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莊新城創新孵化載體認定管理辦法》是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亦莊新城創新孵化載體認定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通知,全文,
通知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亦莊新城創新孵化載體認定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京技管發〔2023〕8號
工委、管委各機構,各街道,通州區、大興區各相關鎮:
現將《亦莊新城創新孵化載體認定管理辦法(暫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3年3月26日
全文
亦莊新城創新孵化載體認定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著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落實《北京市“十四五”時期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規劃》,圍繞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經開區”)“四區一陣地”定位,加快建設標桿孵化器,積極引導亦莊新城科技孵化行業向專業化、精準化、國際化方向發展,貫通科技成果轉化鏈條,促進創新創業生態最佳化提升和硬科技企業培育,加速高精尖產業發展和未來產業布局。參照《國家眾創空間備案暫行規定》(國科火字〔2017〕120號)、《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和《北京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管理辦法》(京科發〔2020〕13號),結合亦莊新城實際,制定本方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新孵化載體包括眾創空間和科技企業孵化器。
眾創空間是指為滿足大眾創新創業需求,提供工作空間、網路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通過市場化機制、專業化服務和資本化途徑,為初創企業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運營的創新創業平台。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指聚焦高精尖產業垂直、細分領域,配備專業服務團隊,主要為早期“硬科技”初創企業及創業團隊提供培訓、輔導、路演、投資以及技術、人才、供應鏈、市場渠道等各類資源對接服務,降低創業成本,推動科技型企業、創新型團隊實現成果轉化的孵化服務機構。
第三條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經開區管委會”)對引領示範作用大、發展模式清晰、符合條件的創新孵化載體給予認定與支持,引導專業孵化服務機構、區屬國有企業、行業龍頭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投資機構等主體在經開區建設創新孵化載體,開展孵化加速工作。
第四條 創新孵化載體管理工作遵循“標桿引領、專業運營、動態管理,年度評價”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經開區科技創新局是亦莊新城創新孵化載體的業務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制定相關政策,對創新孵化載體進行日常管理和業務指導;編制和發布認定指南,受理申報,組織審查、公示;組織創新孵化載體運營評價;職能範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六條 創新孵化載體運營單位職責:
(一)負責創新孵化載體運營管理,統籌安全生產工作,提供場地、設備等條件保障。
(二)負責引入優質項目,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為入駐的企業和團隊提供專業、系統的創新創業服務。
(三)對財政資助資金進行專項財務管理、核算,接受有關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配合審計並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等。
(四)按照科技創新局要求及時、準確填報專項統計報表。
第三章 認定條件
第七條 創新孵化載體須由專業孵化服務機構、區屬國有企業、行業龍頭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投資機構、其他經管委會批准的法人實體等七類主體自建或共建。
(一)專業孵化服務機構:取得中關村標桿型孵化器項目支持或擁有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資質,且最近一次評價為A類的運營團隊。
(二)區屬國有企業是指經開區管委會出資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及其子公司。
(三)行業龍頭企業
1.央企:以國資委官網央企名錄為準,範圍包括央企及二級、三級子公司;
2.上市公司: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機板、北京證券交易所或海外上市的企業及其子公司;
3.世界500強企業:以美國《財富》雜誌最近一期評選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為準,包括總部及其子公司;
4.國內500強企業:以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最近一期發布的《中國企業500強》為準,包括總部及其子公司。
(四)高校
1.全球100強大學:以上海軟科教育信息諮詢有限公司當年發布的《世界大學學術排名》為準,包括高校及其附屬單位;
2.雙一流高校:以教育部發布的《“雙一流”建設高校名單》為準,包括高校及其附屬單位;
3.特色產業高校:專業特色突出,符合四大主導產業方向且具有較強研究基礎與創新資源的高等院校,相關學科達到教育部學科評估“A”類(含)以上,包括高校及其附屬單位。
(五)科研院所
1.全球100強科研機構:以自然出版集團當年發布的自然指數榜單為準,包括科研院所及其附屬單位;
2.省部級及以上機構主管的科研院所,包括科研院所及其附屬單位。
(六)投資機構:管理資金規模不低於十億元人民幣的投資機構。
第八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眾創空間,經認定後,納入經開區管委會統籌管理,並享受《亦莊新城創新孵化載體獎勵支持實施細則(暫行)》支持: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亦莊新城範圍內註冊、納稅、入統,近三年無重大行政處罰記錄和刑事犯罪記錄,未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名單。
(二)認定範圍為商業服務業用地上的商務樓宇類項目。依託同一空間載體同時認定眾創空間和孵化器或者依託已認定孵化器建設眾創空間的,可以將認定範圍拓展至產業用地(類)項目中的科研空間。
(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不小於500平方米,或可以提供不少於30個創業工位;須具備公共服務場地和設施。提供的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於眾創空間總面積的75%;可自主支配孵化場地是指具有自主產權或租賃期在2年以上的房產。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眾創空間提供給創業者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接待區、項目展示區、會議室、休閒活動區、專業設備區等配套服務場地。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免費或低成本的網際網路接入、公共軟體、共享辦公設施等基礎辦公條件。
(四)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擁有專業化、職業化的運營團隊,可以提供創業輔導、投融資、智慧財產權、新技術新產品套用、市場推廣、概念驗證等服務,形成規範化服務流程。
(五)每年開展的創業沙龍、路演、創業大賽、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不少於6場次。
(六)企業入駐時成立一般不超過24個月。
第九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孵化器,經認定後,納入經開區管委會統籌管理,並享受《亦莊新城創新孵化載體獎勵支持實施細則(暫行)》支持: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亦莊新城範圍內註冊、納稅、入統,近三年無重大行政處罰記錄和刑事犯罪記錄,未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名單。
(二)認定範圍原則上為商業服務業用地上的商務樓宇類項目。經管委會審核同意後,可以將認定範圍拓展至產業用地(類)項目中的科研空間。取得城市更新批覆的產業用地(類)項目,須通過上一年度的年度考核。
(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使用面積不小於2000平方米,產業用地(類)項目認定面積原則上不超過項目建築面積的10%;可自主支配孵化場地是指具有自主產權或租賃期在2年以上的房產。
(四)擁有專業化、職業化的運營團隊,團隊負責人具有相關產業領域的從業背景及投融資、生產、銷售、供應鏈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經驗,運營團隊不少於5人。
(五)能夠為在孵企業提供以下一項或多項專業服務:
1.專業平台服務。通過自建、共建、合作等方式,建設專業技術領域內開放式的公共服務平台,包括但不限於公共技術服務平台、中試基地等,為在孵企業提供研發、設計、檢驗、測試等服務;
2.供應鏈服務。發揮供應鏈整合優勢,為在孵企業提供原料採購、原型打樣、批量試製、集成開發、倉儲物流等服務;
3.資源對接服務。廣泛連結創新資源,為在孵企業提供產品設計、品牌策劃、市場行銷以及創業培訓、融資對接、智慧財產權、技術轉移、財務、法律、商務等服務;
4.概念驗證服務。聯合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研發團隊,依託概念甄別、價值發現等方式,為擁有市場前景的創新型技術提供種子資金、商業顧問、創業輔導、技術平台等資源,助推科研成果實現商業化的服務。
(六)運營單位須為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資金規模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
(七)孵化器企業入孵標準:
1.符合經開區主導產業方向,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產業方向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術、機器人和智慧型製造、生物技術和大健康、高端汽車和新能源智慧型汽車等;
2.企業註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3.從業人員總數在100人以下;
4.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2000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申報流程
第十條 自主申報。科技創新局每年定期受理創新孵化載體認定申報。申報材料應完整、真實、合法、有效。
第十一條 情況核查。組織開展資料覆核、現場核查等工作。
第十二條 公示與確認。認定結果通過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政策兌現綜合服務平台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無異議的,認定為區級創新孵化載體(眾創空間)、區級創新孵化載體(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五章 考核評價
第十三條 科技創新局負責組織考核評價工作。對認定滿一年的創新孵化載體定期進行綜合評價,綜合評價80分(含)以上為“優秀”,60分(含)-79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四條 連續兩年評價為“不合格”的創新孵化載體取消資格,不再享受相關支持政策。
第十五條 創新孵化載體在經營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取消資格。違法違規行為包括:
(一)存在非法經營情況。
(二)存在違規出租、未按要求清退有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的企業等違規現象。
(三)發生重大以上環保、安全事故。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規定行為。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創新孵化載體應按照專業領域開展工作,每年年初向科技創新局報送上一年度經營情況。
第十七條 申請單位使用虛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創新孵化載體認定資質的,一經查實,取消其創新孵化載體資格,將申請單位和責任人員列入經開區信用平台黑名單並向社會公開,兩年內不受理其申報區級認定及市級、國家級眾創空間、孵化器相關認定獎勵,並全額返還之前所享受的支持獎勵。
第十八條 經認定後的眾創空間、孵化器應當統一命名為“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創新孵化載體(眾創空間)”、“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創新孵化載體(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十九條 創新孵化載體發生名稱變更或者運營主體、面積範圍、場地位置等認定條件變化的,應當在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將有關情況向科技創新局報告。實地核查後,符合本辦法要求的,予以變更;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取消創新孵化載體資格。
第七章 促進與引導
第二十條 提升創新服務能力。著力提升公共技術服務水平,完善全周期創業服務體系。鼓勵建設或進一步完善概念驗證、打樣中心、中試放大等公共技術服務平台和中試基地,為創新成果產業化提供共性技術支持和關鍵技術支撐。
第二十一條 構建優質創新生態。鼓勵在全國、北京市範圍內具有較強影響力或曾取得中關村標桿型創新孵化載體項目支持的運營團隊、行業龍頭企業、高校院所、投資機構等知名成果轉化、產業化平台自建或與經開區產業園區、商務樓宇等空間載體共建創新孵化載體,建立特色鮮明的創新孵化載體群落。
第二十二條 強化運營團隊建設。提升從業人員專業服務水平,打造高水平創業導師隊伍,不斷拓寬人才吸引及儲備渠道,提供精準化、高品質的創新創業服務。
第二十三條 建立多元化融資模式。鼓勵引入社會資本等多元化融資方式,搭建孵化投資基金,專注投資創新孵化載體自有優質項目,充分發揮資本對於科技創新的推動作用。
第二十四條 打造區域孵化品牌。鼓勵服務模式的規範化、標準化,鼓勵連鎖化、品牌化發展。支持組織開展高水平、高成效、高影響力的系列創新創業活動。
第二十五條 融入全球創新網路。開展國際技術轉移、離岸孵化等業務,引進海外優質項目、技術成果和人才等資源,深度融入全球科技創新網路和供應鏈體系。支持有能力和條件的孵化機構到科技創新活動活躍的國家和地區建立海外創新孵化載體。圍繞“兩區”建設,探索在綜合保稅區打造保稅創新孵化載體。
第二十六條 推進園區“牽手”計畫。鼓勵創新孵化載體與特色產業園區加強合作,全面貫通全市科技成果轉化、硬科技創業孵化、企業園區落地、高精尖產業集群化發展的全鏈條體系,持續注入經濟高質量發展新動能。
第二十七條 探索未來產業孵化新範式。聚焦未來產業方向,引導創新孵化載體圍繞量子技術、類腦智慧型、區塊鏈、元宇宙、基因生物、超材料、未來網路、未來能源等領域,集聚頂尖創新人才和創業項目,加快培育一批未來產業領域企業,率先形成未來產業集群,搶占未來發展新高地,培育新的經濟成長點。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