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是常州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州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促進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發揮測繪地理信息服務發展功能,維護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不含軍事測繪)、使用測繪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測繪地理信息管理體制,將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基礎測繪、永久性測量標誌維護管理等公益性測繪地理信息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指導。轄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機構)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並接受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市場監管、新聞出版、國家安全、保密、網信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測繪地理信息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地理信息資源的共享和套用,服務智慧城市建設。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相關企業建立地理信息產業教學、科研和培訓基地;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地理信息服務,促進地理信息產業化發展。
對在測繪地理信息科學技術創新、進步和測繪地理信息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六條 鼓勵測繪地理信息行業社團組織積極參與測繪地理信息市場建設,發揮在行業自律、宣傳及推廣、科技交流及合作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第二章 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七條 本市採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國家的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範和標準,補充制定本市的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範和標準。
第八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市級基礎測繪,開展下列測繪工作:
(一)建設與維護全市統一的測繪基準體系;
(二)建立全市統一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標準體系;
(三)組織實施全市域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市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製作影像圖;
(四)測制、更新指定區域的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圖和數位化產品;
(五)建立地下空間和地下管線資料庫;
(六)建立城市三維實景資料庫;
(七)建設與維護全市統一的空間地理信息基礎平台;
(八)編制、更新全市行政區地圖;
(九)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事項。
第九條 轄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機構)負責轄市(區)級基礎測繪,開展下列測繪工作:
(一)轄市(區)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的加密、維護和更新;
(二)測制、更新本行政區域內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圖和數位化產品;
(三)採集與更新地下空間和地下管線數據;
(四)採集與更新城市三維實景數據;
(五)編制、更新轄市(區)行政區地圖;
(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及轄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事項。
第十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根據上級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市、轄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機構)會同本級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和上級任務安排,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畫,並報上一級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和涉及測繪地理信息的其他使用財政資金的項目,發展改革部門在批准立項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徵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意見。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避免重複測繪。
第十一條 市、轄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基礎測繪聯動更新和分建共享機制。
市、轄市(區)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定期更新,更新周期不超過兩年,其中城市建成區基礎測繪成果應當每年更新,行政區劃、道路等核心要素應當即時更新。全市行政區地圖每年編制更新。
第十二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不動產測繪的管理。
不動產測繪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測量規範和技術標準,並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下管線探測及地下空間測繪的管理。
地下管線探測及地下空間測繪管理工作按照法律、法規以及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涉及多項測繪服務的,應當通過整合事項、最佳化流程、統一標準、共認成果等多測合一舉措,減少重複測繪,提高審批效率。多測合一的具體辦法和技術標準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市、轄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機構)負責統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應急測繪保障工作,制定應急測繪保障預案,建立應急測繪保障機制,為突發事件及時提供地圖、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等測繪成果,做好遙感監測、導航定位及災情空間分析等應急測繪保障工作。
第三章 測繪成果
第十六條 測繪成果實行匯交制度。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單位應當在測繪成果檢驗合格後三個月內,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收到匯交成果後應當出具匯交憑證,並按照規定向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匯交。
屬於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屬於其他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其他測繪成果中使用財政資金完成的並可用於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測繪成果,也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測繪成果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測繪成果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
測繪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基礎測繪和使用財政資金達到省規定標準的其他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成果,應當經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測,質量合格的,方可提供使用。
第十八條 測繪成果智慧財產權受法律保護。提供測繪成果應當依法簽訂使用協定, 使用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履行法定手續。
測繪成果屬於國家秘密的,適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本市有關部門和單位確需向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及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涉密測繪成果資料的,應當進行保密技術處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第十九條 測繪成果使用,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使用財政資金完成的測繪成果,用於政府決策、國防建設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服務的,應當無償提供。無償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不得將該測繪成果用於營利活動,並應當向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無償提供本單位掌握的可用於基礎測繪更新的資料。
第二十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省、市的相關標準和規範,建立全市統一的空間地理信息基礎平台,空間地理信息基礎平台成果納入全市大數據管理範圍。轄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地理信息數據的採集和更新維護。
本市有關部門應當將其獲取的地理信息數據按照規定提供給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建設基於地理位置的公益性信息系統,應當採用全市統一的空間地理信息基礎平台。
第二十一條 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審核,與有關部門會商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數據主要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重要數據,江、湖、河、山、洞、島等相關屬性數據;冠以“常州”、“常州市”等字樣和依法應當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審核的其他地理信息數據。
前款規定的內容屬於國家和省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公布。
第二十二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統籌管理全市範圍內的地圖編制工作,提供各類標準地圖服務,確保地圖的準確性、現勢性。
第二十三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域地圖的審核工作。出版、展示、登載本市地圖的,應當按照規定報送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審核,依法取得地圖審圖號。送審地圖為專題地圖的,相關部門應當協助提出審查意見。
第二十四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及自然資源和規劃、教育、新聞出版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本市中國小教學應當結合相關課程加強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組織學生參加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活動。
第四章 測繪基礎設施
第二十五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統籌全市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更新等工作。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永久性測量標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等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提升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的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
第二十六條 轄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永久性測量標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等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檔案,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指派專業單位或者專人保管,並將相關信息抄送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區域內永久性測量標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等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的保護工作。
負責保管測量標誌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履行保管職責。發現測量標誌被移動或者損毀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
對永久性測量標誌保管實行津貼制度。
第二十七條 市、轄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機構)應當定期對永久性測量標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等進行普查和維護,並按照規定向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提供相關信息。
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在審批可能對永久性測量標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使用效能造成影響的項目前,應當徵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的意見,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和覆蓋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破壞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的行為可以勸阻、制止、投訴和舉報。
第五章 測繪市場管理
第二十九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並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十條 測繪單位禁止下列行為: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從事測繪活動;
(二)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三)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四)違法轉包、分包測繪地理信息項目;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的統一監管,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採用隨機檢查、重點檢查、聯合檢查等方式對測繪地理信息市場進行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確屬不宜向社會公布的,應當依法抄告有關部門、利害相關人、測繪資質許可機關。
第三十二條 測繪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列為年度重點監督檢查對象:
(一)上一年度有違法行為,被立案查處的;
(二)上一年度監督檢查不合格的;
(三)上一年度測繪資質升級或增加業務範圍的;
(四)上一年度初次取得測繪資質的;
(五)其他需要重點監督檢查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需要檢驗、檢測、鑑定的,可以委託有資質的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承擔。受檢單位對檢驗、檢測、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結論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認為需要進行復檢的,可以組織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復檢。
第三十四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建立本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業管理信用體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測繪地理信息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常州經濟開發區按照職責許可權,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負責管轄區域內的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