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預研項目管理辦法

江蘇省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預研項目管理辦法

《江蘇省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預研項目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和完善江蘇省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預研項目的建設管理,加快推動江蘇省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布局建設,根據《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管理辦法》《江蘇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的試行辦法。

2023年《江蘇省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預研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發布,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預研項目管理辦法
  • 制定地區:江蘇省 
發展歷史,試行意見稿,

發展歷史

2023年8月1日,江蘇省發展改革委發布《關於公開徵求《江蘇省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預研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就《管理辦法》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

試行意見稿

江蘇省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預研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完善我省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預研項目的建設管理,加快推動我省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布局建設,根據《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管理辦法》《江蘇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科技基礎設施(以下簡稱“設施”),是指為提升探索未知世界、發現自然規律、引領技術變革、支撐產業發展能力、面向社會開放共享的大型複雜科學研究裝置或系統。
本辦法所稱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預研項目(以下簡稱“預研項目”)是實施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的必要步驟,對設施的前瞻性技術、關鍵技術或技術難點進行立項研究,探索和解決設施的可行性並開展部分或縮小版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的建設,為後續整體設施建設提供支撐。
第三條 預研項目建設管理堅持“科學決策、明確權責、協同管理”的原則。
省發展改革委作為預研項目建設管理的牽頭部門,統籌組織徵集預研儲備項目,組織預研儲備項目初步審查,組織專家論證建設方案,審核項目半年度報告,強化風險控制管理。省教育廳參與預研儲備項目初步審查及專家論證建設方案,負責組織指導省內高校與設施依託單位開展相關人才培養合作。省科技廳參與預研儲備項目初步審查及專家論證建設方案,組織實施相關科研計畫,布局中試驗證和成果轉化平台,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參與預研儲備項目初步審查及專家論證建設方案,推進新技術新產品的推廣套用,培育壯大相關產業鏈。省財政廳參與預研儲備項目初步審查及專家論證建設方案,負責統籌安排年度預算,預留年度省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預研項目專項資金。
按照屬地原則,設區市人民政府作為預研項目建設管理的主管單位,負責組織本地區所屬單位預研項目的申報、協調等工作,制定實施管理的有關具體政策和細則,協調落實設施建設所需條件。中國科學院南京分院負責協調在蘇中國科學院下屬單位預研項目推薦等工作。
高校、科研院所或企業等可作為預研項目建設的依託單位,負責設施項目申報和建設管理的具體任務,落實相應的保障條件。
第四條 預研項目建設資金由依託單位多渠道、多元化籌措,省級財政給予專項資金支持,有關設區市人民政府配套安排。
第二章 項目決策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廣泛收集科技產業共性需求,定期向省有關部門、各設區市、中國科學院南京分院發布儲備項目徵集通知。依託單位按要求形成儲備項目入庫申請表及相關材料,經主管單位審核匯總後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對申報的儲備項目進行初步審查,過審項目列入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預研儲備項目庫。
第六條 依託單位應當立即開展入庫項目前期研究工作,組織編制設施項目建設方案,對設施整體項目的科學目標、工程目標、功能定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技術方案可行性、開放共享機制、土地落實情況、投資計畫、驗收指標以及社會效益、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並明確預研項目與整體項目的關係、主要建設內容、投資計畫及主要建設目標等內容。第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按照“成熟一項、啟動一項、一事一議”的原則,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開展申報預研項目建設方案的評估論證。
第三章 資金支持
第八條 對通過論證的預研項目,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按照論證結果提出項目資金安排建議,報請省政府同意。
第九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購置關鍵科研設備、建設關鍵科研設備配套設施等,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分年度支付。
第十條 省財政廳根據審定後的安排方案,按項目實施進度將資金下達至主管單位,由主管單位撥付至依託單位。主管單位協同本級財政部門開展資金下達工作。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一條 主管單位應在資金撥付前,與依託單位簽訂建設目標協定書,明確建設內容及考核目標,作為預研項目實施和監管的依據。主管單位應制定和落實各項配套政策,成立項目建設協調機構,協商和解決建設中的重大事項。主管單位應每半年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預研項目建設進展情況,作為撥付後續年度項目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依託單位須從以下方面認真履行建設職責,保證建設進度和質量。
(一)成立項目建設管理機構,並明確項目建設總負責人,協調和推進項目建設工作;建設管理機構的成立、項目總負責人的任命或調整應報主管單位批准;(二)建立健全符合設施建設特點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制定相應的考核和激勵辦法,組建並穩定一支專職的研製、工程、管理人員隊伍;
(三)制定項目建設技術方案,組織並完成設施建設必需的各項研究實驗、技術攻關和設備研製工作,確保與工程建設進度相銜接;
(四)加強建設項目的質量、資金、進度、風險、變更、安全、採購等方面的契約、檔案、信息等管理,建設過程中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主管單位報告。
第十三條 預研項目的建設主體、建設內容、技術路線、進度計畫等發生重大變更的,應及時向主管單位提交變更申請,按程式經省發展改革委、主管單位評估論證後認定可以變更的,予以變更。變更後需要調整資金方案的,應重新履行項目申報程式,並按程式相應調整資金安排方案。第十四條 預研項目建設完成後,主管單位應當在1個月內向省發展改革委申請項目驗收。驗收合格且成效顯著的,省發展改革委或主管部門通過對應的國家部委(院所)優先推薦列入國家規劃布局。
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十五條 相關職能部門應採取有力措施,全面開展項目督查、監管、協調等工作,確保設施建設進度和建設質量。對相關部門未履行職責,不按照本規定流程審批的,或者沒有提供明確意見,導致項目審批遲滯的,將按照相關規定問責。第十六條 主管單位應當定期如實報送設施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投資完成、竣工等信息,對設施建設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對於不按時報送或虛報、假報、瞞報信息,省發展改革委將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條 依託單位應按照項目批覆檔案開展項目建設工作,未經批准不得變更項目建設內容、關鍵指標、建設地點、項目負責人、投資規模等。對於項目建設進度嚴重滯後,工程質量未能達標,主管單位應及時責令整改,並及時向省發展改革委報告,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按規定移交相關部門處理。如有必要,應及時更換依託單位或中止項目建設。第六章附則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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