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教社科〔2006〕2號
詳情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的意見》,推進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事業的發展,加強和改進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簡稱教育部社科項目)管理,提高項目研究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育部社科項目管理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加強基礎研究,強化套用研究,鼓勵對策研究,支持傳統學科、新興學科和交叉學科,注重成果轉化,大力提高科研質量和創新能力。
第三條 教育部社科項目管理貫徹“科學、公正、高效”的原則。規範管理,擇優立項;集中徵集選題,集中申報,集中評審,集中公布結果;採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扶持青年社科研究工作者和邊遠、民族地區高等學校有特色的社科研究。
第四條 教育部社科項目實行分級管理。教育部負責制訂社科研究中長期規劃和課題指南;制訂項目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立項;布置項目中期檢查及驗收結項;負責重大項目的成果鑑定等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單位)負責組織所屬高等學校的項目申報、中期檢查、成果驗收推廣等工作。各高等學校負責制訂本校項目管理細則並進行日常管理;組織項目申報、跟蹤檢查和成果驗收;負責項目成果的宣傳、推廣和套用等工作。
第二章 項目類別與項目申報
第五條 教育部社科項目是教育部面向全國普通高等學校設立的各類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的總稱。主要包括:
1.重大課題攻關項目。指以課題組為依託,以解決國家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過程中具有前瞻性、戰略性、全局性的重大理論和實際問題,以及人文社會科學基礎學科領域重大問題為研究內容的項目。選題由教育部向全國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及實際套用部門徵集,面向全國高等學校招標。
2.基地重大項目。指為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設立的、圍繞基地學術發展方向進行研究的重大項目。選題由重點研究基地根據基地中長期規劃確定,並經基地學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教育部統一組織招投標。
3.一般項目。①規劃項目,含規劃基金項目、博士點基金項目、青年基金項目,經費由教育部資助;②專項任務項目,經費由申請者從校外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自籌。選題由申請人根據教育部社科研究中長期規劃和個人前期研究積累自行設計。鼓勵申請人從實際套用部門徵得選題並獲得經費資助。
第六條 設立教育部社科研究後期資助項目。後期資助項目指面向基礎理論研究設立的,已完成大部分研究工作並有階段性研究成果,預期能產生重要學術價值和社會影響的項目。後期資助項目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條 教育部社科項目申報工作由教育部統一布置。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徵集並確定重大課題攻關項目、基地重大項目(合稱重大項目)選題;第二季度發布各類項目的申報通知或招標公告,集中受理申報材料。
第八條 各高等學校根據統籌規劃、分層設計、有利於調動各方面積極性的原則,有針對性地組織申報。
1.申請人必須是高等學校的在編在崗教師,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獨立開展及組織科研工作的能力,身體健康,能作為項目實際主持者並擔負實質性研究工作。
2.申請人每次只能申報一個項目。重大項目、規劃基金項目和博士點基金項目申請者須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青年基金項目申請者應具有博士學位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年齡不超過35周歲;專項任務項目申請者須獲得校外實際套用部門的經費資助,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3.原則上應組成課題組申報。套用對策性研究課題,提倡吸收實際工作部門人員參加課題組。鼓勵根據實際需要吸納境外專家學者加入課題組開展合作研究。對於跨學科、跨學校、跨地區、跨系統組織優勢科研力量開展實質性合作研究的課題組予以優先資助。
4.申請人所在學校積極支持,承諾提供良好的研究條件。
5.已承擔國家級或省部級重大重點項目尚未結項者,不得申報教育部各類項目;已承擔國家級或教育部一般項目尚未結項者,不得申報教育部一般項目;已獲得立項的課題或其中的子課題,不得重複申報。
第三章 項目評審與立項
第九條 教育部對申報材料進行資格審查,視不同情況分別組織通訊評審或會議評審。
1.通訊評審實行匿名評審。評審專家對申報課題進行獨立評審,提出是否立項建議並簡要說明理由。
2.會議評審公開進行。專家評審組在經過充分評議後,進行無記名差額投票,獲三分之二以上多數票通過的申報課題方能立項。
對於涉及國家機密或需要緊急決策的國家特殊目標的課題,由教育部另行規定評審立項程式。
第十條 項目評審貫徹公平競爭、擇優資助的原則。項目評審的基本標準是:
1.課題具有重要的學術價值、理論意義或現實意義。鼓勵面向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理論和現實意義的課題,鼓勵理論聯繫實際、研究新情況、總結新經驗、回答新問題的理論探索課題。
2.課題具有學術前沿性,預期能產生具有創新性和社會影響的研究成果。鼓勵深入的基礎理論研究和有針對性的套用研究課題,鼓勵新興邊緣學科研究和跨學科的交叉綜合研究課題。
3.課題研究方向正確,內容充實,論證充分,擬突破的重點難點明確,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學、可行。
4.課題申請人及課題組成員對申報課題有一定的研究基礎;有相關研究成果和資料準備;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須具備的時間和條件。
5.申請經費及經費預算安排比較合理。
第十一條 建立和完善各項評審制度,嚴格評審紀律。
1.實行同行評審制度。不斷更新項目評審專家庫,通訊評審專家從專家庫隨機抽取;評審專家必須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熟悉被評項目所在學科專業領域。
2.實行評審迴避制度。評審專家組由5人以上的單數組成,應分別來自不同的單位(不含申報者所在學校),且不得是被評課題的課題組成員。
3.建立專家信譽保證制度。評審專家必須廉潔自律,評審期間不與課題申請人私下接觸,不接受申請人任何宴請或禮物,不泄露與評審有關的情況。項目評審結束後,教育部對評審情況進行評估,建立專家信譽度檔案。
第十二條 教育部在正式下達立項通知的同時,公布項目立項情況。在有關網站設立專欄,為批准立項者提供專家評審意見的查詢服務;對競標落選的重大課題攻關項目投標人反饋未獲立項的信息。
第四章 項目過程管理
第十三條 教育部社科項目實行項目契約制管理和項目責任人負責制。
1.重大課題攻關項目在正式批准前,教育部與中標人和依託學校簽訂項目契約和研究任務書,明確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基地重大項目、一般項目經批准立項後,申請人填報的項目申請評審書即為雙方的項目契約。項目契約是進行項目管理的依據,有關各方應嚴格履行契約規定。
2.項目申請人即項目責任人,一個項目只能確立一個項目責任人。項目責任人依照契約規定,在批准的計畫任務和預算範圍內享有充分的自主權;負責項目總體研究計畫的實施,推動課題組成員間的協作研究。
第十四條 為保證研究質量,教育部社科項目實行中期檢查制度。
1.中期檢查由教育部統一布置。一般在每年第二季度下發項目中期檢查通知;中期檢查的結果,作為後續撥款的依據。
2.中期檢查內容主要包括:項目是否按計畫開展;研究進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階段性研究成果等。原則上至少須有1篇項目責任人作為第一署名人正式發表的論文,並標明“教育部社科研究基金X X項目”宇樣,否則中檢不予通過。
3.教育部在每年第四季度公布中期檢查結果。對於沒有進行實質性研究的項目、無故不接受中期檢查或中期檢查不合格的項目,進行通報批評並停撥後續經費。
第十五條 教育部社科項目經批准後不得隨意更改研究計畫,確需變更時要履行報批手續,項目依託學校在審查變更申請時應嚴格把關。
1.項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為3年,特殊情況可申請延期1―2年,但須經依託學校同意並報教育部批准備案。
2.變更項目責任人或依託學校,須經原項目責任人和依託學校提出申請,報教育部批准。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做撤項處理:
1.項目實施情況表明,責任人不具備按原計畫完成研究任務的條件和能力;
2.未經批准擅自變更責任人或研究課題;
3.在規定的項目周期內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務者。
凡被撤銷的項目,由依託學校追回已撥經費或其剩餘部分,用於本校自選課題立項;項目責任人3年內不得申報項目。
第十七條 教育部社科項目應嚴格遵守下列各項保密規定:
1.涉及保密內容的項目,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2.項目研究活動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數據、內部檔案資料僅限於課題內部使用,不得公開。
3.項目研究活動中有關涉密和敏感問題的專項調查、學術會議和其它學術活動必須經主管部門審批。
4.涉及保密內容的研究成果要注意保管,使用去向要登記備案;報送有關部門要通過機要渠道。涉密信息不得上網,不得通過網際網路傳送。
第五章 項目經費與使用
第十八條 教育部社科研究項目根據經費來源分為教育部資助項目和自籌經費項目。教育部資助項目包括重大課題攻關項目、基地重大項目、博士點基金項目、青年基金項目和規劃基金項目;自籌經費項目主要指從校外有關部門獲得經費資助的專項任務項目。鼓勵項目依託學校或其它部門提供項目配套經費。
第十九條 項目經費實行“一次核定,分期撥款”的辦法。由教育部資助的項目經費分期下撥項目依託學校,第一次撥款與立項通知同時下達,後續撥款視項目研究的進展情況確定。未通過中期檢查的項目,不予撥付二期經費;未通過驗收結項的項目,不予撥付剩餘經費。
第二十條 項目經費專款專用,不得用於與項目研究無關的開支。項目責任人按項目契約所列的各項經費支出範圍,在依託學校財務部門的具體指導下支配和使用項目經費;依託學校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經費開支範圍包括:
1.圖書資料費:指購買圖書、翻拍、翻譯資料以及列印、複印、謄錄、製圖等費用。
2.數據採集費:指圍繞項目研究而開展數據跟蹤採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費用。
3.調研差旅費:指為完成項目研究而進行的國內調研活動、參加相關學術會議的交通費、食宿費、通訊費及其它費用。確需赴國外境外調研者,須經依託學校審核同意並報教育部備案。
4.設備購置和使用費:指購買和使用收集資料、採集分析數據所需器材的費用。設備使用費包括資料錄入費、資料查詢費、上網費和軟體費等。
5.會議費:指圍繞項目研究舉行的項目開題、專題研討、成果鑑定等小型會議費用。
6.諮詢費:指為開展項目研究而進行的問卷調查、統計分析、專家諮詢等支出的費用。
7.勞務費:指直接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貼,以及非課題組成員、科研輔助人員的勞務支出等。
8.印刷費:指列印、謄寫調查問卷材料、調研報告和研究成果的費用。
9.管理費:指項目依託學校提取的用於管理項目的費用。一般項目的管理費每項不超過2000元,重大重點項目每項不超過3000元。嚴禁超額提取和重複提取。
10.其它:與項目研究直接相關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一條 教育部資助的項目經費一律納入依託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參與項目經費的日常管理。
1.項目責任人要合理編制項目經費預算,嚴格執行項目契約的經費預算方案,保證將項目經費用於科研本身。項目結題後要及時辦理結賬手續。
2.依託學校對項目經費開支行使監督權,做到手續完備、賬目清楚、內容真實、核算準確、監督措施有力,確保項目經費的合理、有效使用。年終由依託學校財務部門按年度編制項目經費決算報告,上報教育部。
3.用項目經費購置的圖書、設備等屬於國有資產,其使用權和經營權一般歸項目依託學校,其中固定資產必須納入依託學校的固定資產賬戶進行核算與管理。資產處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六章 項目驗收與成果轉化
第二十二條 教育部社科項目完成後,均需進行驗收和結項,履行必要的結項手續。
1.一般項目最終成果鑑定工作由依託學校組織,鑑定專家主要由校外同行專家組成;成果鑑定合格者方可申請結項,並提交由鑑定專家簽名的鑑定證明材料報教育部備案。
2.重大項目最終成果鑑定工作由教育部組織,項目責任人可選擇通訊鑑定或會議鑑定方式進行。通過鑑定後,須按教育部提供的帶統一標識的封面和規格出版。
3.申請結項須填寫《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X X項目終結報告書》,提供最終成果鑑定證明及成果原件、成果摘要報告(含電子版),經依託學校和申報單位審核同意後,在每年第二季度由申報單位匯總後集中向教育部報送。
4.教育部對通過驗收、確認可以結項者,頒髮結項證明或鑑定證明,撥付項目經費的其餘部分,並將驗收結項情況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條 建立科學合理的項目成果評價體系,注重成果質量,注重實際價值。
1.最終成果形式可以是論文、專著、諮詢報告、軟體、資料庫、專利等;除學術成果本身外,項目責任人及課題組成員結合項目研究進行的課程建設、教材編寫、學術報告、諮詢服務及其實際效果和社會影響等,一併納入驗收範圍綜合考慮。
2.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是:項目責任人按項目契約和任務計畫書完成了研究任務;最終成果與立項時批准的“最終成果形式”相符,不存在署名及智慧財產權等方面的爭議;經費開支合理合法。最終成果須在顯著位置標明“教育部社科研究X X基金項目”字樣,否則驗收時不予承認。諮詢報告類成果須有採納單位的證明材料,並詳細註明採納內容和實際價值。
3.項目驗收分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一般項目中的優秀項目由依託學校推薦報送,教育部對學校推薦的優秀成果進行複審。教育部每年對一般項目組織抽查。重大項目由鑑定專家在打分和投票基礎上確定成果等級。
第二十四條 建立項目成果獎懲制度。對成果驗收為優秀的項目,予以通報表揚並作為項目責任人下次申請項目的重要參考;對成果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一律做撤項處理,項目責任人3年內不得申報教育部社科項目。
第二十五條 強化成果轉化意識,拓展成果轉化渠道,充分發揮教育部社科項目成果的社會效益。
1.各類項目結項時,須同時報送3―5千字的成果摘要報告,簡述本課題學術價值、創新內容、社會影響等情況,經依託學校審核後報教育部。教育部除擇優選報有關部門外,還可向有關媒體推薦刊登,或結集出版。
2.鼓勵項目成果向課程、教材、教學轉化,為培養優秀人才服務;向決策諮詢轉化,為政府和企業科學決策服務;向社會轉化,為提高全民族人文素質服務;向文化產品轉化,為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服務。
3.項目責任人應注意收集本課題的引用、轉載、採用、獲獎或進入教材、產生效益的情況,由依託學校擇優上報教育部。對那些通過一個項目形成一個創新領域、一支創新團隊、產生重大影響的項目,要認真總結和推廣其成功經驗。
4.建立教育部社科項目成果庫和學術精品庫。所有驗收合格並正式出版、發表的項目成果轉入成果庫集中保存、展閱。對其中優秀的作品以“學術精品”的形式統一出版和展示。成果庫分設實物展示庫和電子文本庫,面向高等學校和社會開放。
5.申報單位和各高等學校應採取積極措施,支持和資助項目優秀成果的出版,積極做好項目成果的宣傳、推廣和套用工作。有重要套用價值的研究報告、諮詢報告、調研報告,在提交有關部門的同時須報送教育部。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是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管理的一般性規則,各類項目可根據需要據此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並構成本辦法的有機組成部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1996年印發的《國家教育委員會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