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北京建築大學(以下簡稱學校)是北京市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共建高校、北京市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先進高校和市屬高水平特色型大學,是一所具有鮮明建築特色、以工為主的多科性大學,是“北京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人才培養基地和科技服務基地”和“國家建築遺產保護研究和人才培養基地”。
學校源於1907年京師初等工業學堂,始終以服務首都和國家城鄉建設發展為使命,為國家和北京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領域培養了大批優秀人才,提供了智力和科技支撐。1958年升格為本科院校並更名為北京建築工程學院,2013年更名為北京建築大學。2012年獲批服務國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養項目,2016年獲批建設“未來城市設計高精尖創新中心”,2018年獲批博士學位授予單位,構建了從本科、碩士、博士,從全日制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到繼續教育、留學生教育全方位、多層次的辦學格局和人才培養體系。形成了以建築、土木、環能、測繪為代表的若干在全國具有比較優勢的特色學科領域、科研方向和創新團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大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法定中文名稱:北京建築大學。英文譯名:Beijing University of 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e,縮寫為BUCEA。學校法定註冊地為:北京市西城區展覽(館)路1號。學校另設有大興校區,地址為:北京市大興區永源路15號。
第三條 學校是北京市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主管部門是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舉辦者依法決定學校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遴選、考察、任命校級領導;指導學校制定改革、發展規劃,規範、監督學校辦學行為;考核和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舉辦者為學校提供必要的辦學條件和經費投入,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保護學校合法權益。
第四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學校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條 學校辦學的指導思想是,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持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 學校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依章程自主辦學,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
(二)根據國家和北京市的發展需要,自主制定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招收研究生、本科生、繼續教育學生。
(四)根據社會需求及自身情況,依法自主設定、調整學科和專業。
(五)根據教學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六)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活動。
(七)按照國家規定,自主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開展來華留學教育。
(八)按照國家規定,根據學校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自主聘任、管理教職員工,完善內部收入分配機制。
(九)按照國家規定,自主向畢業生頒發相應的學位證書和學歷證書。
(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
(十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財產和經費。
(十二)法律、法規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學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本章程。
(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
(三)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不斷改善辦學條件。
(四)以人才培養為中心,開展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五)依法維護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保持學校穩定。
(六)依法保護學校財產不被侵占、破壞和流失。
(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進行信息公開。
(八)依法接受舉辦者的監督檢查、業務指導和質量評估。
第八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為基本職能,堅持黨建引領和創新發展兩大戰略,堅持質量立校、人才強校、創新領校、特色興校,努力建設“國內一流、國際知名、具有鮮明建築特色的高水平、開放式、創新型大學”。
第九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服務首都北京城市戰略定位,服務國家城鄉科學發展,服務人類和諧宜居福祉,致力於培養具備社會責任感、科學基礎、實踐能力、創新精神、人文素養和國際視野的城鄉建設領域高級專業骨幹和領軍人才。
第十條 學校從國家特別是北京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需要出發,制定科學的學科專業設定和發展規劃,建設具有鮮明建築特色,工、管、理、法、藝等學科相互支撐、協調發展的多學科體系。
第十一條 學校堅持把質量作為發展的生命線,健全內部督導工作體系和工作機制,完善教育質量保障與評價體系,構建富有自身特色的建築行業人才培養模式,努力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二條 學校積極開展科學研究,堅持產學研結合,持續促進人才培養質量提升。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體系,全面增強創新活力,提升創新績效,加強科技成果轉化,主動服務建築行業、國家和首都高質量發展需求。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北京市教育發展規劃,依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並結合學校自身實際,確定合理的辦學規模,保證招生規模相對穩定。
第十四條 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為主。學校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頒發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學校根據社會發展需要,依法開展多種形式的非全日制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培訓、國際學生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為社會提供多樣化的優質教育服務。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十五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的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十六條 學校黨委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市委和學校黨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擬定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學校幹部實行統一管理。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選拔任用幹部,必須突出政治標準,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事業為上、公道正派,堅持注重實績、民眾公認,努力實現幹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建設忠誠乾淨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幹部隊伍。
(五)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貫徹人才強國戰略,實施更加積極、更加開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流動、激勵機制,大力弘揚科學家精神,營造潛心育人、潛心科研、激發創造活力的工作環境,用好用活黨內和黨外、國內和國外等各方面優秀人才,形成人才輩出、人盡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強對人才的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健全黨組織聯繫服務專家工作制度,不斷提高各類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六)加強黨對高校教師工作的領導,黨委教師工作委員會(師德師風建設與監督委員會)負責統籌學校教師思想政治工作、師德師風建設工作,完善教師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建設工作體制機制,以正確的政治方向和價值導向引領教師思想政治素質、師德素養和業務能力全面提升。落實師德師風第一標準,著力建設政治素質過硬、業務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質教師隊伍。
(七)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八)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學校紀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學校紀委和市紀委監委、教育紀工委的監督。
(九)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與安全,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大力建設平安校園、和諧校園。
(十)加強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優良校風學風教風。
(十一)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工作。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範圍內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十二)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範和抵禦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十三)研究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學校黨委堅持加強對學校全面從嚴治黨各項工作的領導。主要包括:
(一)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
(二)積極推動黨的主張和重大決策轉化為社會共識,確保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在學校貫徹落實。
(三)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提高政治站位,彰顯政治屬性,強化政治引領,增強政治能力,始終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涵養良好的政治生態。
(四)強化理論武裝,學懂弄通做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引導黨員、幹部堅定理想信念宗旨,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
(五)堅持民主集中制,貫徹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加強忠誠乾淨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幹部隊伍建設,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著力提高黨內活動和黨的組織生活質量,做好人才工作。
(六)加強和改進作風,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持續整治“四風”特別是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
(七)加強黨的紀律建設,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支持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履行監督責任,加強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八)帶頭遵守黨內法規制度,嚴格落實黨內法規執行責任制,建立健全學校黨建工作制度,不斷提高制度執行力。
(九)領導各二級單位黨組織的工作,支持配合市委教育工委對學校黨的工作的統一領導,自覺接受指導督促。
(十)勇於和善於結合學校實際,切實解決影響全面從嚴治黨的突出問題。
第十八條 學校黨委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須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原則,由黨委集體研究決定。
學校黨的委員會經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黨的委員會設立常務委員會,黨委常委會在全委會閉會期間主持黨委經常工作。
學校黨委全委會、常委會的具體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主要任務是:
(一)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三)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民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
(四)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複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學校監察專員辦公室與紀委合署辦公,依法履行監察職責,對監察對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據有關規定對非市委管理的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案件進行調查,並依法依規予以處置。
學校紀委、監察專員辦公室應當嚴格按照職責許可權和工作程式處理違紀違法線索和案件,把處理特別重要或者複雜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結果,向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監委報告。
第二十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負責人。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規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要求,指導人才培養工作,組織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健全校內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
(二)組織開展科研創新工作,研究創新成果支撐國家和首都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舉措路徑。
(三)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法聘任和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五)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六)做好學校安全穩定相關工作和後勤保障工作。
(七)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
(八)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代會、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代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工代會”)和團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團代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九)主持校長辦公會議,處理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堅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緊緊圍繞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推進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工作。
校長辦公會的具體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一般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
學術委員會依照其章程,獨立行使學術權力,保障學術民主和學術自由,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審議學科建設、專業設定,教學、科學研究計畫,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受理學術爭議、學術不端等有關學術事項。
學校學術委員會章程、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一般由學校相關領導和具有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學、科研人員組成。
學位評定委員會作為學校學位事務決策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獨立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撤銷;制定學位授予標準與細則;審議研究生培養方案;負責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處理學位爭議及其他學位相關事宜。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學校根據需要成立相關工作專門委員會,各委員會依據學校授權或各自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五條 學校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學校工會作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其日常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依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等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六)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提交教代會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 學校民主黨派組織和其他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學校充分保障民主黨派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學校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黨委書記向黨代會和全委會報告黨委工作;校長向教代會報告行政工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八條 學校根據實際發展需要,科學設計自身的管理框架。實行校、院兩級為主的管理體制,並可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範圍內,視情形調整管理模式與架構。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組織機構,決定其職權職責配置。學校內部組織機構包括黨政職能機構、教學科研機構、直屬機構和公共服務機構,各自根據學校的授權依法依規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二十九條 學院是學校組織實施教學、科研活動和社會服務的基層單位。學院接受學校的統一領導,享有學校授權範圍內的辦學權、人事權和資源配置權,就學院的各方面工作對學校負責。
第三十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的決策機構,審議和決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人才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穩定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成員由學院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書記、院長、副書記、副院長等組成,根據議題可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黨政聯席會議按照學校規定的議事範圍、議事程式討論決定相關事項。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學院(系、教研室)黨組織研究討論後,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第三十一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負責學院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應當強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責任,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支持本學院行政班子和院長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
第三十二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主要負責人,對學院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院長定期向本學院全體教職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三條 學校工會是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結合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學校建立校院兩級工會組織。
第三十四條 學校共青團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工作,堅持為黨育人、自覺擔當盡責、心繫廣大青年、勇於自我革命。
第三十五條 學院加強二級教代會和工會建設,加強學術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建設,支持他們按照各自章程和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三十六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管理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學校對教職員工分別實行相應聘任制度:
(一)教師實行教師資格和專業技術崗位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管理崗位聘任制度。
(三)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工勤崗位聘任制度。
第三十七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工作職責和需要,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四)了解學校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依照相關法規,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獲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聘用契約約定的權利。
(八)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三十八條 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守法愛國,規範言行;珍惜和維護學校榮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三)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
(四)制止、批評和抵制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五)聘用契約約定的義務。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三十九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業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或者解聘、晉升、低聘、高聘、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對業績突出的教職員工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或者聘用契約的教職員工,依照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處分或者按照聘用契約約定處理。
第四十條 教師應當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教師應當嚴格遵守《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為人師表,教書育人。
第四十一條 學校堅持辦學以教師為本,強化師資隊伍建設。依法建立權利保障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尊重教師的創造性活動,保護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自主進行學術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建立健全各類進修、培訓制度,為教職員工提供事業發展的平台。
第五章 學 生
第四十二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依規錄取,取得入學資格,接受學校教育的受教育者。分為學歷教育學生和非學歷教育學生。
第四十三條 普通高等教育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按照國家和學校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和助學貸款等各類獎勵和資助。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四十四條 普通高等教育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遵守社會公德、公序良俗;珍惜和維護學校榮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愛護併合理使用教學儀器設備及生活設施。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按期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金、助學貸款後所應承擔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友愛同學,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四十五條 成人高等教育、在職學習、在校接受培訓等其他類型的受教育者,其權利和義務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 學校支持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會等自治組織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學生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組織學生社團,並在法律、法規、學校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四十八條 學校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助學、困難補助等形式的獎勵和資助項目。學校為學生提供學業指導、心理健康教育與諮詢等服務。
第四十九條 學校健全就業創業促進機制,積極拓展就業市場,加強校企協同,推動就業創業工作提質增效,促進畢業生更加充分更高質量就業。強化就業指導服務,開展重點群體就業幫扶,營造支持畢業生就業的良好氛圍。
第五十條 學校對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新、體育運動、文藝活動、社會實踐、志願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或者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第六章 經費、資產和後勤服務
第五十一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吸引社會捐贈,籌措教育事業發展資金;鼓勵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五十二條 學校資產,是指學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資產屬於國有資產。學校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學校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資產管理制度,確保資產安全;合理配置資產,充分發揮資產效益;自覺接受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審計。
第五十三條 學校經舉辦者同意,根據學校建設發展實際需要,依法單獨舉辦或者與社會共同舉辦事業單位法人、企業法人。學校對校辦企業依法履行股東義務,行使股東權利,依法參與企業經營管理。
第五十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嚴格按照國家財經法規管理財務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濟責任制和內部審計制度,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規範學校及校內各部門(單位)的經濟行為,嚴格國有資產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益,防控各類經濟風險,保障資金運行安全。
第五十五條 學校堅持黨對審計工作的領導,設立審計機構,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學校審計機構對本校及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實施獨立、客觀的監督。
第五十六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服務保障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社會服務和外部關係
第五十七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八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五十九條 學校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通過多種方式服務社會,推動協同創新,並積極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第六十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基金會。學校教育基金會是爭取社會各界、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捐贈,增加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促進學校發展的重要組織形式。
教育基金會根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十一條 學校依法註冊成立校友會,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發展,凝聚校友力量,拓展辦學資源。
校友會根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六十二條 學校的辦學理念、校訓、校風、大學精神、校徽、校歌。
辦學理念:立德樹人、開放創新。
校訓:實事求是、精益求精。
校風:團結、勤奮、求實、創新。
大學精神:愛國奉獻、堅毅篤行、誠信樸實、敢為人先。
校徽:為雙圓套圓形徽標,以建大紫(C:69 M:88 Y:20 K:0)為標準色;外環上方是歐陽中石先生書寫的中文校名,外環下方是大寫的英文校名,採用Times New Roman字型;內環為抽取的中國傳統建築細部紋樣,中間為建於20世紀50年代、被列為北京優秀近現代建築的學校西城校區實驗5號樓的圖案標誌,輔以1907年標記,代表學校建校時間,展現出學校的悠久歷史、建築文化和辦學特色。
校歌:為《北京建築大學校歌》(1933年10月)由孫松齡作詞,邵曉琴譜曲。
第六十三條 學校校慶紀念日暨校友返校日為每年10月的第三個星期六。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向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徵求意見後,經校長辦公會、黨委常委會討論通過,由學校黨委全委會討論審定後,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核准和教育部備案。本章程的補充、修改採用同樣的程式。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範,學校所屬各部門各單位根據本章程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校內其他規章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六十六條 學校切實注重用章程引領事業發展,保障師生權益。黨委全委會定期聽取章程執行情況報告,進一步加強依法治校。章程實施監督機構設在黨政辦公室。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經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核准後由學校發布實施,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