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縣縣級信息化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太湖縣縣級信息化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是太湖縣為規範縣級信息化項目的統籌規劃和監督管理,加強信息化系統基礎設施集約建設,以及跨部門跨層級互聯互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強化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信息化項目管理及安全、保密等相關規定,結合太湖縣實際,制定的辦法。

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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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縣級信息化項目的統籌規劃和監督管理,加強信息化系統基礎設施集約建設,以及跨部門跨層級互聯互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強化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信息化項目管理及安全、保密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使用財政資金或財政補貼(補助)資金投資建設的信息化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化項目包括信息化建設項目和信息化運維項目(運維項目資金總額在10萬元以上)兩類。信息化建設項目是指信息基礎設施(含機房建設)、信息網路(含物聯網感知系統、視頻監控系統)、雲計算中心、數據中心及套用系統、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和信息安全防護等新建、擴(改)建、購買服務的項目,不包括辦公類硬體設備採購、檔案數位化服務採購等項目。信息化運維項目指為保證信息化硬體資產、軟體資產和數據資產可用而購買服務的項目,包括硬體設備運維、軟體系統運維、數據資源運維和雲資源、網路鏈路租賃等內容。
第四條 信息化系統建設應當堅持系統建設源頭統籌、財政資金使用高效、基礎設施集約整合、業務系統互聯上雲、數據資源共享開放、網路信息安全可靠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縣數據資源局、縣委網信辦、縣發改委、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縣公安局、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縣密碼管理機構、項目建設單位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信息化項目管理相關工作。
縣數據資源局負責信息化項目統籌管理,牽頭負責全縣信息化規劃和項目年度計畫編制、信息化系統建設方案審查、建設經費和年度運維經費評審等工作。
縣委網信辦參與信息化項目規劃、評審、驗收等工作,組織相關部門對全縣信息化項目的網路安全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發改委負責信息化項目審批、信息化項目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配合縣數據資源局編制信息化項目年度計畫。
縣財政局負責信息化系統建設經費及年度運維經費的預算安排,對信息化系統建設和財政資金使用績效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審計局負責信息化項目預算執行、竣工決算等內容的審計監督。
縣公安局負責信息化項目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參與信息化系統建設方案審核。
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協助項目建設單位做好信息化項目的招標採購。
縣密碼管理機構負責對信息化項目中涉及國產密碼算法產品及套用的審查確認。
項目建設單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為信息化項目建設的第一責任人。項目建設單位要確定專門機構,負責信息化項目規劃、建設方案編制、項目申報、政府採購、建設管理、竣工驗收、績效評價以及數據資源共享等工作,最大限度節約財政資金,充分發揮項目效益。
第三章 項目申報和審批
第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於每年10月底前向縣數據資源局申報下一年度信息化項目,並提交信息化項目年度計畫申報表、項目建議書和相關檔案依據等資料。項目建設要充分考慮全縣一體化建設,避免重複建設。對不能提供相關依據,未按照要求實現互聯互通、數據共享、業務協同的,原則上不予同意建設,不安排經費。
第七條 縣數據資源局會同縣委網信辦、縣發改委和縣財政局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或委託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申報的信息化項目進行初審,並根據初審意見編制下一年度信息化項目投資計畫,報縣政府審定。
第八條 縣本級政府年度信息化項目投資計畫下發後,項目建設單位應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方案,縣數據資源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或委託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出具評審意見。重點評審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設計方案,技術路線,實施計畫,網路安全,建設經費和年度運維經費,政務數據資源目錄、分類、責任方、格式、屬性、更新時限、共享類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信息化項目原則上實行項目監理制,並開展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或分級保護備案和密碼套用安全測評工作,監理和測評費用統一納入項目總投資。
縣發改委依據縣數據資源局評審意見開展項目審批並出具批覆,項目建設單位嚴格按照批覆實施。
縣財政局依據縣數據資源局評審意見按照預算管理相關規定予以審定,統籌安排經費。
未列入縣本級信息化項目投資年度計畫的信息化項目,原則上不予審批。確需建設的,報縣政府同意後按程式辦理。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嚴格按照項目評審意見和審批批覆申報政府採購計畫。縣發改委嚴格對政府採購過程開展監督管理。
第十條 信息化項目採購契約簽訂後,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將契約報縣數據資源管理局及相關部門備案。縣數據資源局不定期組織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一條 信息化項目應嚴格按照評審意見、審批批覆和契約實施,原則上不得變更建設內容和投資概算,確需變更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項目驗收
第十二條 信息化項目建成後,原則上試運行期應不少於一個月,特殊項目試運行期可適當延長。
第十三條 試運行期結束後,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驗收要求,編制《太湖縣信息化項目驗收報告》,開展項目驗收工作。項目驗收重點對建設目標和內容、系統功能、數據共享開放、安全等級保護或分級保護備案情況、標準化建設等完成情況進行驗收。
投資概算在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的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自行組織驗收,並將驗收資料送縣數據資源局備案。投資概算在3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牽頭組織縣委網信辦、縣數據資源局、縣密碼管理機構等部門開展驗收。
項目不能按期完成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技術路線和整改時間,直至通過驗收。
第十四條 建設資金在4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根據相關規定委託第三方組織審計,建設資金在4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由縣審計局按相關規定組織審計。
第六章 項目運維與績效評價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完善項目運維管理制度,加強日常運維管理,確保信息化項目安全可靠運行。信息化項目免費維保期結束前,項目建設單位應編制《太湖縣信息化運維項目申報書》,按照信息化項目建設相關要求申請運維經費。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組織對信息化項目運行情況開展績效評價,重點評估項目的套用情況、數據資源共享情況及套用效果、協同共享、安全保密、創新服務、經濟和社會效益等內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後續建設、運維資金安排以及信息化資金再投入的參考依據。
第十七條 縣數據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信息化系統建設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財政性資金使用等法律法規的,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新建信息化系統除因涉密等特殊因素外,原則上部署在政務雲。已建的信息化系統,除因涉密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四級(含)以上等特殊因素外,按照“先增量後存量”“先易後難”的原則,由系統所屬單位提出遷移實施方案,經評估論證後分步推進上雲。部署在政務雲的信息化系統由所屬單位落實網路安全主體責任,按照國家網路安全監管要求做好等級保護等工作。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數據資源局負責解釋。涉密信息化項目按照相關保密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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