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常州市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是2005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州市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常州市人民政府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現將《常州市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辦法》頒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常州市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的管理,規範項目建設決策和組織實施程式,避免重複建設,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信息化建設項目,是指以計算機和通信技術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傳輸、業務處理及套用的信息網路系統,以計算機技術和資料庫技術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採集、儲存及處理的信息資源開發系統,以及信息套用系統(包括辦公自動化系統、管理信息系統、套用集成系統等)項目的新建、續建或升級,不包括零星的軟體、硬體添置。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是指有市級財政性資金投入的信息化建設項目,包括基礎性、跨部門的套用性項目以及單一部門的套用性項目。
  第四條 全市信息化建設遵循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統一標準、資源共享,以人為本、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市信息化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信息辦)負責全市信息化建設的規劃、協調、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項目申請
  第六條 凡屬本辦法規定管理的項目,必須符合全市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
  第七條 市各有關部門應當於每年7月底前向市信息辦報送下一年度的信息化建設項目,填報《常州市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申報表》,並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含技術方案)。市信息辦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形成審核意見,會同市財政局制訂下達全市信息化建設年度計畫。信息化項目評審專家名單每年由市信息辦和市財政局進行複審和調整。
  第八條 財政投資預算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項目,必須按照基本建設程式立項。
  第九條 對未列入年度計畫的項目,原則上計畫部門不予立項,財政部門不予安排財政資金。對個別特殊或緊急的信息化建設項目,必須經市政府研究同意,市信息辦和市財政局聯合審核後方可實施。
  第十條 凡屬國家、省統籌安排建設並撥付建設資金的信息化建設項目,在向上級部門申報的同時,應當抄送市信息辦備案。需市財政安排配套資金的項目,應當在項目申報的同時,向市信息辦和市財政局提出申請。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十一條 對列入市信息化建設年度計畫的項目,由建設單位制定項目實施方案(包括系統設計、設備選型、軟體開發、建設進展),組織論證後報送市信息辦確認,市信息辦將確認意見書送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二條 凡屬本辦法規定管理的項目,必須按照《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實施採購。
  第十三條 凡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項目,應當實行項目監理制。
  第十四條 本辦法涉及的從事信息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
  第十五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市信息辦應當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和有關專家,共同對項目建設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第四章 項目驗收
  第十六條 凡屬本辦法規定管理的項目,必須進行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其中重點項目由市信息辦組織竣工驗收,其它項目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驗收,並向市信息辦提交驗收報告。
  涉及國家秘密或公共安全的信息網路、套用系統,還必須依法履行保密審批或備案等手續。
  第十七條 項目驗收應當以政府採購契約約定的內容為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全市信息化建設年度計畫執行和完成情況,由市信息辦會同市財政局向市政府報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信息辦會同市財政局提出處理意見報市政府決定。
  第十九條 各轄市、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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