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等學校高精尖創新中心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北京高等學校高精尖創新中心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是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制定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高等學校高精尖創新中心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
通知,全文,

通知

京教研〔2022〕13號
各有關高校:
  現將《北京高等學校高精尖創新中心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22年9月16日 

全文

北京高等學校高精尖創新中心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北京高等學校高精尖創新中心(以下簡稱“高精尖中心”或“中心”)建設,根據《北京市“十四五”時期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規劃》《關於統籌推進北京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和《新一期北京高校高精尖創新中心建設工作方案》等檔案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高精尖中心的申報、組建、運行、評價等管理行為。本辦法所稱高精尖中心,是指由北京市政府主導、依託北京地區高校、多創新主體參與、相對獨立實體運行的重大科技創新平台。
  第三條 高精尖中心建設是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心建設的目標是聚焦服務國家重大戰略需求,適應科學範式和創新範式調整變革要求,全面融入首都經濟社會發展主戰場,加快推動基礎理論研究到技術產業化突破的全創新鏈貫通發展,加速產出實質性重大科技成果和培養高層次創新人才,搭建與國家實驗室、全國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新型研發機構等錯位布局、相互補充、協同發展的高端創新平台,打造高校服務首都高質量發展的高能級創新基地。
  第四條 高精尖中心建設遵循以下原則:
  (一)需求導向。主動承擔推動北京高精尖產業發展的重大任務,強化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和關鍵共性、前沿引領、顛覆性技術研發的一體化創新,解決重大科學難題,突破核心關鍵技術,匯聚和培養高層次創新人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支撐首都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二)實體運行。推動高校科研組織與創新模式變革,充分賦予人財物自主權,明確各參與主體責任與義務,形成共同治理格局,讓合作賦能創新。營造有利於心無旁騖、潛心研究的創新環境,提升創新人才榮譽感、歸屬感和責任感,充分釋放創新活力。
  (三)開放管理。加強與新型研發機構、企業等創新主體的深度合作,構建全創新鏈聚力攻關新機制新模式,加快創新人才合理流動,促進科研資源、信息開放共享,形成連結、聚合、流動與溢出效應。有效利用國際創新資源,積極融入全球科技創新網路。
  (四)成果明晰。建設任務明確,預期成果目標明晰,可實現、可檢驗。代表性科研成果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貢獻度高,對北京高精尖產業發展支撐力強。匯聚和培養高層次創新人才質量高。中心創新活動效率最大化,各參與主體角色定位明確、協同合作成效明顯。
  第五條 高精尖中心應根據本辦法制定中心詳細建設管理辦法和制度細則,並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教委”)備案。中心詳細建設管理辦法應與本辦法要求保持一致,並結合實際對組織管理、運行管理、監督與考核等方面進行完善和細化。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市教委是高精尖中心建設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統籌中心建設布局和落實巨觀管理;協調有關部門共同推進中心建設;制定中心建設工作方案,制定和完善中心建設相關制度,協調解決中心建設中的重大問題;組織中心建設申報和論證,批覆符合條件的中心開展建設,督促協調落實中心建設條件;組織中心建設監督檢查、績效評估和驗收,根據評估結果開展動態調整;組織中心建設宣傳工作。
  第七條 北京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是高精尖中心建設資金管理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開展中心建設的周期管理,制定和完善中心建設經費管理制度;結合高精尖中心資金需求、市級財力可能和績效結果,核定高精尖中心經費總體預算,及時批覆中心建設資金到位;組織中心建設資金的監督檢查、績效評估和驗收。
  第八條 依託單位是高精尖中心建設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組織中心建設申報,落實中心建設與運行條件,開展中心建設日常管理和監督,配合主管部門開展中心建設的監督檢查、績效評估、驗收和宣傳等工作,保障中心順利建設和運行。
  第九條 參與單位須為中心提供配套資金,根據中心建設需要統籌整合創新資源,支持中心建設發展,共同推動中心的建設申報、科學研究、技術創新、人才培養、服務社會、績效評估和驗收等工作。
  第十條 高精尖中心圍繞主要任務開展建設,有獨立的人財物自主權。各中心應根據建設任務書,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整合優勢創新資源,匯聚高端創新人才和隊伍,落實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科研人才和工程技術人才培養、成果轉化等建設任務。
  第十一條 高精尖中心實行項目經理人制度。項目經理人是高精尖中心建設的監督人,全面跟蹤、監督和保障中心建設和運行。
第三章 申報與組建
  第十二條 市教委會同市科委、中關村管員會,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等部門,根據有關國家重大戰略、北京高精尖產業發展需求,確定高精尖中心題目,遵循“高、精、尖”的原則,擇優部署高精尖中心建設。
  第十三條 申請的高精尖中心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由北京地區高校、相關領域優勢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等創新主體聯合申請建設。
  (二)主要依託學科已經列入國家“雙一流”建設或北京高精尖學科建設,具有學科集聚優勢。
  (三)具有頂尖學術水平的科學家,以及受其領導的高水平、結構合理的科研團隊。
  (四)建設內容緊密結合需求,不搞“拼盤”“打包”式研究,有望取得重大原創性成果或為相關行業產業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五)相對集中的建設場地,保障研究的科研儀器和實驗設施平台。
  (六)依託單位須承諾給予中心充分的人財物自主權。
  (七)依託單位需給予中心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促進人才隊伍合理流動等先行先試突破性政策支持。
  第十四條 高精尖中心根據建設任務靈活確定建設周期,原則上為3至5年;確實有建設需要的,可延長至不超過10年。高精尖中心採用“里程碑”任務結點的考核方式,“里程碑”任務結點的實施周期原則上不超過1年。
  第十五條 申報與組建高精尖中心的基本程式:
  (一)確定題目。市教委、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自上而下提出需求性“揭榜掛帥”建設題目;相關高校結合自身優勢,自下而上自選提出服務國家重大戰略、促進前沿技術研發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推動北京高精尖產業發展的建設題目。所有題目須與國家實驗室、全國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新型研發機構等統籌錯位布局。
  市教委、市財政局針對產業領域頭部領軍企業提出的具體市場需求,組織專家團隊評估論證、明確“里程碑”任務節點後報市政府審議。市政府審議通過後,由市教委會同相關部門發布高精尖創新中心建設題目。
  (二)建設申報。申建單位可選擇“揭榜掛帥”建設題目或者自選建設題目,編制中心建設方案,提出中心建設申請。申建單位須保證“配套條件先到位,申請建設才啟動”。
  (三)論證遴選。堅持“一中心、一論證”,市教委、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邀請高校、產業、投資、科研領域熟悉國家戰略和北京創新發展的專家,對申報建設中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發展目標、重點任務和建設條件等進行論證,推動申建單位細化中心建設方案,明確中心基本制度和保障條件。
  (四)啟動建設。通過論證後,市教委、市財政局將擬建中心的方案等報市政府審議。審議通過後,中心正式啟動建設。
  (五)簽訂任務書。中心啟動建設後,市教委應及時與依託單位和高精尖中心簽訂建設任務書。建設任務書是高精尖中心建設、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應突出“軍令狀”掛帥機制,以建設方案為基礎,強調績效管理,細化考核目標、考核指標及考核方法,明晰各方責權,明確最終交付物、成果轉化義務、產權歸屬等。
  依託單位應理清與中心人事、財務、資產管理等職責邊界,明確支持、保障和監督中心建設的有關舉措,並經依託單位黨委常委會通過形成正式檔案。
  第十六條 專家團隊參與高精尖中心評審。項目評審專家包括高校、產業、投資、科研領域熟悉國家戰略和北京創新發展的專家,充分體現綜合績效評審,重點評審技術方案的可行性、創新性、套用性。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七條 高精尖中心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有獨立的人財物自主權;實行項目經理人制度,全面跟蹤、監督和保障中心建設和運行。高精尖中心須與依託單位在人財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邊界,績效評價指標數據能夠獨立核算、有據可查。
  第十八條 中心理事會是中心的規劃決策和運行監管機構,由各參與單位人員和外部專家組成,具體代表由各方協商。中心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可根據需要設副理事長1名。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由中心理事會成員推薦,並與理事會一同報市教委審核確定。
  第十九條 高精尖中心主任是高精尖中心建設的直接責任人,是行使中心獨立的人財物自主權的第一負責人。高精尖中心主任由各參與單位推薦、中心理事會批准產生。高精尖中心主任對中心科研路線、方法和進度有獨立決策權,對中心建設經費使用有獨立決策權。依託單位須對高精尖中心主任各項權力實行予以保障。
  第二十條 高精尖中心應構建“開放、流動、競爭、協同”用人機制,實行按需設崗、按崗聘用、契約管理、嚴格考核、動態調整、能進能出的聘用形式。聘用人員要與中心簽署正式聘用契約和工作任務書,明確任務職責。中心按照聘用契約和工作任務書進行人員考核,根據工作實績發放績效獎勵。
  第二十一條 高精尖中心應最佳化人才培養機制,主動承擔高層次人才培養任務,積極聯合培養工程碩士、工程博士等工程技術人才。依託單位和參與單位應在研究生招生、推薦免試研究生和培養等方面給予中心重點支持,推動中心培養具有學科交叉背景、國際視野和家國情懷的優秀青年創新人才。
  第二十二條 高精尖中心應探索科教融合育人新機制,完善產教融合協同育人新模式,聯合依託單位和參與單位制定研究生培養方案。依託單位和參與單位應選聘高水平的中心科研人員為研究生兼職導師,全面指導研究生招生、課程教學、科研實踐、論文指導等人才培養全過程。
  第二十三條 高精尖中心實行信息報送制度,須及時將重大科研工作進展成果報送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高精尖中心和依託單位應加強宣傳。對中心形成的成果,應採用各種形式,以中心名義擴大宣傳力度,不斷提升中心建設影響力。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五條 高精尖中心資金實行多元化投入,來源為北京市財政資金和參與單位配套資金。北京市財政資金具體額度根據研究領域學科特點、攻關課題重要性、成果轉化情況等情況確定。參與單位配套資金合計與北京市財政資金比例原則上不低於1∶5。高精尖中心應加強財政資金與配套資金的有效銜接,實現政府投入和社會投入的相互支撐。
  第二十六條 高精尖中心應在依託單位對中心資金設立專用賬戶、單獨核算,並對中心資金使用的真實性、規範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七條 使用高精尖中心中北京市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均屬國有資產(含無形資產),應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加強管理;涉及設備採購的,應嚴格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採購要求履行相關程式。高精尖中心中參與單位配套資金形成的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制度和參與單位管理要求,明確權屬和規範使用。
  第二十八條 高精尖中心應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在中心支持下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由各參與單位協商確定所有權、使用權等權益,並在建設任務書中予以明確,原則上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的淨收入或作價投資的股份70%歸高精尖中心科研團隊所有、20%歸中心建設參與單位所有、10%歸中心建設依託單位所有。中心取得的研究成果均應標註“北京高校高精尖創新中心建設資助”,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化、申報獎勵等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高精尖中心資金的轉撥,須根據各參與單位實際承擔的建設任務情況,依據“里程碑”績效跟蹤結果分階段撥款。轉撥到合作單位的資金,其使用和管理應按照本辦法、中心經費管理辦法和各中心詳細的經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章 考核與評估
  第三十條 高精尖中心的考核評估包括中心年度自評和外部考核評估。中心年度自評由中心主任組織開展。外部考核評估包括“里程碑”評估、中期評估和周期評估,由市教委會同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組織前期參與論證的專家團隊開展。各中心原則上均須參加中期和周期評估,建設周期在4年及以上的中心須進行年度自評。
  (一)年度自評:中心年底進行工作總結並開展自我評估,根據建設實際可組織國際同行評估,及時發現問題,整改完善,確保中心建設成效與水平。評估結果與年度報告一併報市教委備案。
  (二)“里程碑”評估:根據中心建設實際和“里程碑”任務結點完成情況,定期對中心開展績效評估,重點考核中心“里程碑”任務結點推進和完成工作情況。強化績效管理,以評促建、傳導壓力,根據評估結果對中心建設經費、支持政策等進行動態調整。
  (三)中期評估:全面評估和檢查中心運行狀況,考核服務國家重大戰略需求的成果與貢獻、開放與運行管理等。通過中期評估的中心,優先確定下一步支持計畫。
  (四)建設周期結束後,開展周期評估。重點考核中心服務國家重大戰略需求、實施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滿足市場需要的成果轉化、引領行業企業技術進步等重點任務完成情況。
  第三十一條 市教委以成果質量和貢獻為導向,嚴格依據建設任務書,對中心建設進行定期、中期和周期績效考核與評估,形成績效評估結論。參與各方不得弄虛作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評估。發現弄虛作假、違反科研誠信情況嚴重的實行“一票否決”。
  第三十二條 市教委應強化評估結果套用,建立動態管理與退出機制。成果未達預期者,將視情況予以暫停撥款、中止整改和退出建設等措施,實現優勝劣汰、有進有出的良性循環。
第七章 項目經理人制度
  第三十三條 項目經理人由市教委聘請,從高精尖中心資金中列支薪酬。項目經理人應熟悉國家戰略和北京創新發展情況,長期從事中心相關領域研究工作,對中心發展建設具有獨立、專業見解。高精尖中心須保障項目經理人監督職權順利實施,薪酬按時足額發放到位。
  第三十四條 項目經理人應列席理事會會議,全程跟蹤監督中心建設技術路線執行情況和任務目標達成度,發現問題後及時向市教委、市財政局預警,協同有關部門解決中心建設的重大問題,確保中心平穩建設和運行。
  項目經理人應每月末總結中心建設和運行監督情況,形成中心建設和運行總體情況報告報市教委、市財政局。項目經理人可根據事務需要,向市教委、市財政局匯報中心建設和運行情況。
  第三十五條 市教委、市財政局對項目經理人進行定期績效考評,重點考核項目經理人對中心建設和運行的監督履職情況,並根據評估結果,對項目經理人薪酬、任期等進行動態調整。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高精尖中心統一命名為:“xx高精尖創新中心”,英文名稱為:“Beijing Advanced Innovation Center For xx”。高精尖中心須製作中心名稱標牌,掛於中心建設場地。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教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小型高精尖中心建設參照本辦法。哲學社會科學類高精尖中心建設管理辦法由市教委、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北京高等學校高精尖創新中心建設管理辦法》(京教研〔2020〕1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