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管理辦法

汕頭市科學技術局於2023年3月27日印發汕頭市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管理辦法,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3月27日
  • 發布單位:汕頭市科學技術局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於印發<廣東省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管理辦法>的通知》(粵科高字〔2020〕114號)和《汕頭市人民政府印發汕頭市關於加快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汕府〔2022〕105號)精神,加強我市科技企業孵化載體規範管理,加快孵化育成體系提質增效,構建優良的科技創業生態,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是涵蓋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企業加速器等多種形態孵化載體的統稱,是科技企業孵化鏈條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引導各類人才創新創業、滿足企業不同成長階段需求、加速科技成果轉化、培育新興產業、以創業帶動就業的重要平台。
  第三條 眾創空間以創業者、創業團隊、初創企業為服務對象,主要功能是通過提供工作空間、網路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以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的孵化服務,幫助創業者把想法變成產品、把產品變成項目、把項目變成企業。
  第四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科技企業為服務對象,主要功能是通過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技術服務、諮詢服務、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接等服務,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創業存活率,促進企業成長。
  第五條 科技企業加速器以高成長科技企業為服務對象,主要功能是通過提供滿足企業加速成長的發展空間,配備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平台,提供企業規模化發展的技術研發、資本對接、市場拓展等深層次孵化服務,加速科技企業做大做強。
  第六條 科技企業孵化鏈條是以科技企業孵化器為核心,向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前端和後端延伸,通過為不同發展階段的創業企業和團隊提供全過程、針對性的專業化孵化服務,逐步實現從團隊孵化到企業孵化到產業孵化,形成“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企業加速器”一體化的科技企業孵化鏈條。
  第七條 汕頭市科學技術局負責全市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的巨觀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二章 汕頭市科技企業孵化載體認定條件
  第八條 申請汕頭市眾創空間(簡稱“市級眾創空間”)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汕頭市行政區域內運營的獨立法人,具有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以及明確的發展方向和目標。機構實際註冊並運營滿1年,且在火炬統計調查信息系統至少報送半年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2.擁有不低於200平方米的孵化場地面積(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自申請之日起3年以上租期)。
  3.提供不少於20個創業工位,同時具備公共服務場地和設施。
  4.創業團隊和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不低於眾創空間孵化場地面積的75%。
  公共服務面積是指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提供給入駐企業(團隊)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接待區、展示區、會議室、休閒活動區、專業設備區等配套服務場地。
  5. 具備較好的孵化服務能力,上一年度服務收入(不含房租)與投資收入總和不低於總收入的20%。
  6. 具備天使投資功能,獲得投融資的創業團隊和企業數量不低於2家。
  7. 具有創業導師隊伍,至少配備2名創業導師。
  創業導師是指接受科技部門、行業協會或科技企業孵化載體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諮詢家等。
  8. 具有開放式的線上服務平台,能夠提供投融資對接、技術諮詢等多元線上服務,實際提供服務的合作機構數量不少於3家。
  9.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數量不少於12家,創業團隊和企業入駐時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創業團隊每年新註冊為企業的數量不少於2家。
  10.每年開展創業沙龍、項目路演、創業大賽、創業培訓等活動不少於10場次。
  第九條 申請汕頭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簡稱“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汕頭市行政區域內運營的獨立法人,具有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以及明確的發展方向和目標,機構實際註冊並運營滿2年,且上一年度在火炬統計調查信息系統報送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2.科技企業孵化器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於2000平方米(屬租賃場地的,應該保證自申請之日起3年以上的有效租期),鼓勵對照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標準建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
  3.具備投融資服務功能,科技企業孵化器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於200萬元,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不低於2家。
  4.科技企業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占機構總人數80%以上,至少配備3名創業導師。
  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是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智慧財產權運營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
  5.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智慧財產權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於20%或擁有有效智慧財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於15%。
  6.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於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於2家。累計畢業企業應達到10家以上。
  在孵企業應該具備以下條件:
  ①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應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②企業註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載體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③孵化時限一般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積體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畢業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中的至少一條:
  ①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②連續兩年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編號;
  ③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200萬元;
  ④近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400萬元;
  ⑤被兼併、收購或在包括主機板、創業板、科創板、新三板、地方股權交易中心等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7.建有開放式的線上服務平台,具有集成化的服務能力,能夠提供技術轉移、科技金融、創業輔導、資源連結等各類創業服務,實際提供服務的合作機構數量不少於3家。
  第十條 能夠提供細分產業領域的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台,且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可按專業孵化器進行認定管理。專業孵化器在孵企業應不少於1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於2家,同一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75%以上,累計畢業企業應達到5家以上。
  第十一條 汕頭市科技企業加速器參考廣東省科技企業加速器認定條件進行建設,支持申報廣東省科技企業加速器。
  第三章 運營評價
  第十二條 市科技局組織開展運營評價,對市級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 市級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按要求參加運營評價。運營評價結果分為良好(A級、B級)、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評價結果為良好的給予獎勵補助,不合格的取消市級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的資格。
  第十四條 根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的年度統計數據進行量化評審。未按要求上報上年度統計數據的,運營評價視為不合格。
  第四章 補助事項及標準
  第十五條 新認定科技企業孵化載體補助標準:
  1.新認定的市級眾創空間一次性補助7.5萬元,新認定的省級眾創空間一次性補助15萬元,新備案的國家級眾創空間一次性補助25萬元。
  2.新認定的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一次性補助15萬元,新認定的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一次性補助30萬元,新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一次性補助50萬元。
  3.對新認定的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加速器給予一次性補助,經省級認定的補助40萬元、國家級認定的補助60萬元。
  第十六條運營評價補助標準:
  市科技局每年度組織開展本級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的運營評價。眾創空間評價結果為良好A級的補助7.5萬元;評價結果為良好B級的補助5萬元。科技企業孵化器評價結果為良好A級的補助15萬元;評價結果為良好B級的補助10萬元。
  第五章 申報和管理
  第十七條 市科技局負責市級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的認定、運營評價的實施工作。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向屬地科技主管部門提出認定、運營評價申請,並按照要求提交申報材料;屬地科技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核並實地核查,審核通過後推薦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確定評審結果;公示無異議後,按規定程式提請市財政下達補助資金。
  第十八條眾創空間和科技企業孵化器的面積不能重複計算。
  第十九條 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應按相關要求填報統計數據。
  第二十條 市級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範圍、場地位置等認定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條件發生變化之日起3個月內向屬地科技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屬地科技主管部門審核並實地核查確認後,將審核意見上報至市科技局,經市科技局批覆後生效。
  第二十一條 在認定、運營評價和變更過程中存在申報資料弄虛作假等失信行為的,根據國家和省關於科研信用管理規定,進行相關信用記錄處理。
  第六章 提升與發展
  第二十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應提升服務能力,強化投融資服務與公共技術服務,提升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能力,促進入駐企業(團隊)健康快速發展。有條件的孵化載體應聯合創業類培訓機構,建立重點企業“全陪伴式”輔導機制,對技術研發基礎較強、市場前景較好的優質在孵企業開展系統深入的創新創業培育,全方位引導在孵企業成長發展。
  第二十三條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應加強從業人員培養,打造專業創業導師隊伍,建立創業導師工作機制,為入駐企業(團隊)提供精準化、高質量的創業服務,不斷拓寬就業渠道,推動留學人員、港澳青年、科研人員及大學生創業就業。
  第二十四條 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應提高市場化運營能力,探索可持續發展的模式,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源頭企業,推動區域經濟發展。
  第二十五條 各屬地科技主管部門應提供相關政策支持,結合區域優勢和現實需求引導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向專業化方向發展,支持有條件的高校、科研機構、龍頭企業、實驗室、新型研發機構等多類主體,利用閒置物業、“三舊”改造項目等,建設專業化的科技企業孵化載體,促進創新創業資源的開放共享,充分發揮平台優勢和集聚效應,推動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2023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將對辦法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在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完成評估工作。

解讀

 根據《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於印發<廣東省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管理辦法>的通知》(粵科高字〔2020〕114號)和《汕頭市人民政府印發汕頭市關於加快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汕府〔2022〕105號),結合我市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實際情況,特制訂《汕頭市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一、編制背景
  1. 2021年8月印發的《關於印發<汕頭市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管理辦法>的通知》(汕府科〔2021〕69號)於2022年12月31日到期。
  2. 2022年11月18日汕頭市出台了《汕頭市人民政府印發汕頭市關於加快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汕府〔2022〕105號),《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汕府〔2019〕55號)同時廢止。
  3.為了更好服務我市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和提升我市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的孵化服務和創新創業培育能力,亟需修訂出台新的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申報和管理的工作流程,促進科技孵化育成體系發展。
  二、制定依據
  1. 《汕頭市人民政府印發汕頭市關於加快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汕府〔2022〕105號)
  2.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於印發<廣東省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管理辦法>的通知》(粵科高字〔2020〕114號)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七個章節、二十六條。
  第一章總則。介紹了《辦法》的編制依據,對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企業加速器進行釋義,對科技企業孵化鏈條進行定義,明確汕頭市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的管理和指導單位。
  第二章汕頭市科技企業孵化載體認定條件。明確汕頭市眾創空間認定條件,對申報主體、場地面積、創業工位、服務收入、投融資服務、創業導師、服務平台、入駐團隊及企業、創業活動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要求;明確汕頭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條件,對申報主體、場地面積、投融資服務、專業服務隊伍、在孵企業數量、公共服務平台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要求;明確專業孵化器認定條件,對在孵企業數量、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數量、同一領域從事研發或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累計畢業企業數量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要求;明確汕頭市科技企業加速器參考廣東省科技企業加速器認定條件進行建設。
  第三章運營評價。明確對市級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實行動態管理,確定運營評價要求和評價結果等級,以及不同等級的對應措施。對作為量化評審依據的年度統計數據的上報工作提出要求。
  第四章補助事項及標準。明確扶持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的補助事項和相應的補助金額。
  第五章申報和管理。明確科技企業孵化載體認定和運營評價的申報程式。對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的統計填報、信息變更、申報真實性要求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
  第六章提升與發展。對提升我市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的服務能力、創新創業培育能力、打造專業服務隊伍和建立工作機制、推動孵化載體發展提出了要求。
  第七章附則。明確《辦法》的解釋權、實施時間和有效期限。
四、主要特點
  1.新增了科技企業加速器、科技企業孵化鏈條的定義,明確科技企業孵化鏈條以科技企業孵化器為核心,涵蓋“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企業加速器”的科技企業孵化全過程。根據《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於印發<廣東省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管理辦法>的通知》(粵科高字〔2020〕114號),對科技企業加速器進行定義,並明確汕頭市科技企業加速器建設參照廣東省科技企業加速器認定標準進行建設。
  2.根據《汕頭市人民政府印發汕頭市關於加快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汕府〔2022〕105號),刪除了對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新增孵化面積的資金補助,新增對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加速器的資金補助。
  3.為了引導在孵企業向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培育壯大我市科技型企業,結合我市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孵化企業的實際情況,增加了“連續兩年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編號”作為在孵企業的畢業條件。
  4.進一步細化了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申報和管理的工作流程,強化運營評價工作重要性,引導孵化載體提升孵化服務能力,新增了孵化載體進一步提升在孵企業的培育能力、建立創業導師工作機制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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