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印發
前沿科學中心建設管理辦法
教育部關於印發《前沿科學中心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教技函〔2019〕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
教育部
2019年8月19日
辦法全文
前沿科學中心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中心是探索
現代大學制度的試驗區,要充分發揮在
人才培養、
科學研究、
學科建設中的樞紐作用,深化體制機制改革,面向世界匯聚
一流人才,促進學科深度交叉融合、科教深度融合,建設成為我國在相關基礎前沿領域最具代表性的創新中心和人才搖籃,成為具有國際“領跑者”地位的學術高地。
第三條 中心以前沿科學問題為牽引,集聚形成高水平國際化的大團隊,積極建設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具有極限研究手段的大平台,主動培育前瞻引領的基礎研究大項目,持續產出高影響力的原創大成果。
第四條 中心是依託高校組建的實體機構,實行新的管理運行機制。按照物理空間實、研究隊伍實、目標任務實、投入保障實的要求獨立運行。以研究團隊為基本單元,聚焦重要前沿領域方向長期持續攻關。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教育部是前沿科學中心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頂層設計。對中心的領域布局和建設分布進行統籌規劃,明確立項建設、運行管理、驗收考核要求。
(二)建設支持。將中心建設納入有關中央財政經費預算撥款因素;在研究生招生指標、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重大項目培育等方面給予傾斜支持,指導中心的建設和發展。
(三)績效評價。根據檢查、評估結果動態調整對中心的支持力度。把中心建設成效作為“
雙一流”建設成效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六條
高校是前沿科學中心的建設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方案。根據科學發展前沿和國家戰略需求,結合“雙一流”建設規劃布局,發揮
學科群優勢,按照要求制定中心的建設方案。
(二)條件保障。制定有利於中心建設發展的政策,並在各方面給予傾斜支持。統籌“雙一流”建設經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物理空間、研究生招生指標等資源,為中心提供條件保障,確保落實建設方案中承諾的各項政策、機制和條件。
(三)管理運行。制定中心發展規劃;組建管理委員會、學術委員會並有效開展工作;制定中心管理和運行機制;配合教育部做好驗收評估、績效考核、進展報送等工作。
第三章 立項建設
第七條 中心按照“成熟一個,啟動一個”開展建設。在具備《前沿科學中心建設方案(試行)》中要求的申請條件基礎上,應達到以下要求:
(一)領域方向。應是國際前沿和新興交叉方向、具有變革性的方向,或是關鍵領域的戰略必爭點。能凝練形成該領域內的重大科學問題,確定研究的主要方向和任務。
(二)研究水平。中心在該領域的研究水平已經達到國內一流,居於國際第一方陣或有望進入世界領先行列,已取得國際國內同行認可並具有重要影響的標誌性成果。
(三)人才隊伍。在主要研究方向上擁有具有國際影響力的領軍人才和學術帶頭人;擁有創新思想活躍、創新能力強、創新潛力大的PI(團隊負責人),一般不少於30人,每個PI組建3—5人團隊;擁有體量規模較大、學科交叉融合,優秀青年人才聚集的國際化研究隊伍。
(四)發展前景。在相關領域有望取得新的重大突破,包括:提出和解決“從0到1”的科學問題,取得原創性成果;開闢新方向,提出新理論;突破產業和國防重大關鍵核心技術,產生變革性技術等。
(五)建設條件。中心有獨立的物理空間(不低於10000平米)並相對集中;有穩定的運行經費(不低於5000萬元/年)並有獨立的校內財務編碼;在人事聘用、科研組織、評價考核、人才培養等方面獲得特殊政策支持;有充足的科研資源,並具有或者已規劃布局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重大科研裝置。
第八條 中心的設立程式是:
(一)提出組建建議
具備申報條件的高校根據已有基礎和發展需求,選擇前沿方向,組建研究團隊,創新體制機制,明確支持政策,形成建設方案,並向教育部提出建設申請。
建設方案是中心年度考核、驗收和定期評估的依據。主要內容包括:建設意義、基礎和條件、研究方向與重點任務、預期成果、建設任務和進度安排、人才隊伍建設、管理與運行機制、條件與平台建設、政策資源保障等。
(二)開展方案諮詢
經教育部同意後,建設高校組織校外專家對建設方案進行諮詢評議。諮詢評議專家組人數不少於9人,其中高校系統外的專家不少於二分之一。
諮詢重點包括:領域方向是否重大前沿,重大科學問題是否明確,建設基礎是否紮實,建設思路是否可行,發展前景和產出目標是否清晰等。
(三)組織專家論證
教育部組織專家對中心進行論證,包括審閱資料、聽取匯報、專家質詢和評議等環節。專家組由不少於11位的國內外知名專家組成,論證結果作為立項的重要依據。
論證重點包括:建設方案總體是否可行,建設任務和進度安排是否合理,中心體制機制和運行管理是否體現高校科技體制改革要求,政策保障和資源投入能否滿足建設需要等。
(四)批准立項建設
學校根據專家論證意見修改完善建設方案,提請校常委會討論通過,並形成會議紀要。建設高校以正式公函形式將建設方案、會議紀要、專家論證意見記錄及採納情況提交教育部。教育部對中心進行立項批覆。
第九條 中心建設期5年,在建設期內:
教育部不定期組織開展建設工作推進會,了解中心建設進展、組織現場交流、考核建設進度等,指導和推動建設高校保障中心高質量、高效率建設。
教育部組織開展年度績效考核,建設高校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建設進展報告,重點報告建設進度、政策落實、經費投入等。對於年度目標未完成,建設進展不力的,教育部視情況對中心採取約談、警告、調整支持力度或不再支持。
第四章 驗收考核
第十條 建設期滿後,建設高校編制前沿科學中心驗收總結報告,並向教育部提出驗收申請。
第十一條 教育部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驗收。驗收方式包括查閱資料、聽取匯報、現場考察、提出質詢、綜合評議等。根據前沿科學中心驗收標準和中心建設方案,形成書面驗收意見。
第十二條 通過驗收的中心,持續開放運行。未通過驗收的中心進行為期一年的整改。整改後再次申請驗收,仍不能通過的不再支持。
第十三條 驗收基本要求:
(一)中心建設成為獨立運行的實體機構,物理空間相對集中,達到20000平方米以上,並形成有特色的創新環境和文化氛圍。具備開展前沿科學實驗的先進儀器設備或特殊研究手段,形成開放共享良好的基礎實驗平台,建設有高水平的實驗技術隊伍。
(二)中心以全職人員為主,高水平PI一般不少於60人,40歲以下青年科研人員占比在60%以上。建立了與國際接軌的訪問學者和博士後制度,引進和培養了一批優秀青年人才,培養出高水平研究生等。
(三)中心持續產出有重要影響力的原創成果、取得“從0到1”的創新突破。國際學術影響力大幅提升,在相關學科領域引領能力明顯加強,對國家重大戰略需求的貢獻更加顯著。
(四)中心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委員會、學術委員會運行有效,形成制度先進、簡捷高效、國際一流的組織管理體系,具有較完善的內部機制,體制機制改革創新取得顯著成效。
第十四條 中心進入開放運行後,教育部每年組織一次集中匯報交流,各中心匯報年度研究工作進展、中心運行狀態、創新能力提升情況等。中心每年12月31日前向教育部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第十五條 教育部組織對中心進行定期評估。評估周期為五年,委託獨立第三方組織國內外專家開展。評估要點包括:成果產出質量、人才隊伍水平、人才培養質量,運行管理情況等,重在判斷是否形成創新高地,是否達到國內不可替代、國際領先並進入世界第一梯隊。教育部根據評估結果,對評估合格的中心予以滾動支持;對評估不合格的中心限期整改,整改期內暫停經費支持,整改後仍不能達到要求的不再支持。
第五章 運行管理
第十六條 中心自立項建設起正式運行,實行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首席科學家負責制,並成立學術委員會。可設定中心行政主任協助首席科學家對中心進行管理,可根據需要內設研究和管理機構。
管理委員會是中心決策機構,主任由建設高校主要領導擔任,分管校領導擔任副主任,成員由科技、規劃、人事、研究生、財務、資產等部門和相關學院主要負責人共同組成,確定中心建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審定中心重大事項,協調中心建設運行中的問題,審定學術委員會人選。
學術委員會是中心的專家諮詢組織,由相關領域中外國際知名學者組成(其中國外專家不少於三分之一),由中心負責遴選和聘任。學術委員會對中心發展方向和重大項目選題進行指導,為中心的發展提供戰略諮詢,推動中心開展學術交流,幫助中心引進國際一流人才。
首席科學家負責中心建設運行發展的全面工作,包括方向選擇、團隊建設、經費使用、績效考核等各類事項。首席科學家由建設高校擇優遴選後聘任,並報教育部備案。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5年,一般不超過2屆。原則上,首聘年齡不超過55周歲,院士不超過65周歲。
中心行政主任協助首席科學家負責中心行政事務和日常管理。行政主任是有一定學術背景的專業管理人員,具有豐富的行政管理經驗,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由學校任命。
第十七條 中心是學校體制機制改革的政策特區,包括:
組織模式要加強有組織科研。在首席科學家領導下圍繞中心主要研究方向開展體系化持續研究;積極開展本領域科技發展的戰略規劃研究,主動提出國家重大項目建議。
人才培養強化科研育人。中心以研究生培養為主,在研究生招生、推免等方面給予傾斜,在科研實踐中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和創新培養方式;鼓勵中心高級研究人員積極承擔本科生教學任務;創新人才培養模式,選拔優秀本科生跟隨教授開展科研訓練。
人事聘用賦予中心自主權。中心根據發展需要選聘和引進人員,以全職人員為主,人事管理歸中心負責;制定有利於面向世界吸引人才、特別是青年人才的傾斜政策;對青年人才主要採取預聘制,並營造有利於青年人才集聚、發展的良好環境。
評價考核按照克服“五唯”的改革要求先行先試。實行分類評價、淡化年度考核、強化聘期考核、注重團隊考核;簡化考核程式,對中心進行整體績效考核,中心內部採用逐級考核,首席科學家和PI具有考核評價自主權;允許中心獨立自主的開展職稱評定。
創新文化應營造克服浮躁、潛心研究的氛圍,加強學風和誠信建設;強化鼓勵開展“從0到1”研究的導向,支持非共識和交叉融合創新;鼓勵擔當意識、奉獻精神和家國情懷。
開放創新應加快吸引和集聚國際一流人才,建立高效的訪問學者機制,與國際高水平機構長期深入合作,並建立中心創新資源開放共享的管理機制。
第十八條 中心可以結合相關領域科技發展趨勢,以及重大科技任務的組織實施,在建設任務書確定的主要領域範圍內,動態最佳化具體研究方向,以保持其前沿性和領先性。研究方向的重大調整,須經學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教育部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中心統一命名為:“XXX前沿科學中心”,英文名稱為:“Frontiers Science Center for XXX”。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