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科學技術局是根據《中共汕頭市委、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汕頭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汕發〔2009〕14號),設立汕頭市科學技術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科學技術局
- 內設機構: 辦公室 等
- 行政編制:29名
- 局長:邱長奕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出職責:
1、將信息產業和信息化建設的管理職責劃給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2、將歸口協調管理郵電、通信工作的職責劃給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3、將協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技術出口工作職責劃給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三)增加和加強職責:
1、增加牽頭組織實施產學研結合工作的職責。
2、增加承擔市科技裝備動員辦公室日常工作的職責。
3、加強組織實施全市科技重大專項,推進全市創新體系建設的職責。
(四)將參與對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跨部門、多學科的綜合性項目、引進項目的論證職責逐步交給科研事業單位或相關社會組織。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科學技術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我市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全市科技發展重大布局、優先領域政策性建議,編制和實施全市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全市重點基礎研究、套用研究、開發研究等科技規劃,負責統籌協調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重大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及關鍵技術、共性技術研究,牽頭組織經濟社會發展重要領域的重大關鍵技術、共性技術攻關。
(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科技重大專項實施中的方案論證、綜合平衡、評估驗收和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對科技重大專項實施中的重大調整提出意見。
(四)承擔推進全市創新體系建設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創新體系建設規劃,擬訂促進全市知識創新、技術創新的政策措施,制定科研條件保障規劃和提出相關政策,推進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實驗室體系和重點科研基地、產業創新平台、重大創新基地、科技園區的建設和科技資源共享,擬訂科技促進企業自主創新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認定創新型企業和自主創新產品,推動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新技術及其產業化政策,指導高新技術產業化及套用技術的開發與推廣,負責組織全市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產品的申報、管理工作,指導、協調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科技園區、各類科技示範推廣基地的建設。
(六)牽頭擬訂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組織實施深化產學研合作行動計畫,組織企業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之間的聯繫與合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科技成果推廣政策,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組織相關重大科技成果套用示範。
(七)組織擬訂科技促進農村和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全市農村信息直通車工程和專業鎮科技創新示範試點建設,促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農村建設和社會建設。
(八)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科技體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議、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工作,審核相關科研機構的組建和調整,培育發展民辦科研機構,最佳化科研機構布局。負責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設立審查。負責全市民營科技企業的認定,推進民營科技工作。
(九)擬訂科技服務業發展的政策和規劃,擬訂促進技術市場、科技中介組織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技術市場、科技中介組織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制定科普規劃和政策,協調管理科技信息、科技宣傳、科普和市科技信息網路等方面的工作。負責科技評估管理和科技統計管理。
(十)負責本部門預算中的科技經費預決算及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科技投入及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議。管理市政府科技專項資金及科技發展基金。
(十一)負責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十二)擬訂科技合作與交流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政府間及有關國際組織間的科技合作項目,承辦涉港澳台地區的科技合作與交流事宜。
(十三)制定全市科技與裝備動員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戰時科技與裝備動員需求,協調組織科技與裝備動員潛力調查,制定全市科技與裝備動員預案;指導各縣(區)科技與裝備動員工作並進行檢查考核;協助指導全市民兵及預備役部隊裝備建設;抓好科技與裝備動員演練的組織實施與戰時動員;組織科技與裝備動員理論政策研究及科技與裝備動員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
(十四)組織本市重點科技計畫的制訂和實施,負責全市科技計畫項目審批,組織申報、實施國家和省級各類科技計畫。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科學技術局設7個科(室):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信訪、政務公開、受理、督辦、安保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和行政事務工作; 負責本機關基本建設、國有資產管理和後勤服務與管理;編制本部門預算中的科技經費預決算,並監督預算執行;參與擬訂重大科技投入政策和科技經費管理辦法;協助機關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
(二)人事科(與機關黨委辦公室、監察室合署)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組織實施全市科技管理幹部教育培訓規劃;負責市科技專家的推薦和有關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紀檢、監察、黨群、計畫生育、精神文明、宣傳教育和機關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等工作。
(三)科技計畫科(高新技術發展與產業化科)
組織擬訂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科技計畫項目經費配置建議;組織申報並實施有關科技計畫項目;組織申報與認定省、市專業鎮和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牽頭組織本部門財政科技投入績效評價工作;擬訂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的政策措施和規劃方案;組織實施高新技術領域科技攻關及高新技術項目;指導、協調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園區、產業基地的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產品認定的申報、管理工作;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相關技術體系建設;組織本市重點科技計畫的制訂和實施。承擔科技統計管理工作。
(四)產學研結合與科技成果科(科技服務與管理科)
編制產學研結合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產學研結合專項資金項目並組織實施;擬訂科技服務業發展專項規劃和相關政策;指導和監督管理技術市場、科技中介組織;承擔科技評估、科技諮詢、技術轉移等科技服務行業管理工作;負責科技成果評價、登記、獎勵、推廣轉化和技術保密的管理工作;負責政府科技獎勵的評審與申報工作;負責科技契約認定、登記工作;指導全市生產力促進機構工作;牽頭擬訂產學研結合的政策措施。
(五)農村科技科(科技交流合作科)
擬訂科技促進農業和農村發展的政策和規劃;組織申報、實施農業科技攻關計畫、農業科技專項計畫;推動農村、農業和海洋產業科技進步;會同有關部門推進農村信息直通車工程建設;指導農業重大科技成果套用示範;指導農業科技園區、產業基地建設的有關工作;擬訂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的政策措施;組織申報、實施政府間及有關國際組織間的科技合作項目;承辦涉港澳台地區科技合作與交流事宜。
(六)政策法規科
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科技發展政策;負責科技政策法規執行的督查和有關配套政策的落實;會同有關方面推進全市創新體系建設,負責創新型企業、民營科技企業和自主創新產品的認定和推薦工作;組織歸口項目申報;承辦相關科研機構組建和調整的審核事宜;擬訂促進科普和科技人才隊伍建設的政策措施;組織軟科學研究;負責綜合性檔案起草、編寫科技年鑑、科技宣傳工作;負責本機關對外重要檔案的法律諮詢;受理機關的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對本部門作出的重大執法行為進行事前合法性審查。
(七)社會發展科(市科技裝備動員科)
擬訂社會發展領域科技發展政策和規劃;組織申報、實施社會發展領域科技計畫,促進人口與健康、醫藥衛生、環境保護、公共安全、節能、減排、生態等民生科技工作;組織實施涉及資源環境、社會事業、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等科技工作;擬訂基礎研究政策和規劃;組織實施全市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規劃和重大科學研究規劃;組織推動科研基礎性工作;承擔市科技裝備動員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人員編制
市科學技術局行政編制2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長(主任)7名,副科長(副主任)7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數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