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信息化服務管理辦法

《江蘇省政府信息化服務管理辦法》在2012.09.29由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政府信息化服務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09.29
  • 實施時間:2012.12.01
江蘇省政府信息化服務管理辦法,解讀,

江蘇省政府信息化服務管理辦法

《江蘇省政府信息化服務管理辦法》已於2012年9月24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2年9月29日
第一條 為深化政府信息化服務,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江蘇省信息化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依法受委託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信息化服務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或者獲取的信息資源。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是指行政機關之間為履行職能,提供本機關政務信息資源或者獲取其他行政機關政務信息資源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化服務,是指行政機關以信息網路為平台,綜合套用現代信息技術,進行社會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 政府信息化服務應當遵循統籌規劃、資源共享、服務導向、惠民優先、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政府信息化服務的組織協調、統籌規劃和監督管理。
省級行政機關負責本系統政府信息化服務的統一規範、協同推進和業務指導。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機關應當統籌制定本地區或者本系統、本部門政府信息化發展規劃,建立政府信息化服務體系框架,並作為推進本地區或者本部門政府信息化建設的主要依據。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政務信息資源,應當在行政機關之間共享:
(一)本行政區域內人口、法人、地理、金融、稅收、統計等領域具有基礎性、基準性、標識性特徵的政務信息資源;
(二)與本部門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或者跨部門並聯審批、業務協同相關的政務信息資源;
(三)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能需要共享的其他政務信息資源;
(四)其他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
第八條 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統一規範,在本行政區域內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已分享資料夾和共享交換體系,統籌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台等信息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協調共享服務中的重大事項,定期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其他行政機關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政務信息資源採集、維護、更新和共享等工作,依法使用所獲取的共享信息。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信息資源共享規範。
第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對本機關政務信息資源進行分類整理,確定可以共享的信息以及共享條件,並根據履行職責需要,提出對其他行政機關的信息共享需求。
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其他行政機關提出的信息共享需求,協調確定政務信息資源已分享資料夾,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政務信息資源已分享資料夾應當按照統一規範,標明共享信息的名稱、發布日期、數據格式、提供方式、共享條件、提供單位和更新時限等。
行政機關共享信息和共享需求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告知信息化主管部門。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政務信息資源已分享資料夾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一個數據一個來源和誰採集、誰更新、誰負責的原則採集信息;可以通過信息共享方式從其他行政機關獲取的信息,不再重複採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共享數據出現兩種以上採集來源的,應當以一個行政機關為主採集,其他有採集來源的行政機關可以進行數據比對、校驗,出現數據不一致的,負責採集信息的行政機關應當進行核實並予以說明。
第十二條 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各行政機關的信息採集責任。行政機關應當建立信息採集、發布、更新、維護的規範和程式,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第十三條 政務信息資源已分享資料夾以外的信息共享,應當由相關行政機關協商確定;協商未取得一致意見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非因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的,行政機關不得拒絕其他行政機關提出的信息共享要求。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本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台進行共享信息交換。
實現省級數據集中的市、縣級行政機關提供共享信息的,應當依據省級行政機關統一確定的已分享資料夾,交換經省級行政機關審核下發的信息。
因特殊原因未通過共享交換平台實現資源共享的,應當經本級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定期向本級共享交換平台提供資源共享相關統計信息。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以電子化形式,按照統一標準向本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台提供數據訪問接口,按照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台的要求建設共享交換節點。
行政機關應當對所提供的共享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在共享信息發生變更後的20個工作日內進行更新。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之間應當無償提供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服務。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維護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電子政務運行維護費用,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所獲取的共享信息,只能用於本機關履行職責需要,不得用於任何其他目的。未經提供信息的行政機關同意,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和公開所獲取的共享信息。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內的共享信息除外,但應當明示信息來源。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申請共享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信息的,提供信息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同意提供信息的,通過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台或者按照雙方約定的方式共享信息;不同意提供信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報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國家秘密的共享信息,應當通過採取保密措施的網路進行交換傳輸。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保密審查機制,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共享信息,需求信息的行政機關和提供信息的行政機關應當簽訂共享保密協定。
因共享信息是否屬於國家秘密產生爭議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確定;因共享信息是否屬於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產生爭議的,由爭議雙方申請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利用政務信息資源和信息化技術,向社會公眾提供政務服務和便民服務。
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行政機關制定信息化服務指引目錄,並根據公共服務需求適時更新。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本地區政府網站群建設,有條件的地區應當推進建設一站式入口網站。
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入口網站建設,完善信息發布內容,推行政務公開、政民互動和公共服務;推進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依法規範、透明行使行政權力。
第二十二條 推進優質教育資源數位化、網路化套用,促進優質教育資源公平、均衡共享。
第二十三條 推進以電子健康檔案、電子病歷為基礎的公共衛生和醫療服務信息化,推廣遠程醫療會診系統套用,推動醫療、醫藥和醫保信息共享和協同服務,為公眾提供全程健康管理和高效便捷的醫療服務。
加強食品藥品安全和質量監督信息化服務,推動建立可追溯的安全監管體系。
第二十四條 建設多層次的公共就業信息服務體系,提升社會保障信息服務水平,推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系統一體化建設,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務。
第二十五條 整合城鄉社區公共服務信息資源,以市、縣(市)為主體,構建規範統一的社區管理與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實現市、縣(市、區)、鄉(鎮、街道)、行政村(居委會)社區信息化管理與服務的資源共享與業務協同。
第二十六條 建立人口、法人、地理、金融、稅收、統計等基礎信息資源公共服務平台,加強信息資源社會化開發利用。推進環境保護、住房保障、社會養老、社會保險、公共運輸、公共安全、公共文化等領域信息化服務,提高民生公共服務效能。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以公眾為中心,以電信網、廣播電視網、網際網路等為載體,建立公共服務體系。通過計算機、電視、電話、智慧型移動終端等多種途徑,提供網上遠程、線上社會公共服務。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開展政府信息化服務系統建設,應當充分利用現有基礎設施、業務系統和信息資源,避免重複建設、重複投資。
第二十九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政府信息化服務項目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後,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立項。
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政府信息化服務項目進行績效評價,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申請建設政府信息化服務項目的主要依據。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內部管理規範、工作程式以及相應制度,並指定內部機構和專人負責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
第三十一條 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行政機關,加強政府信息化服務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信息安全防範。
第三十二條 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政府信息化服務工作。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化服務應當納入電子監察系統監察範圍,接受監察機關全過程監督。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給予通報批評,並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按照規定提供共享政務信息資源,提供不實信息,或者無故拖延提供共享政務信息資源的;
(二)不及時更新共享信息,或者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共享政務信息資源的;
(三)擅自擴大共享信息使用範圍,泄露共享政務信息資源,違法提供、使用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共享政務信息資源的;
(四)未對本系統、本部門信息化統籌規劃,導致重複建設和投資浪費嚴重的,或者本系統、本部門信息化公共服務明顯滯後,對服務型政府建設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信息化服務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解讀

2012年9月24日,《江蘇省政府信息化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省政府第101次常務會議上獲得通過,並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省第一個細化落實《江蘇省信息化條例》相關規定的政府規章。為加大對《辦法》的宣貫力度,現就《辦法》的出台背景、主要內容等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
“十一五”以來,全省各級政府堅持以服務為導向、以制度為抓手、紮實推進核心業務系統和信息服務體系建設,政府信息化建設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與此同時,也存在明顯不足,主要表現在:政府跨部門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尚未建立,共享基礎設施建設相對滯後,信息孤島、分散建設現象較普遍存在,政府線上服務能力有待加強。這些問題如果長期得不到解決,必將成為政府信息化深入發展的瓶頸。有效解決上述問題,客觀上需要通過立法,調整相關的權利義務關係,保障政府信息化服務向縱深推進。
省政府對政府信息化服務立法高度重視。2010年初,根據省政府主要領導同志關於我省服務型政府建設要“建機制、改體制、形成制度”的要求,省政府明確將“政府信息化服務制度建設”作為服務型政府制度建設主要專題之一,要求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省相關部門開展調研,圍繞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政府公共服務信息化等重點研究制定管理辦法,依法推進政府信息化服務。
“十二五”時期是我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並向基本實現現代化邁進的關鍵時期,也是社會結構面臨深刻變化的重要時期。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和社會轉型加速,人民民眾公共需求更趨強烈、利益訴求更趨多元、現實需求更趨迫切,對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透明、高效、便捷、均等的要求日益提高。通過立法規範政府信息化服務,確保有法可依、依法推進,既是深化電子政務發展的必然途徑,也是創新社會管理、服務民生保障、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客觀要求。
2012年1月1日,《江蘇省信息化條例》正式頒布實施,成為我省首個規範信息化發展的地方法規。為了進一步細化《江蘇省信息化條例》的相關規定,解決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實際需要、以民生保障為重點的政府信息化服務,以及政府信息化服務相關管理和保障等問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省政府有關部門研究擬訂了《江蘇省政府信息化服務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該條例共35條,歷時2年半時間出台,經歷了16輪修改,吸納了人大、法制辦、省各有關廳局及社會各界的廣泛意見,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向公眾提供教育、衛生、社會保障、社區等政務服務,提高民生公共服務效能,政府信息化服務建設制度等多方面作了重要規定。
(一)關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實現跨地區、跨部門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是政府信息化發展的必然趨勢,是深化政府信息化服務的基礎和關鍵,也是《辦法》調整的重點。《辦法》在根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實際需要,進一步細化了《江蘇省信息化條例》相關規定。在第七條對行政機關之間政務信息共享範圍進行了規定,在第八至第十三條對行政機關信息資源共享職責與義務進行了規定,在第十四至第十七條對行政機關信息資源共享方式進行了規定,在第十八、第十九條對涉密和敏感信息的使用進行了規定。通過立法,推動實現基礎信息普遍共享、業務信息按需共享、敏感信息協定共享,支撐跨地區、跨部門深化協同套用。
(二)關於向公眾提供政務服務。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改進政府服務方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提供更加優質、便捷的服務,是政府信息化建設的出發點和目標。《辦法》第四條確立了“統籌規劃、資源共享、服務導向、惠民優先、保障安全”的原則,第二十條要求行政機關應當向公眾提供政務服務和便民服務,並制定信息化服務指引目錄,第二十一條對政府入口網站建設與服務進行了規定,第二十二至第二十五條對與民生幸福密切相關的教育、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社區等重點領域的信息化服務作了具體規定。
(三)關於提高民生公共服務效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中提出,要“完善地理、人口、法人、金融、稅收、統計等基礎信息資源體系,強化信息資源的整合,規範採集和發布,加強社會化綜合開發利用。”據此,《辦法》第二十六條明確提出要建立人口、法人、地理、金融、稅收、統計等六大基礎信息資源公共服務平台,並推進環境保護、住房保障、社會養老、社會保險、公共運輸、公共安全、公共文化等領域信息化服務,提高民生公共服務效能。為進一步適應移動網際網路、三網融合、雲計算的發展趨勢,第二十七條對集成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多途徑提供政府信息化服務作了規定。
(四)關於政府信息化服務制度建設。為進一步規範政府信息化服務系統的建設,對項目的審批立項、績效評價等進行了具體規定。第二十八至第三十一條對政府信息化服務系統建設管理作了規定,目的是為了進一步強化信息化統籌管理,避免分散重複建設和資源浪費,並根據省級信息化建設規劃重點合理確定財政信息化投資規模,加強對信息化建設項目的績效評價,促進項目建設規範化。第三十二至第三十四條對政府信息化服務的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作了規定。
三、幾大亮點
一是以社會公眾需求為主導。隨著信息化和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網際網路逐步成為經濟發展與社會運行的基本要素和重要平台,信息資源日益成為重要的生產要素、無形資產和社會財富,政府信息化也進入了資源整合和深化套用的新階段。社會公眾對政府信息化服務的需求更加強烈,迫切要求政府提升行政效能,建立以公眾為中心的信息化服務體系,使信息化發展成果惠及全民。在這樣的背景下,政府信息化服務必須以為民、便民、利民為根本出發點,堅決打破條塊分割,綜合運用各種手段,穩步推進實用、適用的信息化建設,使廣大人民民眾更好地分享信息化發展成果。
二是以共建共享機制為核心。《辦法》明確各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內容、方式,責任、權利和義務,建立了信息採集、共享交換、目錄發布、安全保密等一系列管理和技術機制,形成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的制度保障。特別是對長期以來較難解決的信息採集和信息交換問題,提出了現實可操作的解決辦法,如第十一條規範了信息採集協調機制,避免重複採集和多頭採集;第七條對基礎類、政務信息資源,明確了必須實現共享的基本原則;對涉密、敏感的信息共享問題,第十八條也規定了了供、需雙方協定共享的具體操作辦法。
三是以深化民生套用為宗旨。《辦法》在建立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基礎上,更加重視和關注民生領域信息化協同套用。第二十一條要求各級行政機關加強入口網站建設,推行政務公開、政民互動和公共服務。第二十二條到第二十五條著重就整合政府和社會各類資源,加快民生領域公共服務信息化協同套用系統建設,在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就業服務、社會管理等方面為公眾提供全方位、個性化的信息化服務做出了相關規定。第二十七條還明確了“三網融合”條件下,充分利用多種終端開展信息化服務的有效形式。
加強政府信息化服務立法是服務型政府建設的重要舉措,也是我省信息化發展的必然要求,更是實現民生幸福工程的有力保障。《江蘇省政府信息化服務管理辦法》立足江蘇信息化實踐和發展需要,對信息資源共享交換、民生領域信息化服務、信息化統籌建設和管理作出了相應規範,為我省信息化發展和服務型政府建設提供了制度規範和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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