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信息化項目管理實施辦法

《武穴市信息化項目管理實施辦法》是武穴市為加強全市信息化項目的統籌、規範、高效管理,推動政務信息資源整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9〕5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39號)《湖北省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黃岡市政務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暫行)等有關檔案要求,結合武穴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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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信息化項目的統籌、規範、高效管理,推動政務信息資源整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9〕5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39號)《湖北省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黃岡市政務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暫行)等有關檔案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使用財政性資金(含政府與社會企業聯合建設、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自籌資金、上級配套資金和政府融資資金進行建設、維護和服務的信息化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化項目包括信息化建設項目和信息化運維項目。信息化建設項目是指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含機房、綜合布線、感測器、視頻監控等)、信息網路建設、基礎支撐平台建設、信息套用系統開發、信息網路安全、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等新建、擴(改)建、購買服務的項目。信息化運維項目是指為保證信息化硬體資產、軟體資產和數據資產等正常安全穩定運行而購買服務的項目,包括硬體設備運維、軟體系統運維、數據資產運維和網路鏈路租賃等內容。日常辦公設備、辦公軟體、特種設備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信息化項目建設遵循“統籌規劃建設、統一標準規範、整合數據資源”的原則,建立集約協同、規範高效、動態管理的運行機制。
第五條 市數字政府(智慧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是全市信息化項目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審定信息化項目相關規劃計畫、資金預算、研究協調重大問題、重大事項等。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
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負責信息化項目的監督管理和統籌調度,制定相關標準規範;負責全市信息化項目規劃、技術審查、組織專家評審以及備案管理工作。
市發改局:負責對涉及固定資產投資的信息化項目進行立項審批。
市財政局:負責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項目建設和運維經費的統籌安排以及資產監管、項目資金績效評價。
市審計局:負責對信息化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各信息化項目建設單位:負責信息化項目申報、技術方案編制、項目招標投標、項目實施、建設進度跟蹤、初步驗收、質量保證、運行維護及套用推廣,並負責制定相應的績效目標,在項目實施完畢後,做好項目績效自評。
第六條 實行信息化項目集約化建設管理。推進全市電子政務網路、政務雲、共享平台等基礎設施共建共用;市直各部門、各鎮(處)新建信息化建設項目原則上依託黃岡市政務雲平台、數據共享平台、基礎支撐平台和電子政務外網建設運行,不得再建機房、數據中心;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信息化項目應於兩年內完成向電子政務外網和政務雲的遷移;信息化項目產生的數據資源,以數據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按照全市數據資源管理相關要求建設,接入數據資源共享平台。
第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黨政機關安全管理有關規定,建立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加強信息化項目與數據資源的安全保密工作,保障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的要求,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密碼保障系統並定期進行評估。
第九條 信息化項目建設應當採用安全可靠的軟硬體產品。在項目報批階段,要對產品的安全可靠情況進行說明。項目軟硬體產品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是項目驗收的重要內容。
第十條 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應建立信息化項目諮詢專家庫,完善隨機抽取、迴避、動態調整和監督管理機制,為信息化項目的審核立項、項目驗收和績效評估等提供諮詢服務。項目諮詢評審費用由財政解決。
第二章 項目申報審查
第十一條 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每年徵集信息化項目建設計畫,各單位應按要求向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報送年度信息化項目建設計畫。
第十二條 各單位申報信息化建設項目,應向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提交《武穴市信息化建設項目申報表》、《武穴市信息化建設項目技術方案》等資料,申報信息化運維項目時需提交《武穴市信息化運維項目申報表》。
第十三條 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在收到各單位信息化項目申報後,組織專家對項目技術方案進行論證評審,並提出評審意見。
第十四條 涉及固定資產投資的信息化項目必須按要求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並報市發改局審批。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根據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評審意見向市財政局提交相關資料,按程式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 項目建設實施
第十六條 信息化項目的設備、物資、工程及服務採購,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市政府有關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相關規定。項目建設單位嚴格按照項目審核意見明確的建設內容及概算申報政府採購計畫。
第十七條 信息化項目採購契約簽訂後,項目建設單位應會同中標單位在3個工作日內將契約報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備案,作為項目實施進度控制、資金安排的依據。
第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要確定信息化項目管理機構和管理責任人,負責項目建設的實施管理。
第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按月向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報送《武穴市信息化項目建設進度情況表》。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不定期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抽查,對存在問題的進行通報,限期整改。
第二十條 信息化項目總投資超過100萬元(含)以上的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實施項目監理制,相關費用納入項目採購預算。
第二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項目技術方案組織實施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信息化項目的建設內容和投資概算。對未經批准實施變更或先變更後報批的,原則上不予受理。如確需項目變更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向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提出申請,提交變更申請和方案,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進行初步審核,經審核後認為確有必要變更的,會同市財政局、市發改局和市審計局等部門集體會審,形成會議紀要,報市政府審批同意後執行。
第四章 項目竣工驗收
第二十二條 信息化項目竣工並通過試運行的(試運行期限不得少於一個月),項目建設單位應進行初步驗收。初驗通過後,由項目建設單位向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提出項目驗收申請,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會同項目建設單位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進行驗收,並出具竣工驗收意見。
第二十三條 驗收不合格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按驗收意見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後重新申請驗收。
第二十四條 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使用,不撥付項目資金。
第二十五條 驗收合格後,項目建設單位憑項目審核意見、中標通知書、契約、竣工驗收意見、監理報告等向市財政局申請支付項目建設資金。
第二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加強信息化項目相關檔案資料管理,在竣工驗收完成後,向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提交一套完整建設資料。
第二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負責信息化項目建成後的運維管理,建立項目運行機制,制定和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加強日常運行和維護管理,落實系統安全和數據安全措施。
第五章 項目監督考核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積極配合開展信息化建設審計工作,審計工作由市審計局按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發改局等單位,委託第三方中介機構,對建成項目的套用情況、數據資源共享情況套用效果、協同共享、安全保密、創新服務、經濟和社會效益等內容等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作為下一年度信息化項目預算安排和運維經費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十條 單位或個人違反本法規定未履行程式,或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嚴重超概算、質量低劣、損失浪費、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的,將予以通報批評,並報請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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