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邵陽市人民政府同意,邵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2月14日印發邵陽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試行).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邵陽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2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2月14日
- 發布單位:邵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和規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加快“數字邵陽”建設,促進政務部門業務協同,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國務院關於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湖南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政務部門之間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適用本辦法。
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務信息資源,按照相關保密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條 基本定義
(一)政務信息資源,是指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各類信息的總稱,包括政務部門直接或者通過第三方依法採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依託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信息資源等。
(二)政務部門,是指各級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三)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是指政務部門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和為其他政務部門提供政務信息資源的行為。
第四條 政務信息資源所有權歸人民政府所有。
第五條 基本原則
(一)統籌規劃,有序共享。政務信息資源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全市建設統一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台(以下簡稱共享平台),政務部門通過共享平台提供政務信息資源共享。
(二)需求導向,無償使用。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門提出明確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產生和提供部門應及時回響並無償提供共享服務。
(三)加強管理,安全可控。加強政務信息資源的標準化建設,強化政務信息資源的採集、共享、使用全過程的身份鑑別、授權管理和安全保障,確保政務信息資源的安全。
第六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解決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是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考核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市行政審批服務局負責具體工作。
政務部門應明確本部門負責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機構,負責本部門政務信息系統與共享平台的聯通,承擔本部門政務政務信息資源編目、採集、共享、套用和安全等相關工作。市級政務部門應當指導、監督本系統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考核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
網信、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依照職責做好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相關工作。
第二章 政務信息資源管理
第八條 政務信息資源實行目錄管理。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同級《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第九條 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分為基礎信息資源目錄、主題信息資源目錄和部門信息資源目錄。
基礎信息資源目錄為人口、法人單位、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社會信用和電子證照共五類信息資源目錄,主題信息資源目錄為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同一主題領域,由單個或多個部門共建形成的信息資源目錄。
基礎信息資源目錄和主題信息資源目錄,由牽頭的政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省規定編制,經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審核,由牽頭的政務部門在共享平台發布和維護;部門信息資源目錄由政務部門按照國省規定編制,經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審核,由政務部門在共享平台發布和維護。
政務部門編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應當明確政務信息資源的使用範圍和共享方式。
在確保政務信息資源安全的前提下,目錄編制和信息採集可由單位工作人員直接實施、委託第三方服務或提供工具由社會力量自行填報和採集等方式實現。
第十條 政務部門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信息化項目立項申請前,應當預編形成項目信息資源目錄作為項目審批前置條件。項目建成後,應當將信息資源目錄作為項目驗收的必要內容。
第十一條 政務部門應當定期更新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法律、法規作出修訂或者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的,負責編制目錄的政務部門應當在法律、法規作出修訂或者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更新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並報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備案。
第十二條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依法、及時、全面、準確採集政務信息資源,對政務信息資源的規範性、完整性、準確性、一致性、時效性和可訪問性負責。
(一)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一項政務信息資源由一個採集部門負責提供;
(二)依法確定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採集政務信息資源的邊界和範圍,保護被採集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
(三)能夠通過共享平台獲得的政務信息資源,不得重複採集。
第十三條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範,對採集的政務信息資源進行歸集、管理和維護,滿足共享需要。
第十四條 各政務部門提供的同類別政務信息資源不一致的,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協商形成一致意見;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由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會同相關部門協調處理。
第三章 政務信息資源利用
第十五條 新建、已建的非涉密政務信息系統,應當接入並依託共享平台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因特殊情況確需通過其他途徑實施共享的,應當經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批准。
第十六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不再新建共享平台,應依託全市統一的共享平台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已建的應當接入全市統一的共享平台。
第十七條 政務部門應當對本部門分散隔離的政務信息資源進行整合,按照共享交換標準要求,與共享平台聯通。
第十八條 政務信息資源按照共享屬性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種類型。
可以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於無條件共享類。
可以提供給相關政務部門或者僅能夠部分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於有條件共享類。
不宜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於不予共享類。
列入有條件共享類或者不予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應當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作為依據,並報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審核確認;列入有條件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應當明確共享條件。
第十九條 人口、法人單位、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電子證照、社會信用五大基礎庫的基礎信息項,應在所有政務部門之間實現無條件共享。
第二十條 除上級有明文規定不共享外,使用市級以下財政資金建設的政務部門業務系統產生或歸集的政務信息資源均認為可共享的,原則上須全量、實時匯集至共享平台。
未按有關規定落實完成政務信息資源匯集的政務部門,新建信息系統將不予審批,已建信息系統將不予安排後續的升級改造和運行維護費用。
市級以下政務部門之間應依託電子政務外網共享信息,不得新建專線或共享交換通道共享政務信息資源,已建立的專線或共享交換通道應及時接入共享平台並有序關閉到位。
第二十一條 政務部門使用政務信息資源,應當明確所需政務信息資源的名稱、使用用途等事項。
(一)使用無條件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通過共享平台等方式直接獲取;
(二)使用有條件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由使用部門通過共享平台或者其他方式向提供部門提出申請。提供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覆;不同意共享的,應當說明理由。
(三)確需使用不予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的,由使用部門、提供部門協商解決。提供部門同意提供的,應當報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備案。
使用部門、提供部門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發生爭議的,由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協調處理。
第二十二條 使用部門通過共享獲得的政務信息資源,只能用於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
提供部門發現使用部門違反規定使用政務信息資源的,有權暫停或者終止提供,並報告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第二十三條 政務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提高決策能力、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政務部門提供政務服務,應當充分利用共享信息,精簡程式,最佳化流程,並及時向社會公布。能夠從共享平台獲取的政務信息資源,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重複提交。
第二十四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在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事項時,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加具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定的電子印章(電子簽名)的電子證照、電子檔案等電子材料,應根據《國務院關於線上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國務院令第716號),予以採納和認可。
第二十五條 建立政務信息資源疑義、錯誤信息校核機制。
使用部門對獲取的共享信息有疑義或者認為有明顯錯誤的,應當及時反饋給提供部門;提供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校核。需要延長校核期限的,應當經提供部門負責人同意並告知使用部門,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校核期間,辦理業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經提供合法有效證明材料的,受理單位應當照常辦理,不得拒絕、推諉或者要求當事人辦理信息更正手續。
提供部門修正疑義、錯誤信息的,應當及時將修正結果告知使用部門。
第四章 安全保障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委網信辦負責統籌協調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跨部門互聯互通的網路安全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網路安全管理制度,指導督促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網路安全保障工作,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網路安全檢查和風險評估。
第二十七條 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應當明確安全管理責任人員,建立安全體系,制定安全管理工作規範,落實安全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測評、風險評估和應急演練,發生共享平台安全事件,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應急措施。
第二十八條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落實本部門政務信息系統安全防護措施,加強信息採集、儲存、提供、使用全過程身份鑑別、授權管理和安全保障;發生政務信息資源安全事件,應當及時報告市委網信辦和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第二十九條 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完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信息採集、平台對接、共享交換、網路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標準,提升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標準化、規範化水平。
第三十條 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每年對政務部門落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為相關績效考核和年度信息化項目申報和審批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獲取的政務信息資源,不得擅自轉讓、改變用途或者使用範圍,不得利用政務信息資源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二條 政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主管部門,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編制、更新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或者擅自縮小無條件共享類政務信息資源範圍的;
(二)不按照規定採集、整理、更新政務信息資源,落實疑義、錯誤信息校核制度的;
(三)不按照規定進行系統整合,聯通共享平台的;
(四)不按照規定共享、使用政務信息資源和共享平台的;
(五)不按照規定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的;
(六)擅自改變政務信息資源用途和使用範圍的;
(七)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行政審批服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按照國家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邵陽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就《管理辦法》解讀如下:
一、《管理辦法》出台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數據共享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強化信息資源深度整合”“打通信息壁壘,構建全國信息資源共享體系”。李克強總理多次要求推動政府數據共享,打破“信息孤島”和“數據壁壘”,消除“數據煙囪”。國家、省連續下發檔案,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重點任務和時序進度提出了明確要求。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加快推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我市編制出台了《管理辦法》。《管理辦法》是在對我市政務信息資源調查摸底的基礎上,廣泛徵求市委網信辦、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市司法局等部門的意見,參照湖南省及省內其他兄弟市州工作經驗制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二、《管理辦法》編制依據
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湖南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1號)等檔案要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三、《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分五章三十四條,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應遵循的原則、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信息資源的分類與共享要求、共享信息提供與使用、信息共享工作的安全保障與監督等方面予以規範,主要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一)明確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原則
遵循“統籌規劃,有序共享;需求導向,無償使用;加強管理,安全可控。”的原則。
(二)明確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建設管理要求
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是實現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的基礎,是政務部門間信息共享的依據。為保障目錄編制規範有序,《管理辦法》一是明確目錄管理部門。按照“誰編制、誰負責”的原則,各地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編制並維護本地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已分享資料夾,由市級層面統一匯總,形成全市統一的數據目錄;二是明確目錄編制標準。提出了政務信息資源的分類、屬性、更新時限、共享方式等內容。三是明確目錄更新機制。當有關法律法規作出修訂或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時,相關政務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更新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並報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備案。
(三)明確政務信息資源分類與共享要求
政務信息資源有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等三種類型。為規範信息資源共享要求,《管理辦法》明確列入不予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依據。人口信息、法人單位信息、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信息、電子證照信息、社會信用信息等基礎信息資源要實現共建公用,無條件共享。
(四)明確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建設管理要求
《管理辦法》提出建設全市統一的政務數據交換平台,除上級有明文規定不共享外,使用市級以下財政資金建設的政務部門業務系統產生或歸集的政務信息資源均認為可共享,原則上須全量、實時匯集至共享平台。同時,已建立的共享交換通道應及時介入共享平台並有序關閉到位。
(五)明確共享信息提供與使用的規範
為規範政務部門的信息資源共享行為,《管理辦法》對共享信息的提供與使用做出了詳細規定。一是明確了政務部門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的渠道、方式:提供部門和使用部門都應統一通過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進行數據共享使用。二是明確了提供部門應及時維護和更新信息,保障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確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與本部門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三是明確了使用部門應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依法依規使用。四是建立疑義、錯誤數據快速校核機制。
(六)明確政務信息共享工作的安全保障與監督管理
一是安全保障。市委網信辦負責統籌協調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跨部門互聯互通的網路安全工作等。市行政審批服務局負責安全體系的建立、應急預案的制定、應急措施的實施等工作。政務部門在政務信息共享的提供和利用中應落實信息全環節的安全保障。二是監督管理。對市級政務部門出現的違反有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規定的,針對不對情形給予相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