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

《河北省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是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深化科技改革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和科技部《關於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檔案精神,進一步推動我省新型研發機構健康有序發展,加快建立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根據《河北省新型研發機構建設工作指引》(冀科平函〔2019〕49號)要求制定的辦法。由河北省科學技術廳、河北省財政廳於2021年11月11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河北省科學技術廳、河北省財政廳
  • 印發日期:2021年11月11日
  • 發文字號:冀科平規〔2021〕1號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信息

河北省科學技術廳 河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河北省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冀科平規〔2021〕1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財政局,雄安新區改革發展局,省直有關部門: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我省新型研發機構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深化科技改革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和科技部《關於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檔案精神,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科學技術廳  河北省財政廳
2021年11月11日

辦法全文

河北省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深化科技改革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和科技部《關於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檔案精神,進一步推動我省新型研發機構健康有序發展,加快建立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根據《河北省新型研發機構建設工作指引》(冀科平函〔2019〕49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河北省新型研發機構(以下簡稱省新型研發機構),是指在河北省內註冊並運營,聚焦我省傳統產業升級和未來產業培育發展需求,主要從事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投資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的獨立法人機構,可依法註冊為企業、事業單位和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
第三條 省新型研發機構有別於傳統科研事業單位,是以技術成果為紐帶,採取共同出資、技術入股、平台建設、協作研發等方式,聚集整合政產學研資源和社會力量設立的獨立法人機構;是面向市場需求,建立市場化的運作機制、科學的創新組織模式、靈活的用人機制及薪酬制度、高效的成果轉化機制,機構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在創新投資、引人用人、薪酬激勵、業務發展等方面享有充分決策自主權的產業技術創新組織;是聚焦科技創新需求,開展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產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科技型企業孵化培育、技術服務等活動,促進產業鏈創新鏈融通發展,加快培育壯大新動能的重要力量。
第四條 省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發展重點圍繞我省信息智慧型、生物醫藥健康等12大主導產業和裝備製造、農產品加工等107個縣域特色產業集群,聚焦產業發展需求,凝鍊關鍵共性技術和“卡脖子”技術,組織開展技術研發和創新服務,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強化產業技術供給,為提高產業基礎高級化、產業鏈現代化水平提供有力科技支撐。
第五條河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負責全省新型研發機構的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等相關業務指導和管理,組織開展省新型研發機構的申報、綜合評議和動態管理等工作,擇優支持省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發展。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管理部門、雄安新區改革發展局是省新型研發機構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省新型研發機構的培育、評審推薦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要突出體制機制創新,強化政策引導保障,注重激勵約束並舉,調動社會各方參與,堅持“誰舉辦、誰負責、誰設立、誰撤銷”。舉辦單位(業務主管單位、出資人)應當為新型研發機構管理運行、研發創新提供保障,引導新型研發機構聚焦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
第二章 申報條件與程式
第七條 省新型研發機構分為初創型和成長型兩個檔次。
(一)初創型省新型研發機構必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和績效目標:
1.基本條件
(1)具有企業或事業單位或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獨立法人資格。註冊地、主要辦公和科研場所均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申報時須註冊成立3年以上。
(2)投入主體多元化。建設投入主體一般包括企業、科研院所、高校、政府、社會服務機構、科研團隊六類主體中的兩類。
(3)具有新型的體制機制。多元化投入設立的原則上應實行理事會(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所長、總經理)負責制。制定機構章程,建立諮詢委員會。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形成企業化的經營管理機制、市場化的人員激勵機制、靈活高效的創新組織模式和成果轉化機制,在創新投資、引人用人、薪酬激勵、業務發展等方面享有充分的決策自主權。
(4)科技創新活動為主營業務。業務內容至少包含以下領域中的三類: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產業技術研發(產業前沿技術研發、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化、科技創業孵化、其他研發服務。產品銷售收入占總收入比例不高於30%。
(5)近三年未發生科研失信和社會失信行為、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質量事故。
(6)黨的組織健全。應全面加強黨的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設立黨的組織,充分發揮黨組織在新型研發機構中的戰鬥堡壘作用,強化政治引領,切實保證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位。
2.績效目標
(1)具有穩定的研發經費投入。出資方投入和主營業務收入等能夠保障機構的建設發展需要,近三年年均研究開發經費支出額不少於200萬(不含財政補助資金),占平均年收入額的30%(含)以上。
(2)具有研發基礎條件。科研辦公場所不少於800平方米,科研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500萬元(含與舉辦單位有明確協定約定可共用的儀器設備)。軟體開發類研發機構科研辦公場所500平方米(含),科研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200萬元(含)。
(3)具有結構合理穩定的研發團隊。在職研發人員占全部員工總數的比例不少於50%,且不少於20人;引進和培養至少1名行業內領軍人才(“兩院”院士、外籍院士、科技部創新人才推進計畫專家、長江學者、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國家優秀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中科院百人計畫專家、國家和省重大科研項目負責人、國家科技獎勵及省科技獎勵一等獎前5名成員、省級科技人才計畫入選者、國家和省級科技創新平台負責人等在行業中具有較大影響的領銜專家)。
(4)擁有高水平科研成果。近三年擁有的自主智慧財產權(含發明專利、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制定省級以上(含行業)標準和省級科技進步二等獎及以上科技成果的數量之和不少於3項。
(5)科技創新活動成效明顯。近三年技術性收入(包括技術轉讓/許可、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入股、中試產品取得的收入)占三年總收入的60%(含)以上。服務企業數量不少於8家,來自企業的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30%(含)以上。
(二)成長型省新型研發機構必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和績效目標
1.基本條件
除具備初創型省新型研發機構的基本條件之外,還須擁有實力強的投資主體:由省、市政府,省直部門(單位),國家級或省級高新區管委會,中科院及所屬專業所,國家及省屬重點高校、科研院所,國家級科技研發平台,或者中央直屬企業、世界500強企業、省科技領軍企業發起設立。
2.績效目標
(1)具有穩定的研發經費投入。近三年年均研究開發經費支出額不少於500萬(不含財政補助資金),占平均年收入額的30%(含)以上。
(2)具有良好的研發基礎條件。科研用房不少於2000平方米,科研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1000萬元(軟體開發類研發機構科研用房不少於1000平方米,科研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500萬元)。
(3)具有高水平研發隊伍。已入駐1個(含)以上創新創業團隊,研發人員中至少有1名高層次領軍人才(“兩院”院士、外籍院士、科技部創新人才推進計畫專家、長江學者、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國家優秀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中科院百人計畫專家等在全國同行業中具有較大影響的領銜專家);在職研發人員不少於30人,具有碩士學位、副高(含)以上技術職稱的研發人員數占研發機構總人數的比例達40%(含)以上。
(4)擁有重大原創科研成果並轉化為產品。近三年獲得國家級科技進步二等獎以上的科技成果或擁有的自主智慧財產權轉化為產品,且該產品填補省內或國內空白。
(5)科技創新服務業績突出。近三年技術性收入占三年總收入的60%(含)以上。來自企業的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40%(含)以上。已創辦或孵化企業1家(含)以上,且企業累計營業收入達1000萬元(含)以上。
第八條申報省新型研發機構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北省新型研發機構申報書。
(二)與申報書相關的佐證材料,包括:
(1)申報機構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複印件。
(2)申報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複印件。
(3)申報機構與合作單位簽訂的合作協定書複印件。
(4)投資主體及所屬類型的相關佐證材料。
(5)科研人員和全體員工說明情況。
(6)經具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7)經具有資質的機構鑑定的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支出、技術性收入專項審計或鑑證報告,並附說明材料。其中,各類科研項目經費應提供市級以上政府科技計畫項目、自主立項研發項目、合作及委託研發項目等清單、立項任務書或契約(協定)複印件等。技術性收入應提供清單及其收入到賬佐證材料。
(8)獲得科技進步獎勵或擁有的自主智慧財產權及轉化為產品等相關材料。
(9)創辦或孵化企業應提供創辦或孵化企業的概況、企業營業收入到賬等相關佐證材料。
(10)現有原值十萬元以上的科研儀器設備和基礎系統軟體清單。
(11)最近一個年度的工作報告。
第九條申報機構應本著誠信原則,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條 省新型研發機構不包括主要從事生產製造、教學培訓、園區管理、單純檢驗檢測等活動的機構或單位。
第十一條 省新型研發機構申報每年組織一次,實行集中申報、歸口審評、綜合評價的方式。
第十二條 省新型研發機構申報評價程式:
(一)發布通知。省科技廳發布年度申報省新型研發機構的通知及有關要求。
(二)組織申報。申報機構按照通知要求,通過管理系統登記註冊、線上填報《河北省新型研發機構(初創型)/(成長型)申報書》,上傳有關佐證材料,並向歸口管理部門提交蓋章後的紙質申報材料。
(三)歸口審評。歸口管理部門組織專家按照《省新型研發機構(初創型)/(成長型)基本條件審查表》進行基本條件審查;對通過基本條件審查的,按照《省新型研發機構(初創型)/(成長型)績效評價指標》進行審評,必要時進行現場考察;對審評結果通過的予以推薦,並將紙質申報材料加蓋公章後與專家審評意見一併報送省科技廳。
(四)綜合評價。省科技廳會同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評審組,對歸口管理單位推薦申報的機構進行綜合評估,提出評價結果和意見。綜合評價可採用網路評審、會議評審等方式。
(五)結果發布。省科技廳根據專家組評價結果和意見,擇優確定省新型研發機構(初創型、成長型)名單,在省科技廳網站上進行社會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省科技廳發文公布當年度省新型研發機構(初創型、成長型)名單。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三條 省新型研發機構自發文公布之日起有效期3年,有效期內可參照科技部《關於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科發政〔2019〕313號)、河北省科學技術廳《河北省新型研發機構建設工作指引》(冀科平函〔2019〕49號)享受相應支持政策。
第十四條對成長型省新型研發機構,依據績效評價結果,擇優給予一次性績效後補助經費支持。
第十五條 鼓勵省新型研發機構申報國家、省科技計畫項目和科技創新平台。
第十六條對加入河北省大型科研儀器設備資源開放共享服務平台、對外提供科研儀器開放共享服務、符合相關條件的省新型研發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大型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後補助經費獎勵。
第十七條 對我省重點支持的新型研發機構,採取“一事一議、一院一策”方式進行綜合評議和重點扶持。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省新型研發機構3年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應在到期前重新申報。省科技廳按照省新型研發機構申報評價程式進行綜合評價,對評價結果通過的,確定為省新型研發機構。
第十九條 省科技廳對省新型研發機構定期開展統計調查。省新型研發機構應按要求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提交年度工作報告,接受統計調查和監測。
第二十條 省新型研發機構發生名稱、法人代表變更的,應及時通過河北省新型研發機構管理系統提交變更事項佐證材料,省科技廳進行核實後,予以變更。發生法人性質、業務範圍等重大事項變更的,應重新申報。
第二十一條省新型研發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科技廳予以取消:
(一)三年期滿未重新申報的;
(二)發生重大事項變更且未重新申報導致資格失效的;
(三)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
(四)未按規定時限報送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五)發生嚴重違法行為受到重大處罰的;
(六)被納入社會信用“黑名單”的;
(七)違背科研誠信等行為的;
(八)機構經營狀態發生吊銷、註銷、遷出河北省等情況的。
第二十二條被取消省新型研發機構的,自取消之日起,不再享受省新型研發機構相關支持政策。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區、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立足實際、突出特色,研究制定促進本行政區域內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發展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內容解讀

一、出台背景
  “十三五”以來,為貫徹落實《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科技創新建設創新型河北的決定》(冀發〔2016〕29號)、《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科技改革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冀發〔2019〕4號)、《科技部關於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科發政〔2019〕313號)等政策檔案精神,推動我省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發展,省科技廳加強政策引導激勵,研究出台了《河北省新型研發機構建設工作指引》(冀科平函〔2019〕49號),遴選了110家新型研發機構試點培育單位,引導支持試點單位創新體制機制,面向市場需求建設發展新型研發機構。各市積極採取相應措施,圍繞產業發展需求,大力引進省內外高校、科研單位和創新創業團隊落地創辦新型研發機構,有效推動了全省新型研發機構的發展壯大。
  按照《河北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和省委、省政府關於科技創新的部署和要求,經廣泛徵求意見,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明確我省省級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發展定位、建設運行模式、評價標準、管理方式和支持措施等,建立完善培育發展工作體系,充分調動社會各方積極性,加快培育高水平新型研發機構,充分發揮其加速科技成果轉化的載體作用,推動科技支撐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5章24條。主要內容有:
  (一)明確了省級新型研發機構定義、建設運行模式及發展定位。
  1.明確了省新型研發機構含義:省新型研發機構是指在河北省內註冊並運營,聚焦我省傳統產業升級和未來產業培育發展需求,主要從事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投資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的獨立法人機構,可依法註冊為企業、事業單位和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
   2.明確了省新型研發機構建設運行模式,突出體制機制創新。省新型研發機構有別於傳統科研事業單位,是以技術成果為紐帶,採取共同出資、技術入股、平台建設、協作研發等方式,聚集整合政產學研資源和社會力量設立的獨立法人機構;是面向市場需求,建立市場化的運作機制、科學的創新組織模式、靈活的用人機制及薪酬制度、高效的成果轉化機制的產業技術創新組織;是聚焦科技創新需求,開展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產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創辦孵化企業、技術服務等活動,促進產業鏈創新鏈融通發展,加快培育壯大新動能的重要力量。
  3.明確了省級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發展定位:省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發展重點圍繞我省信息智慧型、生物醫藥健康等12大主導產業和裝備製造、農產品加工等107個縣域特色產業集群,聚焦產業發展需求,凝鍊關鍵共性技術和“卡脖子”技術,組織開展技術研發和創新服務,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強化產業技術供給,為提高產業基礎高級化、產業鏈現代化水平提供有力科技支撐。
  (二)明確了科技管理部門的職能、舉辦單位的職責。發展新型研發機構,堅持“誰舉辦、誰負責、誰設立、誰撤銷”原則,舉辦單位(業務主管部門、出資人)是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發展的主體,應當為新型研發機構管理運行、研發創新提供保障。省科技廳會同市科技管理部門協同聯動,持續加強政策引導和激勵支持,推動全省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發展。
  (三)明確了2個檔次省級新型研發機構必須滿足的基本條件和績效目標,形成定性定量相結合的評價標準。
  一是將省級新型研發機構設為初創型和成長型兩個檔次,分別從機構的規模、能力和貢獻三個層面制定了必須滿足的基本條件和績效目標,其中,初創型的設定了13個基本條件和11個定量績效指標;對成長型的提高了要求,設定了14個基本條件和12個定量績效目標。二是強化績效管理,把績效目標評價結果作為省級新型研發機構檔次確定、動態管理和經費支持的主要依據,激勵引導新型研發機構提檔升級、向高水平發展。
  (四)明確了對符合條件省新型研發機構的支持政策。
  省新型研發機構自發文公布之日起有效期3年,有效期內可按照科技部《指導意見》和省有關政策要求,在科技計畫項目、創新平台建設、成果轉化激勵、人才團隊等方面享受相應的支持政策。還明確,對符合條件的給予大型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後補助經費獎勵;對成長型省新型研發機構,依據績效評價結果,擇優給予一次性績效後補助經費支持等。對省重點支持的新型研發機構採取“一事一議、一院一策”進行綜合評議做了規定。
  (五)明確了加強監測評價和動態管理等具體措施。
  省新型研發機構管理採取發布通知、組織申報、歸口管理部門審評推薦、省科技廳綜合評價、實行動態管理等方式。主要措施有:對申報的機構,先由歸口管理單位按照評價標準評審把關,達到標準和條件的再推薦申報,強化歸口管理部門責任;加強動態管理,確定的省新型研發機構有效期為3年,期滿應重新申報,否則取消資格;建立年報統計監測制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對不符合標準條件的省新型研發機構予以撤銷。
  三、今後工作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將按照《科技部關於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河北省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抓緊組織實施相關工作,同時不斷總結經驗,完善激勵政策措施,改進工作管理方式,調動社會各方力量,共同促進我省新型研發機構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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