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辦法

《常州市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辦法》是常州市為加快推進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範信息基礎設施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江蘇省信息化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常州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範信息基礎設施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江蘇省信息化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信息基礎設施的建設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信息基礎設施,是指實現基礎信息業務的通信網路及其配套設施,包括管道、光纜、桿塔、基站、通信機房以及其他配套設備。
第三條 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公開透明、集中集約、資源共享、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信息化(無線電)主管部門負責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的組織協調,信息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等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改、公安、財政、國土、建設、交通、水利、文廣新、環保、規劃、房管、園林、城管、物價、供電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城鄉規劃和信息化發展規劃,編制全市信息基礎設施空間布局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通信運營企業、管道建設單位、桿塔建設單位根據全市信息基礎設施空間布局規劃,編制年度建設計畫,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 建設項目應當根據全市信息基礎設施空間布局規劃,同步配套信息基礎設施。
第八條 信息基礎設施應當對電信、廣播電視業務經營者和其他駐地網建設方開放,實行平等接入、公平競爭。
第九條 編制公共設施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建設方案時,應當根據城鄉規劃、信息基礎設施空間布局規劃和國家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同步設計並預留信息基礎設施位置。
第十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公共機構等所屬建(構)築物,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公共區域以及市政設施等應當根據規劃,無償提供必要的場地或接入的便利條件。
第十一條 建(構)築物內的信號盲區或者弱區、移動通信話務量高的大型場所、通信網路頻繁切換的場所等區域,應當設定通信網路室內覆蓋系統。場所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為建設網路室內覆蓋系統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的商業開發建築物內的信息管線和配套設施以及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的信息管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建設項目設計檔案,由建設單位隨主體工程同時實施。所需費用納入建設項目成本,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管道建設單位統一依法申請辦理道路信息基礎管線建設項目的備案、審批等相關手續,按照相關規定統一負責道路信息管道、住宅區和住宅建築內信息管線及其相關信息公建配套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住宅區和住宅建築內運營商產權的信息設施設備由其產權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第十四條 桿塔建設單位依法申請辦理桿塔建設的備案、審批等相關手續,並負責桿塔等基礎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通信運營企業依法辦理桿塔的附屬信息基礎設施的相關手續,並負責日常維護管理。
第十五條 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單位,根據信息基礎設施空間布局規劃,編制基站空間布局規劃。基站空間布局規劃應當與其他相關規劃相銜接,其確定的相關規劃要求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編制基站空間布局規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經環境影響評價後,桿塔建設單位安排基站建設計畫。
第十六條 桿塔建設單位根據基站建設計畫,委託相關領域的專家對建設項目初步方案進行諮詢論證。經專家諮詢論證後,規劃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標準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桿塔建設涉及公路、河道、公園等市政設施的,應當按規定向國土、建設、交通、水利、城管、園林等部門辦理資源占用手續。
第十八條 基站設備應當獲得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核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符合《電磁環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公眾曝露控制限值要求。
第十九條 基站投入運行前,通信運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環境影響登記表報環保部門備案,並按照規定申請辦理《無線電台執照》。
第二十條 通信運營企業在企業、居民區等場所的建(構)築物上,設定小型天線、移動通信基站等信息基礎設施的,應當按照規定申請辦理《無線電台執照》,同時按照規定和協定向產權人或其代表支付費用。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信息基礎設施,因公共利益確需搬遷的,應當事先通知信息基礎設施產權單位,簽訂搬遷補償協定。
第二十二條 因新建、改建、擴建信息基礎設施,造成相關權益人經濟損失的,實施主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違法造成相關權益人經濟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妨礙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不得破壞信息基礎設施。違反法律、法規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相關單位或個人違反有關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