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安徽省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是為規範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細化實化政務信息化項目計畫申報、評審論證、部門聯審、項目審批、項目驗收等要求和流程,提升工作效能和建設實效,根據《安徽省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要求,結合實際,制定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11日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細化實化政務信息化項目計畫申報、評審論證、部門聯審、項目審批、項目驗收等要求和流程,提升工作效能和建設實效,根據《安徽省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實行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新範式。項目審批機關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構建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新範式要求,創新推動信息系統形態從“煙囪式”向“平台式”轉變、建設模式從“承建廠商全程建設實施”向“設計、開發、運維分階段實施”轉變、資金支持方式從“審項目分資金”向“謀場景比項目”轉變,重點圍繞全省一體化數據基礎平台疊代工程、“皖事通”“皖企通”“皖政通”三端能力提升工程、數據工程和場景創新工程等,謀劃、設計、申報、審批、建設政務信息化項目。在全省一體化數據基礎平台(以下簡稱“一體化平台”)上建設的項目,數字安徽有限責任公司依法依規提供諮詢、認證和運維服務。
第三條 開展整體設計。省直各部門應當按照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新範式要求,全面梳理本部門本系統核心業務、系統情況、數據資源等,聚焦履職履責、企業民眾需求和工作痛點難點堵點,按照在一體化平台上建設的思路,整合部門存量信息系統和數據資源,謀劃提出場景建設需求,開展部門數位化整體設計。原則上整體設計作為申報場景建設需求的前置條件。
第四條 開展場景創新。省直各部門應當根據部門數位化整體設計,謀劃提出年度場景創新建設需求並報省數據資源局審核。省數據資源局對各部門場景創新建設需求組織開展專家評審、部門代表打分、企業民眾評選等工作,經綜合排序後納入場景需求庫,排序靠前的優先支持。各市(含縣、市、區)將場景創新建設需求隨年度計畫一併報省數據資源局,省數據資源局組織省有關部門和相關市進行會商,統籌省市需求,避免重複建設。
第五條 電子政務區域網路項目由區域網路辦按照電子政務區域網路項目審批、審查、驗收、管理等相關制度,規範組織實施。
第六條 公共場所視頻監控類項目,按照《安徽省公共場所視頻監控資源整合共享工作領導小組印發〈關於深化全省公共場所視頻監控資源整合共享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檔案的通知》要求,原則上由各級公安部門匯總相關需求後統一申報、招標、建設、運維。
第七條 項目全程實行線上動態管理。省數據資源局建設全省政務信息化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項目管理系統”),項目申報、評審論證、項目審批、建設實施、項目驗收、監督管理等工作應當基於項目管理系統開展。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管理系統中上傳相應材料,未按要求提交材料的項目不予辦理。涉密項目材料按照保密規定報送。
第八條 健全專家評審機制。省數據資源局組建數字安徽專家委員會評審專家委員會,制定專家管理辦法,組織對政務信息化項目進行論證評審。加強評審專家培訓指導,實行動態評價考核管理,對考核不合格的專家予以退出專家庫。專家須嚴格執行專家管理辦法,參與評審時應當簽署保密、誠信和廉潔承諾書,並接受省數據資源局的監督和管理。
第九條 省數據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部門聯審、省市聯動機制。對省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省數據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部門聯審。對市、縣(市、區)有共同業務需求的政務信息化項目,由省級部門統籌建設,市、縣(市、區)不再單獨建設。省直各部門向市、縣(市、區)部署政務信息化建設任務,應當事先徵求省數據資源局意見,加強省市聯動銜接和集約節約建設。
第二章 部門聯審
第十條 省級政務信息化項目聯審部門包括省委網信辦、省委機要局(省密碼管理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數據資源局,以及與項目業務相關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聯審部門按職責分工對項目相關內容進行審查、提出意見,非涉密項目原則上通過項目管理系統線上審查項目方案並反饋正式意見。
第十二條 聯審部門職責分工:
省數據資源局負責全省政務信息化項目審批、審查、審核、驗收等統籌管理,牽頭制定相關規範,負責組織開展部門聯審工作。
省委網信辦負責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落實國家網路安全管理有關規定審查,聯審納入省級年度計畫項目、其他建設項目中包含的政務信息化項目、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政務信息化項目,以及省屬高校、省屬醫院等事業單位建設的面向公眾使用的通用類信息化項目。
省委機要局(省密碼管理局)負責政務信息化系統落實國家密碼管理有關規定審查,聯審納入省級年度計畫項目、其他建設項目中包含的政務信息化項目、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政務信息化項目,以及省屬高校、省屬醫院等事業單位建設的面向公眾使用的通用類信息化項目。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政務信息化項目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相關專項規劃政策銜接的審查,聯審省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年度計畫。
省財政廳根據《數字安徽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履行相應職責。
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聯審省屬高校、省屬醫院等事業單位建設的面向公眾使用的通用類信息化項目。
第三章 省級年度計畫編制
第十三條 省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年度計畫按下列程式組織編制:
(一)計畫徵集。省數據資源局根據工作和信息化發展新形勢新要求,每年印發通知,啟動下一年度計畫徵集、申報工作,明確申報依據、申報條件、項目範圍、申報方式、申報材料目錄及模板等要求。
(二)計畫申報。省直各部門按要求向省數據資源局申報新建、升級、續建、運維等項目,通過項目管理系統提交申報材料。電子政務區域網路項目相關材料直接報送省區域網路辦(省委機要局)。申報材料包括但不限於:
1.新建、升級類項目:報送年度計畫申請函、項目建議書、政策依據、自行論證材料、重大項目事前績效評估材料等。升級類項目一併報送原項目建設方案、採購檔案及契約、驗收報告、績效評價材料等。新建、升級類場景創新建設需求應當納入本部門數位化整體設計。
2.續建類項目:指前期已批覆並建設,按年度支付資金的項目,報送項目契約,並在年度計畫申請函中說明項目批覆情況、已安排資金及執行情況、目前建設情況等。
3.運維類項目:新增運維或契約期滿的項目,報送原項目方案、驗收報告、現運維方案等;契約期內續簽的項目,報送上一年度運維契約等。
(三)計畫評審。省數據資源局每年對申報的計畫項目組織兩輪集中評審,鼓勵在申報限定時間內早申報,第一輪集中評審要求完善方案的項目,修改後可以參加第二輪評審。兩輪集中評審結束後不再安排集中計畫評審。運維、續建類項目應當在第一次集中評審要求的時間內申報。省區域網路辦(省委機要局)對申報的電子政務區域網路項目完成材料預審後,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按照新建、升級、運維等分類開展計畫評審。
(四)計畫擬訂。省數據資源局將評審通過的項目納入項目庫,綜合場景排序、評審情況及續建、運維需求等,提出年度計畫項目清單,會同相關聯審部門審查後,按程式報省財政廳。
第十四條 省財政廳根據省數據資源局提出的預算申請、項目清單、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等組織開展專項資金預算審核,以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和事業發展目標為導向,結合省級財力水平,統籌確定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建議,並按照預算編製程序報批。
省數據資源局根據年度數字安徽專項資金預算安排,按照成熟一批、安排一批的原則,擬訂省級政務信息化年度支持項目清單和資金細化分配方案,提請數字安徽專項資金使用專班全體會議審定後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符合《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項目,按下列程式申請補充年度計畫:
(一)由項目建設單位申請,提交項目增補申請函、項目建議書、政策依據、資金來源、自行論證材料等,經省數據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同意後,按程式組織評審。增補場景創新建設相關項目應當通過場景審查。
(二)評審通過的,省級投資額1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報省政府審定後,由省數據資源局按程式批覆;省級投資額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省數據資源局按程式批覆。
(三)符合《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第二種類型的項目,前期工作深度達到規定要求,合併編報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按許可權審批。
第四章 省級項目審批
第十六條 省級年度計畫批覆下達後,其中新建、升級類項目應當及時編制相應方案報省數據資源局審批,不得未批先建。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集約節約、系統整合、數據共享、業務協同、安全可靠的原則,充分利用本部門現有資源和一體化平台、“皖事通”“皖企通”“皖政通”等公共能力支撐體系進行設計、建設。
跨部門共建共享的項目,由牽頭部門會同參建部門共同設計相應方案,聯合履行決策、報批等程式。方案應當明確建設目標、內容、邊界以及職責分工,確保各部門建設內容無重複交叉,實現共建共享共用。方案批准後,原則上由各部門按照項目管理要求建設本部門參建內容。
跨層級共建共享的項目,省級部門統籌市縣部門協同設計,加強與各地已有項目的銜接,並根據事權劃分確定相應的建設內容,明確分級資金安排。可以由省級統建的,市縣不再重複建設。
新建項目的網路安全設計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建設、系統上線安全評估、等級保護測評、滲透測試、安全加固等安全內容及密碼安全設計。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網路安全等級保護三級及以上、面向社會服務等重要非涉密政務信息化項目,應當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密碼保障系統,定期開展密碼套用安全性評估。
涉密項目方案應當符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政策等要求。
第十七條 納入省級年度計畫的續建、運維類項目原則上不再審批相應方案,由項目建設單位依法依規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項目審批按下列程式組織開展:
(一)項目申報。項目建設單位提交申請函、按規範要求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方案等,向省數據資源局申請項目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等應當包括數據資源共享分析篇(章),未編制數據資源共享分析內容的不予受理。
投資額50萬元及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直接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投資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後,還應編制初步設計方案報批。
投資額50萬元以下的項目直接編制建設方案報批。
(二)受理預審。省數據資源局對申報材料進行預審,材料齊全、符合規範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
(三)組織會審。省數據資源局組織對項目在一體化平台上集約建設、系統整合、數據共享、業務協同等方面進行內部會審把關。
(四)部門聯審。聯審部門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通過項目管理系統線上審查項目方案並反饋正式意見。
(五)第三方評估。省數據資源局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項目建設內容、技術路線及概算等進行評估。第三方機構評估後,不符合專家評審條件的及時反饋申報單位完善方案,符合專家評審條件的及時向省數據資源局提請組織專家評審。
(六)專家評審。專家評審以會議形式組織,通過專家管理系統隨機抽取專家,並執行迴避制度。評審專家人數:項目投資額500萬元以下的,3名及以上單數;500萬元及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5名及以上單數;1000萬元及以上的,7名及以上單數,且至少包含1名核心專家。對於非涉密項目,專家應當提前登錄項目管理系統審閱方案,評審會上專家對項目建設內容、技術路線及概算等進行嚴格審查,並出具評審意見。
(七)項目批覆。專家評審通過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方案終稿修訂,提交至項目管理系統,無故未按要求提交的視同放棄。評審專家及第三方機構覆核修訂情況,通過後由第三方機構提交評估報告。省數據資源局按程式出具批覆檔案。
第十九條  項目審批時限原則上不超過20個工作日(不含專家評審、第三方評估、部門聯審、申報單位修改方案等時間)。
第二十條  為提高數字安徽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對符合本細則第十五條的年度計畫增補項目,經省數據資源局審核後,可以納入項目庫滾動管理。
第五章 省級項目設計、建設管理
第二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根據批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方案等,對定製化軟體應當先組織詳細設計後進行開發建設,詳細設計與開發建設由不同單位實施。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督促詳細設計單位與項目承建單位密切配合,最佳化完善設計,做到定製化軟體開發與項目主體功能同步建設、同步運行、同步驗收。詳細設計應當包括系統架構、業務流程、資料庫、接口、功能規格說明書等設計。詳細設計費用原則上不超過定製化軟體批覆概算的30%。
第二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加強標準建設、套用,項目涉及國家、行業、省級標準規範的,應當嚴格採用和執行,規範高效推進項目建設。堅持業務驅動,深化細化業務需求,減少項目建設過程中功能頻繁變更。
第二十三條 新建、升級類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覆的建設內容、概算和其他要求等開展建設。項目變更按下列要求辦理:
(一)自主變更。符合《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的,項目建設單位可以自主調整,並將變更情況、變更程式、變更後方案等報審批部門備案。
(二)依申請變更。項目批覆概算額度內且建設目標不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項目採購前向審批部門申請變更審批。
1﹒建設內容變更涉及資金調整金額(含增加、減少及更換的絕對值累計)超過批覆金額15%的;
2﹒變更內容超過已批覆項目建設框架的,包括主要建設內容變化及建設進度調整等。
審批部門收到項目變更申請後,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進行評審。項目建設單位根據評審意見,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方案修改,審批部門審核通過後出具變更批覆檔案。
(三)重新審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項目採購之前向審批部門申請重新審批。申報、審批程式按照本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執行。
1﹒項目建設目標發生變更的;
2﹒項目內容變更造成總投資規模超過批覆概算的。
第六章 省級項目驗收管理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驗收包括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按下列程式組織開展:
(一)初步驗收。項目建設單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範和項目批覆檔案、採購檔案、契約約定等,參照竣工驗收要求自行組織業務領域、檔案管理、信息技術及網路安全等專家,以評審會形式,對照項目建設目標、建設內容、功能完整性、需求滿足性,以及技術實現情況和契約履行情況等,對項目整體完成情況開展初步驗收。項目根據需要可以分批次初步驗收。項目檔案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應當與項目建設同步實施。
(二)非涉密項目申請竣工驗收前,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要求完成數據資源的歸集共享、系統對接等工作,要求項目承建單位移交項目的系統管理員許可權(包含套用系統、作業系統、資料庫、第三方軟體等)。項目明確要求開展第三方測評測試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提前委託國家認可的第三方機構進行測評測試,並取得通過測評測試的報告。
(三)竣工驗收。項目初步驗收合格且系統穩定運行半年內,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審批部門申請竣工驗收。提交申請時應當附上項目建設總結、財務報告、審計報告、監理報告、檔案初驗報告、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包括網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報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涉密信息系統審查合格證》等)、密碼套用安全性評估報告、定製化軟體詳細設計及論證情況等材料。
項目建設單位不能按期申請竣工驗收的,應當向審批部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
(四)審批部門受理後,主要從項目資料完整性和規範性、數據共享情況、系統試運行情況、在一體化平台上建設情況等方面,對項目是否達到竣工驗收條件進行評估,評估通過後10個工作日內,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項目竣工驗收。
(五)項目竣工驗收以專家評審會形式開展,專家抽取方式、人數、要求等參照本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執行。專家評審會出具一式三份專家評審意見書,經三分之二及以上與會專家簽字,並經參會部門代表簽字有效。審批部門根據專家評審等情況,作出“驗收通過”或“驗收不通過”的竣工驗收結論,按程式出具竣工驗收書面意見函。
(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檔案管理規定,向本單位檔案管理部門移交檔案。涉密項目檔案的管理與移交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項目按期完成批覆檔案、採購檔案、契約約定的全部建設內容,系統功能、性能和相關測評結果符合項目要求或購買服務內容達到服務成效,系統試運行安全穩定、實際投入套用成效好,項目實施過程和竣工驗收檔案完整、準確、系統、規範、安全,竣工驗收結論為“驗收通過”。對於基本符合上述要求但仍存在非關鍵性問題的,竣工驗收結論為“驗收通過”,但應當提出具體的整改建議。
第二十六條 被驗收項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驗收結論為“驗收不通過”,省數據資源局書面通知項目建設單位限期完成整改。建設單位應當按要求完成整改並經試運行合格後,方可重新申請竣工驗收。
(一)建設內容與項目批覆檔案、採購檔案、契約約定的建設目標、技術路線、主要指標不一致的;
(二)系統試運行各項指標未達到設計要求、試運行推廣使用未達預期效果、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且事故隱患未完全解決的;
(三)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密碼測評等第三方測評、測試未通過或未達到要求的;
(四)現場抽驗發現項目質量低於項目技術方案、採購檔案約定指標要求的;
(五)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數據等不真實、不完整、不準確和不規範的;
(六)項目檔案未按照項目檔案標準規範整理歸檔,未進行檔案驗收或檔案驗收不合格的;
(七)竣工驗收專家評審會研究結論為不通過的。
第二十七條 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不通過的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要加強項目智慧財產權保護,應當在項目採購檔案及契約中明確,項目建設完成後形成的項目成果(如設計檔案、原始碼、測試文檔、數據資源、數據接口等)及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於項目建設單位所有,並明確相關違約條款,項目竣工驗收後應當及時移交。項目建設單位有權對項目最終技術成果進行後續改進,由此產生的新技術成果的智慧財產權歸屬於項目建設單位所有。
第二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通過竣工驗收並投入運行後12至24個月內,對項目績效目標及績效指標執行情況等進行自評價,並將自評價報告報項目審批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項目預期目標達成情況、項目主要效益指標達成情況、總結經驗教訓等。項目審批部門結合自評價情況,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項目開展建設後評價。
第七章 省級項目運行維護
第三十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運維實行質量保修制度。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要求項目承建單位對項目承擔保修責任,對於日常性的功能完善以及數據目錄編制、資源掛載、接口開發、系統對接等需求,應當在採購檔案及契約中明確屬於項目質量保修服務內容。原則上,質量保修期自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於兩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項目實行建設投資和運行維護經費協同聯動機制。項目質量保修服務期內,項目建設單位非必要不得對項目進行改建、擴建、升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運行維護經費,由此造成的後果由項目建設單位承擔。
(一)未按要求歸集共享數據資源或者重複採集數據的;
(二)不符合密碼套用和網路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
(三)未納入項目管理系統的非涉密項目,逃避監督管理的;
(四)績效評價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
(五)非涉密政務信息化系統未按要求遷入一體化平台的;
(六)未按要求將政務信息化系統中服務類、監管類、運行類套用按規範接入“皖事通”“皖企通”“皖政通”的(包含政務服務平台、“網際網路+監管”系統等)。
第八章 省級審查類項目建設管理
第三十二條 對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建設項目中包含的政務信息化項目、企事業單位投資供有關部門使用的政務信息化項目、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建設的面向公眾使用的信息化項目,項目建設單位自行組織評審論證後,向省數據管理局報送申請函、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方案、評審論證意見、政策依據等材料,提出項目審查申請。
第三十三條 省數據資源局重點審查項目政策依據及建設必要性、集約建設、系統整合、數據共享、業務協同等,按程式出具審查意見。項目審查通過後,由項目建設單位依法依規做好項目後續審批、建設和驗收等工作。
第九章 市、縣級項目建設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級年度計畫申報。各市數據資源局統籌編制本市(含縣、市、區)政務信息化年度建設計畫,擬訂市級年度建設計畫項目清單,組織評審論證後,按要求報省數據資源局審核。
第三十五條 市級年度計畫審核。省數據資源局組織重點從政策依據及建設必要性,是否屬於全省或者全市跨層級跨部門統籌建設,是否符合一體化平台、場景創新工程、數據工程、三端能力提升工程統籌部署要求,以及基礎設施和共用資源復用、數據共享等方面進行審核,按程式出具審核意見。經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的年度計畫和預算安排結果,由各市數據資源局報省數據資源局備案。
第三十六條 限額以上項目審核管理。市、縣(市、區)投資額5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不包括續建、運維類項目),由各市數據資源局組織論證後,將申請函、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方案、論證意見報省數據資源局。省數據資源局審核通過後,各市、縣(市、區)按程式審批。市、縣(市、區)項目變更由各地按規定自行辦理,需要重新審批的應當報省數據資源局審核。
第三十七條  各市、縣(市、區)應當切實加強項目建設質量、資金使用等管理。各市數據資源局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本市(含縣、市、區)政務信息化年度計畫執行、項目審批和驗收情況,以及政務信息化建設績效總體情況等書面報省數據資源局。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適用於省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的審批、審查、驗收管理及市、縣(市、區)政務信息化項目的審核管理。下列不屬於本細則管理範圍:
(一)基建工程及維護項目,如政務信息化項目涉及的土建、環境裝修、消防、強弱電建設等;
(二)建築智慧型設施設備及維護項目,如智慧型樓宇、物業管理、停車場管理、就餐管理、門禁、考勤管理、內部監控、消防噴淋、廣播、值班巡查等設施設備及配套系統;
(三)單獨購置通用辦公設備及維護項目,如購置電腦、電視機、電子顯示屏、印表機、掃瞄器、複印機、話筒、音響等辦公設備、會議設施、電子產品及配件、耗材、維護服務;
(四)單獨購置專業設施設備及維護項目,如自助查詢機、觸控螢幕、快遞櫃、儀器儀表、通信基站、通信台站、電話、對講機、無人機、機器人以及教學、科研等專業設施設備及其配套軟體;
(五)單獨購置的辦公軟體、防毒軟體、作業系統等終端成品軟體及升級服務;
(六)單獨購買人員服務(含人工客服、紙質材料人工掃描等)、業務運行服務、信息製作發布服務、輿情監測服務以及通訊費等不涉及信息系統開發或集成項目;
(七)其他不符合《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非政務信息化項目。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由省數據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照《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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