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龍城科創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常州龍城科創發展基金管理辦法》已經常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1月21日印發.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州龍城科創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1月21日
  • 發布單位: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532”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國際化智造名城、長三角中軸樞紐”,充分發揮政府性基金的引導作用,撬動社會資本向我市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10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22〕71號),以及《中共常州市委 常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常發〔2021〕1號)、《中共常州市委 常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常發〔2022〕1號)等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常州龍城科創發展基金(以下簡稱“科創基金”)是指經市政府批准、市級財政出資為主設立的市級綜合性政府投資基金母基金—常州龍城科創發展基金(有限合夥)。
  第三條 科創基金積極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扶持產業發展的決策部署,以政府引導為手段,實施科學的收益分配和利益讓渡機制,積極與國家級基金、央企、地方國企和頭部投資機構合作,以市場方式撬動外部資本聚焦我市十大先進制造業產業集群和八大高成長性產業鏈,支持科技創新和數字經濟、綠色低碳等產業快速發展,集中資源高效投入,打造常州產業品牌。
  第四條 市級財政出資是指市財政局通過預算安排的資金,主要包括財政新增預算安排和專項資金“撥改投”改革資金等。政府應進一步最佳化公共財政對企業扶持的方式,不斷提高政府專項資金“撥改投”“撥改基金”力度。
  第五條 科創基金下設兩個專項母基金,分別是常州市產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產業基金”)、常州天使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天使基金”)。由產業基金和天使基金出資參股子基金或對企業直接投資,其中產業基金側重於投資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的成長期、成熟期企業,天使基金側重於投資高成長性的初創期企業。參股子基金原則上應設立在常州龍城金谷。
  第二章 管理架構及職責
  第六條 設立常州龍城科創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作為科創基金及專項母基金的管理決策機構,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擔任管委會主任,成員單位由相關主管部門組成,並根據基金設立方向動態調整成員單位。管委會職責主要包括:
  (一)健全科創基金體系建設,確定基金投資戰略規劃;
  (二)審議科創基金及專項母基金相關管理制度;
  (三)審議科創基金及專項母基金年度投資計畫,批准投資建議;
  (四)審議專項母基金設立、退出、收益處置等方案;
  (五)監督基金績效評價與績效考核工作;
  (六)審議其他應當由管委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 管委會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負責管委會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財政局主要負責人擔任。管委會辦公室職責主要包括:
  (一)牽頭擬訂科創基金及專項母基金相關管理制度;
  (二)提出科創基金及專項母基金預算,擬定年度投資計畫,報送投資建議;
  (三)匯總提出需管委會審議事項,監督管委會決議落實情況;
  (四)定期向管委會報告基金使用情況和工作總結;
  (五)對科創基金及管理人進行監督和績效考評,並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年度審計;
  (六)落實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管委會其他成員單位職責主要包括:
  市委組織部、宣傳部,市發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農業農村局、商務局等主管部門,圍繞我市經濟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導向,根據行業特點和需要,提出子基金設立建議,完善投資項目信息,協助推動基金和項目對接等。
  市國資委負責指導和推動國有企業參與科創基金,推動國有投資機構協同投資等相關工作。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指導各級登記機關為科創基金及其投資的子基金註冊落戶提供便捷服務。
  市金融監管局牽頭做好基金準入會商和行業管理,監督指導基金依法依規開展投資業務,督促基金做好登記備案等工作,引導金融機構通過“投貸保聯動”方式放大投資效果。
  第九條 常州市政府指定相關機構作為基金管理人(以下簡稱“管理人”),負責科創基金具體運作。管理人職責主要包括:
  (一)制定基金投資運行相關規則;
  (二)負責基金對外投資管理工作;
  (三)加強投資子基金的運行監管及績效評價,督促所投基金和項目達成預期目標,提高基金運作整體成效;
  (四)定期報告基金運營和整體績效等情況;
  (五)落實管委會與管委會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風險控制
  第十條 科創基金及專項母基金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依照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規範開展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工作及私募投資基金活動。
  第十一條 科創基金及專項母基金資金應當由在常州市內設有分支機構的商業銀行託管,託管銀行由管委會辦公室擇優確定,並由管理人與其簽訂資金託管協定。專項母基金參股子基金由子基金管理人按市場化原則選擇託管銀行。
  第十二條 託管銀行應依據託管協定開展資產保管、資金撥付和結算等日常工作,對託管資金進行動態監管,並定期提交基金託管報告。年度託管報告報管委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三條 管理人應當遵照有關規定,將所管基金資產與自有資產嚴格分開,按基金分類獨立分賬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管制度,建立投資決策和風險約束機制,切實防範基金運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第十四條 管理人應當加強基金資產管理,提高資金效益。投資間隙資金只能投資於銀行存款、國債、地方政府債、政策性金融債和政府支持債券等安全性和流動性較好的固定收益類資產。
  第十五條 管理人應於每季度結束後30日內向管委會辦公室報送基金運行情況報告,並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報送基金年度管理報告。
  第四章 監督和績效管理
  第十六條 市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落實國家、省關於政府投資基金管理的相關要求,建立基金績效評價制度,對基金政策目標實現程度、投資運營情況等開展評價和檢查,並向管委會報告。
  第十七條 基金投資運營遵循市場規律,容忍正常投資風險,不將正常投資風險作為追責依據。對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決策規定實施,且未謀取私利,沒有實現預期目標或造成損失的,不作負面評價,並依法免除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 科創基金及專項母基金應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審計。對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問題,按照《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產業基金、天使基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其他政策性基金參照本辦法執行。

政策解讀

隨著“532”發展戰略深入實施,常州市加大對政府投資基金投入力度,於2021年新設常州龍城科創發展基金與常州天使投資引導基金。為進一步完善基金管理體系,常州市出台《常州龍城科創發展基金管理辦法》與《常州市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常州天使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三個《辦法》或分別簡稱《科創基金辦法》《產業基金辦法》《天使基金辦法》),現將三個《辦法》解讀如下。
一、基本框架
1.《科創基金辦法》由五章共二十條組成。基本框架為:第一章主要闡述了制定科創基金辦法的目的、依據,科創基金釋義、投資方向與領域,基金資金來源與用途、架構。第二章明確了基金管理架構與管委會、管委會辦公室、管委會其他成員單位、管理人的職責分工。第三章強調基金風險控制,明確了託管銀行與管理人在風險管控方面的職責。第四章強調對基金的監督和績效管理,合理容忍正常投資風險。第五章明確了辦法的執行範圍、與時間。
二、主要內容
1.明確基金設立架構。以科創基金作為我市市級一級母基金,下設產業基金、天使基金兩個專項母基金。由產業基金和天使基金對外參股子基金或對企業直接股權投資。其中產業基金側重於投資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成長期企業,天使基金側重於投資具有高成長性的種子期、初創期企業。為我市企業從“初創型—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瞪羚企業—獨角獸企業—上市企業”全成長周期,提供“天使投資—創投風投—私募股權—IPO上市”的全體系化投資服務。
2.統一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立常州龍城科創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作為科創基金及專項母基金管理決策機構,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擔任主任,成員單位由相關主管部門組成並根據基金設立方向動態調整,明確管委會辦公室及成員單位的職責分工。
3.強調投資計畫管理。明確導入預算管理制度,規範子基金設立程式和GP遴選機制。執行“年初確定基金預算—確定年度投資計畫—公開遴選子基金管理人—形成子基金投資建議—參股子基金”的子基金投資流程,規範審批程式,按照市場化規則擇優選擇基金管理人,完善基金投資管理。
4.突出政府基金引導作用。產業基金投資子基金,原則上與各轄市(區)和常州經開區聯合出資設立,鼓勵市屬國有企業參與產業基金子基金出資;鼓勵各轄市(區)和常州經開區申請市級出資聯合參股天使子基金。對單支子基金中市、區兩級國有出資額作了原則性的限定,其中對產業基金子基金的出資不超過子基金的40%,對天使基金子基金的出資不超過子基金的60%,其中市級出資額原則上不超過區級出資金額。鼓勵管理人加大直投力度,直投上限產業基金從實繳規模的10%提高至20%,天使基金為市級實繳規模的30%,且必須投向我市企業。
5.明確子基金規模與子基金管理人條件。要求產業基金與天使基金參股子基金需在常州註冊,且原則上設立在龍城金谷,基金規模原則上分別不少於2億元與5000萬元,返投常州比例分別不低於產業基金與天使基金實際出資額的2倍與1倍。
6.明確基金退出與收益分配機制。產業基金及天使基金管理辦法對基金清算、轉讓及退出均作了具體規定。對基金收益分配,在收回全部本金及門檻收益基礎上,產業基金按市場通行慣例確定超額收益分配方式,天使基金以超額收益的50%為基數及上限,按照實際返投超規定部分比例,向子基金管理人實施讓利。
7.突出績效管理與容忍運行風險。管委會辦公室牽頭制定基金績效評價制度,組織對基金實施的政策目標、政策效果及其資產情況進行績效評價,根據對基金管理人的考核結果支付管理費。強調基金管理要遵循市場規律,容忍正常投資決策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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