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印發
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教技函〔2019〕76號
為深入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
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貫徹落實全國教育大會精神,規範和加強高等學校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進一步提高建設質量和水平,我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學校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辦法(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陵臘企阿結合本地、本單位工作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教育部
2019年10月25日
辦法全文
高等學校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規範和加強高等學校腳探潤(以下簡稱高校)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進一步提高建設質量和水平,根據《
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校重大科技基礎設施,是指為提升探索未知世界、發現自然規律、實現科技變革的能力,引領和支撐“雙一流”建設和人才培養,高校牽頭建設,經費投入大、工程建設難度高並提供開放共享服務的大型複雜科學研究裝置或系統。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高校作為項目法人或共建單位、教育部作為主管部門建設的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大設施)。
第四條 大設施建設堅持學校主體、精心設計、協同組織、嚴格管理的原則。建設管理流程包括開展項目預研、提出項目建議、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和概算編制、開工準備、工程建設、竣工驗收、運行管理等階段。
第五條 大設施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部門批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投資概算中所確定的建設內容、性能指標、建設投資和建設周期等進行建設。
第六條 大設施建設管理與協調工作由教育部負責。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 教育部作為大設施建設的主管部門,審議和批准櫻嬸榜大設施建設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協調大設施踏旋采建設中的相關問題,主要職責有:
(一)負責大設施的頂層設計、前期培育和申報組織等工作;
(二)負責大設施的基本建設規劃,審核大設施年度建設經費預算,審核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進展與完成情況;
(三)與國家有關部委協商大設施規劃、建設和運行事宜,與地方政府協同推進大設施共建事宜;
(四)爭取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的經費支持;
(五)根據建設單位提名,批准大設施建設領導機棕嚷構、建設管理機構、運行管理機構、科技委員會和用戶委員會的設立及相關負責人的聘任;
(六)審核大設施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審查開工報告;
(七)監督大設施的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管理運行等;
(八)組織部門驗收;
(九)與大設施建設管理相才悼整斷關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高校作為大設施建設的主體責任單位,負責大設施的申報、建設和運行管理,並落實相應保障條件,主要職責有:
(一)成立大設施建設領導機構,由學校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分管校領導擔任副組長,科技、基建、學科、規劃、人事、財務、資產等職能部門負責人作為小組成員,建立領導小組指導下的多部門聯合協同工作機制;大設施建設領導機構在學校黨委統一領導下,承擔建設管理領導職責;
(二)成立大設施建設指揮部,作為獨立機構,納入行政序列,負責日常建設管理與組織協調擊乃匪工作;總指揮由校領導兼任,設常務副總指揮和若干副總指揮;並確定首席科學家、總工藝師、總工程師、總經濟師和總質量師等;
(三)制定“特區”政策,為參與大設施建設的科學與工程技術、行政管理、實驗技術人員提供物理空間、科研條件、職稱評聘、考核晉升、績效激勵等方面的保障,在人員薪酬、人才引進、研究生招生等方面給予傾斜支持;
(四)制定大設施建設工作計畫和管理規章制度,合理配置建設經費、物理空間、科研條件、工程資源,保障自籌資金的有序到位;
(五)其它保障大設施建設順利開展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開展項目預研
第九條 項目預研是指為提出大設施項目建議所開展的預先研究,主要包括初步確定大設施的科學目標、工程目標、建設內容和總體技術方案,同時開展原理探索、技術攻關、流程最佳化、工程驗證等前期研究,並驗證建設方案基本技術路線的可行性。
第十條 高校應圍繞世界科技前沿、國家戰略需求和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需求,依託一流學科和重大科技平台,組建研究團隊,籌措預研經費,調研用戶需求,開展項目預研,形成建議方案,為大設施建設提供人才、技術和工程儲備。
第十一條 教育部建立大設施培育項目庫,並根據建設進展動態調整;擇優推薦和支持培育項目納入國家建設規劃。
第四章 提出項目建議
第十三條 項目建議階段,高校應依託科研管理部門,或建立相對獨立的機構,負責建設方案組織協調工作;制定前期工作計畫,明確工作進度安排、研究試驗方案、專項設計計畫、用戶需求評估等。
第十四條 項目建議階段,高校應召開用戶會議,就科學目標、用戶需求、主要功能和性能指標等進行研討,形成用戶意見。
第十五條 前期準備工作紮實,已具備相關條件的,可以直接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六條 項目建議書由高校自審通過後,提請教育部審核,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第十七條 項目建議書獲批覆後,高校應儘快成立大設施建設領導機構和建設指揮部,建設指揮部可下設綜合協調辦公室、工藝辦公室、工程辦公室等。
第五章 可行性研究
第十八條 高校依據項目建議書批覆檔案,參照《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管理辦法》要求,啟動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工作。
第十九條 可行性研究階段,高校應全面分析實現科學目標的可行性和建設方案的合理性,論證設計指標和驗收指標,全面徵求用戶意見,落實土地、節能、開放共享、社會效益、資源綜合利用、社會穩定風險等各項條件,對較為複雜的技術或工藝應進行專題論證。其他與建設實施條件相關的專項工作應提前布局開展。
第二十條 可行性研究階段,高校應進一步完善大設施建設管理機構和管理體制。
第二十一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高校自審通過後,提請教育部審核,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第六章 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
第二十二條 高校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參照《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管理辦法》要求和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範,啟動初步設計報告和投資概算編制工作。
第二十三條 初步設計應對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確定的建設目標、建設內容、驗收指標,做出全面、系統的工程設計方案和建設實施方案,落實技術工藝、
設備選型、環保全全等方面的設計要求。投資概算應與初步設計範圍和內容相一致,且依據合理、標準清晰。
第二十四條 初步設計由教育部審批的項目,其評審由現場踏勘和會議評審組成,審查範圍包括工藝、設備、基本建設和概算等。
第二十五條 投資概算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的項目,高校自審通過後,提請教育部審核,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
第二十六條 經批准的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作為項目建設實施和投資控制的依據。
第七章 開工準備
第二十七條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工作要求,需要審批開工報告的項目,高校應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批覆要求,做好施工圖設計和審查,辦理建設施工許可證,編制開工報告,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審批備案。不需要審批開工報告的項目,建設起始時間自初步設計批覆之日起計算。
第八章 工程建設
第二十八條 高校應根據大設施特點,加強質量、經費、進度、風險、變更、安全、採購、契約和信息等管理,並按照國家檔案管理要求,形成規範的檔案檔案。
第二十九條 大設施建設領導機構應定期審查大設施建設的進度、質量和投資情況,研究大設施建設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審核建設過程中的調整和變更。
第三十條 大設施建設管理實行月報和年報制,高校每月底前向教育部提交月度進展報告,每年底前向教育部提交本年度建設進展報告和下一年度建設計畫。
第三十一條 教育部適時成立督查小組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大設施建設進度、工程和工藝質量、投資完成、建設管理情況等進行檢查,形成督查報告。
第三十二條 進展報告和督查報告是後續投資計畫申請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 大設施建設中出現重大問題、與實施計畫發生重大偏離、投資概算發生重大調整時,高校應妥善採取措施並及時上報。
第三十四條 大設施建設過程中,高校應籌備組建運行管理機構、科技委員會和用戶委員會,委員中依託高校以外的專家人數應不低於二分之一。
第三十五條 在項目建設過程中,高校應圍繞大設施,同步組建科學研究中心,支撐大設施建設;項目驗收後,由中心負責大設施的管理運行,並依託大設施功能,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培養和匯聚技術創新和前沿研究隊伍,提高大設施使用效能,產出重大創新成果。
第九章 竣工驗收和運行管理
第三十六條 大設施驗收分為專項自驗收、主管部門驗收和國家驗收。
第三十七條 專項自驗收由高校自行組織,驗收內容包括工程、工藝、設備、財務、檔案、審計等專項自驗收,其中工藝驗收應組織工藝測試,形成工藝測試報告。專項自驗收完成後,向主管部門提出部門驗收申請。
第三十八條 主管部門驗收由教育部組織開展,驗收內容主要包括工藝、財務、資產、建安、檔案等部分。
第三十九條 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由教育部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國家驗收申請。
第四十條 驗收通過後,大設施應形成權責清晰、管理規範、開放共享、產出高效的運行管理機制。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部門和地方政府立項建設、高校自籌建設、社會資本支持建設的高校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高校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組織大設施建設管理工作,對建設過程中的違法違規和失職行為,依法依規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四十三條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立項建設的高校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具體建設管理流程由批覆部門確定。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負責解釋。
(八)組織部門驗收;
(九)與大設施建設管理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高校作為大設施建設的主體責任單位,負責大設施的申報、建設和運行管理,並落實相應保障條件,主要職責有:
(一)成立大設施建設領導機構,由學校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分管校領導擔任副組長,科技、基建、學科、規劃、人事、財務、資產等職能部門負責人作為小組成員,建立領導小組指導下的多部門聯合協同工作機制;大設施建設領導機構在學校黨委統一領導下,承擔建設管理領導職責;
(二)成立大設施建設指揮部,作為獨立機構,納入行政序列,負責日常建設管理與組織協調工作;總指揮由校領導兼任,設常務副總指揮和若干副總指揮;並確定首席科學家、總工藝師、總工程師、總經濟師和總質量師等;
(三)制定“特區”政策,為參與大設施建設的科學與工程技術、行政管理、實驗技術人員提供物理空間、科研條件、職稱評聘、考核晉升、績效激勵等方面的保障,在人員薪酬、人才引進、研究生招生等方面給予傾斜支持;
(四)制定大設施建設工作計畫和管理規章制度,合理配置建設經費、物理空間、科研條件、工程資源,保障自籌資金的有序到位;
(五)其它保障大設施建設順利開展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開展項目預研
第九條 項目預研是指為提出大設施項目建議所開展的預先研究,主要包括初步確定大設施的科學目標、工程目標、建設內容和總體技術方案,同時開展原理探索、技術攻關、流程最佳化、工程驗證等前期研究,並驗證建設方案基本技術路線的可行性。
第十條 高校應圍繞世界科技前沿、國家戰略需求和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需求,依託一流學科和重大科技平台,組建研究團隊,籌措預研經費,調研用戶需求,開展項目預研,形成建議方案,為大設施建設提供人才、技術和工程儲備。
第十一條 教育部建立大設施培育項目庫,並根據建設進展動態調整;擇優推薦和支持培育項目納入國家建設規劃。
第四章 提出項目建議
第十三條 項目建議階段,高校應依託科研管理部門,或建立相對獨立的機構,負責建設方案組織協調工作;制定前期工作計畫,明確工作進度安排、研究試驗方案、專項設計計畫、用戶需求評估等。
第十四條 項目建議階段,高校應召開用戶會議,就科學目標、用戶需求、主要功能和性能指標等進行研討,形成用戶意見。
第十五條 前期準備工作紮實,已具備相關條件的,可以直接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六條 項目建議書由高校自審通過後,提請教育部審核,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第十七條 項目建議書獲批覆後,高校應儘快成立大設施建設領導機構和建設指揮部,建設指揮部可下設綜合協調辦公室、工藝辦公室、工程辦公室等。
第五章 可行性研究
第十八條 高校依據項目建議書批覆檔案,參照《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管理辦法》要求,啟動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工作。
第十九條 可行性研究階段,高校應全面分析實現科學目標的可行性和建設方案的合理性,論證設計指標和驗收指標,全面徵求用戶意見,落實土地、節能、開放共享、社會效益、資源綜合利用、社會穩定風險等各項條件,對較為複雜的技術或工藝應進行專題論證。其他與建設實施條件相關的專項工作應提前布局開展。
第二十條 可行性研究階段,高校應進一步完善大設施建設管理機構和管理體制。
第二十一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高校自審通過後,提請教育部審核,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第六章 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
第二十二條 高校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參照《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管理辦法》要求和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範,啟動初步設計報告和投資概算編制工作。
第二十三條 初步設計應對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確定的建設目標、建設內容、驗收指標,做出全面、系統的工程設計方案和建設實施方案,落實技術工藝、
設備選型、環保全全等方面的設計要求。投資概算應與初步設計範圍和內容相一致,且依據合理、標準清晰。
第二十四條 初步設計由教育部審批的項目,其評審由現場踏勘和會議評審組成,審查範圍包括工藝、設備、基本建設和概算等。
第二十五條 投資概算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的項目,高校自審通過後,提請教育部審核,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
第二十六條 經批准的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作為項目建設實施和投資控制的依據。
第七章 開工準備
第二十七條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工作要求,需要審批開工報告的項目,高校應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批覆要求,做好施工圖設計和審查,辦理建設施工許可證,編制開工報告,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審批備案。不需要審批開工報告的項目,建設起始時間自初步設計批覆之日起計算。
第八章 工程建設
第二十八條 高校應根據大設施特點,加強質量、經費、進度、風險、變更、安全、採購、契約和信息等管理,並按照國家檔案管理要求,形成規範的檔案檔案。
第二十九條 大設施建設領導機構應定期審查大設施建設的進度、質量和投資情況,研究大設施建設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審核建設過程中的調整和變更。
第三十條 大設施建設管理實行月報和年報制,高校每月底前向教育部提交月度進展報告,每年底前向教育部提交本年度建設進展報告和下一年度建設計畫。
第三十一條 教育部適時成立督查小組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大設施建設進度、工程和工藝質量、投資完成、建設管理情況等進行檢查,形成督查報告。
第三十二條 進展報告和督查報告是後續投資計畫申請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 大設施建設中出現重大問題、與實施計畫發生重大偏離、投資概算發生重大調整時,高校應妥善採取措施並及時上報。
第三十四條 大設施建設過程中,高校應籌備組建運行管理機構、科技委員會和用戶委員會,委員中依託高校以外的專家人數應不低於二分之一。
第三十五條 在項目建設過程中,高校應圍繞大設施,同步組建科學研究中心,支撐大設施建設;項目驗收後,由中心負責大設施的管理運行,並依託大設施功能,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培養和匯聚技術創新和前沿研究隊伍,提高大設施使用效能,產出重大創新成果。
第九章 竣工驗收和運行管理
第三十六條 大設施驗收分為專項自驗收、主管部門驗收和國家驗收。
第三十七條 專項自驗收由高校自行組織,驗收內容包括工程、工藝、設備、財務、檔案、審計等專項自驗收,其中工藝驗收應組織工藝測試,形成工藝測試報告。專項自驗收完成後,向主管部門提出部門驗收申請。
第三十八條 主管部門驗收由教育部組織開展,驗收內容主要包括工藝、財務、資產、建安、檔案等部分。
第三十九條 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由教育部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國家驗收申請。
第四十條 驗收通過後,大設施應形成權責清晰、管理規範、開放共享、產出高效的運行管理機制。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部門和地方政府立項建設、高校自籌建設、社會資本支持建設的高校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高校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組織大設施建設管理工作,對建設過程中的違法違規和失職行為,依法依規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四十三條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立項建設的高校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具體建設管理流程由批覆部門確定。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