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建設對社會科學研究工作的要求,發揮高等學校社會科學研究的優勢和潛力,完善高等學校社會科學研究管理工作的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等學校社會科學研究工作是我國高等教育和科學研究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擔負著提高我國社會科學水平,培養高級人才,發展馬克思主義的任務。
第三條 高等學校社會科學研究管理工作,必須貫徹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堅持從我國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革的實際出發,深入調查研究。積極創造條件,鼓勵和引導教師、科研人員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研究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本理論問題和改革實踐提出的重大理論問題、實際問題;吸收世界各國發展的有益經驗和健康的文化;進一步豐富、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科學地認識、闡述當代世界政治、經濟發展情況和規律。充分發揮社會科學的認識、論證、預測、調控等社會功能,為黨和政府的決策提供科學的依據,為促進兩個文明建設服務。
繼續重視基礎學科,積極發展套用學科,有步驟地加強新興學科和邊緣學科的建設。
第四條 正確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按著憲法和法律所賦予科學工作者的民主權利,堅持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實行學術自由。在科學研究中要進一步解放思想,清除僵化和教條主義的影響,鼓勵在紮實的科研基礎上的大膽探索和爭鳴。反對和克服資產階級自由化的傾向。允許出現失誤和犯錯誤,提倡在團結、平等氣氛下的批評、反批評和自我批評。要求社會科學工作者既要有堅持真理的勇氣,又要有實事求是、服從真理的科學態度和講求社會效果的責任感。要努力創造學術繁榮、思想活躍的環境。
第五條 確立科研為培養人才服務的思想,正確處理科研和教學的關係。高等學校的根本任務是培養人才,首先應當搞好教學工作。科學研究是提高高等學校文科的專業學術水平和教學質量的根本保證,科研與教學是互相促進的,解決實際工作中的不協調,關鍵是要根據具體條件合理安排教學和科研力量。
各種不同層次、不同類型的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條件開展科學研究工作。培養研究生任務重、教學科研基礎好、重點學科比較集中的高校,應該努力辦成既是教學中心,又是科研中心。
主要培養本科生、師資力量較強的高等學校也應積極開展科研工作,爭取在某些有自己特色的學科領域內逐步形成優勢;師資力量相對薄弱的高等學校和新建高等學校,應立足教學工作,圍繞教學工作的需要,適當安排科研工作。
第六條 積極深化科研體制的改革,加強巨觀指導,合理引進競爭機制。各級科研領導部門,要按科學研究規律辦事,簡政放權。改革的措施要有利於調動和發揮高校廣大社會科學工作者的積極性,增加高校科研的生機和活力。要逐步使社會科學研究的管理向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和手段現代化方向發展。
第七條 科研管理工作要著眼於隊伍建設。繼續發揮老教師的學術指導作用,進一步為中年學術骨幹創造條件,提高他們的學術地位和水平,為青年學者提供獨立承擔重大科研項目和參與學術活動的機會,創造一個優秀人才能儘快脫穎而出的環境。提倡樹立勤奮、創新、嚴謹、求實的學風,努力建設一支具有堅實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基礎,掌握當代社會、科學發展新情況,富於創造精神,年齡、知識、學科結構合理的高等社會科學隊伍。
第二章 科研機構和人員配置
第八條 高等學校開展社會科學研究的組織形式應當有利於提高科學研究的效益和效率,有利於培養人才。
社會科學研究工作一般由系、所或研究室、課題組為單位進行。為完成重大科學研究任務,提倡跨學科、跨系、跨學校成立聯合課題組。
為了長期穩定地在某些領域進行重大科學研究工作,可以有重點地建立一些相對穩定、確有特色的專門研究機構作為高等學校開展科學研究工作的基地。其中重點建設一些代表國家和高校研究水平或獨具特色的研究機構。
第九條 研究機構的建立和建設要從國家需要和學校實際出發,要與學校重點學科建設和重點科研方向相結合。
研究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研究方向和比較穩定的研究任務;
(2)有學術造詣較深的學術帶頭人和人員結構合理的學術梯隊;
(3)能承擔國家、地方重大科研任務和研究生的培養任務;
(4)具有滿足科研工作需要的基本物質條件。
第十條 研究機構的建制可採取下列形式:獨立設定的實體性研究機構;系所結合、人員編制交叉的半實體性研究機構;不同學科相互協作、人員自願聯合的非實體性研究中心;與社會實際工作部門聯合創辦的研究機構。鼓勵試辦面向社會諮詢服務性的研究機構。
第十一條 研究機構的設定一定要務實,審批應從嚴掌握。凡需主管部門增撥基建經費、科研事業費、人員編制、下達任務的實體性研究機構,由學校論證報主管部門批准並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
凡不需要主管部門解決上述條件或學校與合作單位聯合創辦的研究機構,由學校決定,報主管部門和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十二條 建立科研機構評估制度。各級主管部門都要根據所管理的科研機構完成科研任務、科研成果的效益、人才培養、學術梯隊建設、完成教學任務情況確立科學和實際的評估指標,定期進行評估。
對達不到評估指標要求的研究機構,要採取必要的改進和整頓措施。對長期作不出意義較大、水平較高研究成果或管理不善,不能持續開展研究工作的機構,應在評估的基礎上予以調整或撤銷。
第十三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給學校的專職科研編制,除指定特殊使用的以外,均由學校統一掌握使用,並根據評估情況進行核定、調整。
國家教委原下達給委屬院校的專職科研編制,學校可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必要的調整。
第十四條 研究機構實行所長(主任)負責制,研究人員實行聘任制。
研究人員分為專職和兼職。專職研究人員以科學研究工作為主,不脫離教學,其科研工作量應有明確的要求。各研究機構都應適當安排研究生和本科高年級學生參加科研活動。
研究機構實行對研究人員的研究成果和工作情況定期考核的制度,考核結果列入本人業務檔案。對出色完成科研任務和取得優秀科研成果的研究人員應予表揚或獎勵,對長期不能完成科研任務者應調離科研工作崗位。
第三章 科研規劃和項目管理
第十五條 組織制訂、實施社會科學研究規劃是高等學校科研管理工作的一項基本任務。研究規劃分長期、中期、短期規劃。規劃的制定要從兩個文明建設的需要和學校的實際出發,突出重點,發揮高等學校的學科優勢。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門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規劃課題指南。
在學校科研規劃基礎上,國家教委制訂社會科學研究規劃並重點資助一批研究力量有保證、課題意義重大、代表高校科研水平的項目。
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教師、科研人員在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和科研任務前提下,承擔其它來源的科研項目,積極為實際部門提供有償的調查、諮詢等服務。
科研項目的申報要經系、所同意,由學校審批或報主管部門。科研項目申報人要根據資助、委託部門的要求或編髮的課題指南,擬定研究課題,填寫申請表格。科研項目資助、委託部門要對申報或投標的項目進行審查,組織專家評議、評審,對確定的項目實行契約管理。
第十七條 科研項目的實施,實行項目負責人責任制。項目負責人選聘課題組成員,並根據科研經費管理辦法或契約書支配科研經費,按時向資助或委託單位和主管部門報告科研進展情況,提交階段性科研成果。
項目確定後,未經委託單位或項目下達機關同意,不得改變選題或研究方向。
第四章 科研成果和檔案
第十八條 科研人員研究成果的形式主要有:研究報告(包括調查諮詢報告)、學術論文、專著、編著、譯著、教材、校點選注、資料集、工具書以及不宜公開出版的確有學術或套用價值的文字材料。
第十九條 對各級規劃的重點項目成果,要建立分層次的評審(鑑定)制度,由系、所、校或委託單位、資助單位組織或主持進行鑑定。
科研成果的評審(鑑定)可採取下列方式:
對書稿類成果,可採用通訊、小型會議等形式評審。評審專家一般須五人以上,大型項目可達十三人,其中校外專家須占五分之三;
對調查、諮詢、研究報告各類成果,可由有關使用、受益部門(單位)就其科學性、效益性作出評價;
對重大科研項目成果,由委託單位、資助單位或主管部門直接組織、主持或委託學校組織或主持鑑定。
第二十條 對校級以上重點科研項目成果,經評審(鑑定)確有較高學術水平,高等學校出版社應優先列入出版計畫。但對學術價值重大確有出版價值,因發行量少,尚未達成出版協定的科研成果,學校應積極向有關出版社推薦列入出版計畫或爭取出版基金補貼。
第二十一條 為鼓勵和調動教師、科研人員從事科學研究的積極性、創造性,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和完善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獎制度,制定切實可行的評獎標準和實施辦法。
國家教委定期進行全國高等學校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獎。
第二十二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應建立科研檔案管理制度,要有專人負責科研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科研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將本項目全部科研檔案整理成冊,連同最終成果存入學校檔案部門,同時將複本交委託、資助部門(單位)。
教委直屬院校實行科研工作年報制度。學校科研管理部門按規定時間填報《高等學校社會科學研究調查情況表》和《高等學校重點科研項目成果報告書》和《國家教委社會科學重點科研項目中期工作報告》。
第五章 科學研究經費
第二十三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高等學校應採取多種渠道擴大經費來源,籌集社會科學研究經費。
國家教育委員會在日常科研事業費(自選課題科研費)之外,設立高等學校社會科學研究規劃基金;部(委)屬重點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博士學科點專項科研基金;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青年科研基金(基金資助範圍、申請程式另行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委教育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設立相應的社會科學研究基金或列出專項經費用於社會科學研究。
各高等學校應加強橫向聯繫,積極承擔企業、事業單位委託的科研項目,收取研究和服務費用,改善科研條件,還應從學校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補充學校社會科學研究經費。
第二十四條 社會科學研究經費的使用範圍,在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前提下,由提供部門決定。
國家教育委員會撥給直屬院校的自選課題科研費應該用於:
(1)資助學校確定的重點科研項目;
(2)所、系的日常科研補助;
(3)重要科研成果的鑑定費用;
(4)重要國內學術會議補助;
(5)學校日常科研管理。
國家教育委員會各專項研究基金資助的項目經費實行專款專用,可用於:
(1)資料蒐集費,包括抄錄、謄印、複印、翻譯、電子計算機的上機費用,購買圖書、資料的費用,以及在國內蒐集資料的差旅費;
(2)國內調查研究費;
(3)為完成項目必須舉行的小型會議費;
(4)有學術價值和套用價值而不宜公開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補貼費用;
(5)購買小型儀器、設備的費用。
第二十五條 各高等學校可以從本校承擔的國家、教委、地方、有關部委的科研項目經費中提取不超過百分之五的管理費,用作學校公共支出。項目按期按質完成後,經費如有節餘可留給項目承擔單位,優先用於項目負責人的研究工作,學校還可從結餘的項目經費中提出一定比例,獎勵優秀的科研人員和科研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 國家教育委員會資助的項目經費實行連帶責任制。項目如由於承擔單位或項目負責人的非正當原因沒有完成,或成果質量經專家鑑定達不到要求,資助經費視情況要求全部或部分返還,項目承擔人三年內不得申請重點科研項目資助經費。
資助項目在執行中,如發現有擠占、挪用、違反經費使用規定等問題,或不具備繼續研究的條件,或未經批准擅自更換課題負責人,改變研究課題,即終止資助,資助經費餘額收回。
第六章 學術會議和學術刊物
第二十七條 學術會議是科學研究工作的重要形式。會議應準備充分,注重實效,勤儉節約的原則。
召開學術會議應具備下列條件:
(1)研討主題明確,且有一定研究基礎;
(2)已撰寫出一定數量和質量的論文;
(3)主辦單位和會議經費落實;
(4)會議參加人員以文入選。
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資助的學術會議,一般由兩所以上高等學校發起,發起單位在會議討論的學術領域應擁有較強的教學和科研力量,並已取得比較突出的成績。
要求在國內舉辦國際學術會議(按外事部門有關規定報批)的單位應在所研討的領域居國內領先地位並已取得顯著成績,在國際上有一定影響;能夠組織國內有關單位向會議提出質量較高的學術論文;能夠邀請到國際上第一流或水平較高的學者出席,並徵集到國外學術水平較高的論文;具有外事經驗,能獨立接待外賓,保證會議達到預期效果。
第二十八條 各高等學校應根據自己的科研需要和人力、物力、財力情況辦好學術刊物,應集中力量辦好學報,組織勝任工作的編輯部,其所需經費應列人學校經費預算。
高等學校的學術刊物審批、評估、調整按歸口原則管理。創辦新刊物應從嚴掌握。部委所屬院校創辦刊物由主管部委審核後報國家新聞出版署批准,地方院校創辦刊物由地方院校報地方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章 社會科學研究管理工作的領導
第二十九條 國家教育委員會領導全國高等學校社會科學研究工作,主要職責是:貫徹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有關方針、政策,努力為高等學校的社會科學研究工作創造條件,通過和運用規劃、撥款、評估等工作和手段對高等學校的社會科學研究工作給予巨觀指導。
第三十條 中央有關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高校的教育部門,根據需要設立管理高校社會科學研究工作的專門機構或配備專職人員,根據中央和國家教委的有關要求,制定本部門、本地區的中長期科學研究規劃,協調高等學校之間以及高等學校和各部門之間的橫向聯繫;組織本地區各類學校社會科學研究工作的評估和優秀成果評獎工作;負責科研經費的分配、科研成果的鑑定驗收,專職科研編制、學術會議的審批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 各高等學校應有一位熟悉文科的校級領導主管本校社會科學研究工作。
根據學校實際情況,設立社會科學研究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學校日常科研工作。其主要職責是:在校長領導下,主持制定全校科研發展規劃;論證評估,調整和報批研究機構、重點科研項目;核定調整專職科研編制;負責科研項目的檢查、經費的分配與管理、學術活動的組織、科研項目歸檔等工作。
學校的學術委員會應對全校科研工作發揮參謀、諮詢作用,參與學校重大科研項目的論證、審議和重大科研成果的評審鑑定工作。
系、所是科研工作組織、實施的基層單位,應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科研秘書,要有一位系、所領導負責科研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社會科學研究管理隊伍是高等學校整個社會科學研究隊伍的有機組成部分,人員必須充實又相對穩定。科研管理工作既是行政性工作,又具有研究性質的業務工作特點。應鼓勵科研管理幹部首先搞好管理工作並能從事一些結合管理及其它領域的研究工作,並視其管理工作成績和學術水平評定相應的技術職務資格,聘任相應的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