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歷程
2023年7月24日-8月22日,北京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在北京市政府入口網站("首都之窗")和北京市科委入口網站對《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經統計,徵求意見期間共收到社會各界意見建議一百餘條,主要集中在增強企業創新主體地位、營造創新生態、推進京津冀協同創新、加強國際開放合作、完善盡職免責容錯免責等方面。
2023年9月20日,北京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一審。條例草案圍繞“建設什麼樣的國際科技創新中心、怎樣建設國際科技創新中心”這一主題,為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搭起了制度的“四梁八柱”。條例草案共八章86條,突出首都特色,在體制機制、規劃布局、政策規範、先行先試政策推廣等方面全面固化成功經驗。
2023年11月22日,北京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了《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
2023年12月13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面意見,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
2023年12月26日,北京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聽取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情況報告。草案對標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完善“三城一區”功能定位,同時增加培養科技創新後備人才的內容。草案共七章76條,包括總則、戰略規劃與建設布局、創新主體與創新活動、創新人才、創新生態、國際開放合作、附則,旨在加快形成創新要素集聚、創新主體活躍、創新活動密集、創新生態優良、引領科技創新和產業變革的世界主要科學中心和創新高地。
2024年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高票表決通過《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自2024年3月1日施行。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落實首都城市戰略定位,推進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加快形成創新要素集聚、創新主體活躍、創新活動密集、創新生態優良、引領科技創新和產業變革的世界主要科學中心和創新高地,為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建設科技強國提供戰略支撐,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創新在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堅持服務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服從國家重大戰略需要,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
第三條 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應當構建高效、協同、開放的創新體系,堅持教育、科技、人才一體部署、一體推進,協同推進科技創新與制度創新;發揮新型舉國體制優勢,堅持政府、市場、社會有機結合,最佳化創新資源配置,促進政產學研用深度融合,提升科技創新體系的整體效能。
第四條 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應當發揮人才第一資源作用,堅持人才引領發展的戰略地位,建立符合科技創新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的人才發展體制機制,以國際化視野和標準培養、引進、使用、服務創新人才,營造尊重人才、愛護人才、公正平等、競爭擇優的人才發展環境,建設高水平人才高地,讓人才發揮最大效能。
第五條 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應當充分發揮各類創新主體的作用,依法保障創新主體平等獲取創新資源,公平參與市場競爭,自主開展創新活動。
第六條 本市建立完善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領導體制,統籌制定相關規劃和政策;按照國家總體部署和要求,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單位,完善中央在京科技創新資源參與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制度措施;促進部市區三級聯動,研究調度重大事項,推進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政策措施和重點工作任務的落實。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保障政策,把科技作為財政支出的重點領域;深化科技體制改革,開展科技領域制度創新,釋放科技創新活力;協調解決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重大問題,整合科技創新資源。
第八條 市科學技術部門牽頭推進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相關工作,組織擬訂相關工作方案及年度計畫,開展績效考核、監督落實等工作。
市發展改革、教育、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才工作、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民政、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地方金融監管、智慧財產權、統計、農業農村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九條 本市加強國際科技創新開放合作,拓展合作路徑,完善合作機制,構建開放、便利、公平的合作環境,主動融入全球科技創新網路。
第十條 本市推動京津冀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和京津冀協同創新共同體建設,探索區域創新合作模式,構建區域創新合作網路,強化京津冀協同創新和產業協作;加強與國內其他地區的科技交流合作,推動創新人才交流、創新資源流動和科技項目合作。
第十一條 本市弘揚追求真理、崇尚創新、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弘揚科學家精神、企業家精神、工匠精神,營造敢為人先、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創新創業文化氛圍。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對在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中做出重大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和表彰。
鼓勵國內外組織或者個人在京依法發起設立科學技術獎項。
第二章 戰略規劃與建設布局
第十三條 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以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中關村科學城、懷柔科學城、未來科學城、創新型產業集群示範區為主要平台,堅持與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和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數字經濟標桿城市建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京津冀協同發展相互促進、聯動發展。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規劃,明確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空間布局、階段目標、重大任務、工作措施。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規劃,明確本行政區域的具體任務和措施。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中關村科學城、懷柔科學城、未來科學城、創新型產業集群示範區應當根據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規劃,編制相關發展建設規劃。
第十五條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推進先行先試改革,加快建設世界領先的科技園區,在前沿技術創新、高精尖產業發展方面走在前列。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統籌發展機制,明確各園區重點發展方向和功能布局,引導創新資源和創新主體合理分布、有序流動,推動空間範圍動態調整,促進園區高端化、特色化、協同化發展。
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相關園區管理體制機制,完善園區發展支持措施,提升園區專業化、市場化運營和服務水平。
第十六條 中關村科學城集聚全球高端創新要素,提升基礎研究和戰略前沿高技術研發能力,建設原始創新策源地和自主創新主陣地。
懷柔科學城建設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集群,構建與科學方向相適應的產業體系,建設與國家戰略需要相匹配的原始創新承載區。
未來科學城集成中央企業在京科技創新資源,建設重大共性技術研發創新平台,建設技術創新高地、協同創新先行區和創新創業示範城。
創新型產業集群示範區發揮產業基礎優勢,實現中關村科學城、懷柔科學城、未來科學城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建設高精尖產業集聚地和科技成果轉化示範區。
市人民政府應當健全中關村科學城、懷柔科學城、未來科學城、創新型產業集群示範區的統籌聯動和融合發展機制。
第十七條 支持和服務保障北京懷柔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建設,以懷柔科學城為集中承載地布局重大科技基礎設施、交叉研究平台和科教基礎設施,實施國際國內開放合作計畫或者科技項目,匯聚國內外戰略科學家、頂尖研究團隊和科研機構,推動重要學科領域實現原創性突破;構建與基礎研究相適應的科技服務生態體系,促進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成果產業化發展。
第十八條 支持和服務保障在京國家實驗室、全國重點實驗室建設,布局北京市重點實驗室,構建以國家實驗室、全國重點實驗室、北京市重點實驗室等為骨幹的實驗室體系。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規劃部署基礎研究,發揮基礎研究對科技創新的源頭供給和引領作用,推動自由探索與目標導向有機結合,系統布局基礎研究重點領域,推進戰略導向的體系化基礎研究、前沿導向的探索性基礎研究、市場導向的套用性基礎研究。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創新鏈、產業鏈、供應鏈核心技術需求,規劃部署關鍵核心技術攻關任務。
第二十條 本市促進基礎研究、套用研究、成果轉化融通發展。根據高質量發展需求,制定高精尖產業發展規劃,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發展,培育具有全球競爭力的高精尖產業集群。推動農業科技創新,加快建設農業科技創新示範區,支持創建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建設農業中關村。
第二十一條 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統籌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需要,合理規劃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用地,保障科技創新和高精尖產業發展用地需求。
本市建立彈性年期出讓制、土地租金年租制,合理控制高精尖產業用地成本;建立建築用途轉換、土地用途兼容機制,推進產業用地功能混合利用;支持依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發展科技創新產業。
第三章 創新主體與創新活動
第二十二條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應當最佳化學科專業布局,推進基礎學科、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建設,強化有組織科研;最佳化科研項目管理流程,完善科研經費管理機制,改革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提升科學技術源頭供給能力。
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科學技術、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支持世界一流大學和優勢學科、國際一流科研機構建設,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完善前沿技術領域學科布局,建立產教融合創新平台,促進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融通創新,構建前沿技術領域人才培養體系。
市人民政府及其科學技術、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應當擴大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在經費使用、編制使用、崗位設定、績效考核、薪酬分配、職稱評定、人員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權。
第二十三條 本市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完善企業科技創新服務體系,建立科技企業梯次培育機制,支持企業設立內部科研機構、加大研發投入、參與科技創新決策諮詢、提出科技創新需求、牽頭組織科技計畫項目、提高科技成果轉化能力。
支持科技領軍企業開展行業共性技術研發,聯合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及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等組建創新聯合體,開展關鍵核心技術、基礎前沿技術等聯合攻關,帶動產業創新能力提升。支持中小企業向專精特新發展。支持民營企業參與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重大創新平台建設,承擔科技計畫項目。
市科學技術、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等部門應當推動大企業向中小企業開放創新資源,落實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研發費用資助、科技創新券等支持政策。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健全鼓勵國有企業研發的考核制度,探索國有企業研發準備金制度。
第二十四條 北京市重點實驗室應當創新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開展基礎前沿技術、共性關鍵技術、前沿交叉技術研究,集聚和培養優秀創新人才。
第二十五條 新型研發機構應當聚焦重大問題和關鍵技術,開展基礎前沿技術研究、共性關鍵技術研究、重大任務攻關,與國家實驗室、國家科研機構、高水平研究型大學、科技領軍企業開展協同創新。
新型研發機構擁有科研決策自主權,在運行管理、人員聘用、資金投入、經費使用、智慧財產權激勵等方面可以採取靈活有效的體制機制,可以接受社會捐贈、資助,拓寬經費來源渠道。
市科學技術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支持建設世界一流新型研發機構,按照新型研發機構的功能定位、研究領域、發展階段,實施分類管理和差異化績效評價。
第二十六條 科技服務機構應當遵守行業規範,強化誠信管理,最佳化服務流程和服務環境,在科技成果篩選、市場化評估、融資服務、成果推介等方面發揮作用。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科技服務業支持政策,推動專業化科技服務平台建設,健全科技服務質量監督機制,支持科技服務機構創新服務業態、服務模式,促進科技服務業發展。
第二十七條 鼓勵科技類學會、行業協會、產業聯盟等組織開展學術交流、科技諮詢、科學技術普及、標準制定、平台搭建等活動。
科技類學會、行業協會、產業聯盟等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完善行業規範;加強對會員的服務和指導,反映會員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基礎研究的財政支持力度,完善基礎研究的穩定支持機制,建立穩定性經費與競爭性經費相結合的投入機制,健全基礎研究多元化投入機制,逐步提高基礎研究經費占全社會研發經費比重。
企業投入基礎研究,企業出資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用於基礎研究,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基金等方式投入基礎研究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九條 市自然科學基金應當按照巨觀引導、自主申請、平等競爭、同行評審、擇優支持的原則確定資助項目,支持基礎研究和創新人才培養,探索專家推薦制、首席科學家負責制、定向委託制等項目遴選方式,提升自然科學基金的資助效能。
市自然科學基金可以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區人民政府、企業、行業協會等設立聯合基金。
第三十條 本市建立統籌資源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的機制,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急需的重大科技攻關項目,可以創新項目管理方式、布局多條技術路線,組織應急攻關。
第三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完善政府、社會組織、企業、投融資機構等共同參與的科技成果多元評價體系,以科技創新質量、貢獻、績效為導向,對基礎研究成果、套用研究成果、技術開發和產業化成果實行分類評價。
第三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教育、人才工作、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健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組織協調和政策協同機制,加強技術轉移機構和技術轉移人才隊伍建設,完善職務科技成果資產在國有資產管理中單列管理等制度,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效率。
支持創新主體建設概念驗證中心、中試基地,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概念驗證、投產前試驗、中試生產、工程化等服務。
第三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建立重大科技項目與標準化工作聯動機制,及時將先進適用科技成果融入標準;鼓勵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社會組織參與制定重大技術創新產品和服務標準,參與國際標準制定和國際標準化活動。
第三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包容審慎原則創新監管機制,支持創新主體在可控範圍內開展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新模式套用試驗。
市科學技術部門組織開展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認定,支持新產品首次進入市場,推廣新模式套用。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認定管理,支持和促進首台(套)示範套用。
本市採用政府首購、訂購以及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促進新產品、新服務的套用。市財政、科學技術部門應當建立合理的首購、訂購風險分擔與激勵機制,支持企業開展新產品、新服務研發活動。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套用場景建設統籌協調機制,加強套用場景布局,定期發布套用場景建設需求清單,向社會徵集套用場景解決方案,為技術創新套用提供場景條件。
第三十六條 市科學技術等有關部門應當制定促進技術市場發展的政策措施,完善技術交易服務體系,建立技術交易規範,促進科技成果套用與推廣。
第三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科技創業的政策措施,支持創辦科技企業。
市科學技術、教育等部門應當對科技企業孵化器實施分類指導、運行評估和動態管理,支持其市場化、專業化、國際化發展;支持大學科技園組建高水平運營團隊,建設專業服務平台,加強科技企業孵化培育,提供創業輔導服務。
第四章 創新人才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和人才工作、教育、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制定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人才支撐保障措施,培養、引進、使用、服務創新人才,建設多層次創新人才梯隊。
第三十九條 高等學校應當加強基礎學科人才培養,最佳化教育資源配置;依託科技計畫項目、科技創新基地培養創新人才,促進基礎學科教學和科學研究有機結合。
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聯合培養創新人才。鼓勵高水平研究型大學與新型研發機構聯合培養研究生。
第四十條 本市完善創新人才引進政策,加大對急需緊缺創新人才的引進力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學技術等部門根據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需要,制定並適時調整急需緊缺創新人才目錄。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按照規定設定特設崗位,聘用急需緊缺創新人才,特設崗位不受崗位總量和結構比例限制。
第四十一條 本市實行科技人員分類評價制度,健全以創新價值、能力、貢獻為導向的人才評價體系;完善專業技術職稱評審體系,根據需要設立、調整職稱專業類別,推行代表性成果職稱評審制度,賦予具備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中高級職稱評審許可權。
全國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科技領軍企業等單位可以按照規定推薦技術負責人破格申報相應層級職稱。
第四十二條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應當建立體現知識、技術等創新要素價值的收益分配機制;對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可以實行年薪制、協定工資制、項目工資,所需支出不受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限制;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和報酬,允許其享受科技成果入股後的股權和分紅激勵。
國有企業可以按照規定對重要技術人員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
第四十三條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可以按照規定到企業兼職、掛職,參與項目合作,或者離崗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依法取得報酬。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根據需要設定流動崗位,聘請有創新實踐經驗的創新人才擔任兼職研究人員或者兼職教師。
第四十四條 本市依託國家實驗室、全國重點實驗室、國家科研機構、新型研發機構、高水平研究型大學、科技領軍企業培養引進戰略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卓越工程師及其創新團隊。
本市建立戰略科學家負責制,賦予科技領軍人才充分的人財物支配權和技術路線決定權。
第四十五條 市人才工作部門應當會同科學技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建立青年科技人才長期穩定支持和接力培養機制,提高其參與或者主持科技項目的比例,支持其開展國際科技交流合作。
第四十六條 市人才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完善相關政策,支持科技項目經理人、園區運營管理人才、創業孵化人才、智慧財產權人才、技術轉移轉化人才和法律服務人才等科技服務人才的培養和引進。
第四十七條 市、區人才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公積金、衛生健康、醫療保障、教育、公安等部門應當為創新人才提供住房、醫療、子女就學、社保、公積金、工作居住證等方面的便利服務,完善創新人才引進落戶政策。
第五章 創新生態
第四十八條 本市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依託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和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持續探索激勵創新的先行先試政策,建立科技創新容錯機制,激發和保護各類創新主體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的積極性。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性資金投入,統籌科技創新全過程,保持財政用於科學技術經費的增長幅度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本市加強與中央財政科學技術經費投入聯動,在國家科技計畫、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運行等方面開展央地合作。
第五十條 市科學技術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科技項目綜合管理平台,對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加強統籌管理;合理設定科技項目申報條件,不得將職稱、論文、獎項等作為申報的限制性條件。
市科學技術、財政等部門應當健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經費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經費包乾制、預算加負面清單等方式,擴大經費管理使用自主權,完善經費跨境使用和管理機制。
對市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市財政部門、審計機關以及項目管理部門、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創新經費管理和審計監督方式,避免重複性檢查和評估。
第五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設立科技領域政府投資基金,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原始創新、科技成果轉化、高精尖產業。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合理設定政府資金出資比例,完善政府資金監督考核和退出機制。
第五十二條 支持創業投資機構集聚發展,鼓勵各類資本和投資機構開展創業投資,培育壯大天使投資人群體,引導商業保險資金等長期資本參與創業投資。
創新國有資本參與創業投資的管理制度,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國有創業投資資本的進入和退出機制。
第五十三條 支持商業銀行設立科技金融專營組織機構,建立風險控制和激勵考核體系;開展股權質押貸款、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等科技信貸;在風險可控前提下探索認股權貸款等股債聯動業務;探索提高科技企業併購貸款占併購交易價款比例、擴大併購貸款用途、豐富承貸主體,擴大對創新人才的信貸支持範圍。
支持保險機構開展服務科技企業的保險業務,開發符合科技企業特點的科技保險產品。
第五十四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在境內外多層次資本市場開展上市掛牌、發行債券、併購重組、再融資等活動。
市地方金融監管、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為科技企業上市融資提供諮詢指導和協調服務。支持北京股權交易中心專精特新專板建設,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轉板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
第五十五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建設或者購置的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大型科學儀器設備,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開放共享。相關管理單位應當完善管理制度,向社會公布服務方式、服務內容、服務流程、收費標準等信息。
第五十六條 本市建立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網路服務平台,為創新主體提供科技成果、資金、政策等信息服務。
第五十七條 本市加強公共數據開放共享工作,完善公共數據多元主體開發利用機制;加強數字領域國際合作,建立健全數據跨境傳輸監管與服務機制。
第五十八條 本市建立科技戰略決策諮詢和科學技術預測評估制度。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科技規劃、重大政策,確定重大科技項目,應當充分聽取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社會組織、科技智庫的意見。
第五十九條 本市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完善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機制,全面、嚴格、快捷、平等保護智慧財產權。
第六十條 市科學技術、教育、衛生健康、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加強科研誠信建設,依法將科研信用情況納入科研誠信信息系統,完善科研失信行為的預防、調查、處理機制,對存在科研失信行為的創新主體,在科技項目申報、政府採購、財政資金支持、融資授信、獎勵表彰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衛生機構等單位應當履行科研誠信建設主體責任,將科研誠信工作納入常態化管理,健全單位內部科研誠信管理制度,明確單位人員遵守科研誠信要求及責任追究辦法。
第六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衛生健康、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健全科技倫理工作協調機制,完善科技倫理管理制度。
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衛生機構等單位應當履行科技倫理管理主體責任,加強科技倫理制度建設、科技倫理審查、違規行為查處、風險監測預警等工作。從事生命科學、醫學、人工智慧等科技活動的單位,研究內容涉及科技倫理敏感領域的,應當設立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
第六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基礎設施和能力建設,傳播科學知識、展示科技成就,樹立熱愛科學、崇尚科學的社會風尚,提高全民科學素質;堅持創新人才培養與基礎教育相結合,支持開展科技實踐活動,培養科技創新後備人才。
鼓勵各類創新主體參與科學技術普及活動,開展科普作品創作、產品研發及推廣運用。
第六十三條 市統計、科學技術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統計監測,完善科技創新數據採集、發布和服務決策參考的工作機制。
第六十四條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應當完善本單位科技創新盡職免責制度,明確相關負責人的合理注意義務和監督管理職責的具體要求。
第六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建立科技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工作機制,加強科技安全治理,強化重點產業供應鏈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障,防範和化解科技領域重大風險。
從事科技創新活動應當遵守國家安全有關規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六章 國際開放合作
第六十六條 本市發揮國際交往中心功能建設資源優勢,加強與國際組織、外國地方政府的科技交流合作。
第六十七條 支持中關村論壇發揮全球科技創新交流合作國家級平台作用,共議前沿科技和未來產業發展趨勢,共商創新規則和科技治理,共享創新思想和發展理念,開展國際科技交流和成果展示、發布、交易活動。
第六十八條 本市推動建設具有國際影響力的科技文獻和數據共享平台,支持在京創辦科技類國際學術期刊,促進國際科研學術資源開放共享。
第六十九條 支持組織和個人開展國際科技交流合作,發起或者參與國際大科學計畫和大科學工程;進行海外研發布局,設立研發機構、聯合實驗室、科技園區或者孵化平台。
本市有關部門應當為組織和個人開展國際科技交流合作提供及時便利的出入境服務。
第七十條 支持設立外資研發中心,鼓勵其承擔科技研發、國際科技合作、重點套用場景示範等項目,與新型研發機構、科技領軍企業等創新主體合作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發起或者參與設立創新基金、成果轉化基金。
第七十一條 支持國際科技組織在京設立代表機構。支持組織和個人在京發起設立國際科技組織或者與科技創新相關的國際產業與標準組織,建設國際科技組織總部集聚區。
支持科學技術社會團體吸收外籍創新人才為會員,支持外籍創新人才按照規定在科學技術社會團體中任職。
第七十二條 本市完善海外科技人才服務政策,提供簽證、工作許可、居留許可等方面的便利服務;實行在華永久居留積分評估制度,吸引優秀外籍創新人才創新創業。
本市探索海外高層次人才職稱直接認定製度,推動職業資格互認。外籍創新人才可以按照規定擔任本市重大科研項目主持人或者首席科學家。
第七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建設高品質人才社區,最佳化重點區域國際學校、國際醫院、國際人才公寓規劃布局,提升語言、教育、醫療等公共配套服務水平。
第七十四條 本市加強與海關等國家有關部門在京機構的合作協調,提出改革創新舉措,提升科研物資通關便利化水平;建設以研發創新為特色的綜合保稅區,推動保稅研發設計等產業在區內集聚發展。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具體政策措施。
第七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共七章七十六條,分為總則、戰略規劃與建設布局、創新主體與創新活動、創新人才、創新生態、國際開放合作、附則七個部分。條例是北京建設國際科技創新中心的“基本法、框架法、促進法”,立足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資源優勢、建設目標、存在問題,進行制度規範構建,明確了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四梁八柱”。條例的制定有利於構建並不斷完善以條例為統領、以專項法規為支撐、以相關規範性檔案為重要組成部分的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法制保障體系,發揮法制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為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提供系統的、持續的法制保障。
立法背景和重要意義
制定條例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習近平總書記親自提出、親自謀劃、親自推動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2014年,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北京並發表重要講話,明確了北京“四個中心”的城市戰略定位。2022年,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統籌推進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區域科技創新中心建設。2022年10月和2023年2月,習近平總書記就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兩次作出重要批示;2023年5月,在深入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座談會上指出:“要加快建設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和高水平人才高地,著力打造我國自主創新的重要源頭和原始創新的主要策源地”。
制定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將黨中央決策部署和國家重大戰略要求,以立法形式明確為全市人民一體遵循的目標、原則和制度規範,體現了北京的政治自覺、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也將凝聚更廣泛的社會共識,統籌全社會創新資源,形成加快建設國際科技創新中心的強大合力。
制定條例是落實首都城市戰略定位,推進“四個中心”功能建設和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建設國際科技創新中心是“四個中心”功能建設的重要內容,是“五子聯動”支撐首都高質量發展的“第一子”。北京市委堅持系統謀劃、整體推進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檔案。北京市第十三次黨代會提出,加快形成國際科技創新中心,著眼更好服務創新驅動發展等重大國家戰略,努力建設成為世界主要科學中心和創新高地。
制定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將市委加快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頂層設計,轉化為建設目標、建設原則、規劃布局、體制機制改革、創新活動支持、創新生態建設等具體要求和法定內容,將改革決策與立法決策更好結合,以立法引領推動保障規範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有利於更好服務“四個中心”功能建設,支撐首都高質量發展。
制定條例是固化改革經驗、解決突出問題、構建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法制保障體系的現實需要。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是一項全局性的系統工程,主體多、層級多、領域多、環節多,需要構建符合科技創新規律和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形成規律的創新治理體系和法制保障體系,以法治提升政府行政效能、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支撐構建具有全球競爭力的開放創新生態。
近年來,圍繞創新發展和科技領域改革需求,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制定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數字經濟促進條例、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推進京津冀協同創新共同體建設決定等一系列地方性法規;市政府和有關部門出台了系列政策檔案。但這些法規和政策檔案,大都針對特定領域、特定區域或者科技創新的特定環節,對構建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法制保障體系而言,北京市需要一部統領性、基礎性的地方性法規。
制定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明確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四梁八柱”,有利於構建並不斷完善以條例為統領、以專項法規為支撐、以相關規範性檔案為重要組成部分的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法制保障體系,發揮法制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為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提供系統的、持續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