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甘肅省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文單位:甘肅教育廳
- 文號:甘教技〔2010〕13號
- 發布時間:2010
甘教技〔2010〕13號,附屬檔案:,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管理體制,第三章 申報與評審,第四章 項目成果管理,第五章 經費管理,第六章 保障條件,第七章 檢查評估,第八章 附 則,
甘教技〔2010〕13號
各高等學校:
根據教育部實施新一輪哲學社會科學繁榮發展計畫,啟動新一輪重點研究基地建設計畫的有關精神,為了充分發揮我省高等學校綜合優勢,提高高層次人才培養質量,充分發揮“思想庫”、“信息庫”和“人才庫”的作用,提升高等學校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促進全省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事業的繁榮和發展,省教育廳制定了《甘肅省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管理辦法》。現將《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甘肅省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管理辦法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屬檔案:
甘肅省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我省高校人文社會科學學科建設水平,提升高校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促進全省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事業的繁榮和發展,加強和改進我省高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甘肅省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以下簡稱重點研究基地)是省級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是圍繞國家和甘肅省發展戰略,針對學科前沿和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組織高水平研究的新型科研創新平台;旨在加強我省高校優勢學科建設,聚集和培養優秀學術人才,產出創新成果,形成學術交流開放平台,帶動全省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發展創新。
第三條 重點研究基地建設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循人文社會科學發展規律,建立創新機制,最佳化資源配置,集中研究力量,培養高層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人才,充分發揮人文社會科學認識世界、傳承文明、創新理論、咨政育人、服務社會的功能,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態文明協調發展。
第四條 重點研究基地應以開展科學研究、人才培養、學術交流和資料信息建設、諮詢服務及科研體制改革為重點,注重質量提高、內涵發展,使重點研究基地成為全省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和學科建設的平台和支撐,成為全省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創新的示範點。
1、科學研究:基礎理論研究要瞄準學科前沿,套用對策研究要針對甘肅省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亟待解決的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建立知識創新機制,組織重大科研項目,產出創新性成果,使甘肅省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的整體水平在全省保持領先地位,並力爭達到全國一流水平。
2、人才培養:通過科學研究,培養高水平理論創新人才、高素質學術帶頭人和中青年學術骨幹,建立一支團結協作、結構合理的科研團隊;積極吸收研究生參加課題組,促進碩士、博士等高級專門人才的培養,使基地平台成為省內外相同領域優秀人才庫和後備人才培養基地。
3、學術交流和資料信息建設:通過參與制定全省、全國性研究發展規劃,舉辦全國或國際學術會議,接收國內外訪問學者,建立圖書資料庫、資料庫和專業化的信息網路等措施,協調本研究領域的專業性學術活動,發揮對外學術交流的視窗作用,成為全省乃至全國本學科學術交流和資料信息基地。
4、諮詢服務:通過主動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研究課題、吸收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參加課題組開展合作研究、鼓勵研究人員擔任各級地方政府部門顧問等措施,面向各級政府及社會各界開展諮詢服務,提高解決重大實踐問題的綜合研究能力和參與重大決策的能力,成為全省乃至全國知名的思想庫和諮詢服務基地。
5、深化科研體制改革:通過建立基地研究人員聘任制和科學合理的內部分配製度,形成機構開放、人員流動、內外聯合、競爭創新、產學研一體化的運行機制,不斷探索創新,在全省高校科研體制改革方面發揮引領和示範作用。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五條 重點研究基地由省教育廳和高校共建、以高校自建為主;實行“競爭入選、定期評估、不合格淘汰、達標遞補、滾動發展”的動態管理模式,每五年為一個建設周期。
第六條 省教育廳組織重點研究基地的申報、評審和檢查評估;制定重點研究基地建設目標,對重點研究基地的建設進行指導並負責專項經費資助。
第七條 高校負責重點研究基地的推薦申報、具體實施和管理工作;制定重點研究基地的建設計畫和中長期學術研究計畫;組織和支持重點研究基地的重大學術活動,為重點研究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條件和經費支持,並定期向省教育廳報告重點研究基地工作。
第八條 重點研究基地應是高校直屬的科研實體機構,應與校內有關院系保持密切合作關係。具體要求:
1、配備一定的專職科研崗位和行政、資料教輔人員編制;
2、擁有獨立的辦公場所、資料室及相關設備;
3、自主安排科研工作和各種學術活動;
4、制定內部分配製度;
5、建立研究生培養基地,或聯合培養碩士、博士研究生。
第九條 重點研究基地實行基地主任負責制,基地主任由依託高校聘任,其主要職責:
1、負責全面實施省教育廳確定的重點研究基地建設標準;
2、實施學術委員會確定的科研發展規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3、負責聘任副主任及專兼職研究人員;
4、負責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籌集和批准使用經費;
5、負責向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及省教育廳匯報重點研究基地的建設工作。
第十條 重點研究基地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學術研究指導機構,其主要職責和工作程式:
1、制定和修訂學術委員會章程,審議重點研究基地的學術研究方向及中長期研究發展規劃,參與重大項目和其它開放研究課題的評審並提出資助額建議,參與重大成果的評審鑑定工作,對重大課題經費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議並監督。
2、學術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為單數且不少於5人。委員應是省內外同學科領域的知名學者,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歲且身體健康,應注意吸收中青年學者;學術委員會成員(包括正副主任)中本校學者不應超過三分之一;學術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應報送省教育廳備案,主任經全體學術委員會成員選舉產生,由依託高校聘任;基地主任不能兼任學術委員會主任。
3、學術委員每屆任期五年,每屆更換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學術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全體會議;委員如不能參加會議,可通過通訊的辦法將會議內容抄告,並聽取委員意見。
第十一條 重點研究基地研究人員實行“開放、流動、競爭、合作”的全員聘任制,由主任按“帶(給)課題和經費進基地、完成課題後出基地”的要求聘任,並簽定責任、權利、利益明確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契約,契約要明確聘任時間、專職或兼職崗位責任和義務、承擔的科研任務和要求、受聘期間的待遇及獎懲措施等。
第十二條 為保證重點研究基地骨幹隊伍的相對穩定和研究方向的長期發展,校內應有一定數量的專兼職研究人員,校內研究人員數與校外研究人員(客座研究人員)數應當保持或低於3:1的比例。
第十三條 建立重點研究基地工作簡報制度,每半年一期,必要時可加期。重點研究基地可根據自己的工作進展情況隨時報送,工作簡報的內容將列入檢查評估指標體系。簡報內容包括:
1、重大學術活動報告,如學術委員會會議紀要、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術會議紀要;
2、學校關於重點研究基地工作的重要決定,對於上級主管部門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
3、重大項目進展情況報告;
4、規章制度制定情況,包括經費管理、圖書資料管理、研究人員聘任與內部分配、外事工作及例會等規章制度;
5、其他有關工作情況報告。
第十四條 建立重點研究基地年報統計工作,並指定專人負責。基地年報統計表經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審核後,報送省教育廳。
第三章 申報與評審
第十五條 申報重點研究基地的高校,一般應為設有文科碩士點的省屬本科院校。
第十六條 申報重點研究基地應具備以下條件:
1、研究特色鮮明,優勢突出,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強,研究水平處於全省領先或國內前列;
2、擁有在全省處於領先地位的學科帶頭人或領軍人才;
3、有一支學科方向鮮明、團隊結構合理、團結協作、勇於創新的穩定的學術研究團隊,特別是中青年學術梯隊;
4、有科學的學科建設規劃;
5、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內部管理制度;
6、名稱應體現研究特色;
7、不存在違反學術規範與學術道德的行為;
8、重點研究基地所屬學科原則上應為碩士學位授權學科。
第十七條 重點研究基地的評定採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相結合的方式,經申報單位推薦、專家評審,省教育廳審核確定。
第十八條 申報中嚴禁弄虛作假、謊報數據,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入選資格。
第四章 項目成果管理
第十九條 重點研究基地要充分發揮學科優勢,瞄準學科前沿,增強創新意識和精品意識,積極圍繞甘肅省區域發展戰略開展科學研究,把承擔重大科研項目、產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當作基地建設的首要任務。
第二十條 重點研究基地成果須在顯要位置標註“甘肅省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研究成果”字樣,用英文出版的研究成果須按上述要求用英文標註。未標註成果,項目結題、基地評估不予認定。
第二十一條 重點研究基地應建立每半年一期的成果簡報制度,緊緊圍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開展專題研究,為政府決策提供有建設性和影響力的諮詢報告。每個建設周期,重點研究基地應向省教育廳報送2—3份咨政報告,省教育廳以《社科要報》形式轉報有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 重點研究基地應通過科學研究,培養高素質學科帶頭人和中青年學術骨幹。重點研究基地依託學校要在政策上加大引進國內外著名學者的力度,實現學科建設水平的大幅度提升。應通過吸收碩士、博士研究生參加課題研究,培養高級專門人才,保持科研隊伍的持續性和發展潛力。
第二十三條 重點研究基地依託學校的相關院系應積極支持重點研究基地自主舉辦以知識更新和為社會培養高級專門人才為主要內容的培訓班,並將其視為科研成果轉化的重要任務之一。
第二十四條 重點研究基地應把科研與新課程開發緊密結合起來,每個重點研究基地在建設期內至少開發一門以上的新課程,促進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學層面轉化,在更新教學內容和提高教學水平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二十五條 重點研究基地每兩年應主辦1次全國或國際性學術會議,研討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跟蹤國內國際學術前沿,發揮學術交流中心的作用。
第二十六條 學校每年應至少為重點研究基地人員提供1人次以上的出國訪問或到國內一流研究基地做訪問學者的名額,並至少接待2人次以上的訪問學者。
第二十七條 重點研究基地應制定基地內部學術報告制度,鼓勵研究人員面向依託學校作學術報告。
第二十八條 重點研究基地要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專兼職人員在重點研究基地完成的研究項目、成果(包括專著、論文、研究報告、軟體、數據等)均應署重點研究基地名稱,成果評獎、專利申請、成果轉讓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重點研究基地要加強學風和學術道德建設,嚴格執行國家學術道德管理辦法和學術不端行為處理意見。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三十條 重點研究基地建設經費按照“總體規劃,突出重點,分年實施,績效考評”的原則,由依託高校財務管理部門和科研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第三十一條 省教育廳設立專項經費支持重點研究基地建設,各高校每年給每個重點研究基地投入的經費不少於10萬元。同時,按省教育廳投入經費的1:1配套投入。
第三十二條 重點研究基地經費要按照“經費預算、合理投入、最佳化結構、支出審計”的原則,單獨建賬,專款專用,基地主任簽字後,在學校財務部門、科研管理部門的具體指導下支配和使用,不得用於與基地建設無關的開支。其中保證用於項目研究、圖書資料、學術會議的經費應不少於60%(科研課題經費占2/3;圖書資料經費和學術會議經費各占1/6)。
第三十三條 重點研究基地應通過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主動承擔各級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的委託研究項目,積極爭取國際合作研究項目和與港澳台地區的合作研究項目,積極開展諮詢服務,廣開研究課題和研究經費渠道。
第六章 保障條件
第三十四條 依託高校應為重點研究基地提供下列條件:
1、能充分滿足校內外專兼職研究人員研究工作必需的辦公和圖書資料用房(其中科研辦公用房不得少於150平方米,圖書資料用房不得少於60平方米);
2、能充分滿足科研工作必需的辦公設備、實驗室儀器設備及設施;
3、應支持重點研究基地主辦公開或內部發行的高水平學術刊物或電子期刊,建立學術成果發表園地。
第三十五條 重點研究基地要加強圖書資料、實驗儀器設備、網站建設,要統一管理、對外開放,並與相關學院積極合作,做到資源共享。
第三十六條 重點研究基地應建立與其名稱或研究方向相符的專業資料庫或資料庫,並制定有關管理辦法,指定專人負責數據錄入、系統維護和信息服務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重點研究基地應建立完備的科研檔案管理制度,並指定專人負責檔案管理工作。檔案管理的範圍包括:
1、科研人員檔案,如聘任契約書,出國學術交流材料等;
2、科研項目檔案,如立項通知書、委託研究契約書等;
3、科研成果檔案,如研究成果正本,獎勵證書等;
4、學術會議檔案,如會議通知,會議論文,會議紀要等;
5、科研經費檔案,如各項經費撥入和支出賬冊等;
6、工作報告檔案,包括各類工作報告,學術委員會會議紀要及決議文本,重點研究基地大事記等;
7、其他檔案。
第七章 檢查評估
第三十八條 重點研究基地建設計畫每五年為一個周期,在檢查和評估達標的基礎上進入新的建設周期。評估的同時受理新的重點研究基地的競爭申報。檢查評估採取高校自檢、申請評估和組織抽查評估相結合的方式:
1、高校自檢:在五年建設周期內,高校要組織對本校重點研究基地的年度檢查,及時總結經驗,發現並解決問題。各高校要將檢查結果,整改工作總結等上報省教育廳,省教育廳組織抽查。
2、申請評估:在建設周期的第五年,高校在自評達標的基礎上,向省教育廳提出“合格重點研究基地”和“優秀重點研究基地”評估申請,省教育廳組織評估。評估合格的重點研究基地自動進入新一輪重點研究基地建設計畫,評估優秀的重點研究基地將在經費、立項等方面予以傾斜。
第三十九條 重點研究基地評估的重點和主要內容:
1、評估重點:以評價科研質量和學術水平為重點,考察評估基地取得的標誌性學術成果和學術貢獻。
2、評估內容:重點研究基地全面達到5項建設標準的情況、依託高校在科研體制改革以及設施、經費、政策等方面支持重點研究基地建設的措施落實情況。
第四十條 重點研究基地評估採取通訊評審和專家組實地考察相結合的辦法綜合考評,評估合格和新增重點研究基地名單,由省教育廳公布。
第四十一條 重點研究基地檢查和評估中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視具體情況給予減少撥款、停止撥款、限期整改、取消資格等處理:
1、重點研究基地的辦公用房、資料用房、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網站建設等不達標;
2、依託高校支持重點研究基地的政策措施沒有落實;
3、無正當理由,未按建設計畫開展研究工作;
4、評估中有弄虛作假、謊報數據等現象;
5、研究成果違反學術規範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教育廳科學技術處負責解釋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