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等學校科學研究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發布文號是瓊教高〔2007〕124號,發布時間是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高等學校科學研究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文號:瓊教高〔2007〕124號
- 發布時間: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施行時間: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瓊教高〔2007〕124號,海南省高等學校科學研究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項目申請立項與評審,第三章 科研項目的管理,第四章 優秀科研項目的獎勵,第五章 科研經費的管理,第六章 附則,
瓊教高〔2007〕124號
海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海南省高等學校科學研究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高等學校:
為了適應高校科研發展的需要,加強對我省高校科學研究項目的管理,保證項目質量,提高套用效益,現將《海南省高等學校科學研究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海南省高等學校科學研究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創新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科學研究項目(以下簡稱科研項目)管理體制,提高項目研究質量,促進研究成果的推廣套用,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教育廳批准的高等學校科研項目。
第三條 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科研項目的研究,必須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深入研究高等教育改革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為社會、經濟的發展服務。
第四條 科研項目的批准和驗收結題堅持質量第一的原則。在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的前提下,堅持科學的學術導向,堅持公平、公正,調動廣大教育科研工作者的積極性,拓展研究視野,體現教育科學研究活動的民眾性、公開性。
第二章 項目申請立項與評審
第五條 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科研項目,根據基礎研究、套用研究和開發研究的發展趨勢,每年四月發布申報通知,並明確研究的重點和方向。自申報通知發布之月開始,受理課題申報,項目評審工作在通知發布後四個月內進行。
第六條 省教育廳高校科研項目分資助性項目和指導性項目。資助性項目中可設重點項目。
第七條 項目申請人的資格條件
1、海南省高等學校在職教師和管理人員。
2、具備中級(含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不具備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須有兩名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同行專家書面推薦(其中必須有一名教授)。
3、為保證項目質量,申請人只能申報一個項目,作為項目組成員可以再參加一個其它項目的申報;項目組成員不能同時參加三個以上(含三個)課題申報。
4、不能從事實質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報。
第八條 科研項目申報的程式
1、科研項目申報的基本流程。①下達年度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科研項目申報通知→②各高校組織申報→③項目申請人填寫申請評審書→④各高校簽署評審意見→⑤高校項目主管部門(科研處)統一將申請評審書呈送省教育廳高教處。
省教育廳高教處委託海南省高等學校科研管理研究會對項目申報、資格審查、學科組匿名評審和會議評審進行組織、評定和管理。
2、各高校在省教育廳高校科研項目申報通知下達後,要認真組織申報並按要求填寫《海南省高校科研項目申請評審書》。不按要求填寫的,不予評審。申報重點項目的申請人還要填寫項目論證活頁,並一式4份呈報。
3、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科研項目不接受個人直接報送的申請評審書。
第九條 項目申報幾項具體要求
1、項目的時限要求:一般套用性研究,或以調研報告、論文等研究成果結題的項目,完成時限一般為1-3年。
2、使用省教育廳規範的科研項目申請評審書(一律採用16K紙),並1式4份呈報。
第十條 經海南省高等學校科研管理研究會專家評審,同意立項的項目由省教育廳審核後頒發立項通知書。同意立項的科研項目應在一個月內啟動研究程式。
項目負責人在項目研究期間,要遵守各項承諾,履行約定義務,按期完成研究任務。
第三章 科研項目的管理
第十一條 省教育廳高教處對全部科研項目實施管理工作,主要有:評審立項、中期檢查、不定期檢查和結題等。檢查內容包括:隊伍建設、項目進展(包括委託任務書籤訂情況)、檔案、成果轉換及其課題質量等。
第十二條 科研項目重要事項報告制度
科研項目立項是一件嚴謹、科學的工作,不可隨意變動,有以下列情況之一者,項目組須書面報告並填寫《變更申請表》。各高校科研處應即時將書面報告、《變更申請表》呈省教育廳高教處批覆方可。一個項目變更最多不得超過2次。申請延期最多不得超過1年。
1、變更項目負責人或主要成員。
2、變更項目名稱或研究內容的重大調整。
3、項目不能按規定時間完成要求延期者。
第十三條 項目研究結題申請的條件
1、凡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科研項目研究成果,必須在顯著位置標註“海南省高等學校科學研究項目”字樣(含題目、批准號)。未標註者不予承認。
2、己經完成立項時批准的項目《申請評審書》和《任務書》約定的研究任務,最終成果形式與原計畫或批准變更形式相符。
3、最終成果由項目責任人主持完成並作為第一署名人,不存在智慧財產權等方面的爭議。
4、研究成果應達到一定數量、質量。
(1)以論文成果形式結題的,屬於人文社會科學類必須提供不少於3篇、其他類必須提供不少於2篇在正式刊物上公開發表的論文,每篇論文一般要有4000字;
(2)單純以研究報告為成果形式的科研項目,必須提供廳級以上單位、部門採納或鑑定的實際效果證明(註明採納內容及價值)或公開發表證明;
(3)以多媒體課件(教材)結題的科研項目,須提供3件以上(包括3件)由省教育廳高教處組織評審的獲獎作品;
(4)以學科建設為主要內容的科研項目,其調研或實踐報告須獲得省教育廳相關的教育教學成果獎;
(5)以著作成果形式結題的,必須是公開出版的作品;
(6)以教材為成果形式的,應提供受聘參與編寫的證書和套用證明。
第十四條 項目的結題驗收
1、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科研項目由省教育廳高教處和受委託的海南省高等學校科研管理研究會組織成果鑑定和結題驗收。申請成果鑑定及結題驗收必備的檔案包括:
(1) 項目《申請評審書》、批准項目檔案複印件、《中期檢查報告書》、《任務書》、《終結報告書》、《變更申請表》、重點項目的活頁論證各8份及電子版(word格式)。
(2)項目成果主件和必要的附屬檔案8套(包括獎勵證書,成果被決策部門採用、推廣、套用介紹等)。
(3)經費來源和使用情況報告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財務制度和有關規定,保證科研經費使用方面的合理性和效率)。
(4)科研項目結題必要的其它材料。
2、項目鑑定採用學科組專家鑑定和會議鑑定兩種方式交替進行。每個項目的鑑定專家一般為5-7人,並設一名組長。專家由省教育廳高教處聘請。課題組成員不能擔任本課題鑑定專家。
3、項目鑑定程式
(1)準備鑑定的必要檔案(每項項目7份),在規定時間集中送達指定地點。
(2)聘請鑑定專家或指定鑑定專家進行審閱、鑑定。
(3)項目人對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科研項目研究、成果情況,向專家進行介紹並進行必要的答辯。
(4)會議鑑定。會議評判、鑑定由專家組共同確定,並由組長及鑑定專家共同鑒署意見。如在鑑定中發現不良信譽記錄,三年內不得申報新課題。
4、科研項目不予結題的幾項具體規定。
根據有關規定,凡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參加成果鑑定和驗收。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有明顯政治問題。
(2)有剽竊和弄虛作假行為者。
(3)成果與項目設計嚴重不符。
(4)成果質量低劣,達不到項目要求的成果數量和質量。
(5)沒有在規定時間完成的課題。
5、結題驗收
在專家鑑定基礎上,經省教育廳高教處確認,頒發“海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科研項目結題證書”,並通報全省各高等院校。
通過結題驗收的成套材料1式3份,送各校檔案室備查。
第四章 優秀科研項目的獎勵
第十五條 為鼓勵推出高水平的教育科研成果,實行優秀科研項目獎勵制度。優秀科研項目每年評選一次。
第五章 科研經費的管理
第十六條 加強科研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是高校科研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基本保證。
1、高校取得的科研經費,不論其資金來源渠道,均為學校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集中核算。學校要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科研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確保科研經費專款專用。
2、學校科研管理部門要認真做好科研項目的管理工作,要積極配合財務部門做好科研經費管理的有關工作。
3、科研項目負責人要按照批准下達的科研項目經費,認真編制經費使用預算,並按規定及時辦理科研項目結題及結賬手續。科研項目負責人要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並對科研經費使用的真實性、有效性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4、學校要嚴格規範科研經費的轉拔行為,加強科研經費的轉拔管理。所有轉拔的科研經費,先由科研部門審核簽章,後報財務部門審批。申請轉拔科研經費的科研項目負責人應向科研、財務部門提交科研項目批覆檔案、項目任務書等相關的資料。
5、資助性項目從項目經費中列支,指導性項目原則上由學校統一負責。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省教育廳高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