嚴禁發布無有效數據資源的空目錄。
第十四條 各縣(區)、市級各部門及時更新維護本部門發布的政務信息資源,確保政務信息資源的準確性和時效性。以接口形式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應當確保實時更新,同時應保障接口的可用性;以前置資料庫推送形式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應當確保24小時內更新一次;以檔案形式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應嚴格按照生產周期更新。
第四章 資源共享和使用
第十五條 政務信息資源按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種類型。可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於無條件共享類。可提供給相關政務部門共享使用或僅能夠部分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於有條件共享類。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不能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於不予共享類。
第十六條 申請使用部門使用由市大數據發展服務局分配的賬號登入共享平台,按需查找申請資源。
屬於無條件共享類的信息資源,使用部門在共享平台上直接獲取。
屬於有條件共享類的信息資源,使用部門提交申請資料,市大數據發展服務局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源進行初審,初審通過的,提供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在共享平台上對使用部門的申請進行終審,使用部門按審批意見使用,對於未通過終審的,提供部門應說明理由。
提供部門在向使用部門提供信息資源時,應明確告知信息資源的共享範圍和使用要求。
第十七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應遵循以下要求:
(一)凡列入不予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依據。
(二)人口信息、法人信息、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信息、電子證照信息、巨觀經濟信息等基礎信息資源的基礎信息項是政務部門履行職責的共同需要,必須依據整合共建原則,通過在共享平台上集中建設或通過接入共享平台實現基礎數據統籌管理、及時更新,實現無條件共享。
第十八條 按照“誰主管、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提供部門應及時維護和更新信息,保證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第十九條 按照“誰經手、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使用部門應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共享信息,並加強共享信息使用全過程管理。
使用部門對從共享平台獲取的信息,只能按照申請的用途用於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變信息形式等方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於或變相用於其他用途。
第二十條 使用部門對獲取的共享信息有疑義或發現有明顯錯誤的,應及時通過共享平台或其他途徑向市大數據發展服務局反饋,市大數據發展服務局與提供部門予以校核,提供部門需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新並書面答覆市大數據發展服務局。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大數據發展服務局負責組織政務數據安全檢查和專項檢查,指導各縣(區)、市級各部門制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安全保障制度,督促落實本縣(區)、本部門對接系統的網路安全防護和政務信息資源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數據丟失、毀損、泄露和篡改,保障數據安全。各縣(區)、市級各部門提供的政務信息資源,應先經過本縣(區)、本部門的保密審查。
各縣(區)、市級各部門定期檢查並維護本單位的前置機安全,及時處理安全相關問題,確保各方面安全。
第二十二條 市大數據發展服務局應當建立套用日誌審計制度,確保信息註冊、匯聚、共享、查詢、比對、下載、分析研判、訪問和更新維護等所有操作可追溯,日誌記錄保留時間不少於3年,並根據需要將日誌推送給相應的信息資源提供部門和使用部門。
第二十三條 各縣(區)、市級各部門應統一使用LRA身份認證系統登錄共享平台。LRA證書由市大數據發展服務局統一製作,各縣(區)、市級各部門應安排專人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應及時向市大數據發展服務局進行報備掛失。
第六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條 市大數據發展服務局作為全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會同公安、網信、保密等部門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工作進行隨機抽查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負責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工作評價及考核機制,督促檢查工作落實情況。
第二十五條 市大數據發展服務局每年對各縣(區)、市級各部門編制註冊已分享資料夾、提供信息的數量、質量、更新時效等進行評估考核,考核結果納入寶雞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設、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最佳化提升營商環境考核範圍。
第二十六條 各縣(區)、市級各部門應建立健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確目標、責任和實施機構。各縣(區)、市級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縣(區)、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指定專人負責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如有變動及時向市大數據發展服務局報備。市大數據發展服務局應根據實際,不定期組織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業務培訓。
第二十七條 各縣(區)、市級各部門有下列情形的,由市大數據發展服務局通知整改,逾期未有效整改的,將在全市範圍內通報,並上報市政府。
(一)拒絕、推諉共享政務數據的;
(二)未按要求編制註冊已分享資料夾;
(三)未及時更新已發布的政務信息資源的;
(四)在共享平台上發布空目錄並長期未共享數據的;
(五)未按照政務數據共享原則共享數據的;
(六)通過共享平台獲取的信息資源用於履行職能以外的;
(七)未按照規定履行數據安全責任保護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凡違反規定使用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共享信息,造成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泄露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國家機關和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民航、鐵路、道路客運、公共資源交易等公共服務企業的信息資源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政務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大數據發展服務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寶雞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寶政辦發〔2017〕8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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