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科學技術局關於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的管理辦法

汕頭市科學技術局於2022年7月29日印發汕頭市科學技術局關於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的管理辦法,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科學技術局關於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的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29日
  • 發布單位:汕頭市科學技術局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技部印發〈關於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科發政〔2019〕313號)、《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9〕1號)等檔案精神,組織實施好汕頭市新型研發機構認定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市新型研發機構是指在汕頭市註冊設立的,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主要從事研究開發、技術服務、成果轉化、創業孵化等創新創業活動,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可持續發展的獨立法人組織。
  第三條 市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申請認定市新型研發機構的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註冊地在汕頭,註冊為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事業單位或企業,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有一定的經濟基礎,有穩定的資金來源,具備可持續發展能力,主要辦公和科研場所設在汕頭,註冊後運營1年以上。
  (二)投資主體包括政府部門、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社會組織、產業聯盟、海內外人才團隊等,以及多主體聯合共建。
  (三)年度研究開發經費支出不低於年收入總額的8%且不低於200萬元。
  (四)擁有研究、開發和試驗所需要的儀器設備,有固定的辦公和科研場所等基礎設施。辦公和科研場所總面積不少於400平方米。擁有必要的測試、分析手段和工藝設備,設備原值不低於200萬元。
  (五)有穩定的研發隊伍,專職研發人員占職工總人數的25%以上,且專職研發人員不少於10人。本科及以上學歷人員占研發人員的40%以上,研究生或中級職稱以上人員占研發人員的10%以上。
  (六)具有面向企業服務、圍繞市場配置資源的新型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以及通過提供相關服務促進機構良好運轉和發展的能力;建立了現代科研機構管理制度、科研項目和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科研經費財務會計核算制度。
  (七)具有明確的主攻方向,能切實解決我市產業共性技術問題,有主導或參與國家、省、市技術攻關項目的能力。
  (八)近3年在科技研發、技術服務、成果轉化、企業孵化等方面成效明顯(運營不足3年的按實際運營時間計算)。
  (九)近2年沒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運營不足2年的按實際運營時間計算)。
  第五條 申請認定市新型研發機構的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認定市新型研發機構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等有效證件複印件;
  (三)申報單位成立章程;
  (四)申報單位的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勵、成果轉化、科研項目管理、研發經費核算等);
  (五)上一年度由具有審計資格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財務報告;
  (六)上一年度由具有審計資格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研發經費專項財務報告(如在財務報告中有體現則不需提供);
  (七)近3年已完成的科研和技術攻關項目及有關成果轉化材料;
  (八)大型科研儀器設備清單及相應的發票;
  (九)辦公和科研場地產權或租賃契約;
  (十)服務企業清單及相關材料;
  (十一)主要管理和研發人員名單(包括本科以上人員學歷證書和中級職稱以上人員職稱證書、所有研發人員最近三個月社保繳費清單等);
  (十二)智慧財產權清單及相關材料。
  第六條 市直主管單位、各區縣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初步審查,審查通過後報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根據專家評審結果,將一票否決情況反饋給相關單位,如有異議,可進行一次申訴複審,最後確定擬認定市新型研發機構名單,並在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7天。
  第七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認定為市新型研發機構。經公示有異議的,由市科技局開展調查並完成異議處理,經調查符合相關規定的,認定為市新型研發機構;經調查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不予認定。
  第八條 市科技局每三年對通過認定的市新型研發機構進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的繼續認定為市新型研發機構;考核不合格,或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考核材料,取消其市新型研發機構資格。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止。有效期屆滿,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施行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

解讀

 一、制定背景
  1.為不斷提升我省自主創新能力,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了《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9〕1號),明確提出了要加快新型研發機構建設。
  2.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新型研發機構健康有序發展,提升國家創新體系整體效能,科技部於2019年9月印發了《科技部印發〈關於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科發政〔2019〕313號),對新型研發機構的功能定位、運行管理、設立條件、支持措施等提出了具體指導意見。
  二、主要內容
  《汕頭市科學技術局關於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共分九條。
  第一條介紹了《辦法》的編制依據。
  第二條對市新型研發機構進行釋義。
  第三條明確汕頭市新型研發機構的組織實施單位。
  第四條規定了汕頭市新型研發機構申報條件。對申報市新型研發機構的單位在註冊地點、機構性質、投資主體、經費投入、科研設備原值、科研場所、研發隊伍、管理體制、科技創新能力等方面做出了相應的具體要求。
  第五條列明認定市新型研發機構所需提交材料清單。
  第六條明確市新型研發機構的評審流程。
  第七條明確公示情況的處理方式。
  第八條明確對通過認定的市新型研發機構後續考核方式。
  第九條明確《辦法》的解釋權、實施時間和有效期限。
三、主要特點
  1.對申報市新型研發機構的主體進行了界定:申報機構必須註冊為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或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對申報市新型研發機構的基本條件進行了指標量化:如專職研發人員不少於10人、本科及以上學歷人員占比40%以上、研究生或中級職稱以上人員占比不低於10%、辦公和科研場所總面積不少於400平方米、研發設備原值不低於200萬元、年度研究開發經費支出不低於年收入總額的8%且不低於200萬元等,為公平競爭提供了量化評價指標。
  3.對申請認定市新型研發機構的主體強調可持續發展、穩定發展的要求。明確“有穩定的資金來源”、“具備可持續發展能力”和“註冊後運營1年以上”三項要求。
  4.在申報市新型研發機構的材料清單中要求申報機構上一年度的財務報告和研發經費需由具有審計資格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確保財務報告權威性和公正;申報材料中還要求提供研發人員本科以上學歷證書、中級職稱以上職稱證書以及近三個月的社保繳費清單,以此確保有穩定的專職研發人員;申報材料要求提供大型科研儀器設備清單及相應的發票,以此確保機構具備必要的科研設備。
  5.為強調研發機構守法守信合規經營,市新型研發機構認定條件中,提出了2年內沒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要求。
  6.對市新型研發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市科技局每三年對通過認定的市新型研發機構進行一次考核。
  7.結合省內其他城市相關評審經驗,在專家評審環節增加專家一票否決,評審專家根據申報單位基本情況和申報要求使用一票否決權,並將一票否決的情況反饋給相關單位,相關單位如有異議可進行一次申訴複審。
  8.突出要求市新型研發機構具備科技創新能力。在新型研發機構的認定條件中,強化了機構科技創新能力、人才隊伍結構、研發投入強度等高質量發展要求。
  9.要求市新型研發機構具備體制和機制創新,建立現代科研機構管理制度。
  10.市新型研發機構的認定條件基本參照省級認定條件的框架進行設定,具體條件結合汕頭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四、實施時間及其它說明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止。有效期屆滿,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施行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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