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省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暫行)

《陝西省省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暫行)》是為規範省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推動基礎設施集約建設、政務信息系統跨部門跨層級互聯互通、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提高政務信息系統套用績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陝西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省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暫行)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2日
  • 發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陝西省省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暫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6月2日

檔案全文

陝西省省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省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推動基礎設施集約建設、政務信息系統跨部門跨層級互聯互通、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提高政務信息系統套用績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9〕57號)、《陝西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陝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的省級政務信息化項目主要包括:省級電子政務網路平台、重點業務信息系統、數據資源庫、網路安全基礎設施、電子政務基礎設施(政務雲、數據中心等)、數字政府標準化體系以及相關支撐體系等符合《政務信息系統定義和範圍》規定的項目。
第三條 在陝西省數字政府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省政務大數據局會同省委網信辦、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國家密碼管理局、省國家保密局建立省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協商機制,開展聯合審批、聯合監管、聯合驗收,強化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
省政務大數據局負責省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組織開展項目評審,牽頭編制年度項目計畫。省發展改革委配合省政務大數據局做好項目審批工作。省財政廳負責項目預算管理和政府採購監管。省委網信辦、省公安廳、省國家保密局、省國家密碼管理局、省審計廳等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項目網路安全監管、等級保護、分級保護、密碼評估、審計監督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統籌與共享
第四條 省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遵循統籌規劃、共建共享、業務協同、安全可靠的原則。原則上必須依託全省統一的政務雲、電子政務外網或區域網路、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公共套用支撐體系等開展集約化建設。
第五條 各部門(單位)編制行業發展規劃涉及數字政府建設、政務信息化的,應當與國家政務信息化規劃、陝西省數字政府建設規劃相銜接,實施的省級政務信息化項目應符合國家政務信息化規劃、陝西省數字政府建設規劃要求。
第六條 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外,政務信息化項目應進行數據共享。項目單位應接入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強化政務數據的規劃、開發、共享和利用,建立政務數據共享長效機制和共享數據使用情況反饋機制,確保政務數據共享,不得將應普遍共享的政務數據僅向特定企業、社會組織開放。
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政務數據共享,提供和使用部門(單位)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七條 跨部門共建的省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由牽頭部門會同參建部門共同開展項目框架設計,形成統一框架方案。框架方案要確定項目的參建部門、建設目標、主體內容,明確各部門項目與總體工程的業務流、數據流及系統接口,初步形成數據目錄,確保各部門建設內容無重複交叉,實現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確定以後,由牽頭部門會同參建部門履行決策、報批等手續。
第八條 跨層級共享協同的政務信息化項目,省級項目單位應統籌制定數據共享、業務協同的總體要求和標準規範,加強與地方已有項目的銜接。市級項目單位應當根據項目的總體目標、整體框架、標準規範、建設任務、績效目標及指標等,按照本地有關規定開展項目審批建設工作,並做好與省級項目單位的銜接配合。
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九條 各部門(單位)建設或運維的政務信息化項目均需申報下一年度項目。
非涉密項目在陝西省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平台(以下簡稱管理平台)申報,全口徑納入統一管理。各部門(單位)應當在管理平台及時更新本部門(單位)政務信息系統目錄。管理平台匯總形成省級政務信息系統目錄。
涉密項目管理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執行,項目單位應採取紙質檔案、保密光碟和電子政務區域網路等形式,報送項目相關資料。
第十條 省政務大數據局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聯合發布項目申報通知,明確年度項目申報要求。省級部門和單位根據陝西省數字政府建設規劃,按照年度項目申報通知要求,通過管理平台填報本部門(單位)擬開展的政務信息化項目,同時提交項目申報材料。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單位、主要任務、建設地點、項目建設依據和必要性、項目績效目標,擬採用實施方式(自行建設或購買服務)及主要原因等。
(二)技術方案。建設類項目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或實施方案,需包含集約化建設、數據資源共享分析、等級保護或分級保護、密碼套用、軟硬體產品的安全可靠情況等內容;運維類項目提交運維實施方案。
(三)本部門(單位)研究擬建項目的黨委(黨組)或辦公會議紀要。
第十二條 前期工作深度達到規定要求,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可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進行合併,直接編制項目實施方案:
(一)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確要求的項目;
(二)涉及國家安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
(三)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總投資不超過2000萬元的項目。
第十三條 省政務大數據局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實施方案的編制規範。
第十四條 重點支持的項目:
(一)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重大政務信息化項目;
(二)落實省委、省政府重點工作部署,列入陝西省數字政府建設規劃的重點項目;
(三)整合分級分散業務系統的項目,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共建共享的項目。
第十五條 原則上不予支持的項目:
(一)新建或擴建非涉密機房、數據中心、私有雲平台,新增非涉密伺服器、存儲設備、服務端網路設備等硬體設施採購的項目;
(二)網際網路出口的線路租賃項目和未整合到電子政務外網或區域網路的專網租賃項目;
(三)不在省級政務雲部署的非涉密新建項目,不遷移到省級政務雲的非涉密升級改造項目;
(四)新建或擴建非共建共享共用的基礎設施、公共支撐、數據資源等基礎支撐類項目;
(五)不接入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的政務服務、公共服務類項目,不接入一體化協同辦公平台的非涉密行政管理類、決策輔助類項目;
(六)不套用安全可靠產品的政務信息系統;
(七)不符合密碼套用和網路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政務信息系統;
(八)需求或績效目標不明確、內部系統整合不到位、數據共享要求落實不到位的項目;
(九)原項目尚未竣工驗收的升級改造類項目。
第四章 項目審批
第十六條 建設類項目,由省政務大數據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或實施方案等進行評審。
對評審通過的項目,由省政務大數據局出具系統整合、集約化建設和數據共享情況審核意見;省財政廳出具項目資金審核意見;省委網信辦出具網路安全審核意見;省國家密碼管理局出具項目安全可靠和密碼套用審核意見;省國家保密局出具涉密項目安全保密審核意見。
省政務大數據局根據評審意見和各部門審核意見,提出年度項目計畫報領導小組審定。根據領導小組審定意見,省發展改革委進行批覆,省財政廳下達經費預算。
第十七條 評審過程中有以下情形的,原則上應重新申報:
(一)評審期間,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項目重新作出部署的;
(二)項目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內容相比可行性研究報告存在重大變更的;
(三)經評審認定項目存在重大缺陷的。
第十八條 公共項目(基礎設施、數據資源、公共支撐、安全防護和統建通用業務信息系統等)運維由省政務大數據局組織編制實施方案。各部門(單位)業務信息系統運維項目由項目單位編制實施方案,報省政務大數據局備案後實施。
第十九條 省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原則上不再進行節能評估、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等審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能耗項目的除外。
第二十條 符合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相關要求執行。
第二十一條 鼓勵項目單位探索使用代建制,按《陝西省省直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項目建設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當確定項目實施機構和項目責任人,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加強對項目全過程的統籌協調,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工程監理、契約管理、檔案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涉及涉密信息系統的,應執行保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黨政機關安全管理等有關規定,建立網路安全管理制度,採取技術措施,加強政務信息系統與數據資源的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定期開展網路安全檢測與風險評估,保障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當落實國家密碼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的要求,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密碼保障系統並定期進行評估。
第二十五條 省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實施工程監理制,項目單位應當按照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有關規定,委託工程監理單位對項目建設進行工程監理。
第二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當對項目建設期內的績效目標執行情況進行評價,並徵求有關項目使用單位和監理單位的意見,形成項目建設期內績效評價報告,在建設期內每年年底前報省政務大數據局。
(一)項目建設期內建設類項目績效評價報告主要包括建設進度和投資計畫執行情況。對於已投入試運行的系統,還應當說明試運行效果及遇到的問題等。
(二)運維類項目和政府服務採購類項目績效評價報告主要包括工作開展情況階段性總結和服務質量評價。對於重大問題,還應當提交情況說明專項報告等。
第二十七條 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工程嚴重逾期、投資重大損失等問題的,項目單位應及時向省政務大數據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報告。
第二十八條 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項目批覆開展項目建設。
項目投資規模未超出概算批覆、建設目標不變,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確需調整且資金調整數額不超過概算總投資10%且少於1000萬元,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項目單位調整,同時向省政務大數據局和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一)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確需改變建設內容的;
(二)確需對原項目技術方案進行完善最佳化的;
(三)根據所建政務信息化項目業務發展需要,在已批覆項目建設規劃的框架下調整相關建設內容及進度的。
不符合上述備案條件的,項目單位應在實施變更前向省政務大數據局提出變更申請,報送項目變更方案,並附變更相關依據檔案、支撐材料及本部門黨委(黨組)會議或辦公會議紀要。省政務大數據局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對項目變更方案進行評估論證,提出初審意見報領導小組審定。省發展改革委根據領導小組審定意見批覆項目變更方案,批覆檔案抄送省政務大數據局、省紀委監委機關、省審計廳。
第六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九條 項目完成所有建設內容,經3個月試運行正常,由項目單位組織終驗,終驗後向省政務大數據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不能按期申請竣工驗收的,應書面提出延期申請。
竣工驗收申請包括項目建設總結、數據資源共享報告(包括數據資源目錄、共享平台接入、數據共享情況等)、軟硬體產品的安全可靠情況、財務報告、第三方審計報告、第三方測評報告(包括功能和性能測評報告)、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統分級保護測評報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統網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報告等)、密碼套用安全性評估報告,檔案專項驗收情況等材料。
第三十條 省政務大數據局牽頭組織省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協商機制有關成員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項目,由省政務大數據局出具項目竣工驗收意見,省發展改革委按照項目管理相關規定辦理項目竣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政府購買服務類項目由項目單位按要求組織驗收,驗收結果報省政務大數據局審核。省政務大數據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或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機構評估後出具審核意見。
第七章 資金保障
第三十二條 省級政務信息化項目資金來源包括部門自有資金、省級政務信息化建設專項資金、中央專項資金等。
第三十三條 數字政府基礎設施、數據資源、公共支撐、安全防護和統建通用業務信息系統實行統一管理,建設和運維經費由省級政務信息化建設專項資金保障;
各部門(單位)業務信息系統由本部門(單位)負責運維管理,經費由其部門預算保障。
第三十四條 運維類項目需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申報預算:
(一)經批准新建項目的運維,在需安排運維經費的上一年度,由項目單位及時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申報預算。
(二)續運維項目,在需安排新一輪運維經費的上一年度,由項目單位及時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申報預算。項目單位應根據市場價格、技術發展趨勢等因素,對新一輪運維需求重新進行論證評估。
省政務大數據局根據各部門(單位)申報的運維項目上一年度套用績效評價結果和政務數據共享情況,形成年度運維項目預算建議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結合運維項目預算建議與當年財力狀況安排運維經費。
第三十五條 加強省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投資和運行維護經費協同聯動。
(一)對於未納入省級政務信息系統目錄的系統,不安排運行維護經費。
(二)對於未按要求共享數據資源或者重複採集數據的政務信息系統,不安排運行維護經費,項目單位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政務信息系統。
(三)對於不符合密碼套用和網路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政務信息系統,不安排運行維護經費,項目單位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政務信息系統。
第三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財政管理的有關規定使用財政資金。項目資金支付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制度規定實行專款專用。項目建設目標和內容不變,項目總投資有結餘的,應按照相關規定將結餘資金退回。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項目單位應當接受省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協商機制各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配合做好績效評價、審計等監督管理工作,如實提供項目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瞞報。
第三十八條 在項目通過竣工驗收並投入運行後12至24個月內,項目單位應當開展項目建設管理績效自評價,並將自評價報告報送省政務大數據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政務大數據局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圍繞套用效果、支撐能力、網路安全、投資效益、實際套用資源配置與設計的符合程度等方面開展項目後評價。項目後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安排項目投資和運行維護經費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九條 省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協商機制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項目建設中招標採購、資金使用、數據共享、密碼套用、網路安全等情況實施監督管理。發現違反有關規定或者項目批覆要求的,應當要求項目單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暫緩安排項目單位投資計畫、暫停項目建設直至終止項目。
第四十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式,截留、挪用政務信息化項目資金,違規安排運行維護經費,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嚴重超概算、質量低劣、損失浪費、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的,由相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各市(區)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管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政務大數據局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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