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區科技創業孵化載體管理和扶持暫行辦法

《珠海市香洲區科技創業孵化載體管理和扶持暫行辦法》已經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2021年6月8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香洲區科技創業孵化載體管理和扶持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6月7日
  • 實施時間:2021年6月8日
  • 發布單位: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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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構建良好的科技創業生態,引導香洲區孵化載體圍繞產業向專業化發展,提升區域創新創業水平,根據國家、省、市有關孵化載體管理工作要求,並結合香洲區科技創新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香洲區科技創業孵化載體(以下簡稱“區級孵化載體”),是指結合香洲區產業發展方向,為創業企業孵化、加速發展等不同階段提供包括創業場地、共享設施、技術服務、政策諮詢、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接及市場拓展等精準服務,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創業成功率,促進企業成長,加速企業做大做強的孵化載體,涵蓋科技企業專業孵化器、科技企業專業加速器、港澳台科技企業孵化器、港澳台科技企業加速器等孵化載體。
  第三條 鼓勵行業領軍企業、創業投資機構、社會組織、高校及科研院所等各類機構發揮主力軍作用,通過行業標桿的引領,建設專業孵化服務機構,進一步促進區內產業集聚。
  第四條 鼓勵孵化機構打造面向港澳台的孵化空間,為港澳台創新創業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提供孵化場地和孵化服務,與港澳台大學、科研院所、商會、協會或企業等建立起良好的合作關係,建立港澳台創新資源的對接渠道,舉辦交流活動,制定相應的服務政策。
  第五條 孵化載體採取“先建設、後認定”的工作機制,由孵化載體運營單位自主建設、自主管理,建設完成並達到認定條件後,向區科技創新促進中心申請認定。區級孵化載體的認定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
  第二章珠海市香洲區科技企業專業孵化器認定條件
  第六條 申請認定珠海市香洲區科技企業專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區級專業孵化器”),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運營主體為香洲區內註冊的獨立法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以及明確的發展方向和目標;具備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實際註冊並運營滿1年。
  (二)已在廣東省科技企業孵化育成服務平台(廣東孵化線上育成平台)登記備案,並至少上報半年相關統計數據,且數據齊全、真實並獲得省平台認可。
  (三)孵化器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場地面積不低於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含公共服務場地)占75%以上。通過租賃或用其它方式取得物業支配權的,要求其契約明確清晰,自申請之日起有效期限不少於3年。
  (四)孵化器內在孵企業數量不少於10家,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應達到3家以上,已申請智慧財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於20%或擁有有效智慧財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於10%,75%以上的在孵企業為同一產業領域且符合香洲區產業方向。
  (五)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占機構總人數60%以上且不少於3人,至少配備1名創業導師(指接受科技部門、行業協會或孵化器聘任,能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諮詢專家),平均每年組織開展的創業沙龍、項目路演、創業大賽、創業培訓等相關孵化活動不少於4場/次。
  (六)擁有可支配(自建、簽約或入駐)的公共服務平台或專業科技服務機構,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
  (七)具備投融資服務功能,孵化器設立自有種子資金或與風險投資機構建立合作關係,可使用的配套資金不低於200萬元,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於5%,並至少有1個資金使用案例。
  (八)與眾創空間之間建有對接機制,並建有入駐企業從眾創空間快速入駐孵化器的通道。
  第七條 在孵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應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二)註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均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36個月。
  (三)孵化時間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如有特殊情況可延長孵化期,延長孵化期限不超過24個月。
  第八條 畢業企業應已建立科學、規範、完整的管理體系,具有一定的抗風險能力,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中的至少一條:
  (一)經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二)納入珠海市高成長創新型(獨角獸)企業培育庫或市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
  (三)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500萬元或當年營業收入超過300萬元或獲得投資金額在200萬元以上。
  (四)被兼併、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九條 申請認定珠海市香洲區港澳台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區級港澳台孵化器”),應滿足上述區級專業孵化器認定條件(同一產業領域企業占比要求除外),同時港澳台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75%以上,其中港澳台企業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須為港澳台創業者或港澳台機構。
  第三章珠海市香洲區科技企業專業加速器認定條件
  第十條 申請認定珠海市香洲區科技企業專業加速器(以下簡稱“區級專業加速器”),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運營主體為香洲區內註冊的獨立法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以及明確的發展方向和目標;具備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實際註冊並運營滿1年。
  (二)已在廣東省科技企業孵化育成服務平台(廣東孵化線上育成平台)登記備案,並至少上報半年相關統計數據,且數據齊全、真實並獲得省平台認可。
  (三)孵化器場地集中,可支配的場地面積不低於6000平方米。其中,入駐企業使用的場地(含公共服務場地)占75%以上。通過租賃或用其它方式取得物業支配權的,要求其契約明確清晰,自申請之日起有效期限不少於3年。
  (四)入駐企業數量不少於6家,擁有有效智慧財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於20%,60%以上的企業為同一產業領域且符合香洲區產業方向。
  (五)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占機構總人數60%以上且不少於6人,至少配備1名創業導師(指接受科技部門、行業協會或孵化器聘任,能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諮詢專家)。
  (六)配套服務設施齊全,產業服務功能完善,擁有可支配(自建、簽約或入駐)的公共服務平台,能夠為入駐企業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
  (七)具備投融資服務功能,加速器設立自有種子資金或與風險投資機構建立合作關係,可使用的配套資金不低於500萬元,獲得投融資的入駐企業占比不低於10%,並至少有1個資金使用案例。
  (八)與孵化器之間建有對接機制,並建有入駐企業從孵化器快速入駐加速器的通道。
  第十一條 入駐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註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均須在本加速器場地內。
  (二)達到本辦法第八條孵化器畢業條件。
  (三)連續3年營業收入年均增長10%以上或已獲得股權投資。
  (四)加速孵化時間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如有特殊情況可延長加速孵化期,延長期限不超過24個月。
  第十二條 加速器須建立企業定向退出機制,對科技含量較低、成長性較差的企業,取消入駐資格,引導其離開加速器;對成長較快、加速器空間不能滿足其發展需求的入駐企業,加速器運營管理機構負責協助其進入專業園區或產業基地。
  第十三條 申請認定珠海市香洲區港澳台科技企業加速器(以下簡稱“區級港澳台加速器”),應滿足上述區級專業加速器認定條件(同一產業領域企業占比要求除外),同時要求港澳台企業占入駐企業總數60%以上,其中港澳台企業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須為港澳台創業者或港澳台機構。
  第四章認定後扶持與獎勵
  第十四條 租金補貼。對區級專業孵化器、加速器內與其產業領域相同的在孵(入駐)企業,給予40%的租金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40元/平方米/月;對區級港澳台孵化器、加速器內的港澳台在孵(入駐)企業,給予60%的租金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60元/平方米/月。
  補貼時限不超過36個月(補貼時間不連續的按實際補貼時間累計),區級孵化器內單個企業補貼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區級加速器內單個企業補貼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
  第十五條 培育獎勵。鼓勵區級孵化載體提升孵化水平,提高培育質量,根據在孵(入駐)企業培育的效果,對協助企業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或納入珠海市高成長創新型(獨角獸)企業培育庫的,建設各類實驗室、公共平台、院士、博士後工作站的,成功申報各級項目(包括但不限於產學研合作項目、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等)的,成功入選各類創新創業團隊或獲得各級政府主辦的創新創業大賽獎項的孵化載體運營團隊,每1家給予最高10萬元獎勵;對協助企業成功獲得天使輪融資的孵化載體運營團隊,按照融資總額的千分之一給予獎勵,每年累計不超過10萬元。
  同一孵化載體運營團隊每年獲得獎勵累計不超過50萬元。
  第十六條 本辦法對已獲得中央、省、本市、區的租金補貼、培育扶持獎勵的同一申請事項不做重複補貼或獎勵。區級孵化載體面積不能重複計算。
  第五章申報程式
  第十七條 申請認定區級孵化載體程式:
  申請單位向區科技創新促進中心提出認定申請,由區科技創新促進中心初審後,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果確定擬認定區級孵化載體名單,並在區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經核查異議不成立的,予以認定;對經核查異議成立的,取消認定資格。
  第十八條 區級孵化載體申報單位須提交的資料:
  (一)珠海市香洲區科技創業孵化載體認定申請表。
  (二)企業商事登記資料。
  (三)孵化場所證明材料。
  (四)申報單位前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五)孵化載體的運行管理制度、財務制度及運營情況報告。
  (六)入駐和畢業企業的清單、情況簡介、商事登記情況、專利或自主智慧財產權等有關證明材料。
  (七)孵化載體管理團隊名冊及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創業導師名單、職務、學歷證明、聘用契約、社保及專業培訓相關證明。
  (八)開展(或合作的服務機構開展)孵化服務、交流活動的說明及佐證材料。申請港澳台孵化載體的需提供與港澳台的大學、科研機構、商會、協會或企業等機構建立合作的佐證材料,以及港澳台人才服務材料。
  (九)孵化載體軟硬體設施清單及公共服務平台證明材料。
  (十)種子資金或配套資金證明及使用案例。
  (十一)其它需要提供的檔案、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租金補貼、培育獎勵等的申報程式及材料,根據區科技創新促進中心的申報指南辦理。
  第二十條 區級專業孵化器、加速器原則上只能申報一個產業領域;場地面積較大的孵化載體可按幢為基本單元申報多個產業領域,單幢場地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可按每萬平方米為單位申報多個產業領域。
  第六章管理與考核
  第二十一條 區科技創新促進中心每年對經認定的區級孵化載體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補貼、獎勵依據。
  (一)按本辦法第二章至第三章的內容進行覆核。
  (二)參考省級運營評價指標體系對孵化載體運營情況進行考核,包括孵化服務、公共服務平台使用、孵化配套資金使用、經濟和社會貢獻、數據報送,以及入駐、畢業和退出企業等情況。
  (三)未通過考核或未參加考核的區級孵化載體當年不享受本辦法第四章的扶持政策,連續2年未通過考核或未參加考核的予以摘牌,取消區級孵化載體資格。
  (四)經認定的孵化載體需按要求定期填報有關統計數據,對逾期填報的,區科技創新促進中心有權責令其進行整改,並取消其參與年度考核和申請補貼、獎勵資格。
  第二十二條 區級孵化載體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範圍、場地位置、產業領域等認定條件發生變化的,應在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向區科技創新促進中心報告,由區科技創新促進中心審核並實地核查。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區級孵化載體作出變更,對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區級孵化載體取消資格。
  第二十三條 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區科技創新促進中心有權取消其區級孵化載體申報資格,並列入企業誠信黑名單。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是指以數字經濟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為引領,高端智造和高端服務兩大產業為支柱,消費升級產業為基底的都市產業生態體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區科技創新促進中心負責解釋,自2021年6月8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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