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管理辦法

2014年11月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科學技術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發改高技〔2014〕2545號印發《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項目決策、建設管理、運行管理、附則5章29條,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國家發展改革委等4部門
  • 文號:發改高技〔2014〕2545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成文時期:2014年11月5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1月5日
檔案通知,管理辦法,附屬檔案,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附屬檔案3,

檔案通知

關於印發實施《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改高技〔2014〕2545號
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總裝備部、總後勤部:
根據國務院有關部署,為落實《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中長期規劃(2012—2030年)》(國發〔2013〕8號),加強和完善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管理,我們研究制定了《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屬檔案: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科學技術部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2014年11月5日

管理辦法

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完善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管理,更大程度地發揮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的科學效益和社會效益,提高創新驅動發展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中長期規劃(2012—2030 年)》、《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以下簡稱“設施”),是指為提升探索未知世界、發現自然規律、實現科技變革的能力,由國家統籌布局,依託高水平創新主體建設,面向社會開放共享的大型複雜科學研究裝置或系統,是長期為高水平研究活動提供服務、具有較大國際影響力的國家公共設施。
第三條 設施建設管理堅持“科學決策、明確權責、協同管理、開放共享”的原則。
國家發展改革委是設施建設管理的牽頭部門,與財政部、科技部、自然科學基金委等部門各司其職,負責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和退役,以及依託設施開展的科研工作。
國家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中央管理企業等是設施建設管理的主管單位(以下簡稱“主管單位”),負責組織本部門、本地區或本企業所屬單位設施項目的申報、協調等工作,制定設施管理的有關具體政策和細則,協調落實設施建設和運行所需條件。
第四條 高校、科研院所或企業可作為設施建設管理的依託單位,負責設施項目申報、建設和運行管理的具體任務,落實相應的保障條件。
第五條 設施建設和運行全過程的資金籌措堅持多渠道、多元化原則,經費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章 項目決策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科技部、財政部、自然科學基金委等有關部門編制設施建設規劃,報國務院審批,並根據形勢發展適時對規劃內容進行調整。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設施建設規劃,按照“成熟一項、啟動一項”的原則,組織設施建設項目的審理。設施主要由國家投資建設,地方政府、主管單位、依託單位應提供配套經費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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