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河北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由河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22年5月27日表決通過,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九章81條,圍繞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數字產業化、產業數位化、數位化治理、京津冀數字經濟協同發展、保障和監督等方面作出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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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2022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數字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章 數據資源開發利用
  第四章 數字產業化
  第五章 產業數位化
  第六章 數位化治理
  第七章 京津冀數字經濟協同發展
  第八章 保障和監督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數字經濟健康發展,培育經濟成長新動能,加快建立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數字經濟,是指以數據資源為關鍵要素,以現代信息網路為主要載體,以信息通信技術融合套用、全要素數位化轉型為重要推動力,促進公平與效率更加統一的新經濟形態。
  第三條 發展數字經濟應當遵循創新引領、融合發展,套用牽引、數據賦能,公平競爭、安全有序,系統推進、協同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數字經濟作為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重大戰略,加強對數字經濟發展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數字經濟發展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數字經濟發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推動數字產業化、產業數位化、數位化治理等數字經濟各方面高質量發展。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統籌推進、協調、督促全省數字經濟發展工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推進工業領域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型化等工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推動數字經濟發展科技創新工作。省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數據安全和信息化重大專項任務,協同推進數字經濟發展。省通信管理部門負責推進全省信息通信網路布局和建設。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數字經濟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推進、協調、督促本行政區域內數字經濟發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數字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編制全省數字經濟發展專項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實施。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數字經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數字經濟發展專項規劃的要求和實際需要,編制本行政區域數字經濟發展專項規劃或者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實施。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數字經濟分類標準,研究建立數字經濟統計監測機制,加強數字經濟發展情況和變化態勢的運行監測分析,利用數字經濟統計結果開展研究,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諮詢意見,為本地區數字經濟發展決策提供服務,並依法向社會公布數字經濟發展情況。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數字經濟開放合作,積極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加強同有關國家和地區在數字經濟領域的交流合作和商務貿易。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要求,加強與北京市、天津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數字經濟領域的交流合作,推動數字經濟協同發展。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統一部署,根據當地比較優勢,推動京津冀數字經濟協同發展。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數字經濟發展,加強國內外交流合作。
第二章 數字基礎設施建設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縣級以上網信部門和省通信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技術先進、適度超前、安全可靠、覆蓋城鄉、服務便捷的原則,建立和完善數字基礎設施體系,重點統籌通信網路基礎設施、新技術基礎設施、算力基礎設施等建設,推進傳統基礎設施的數位化改造。
  數字基礎設施應當實行集約化建設和管理,提高基礎設施利用率,防止重複建設。
  第十條 數字經濟發展專項規劃確定的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和布局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市政、交通、電力、公共安全等相關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應當考慮數字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數字基礎設施與鐵路、城市軌道、道路、橋樑、隧道、電力、地下綜合管廊、機場、港口、郵政快遞、樞紐站場、智慧桿塔等基礎設施以及相關配套設施共商共建共享共維。
  第十一條 省通信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通信網路布局和建設,推進新一代固定和移動通信網路建設,加強通信網路骨幹網、城域網和接入網建設,提高網路容量、通信質量和傳輸速率。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根據相關規劃需要配套建設數字基礎設施的,工程建設、設計等相關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建設設計標準和規範,預留通信網路等數字設施所需的空間、電力等資源,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省網信部門和省通信管理部門應當統籌推進新型數據中心、雲計算中心、超算中心、智慧型計算中心等建設及傳統數據中心升級改造,支持企業建設公共算力服務平台,構建布局合理、存算均衡、綠色低碳、安全高效的算力基礎設施。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統一部署,推進算力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省通信管理部門應當推進物聯網建設,加強城鄉基礎設施、城鄉治理、物流倉儲、生產製造、生活服務等領域感知系統的建設和套用,推動感知系統共建共用和數據共享。
  第十四條 省通信管理部門、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工業網際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工業網際網路標識解析體系,構建工業網際網路平台體系,建立健全工業網際網路安全保障體系。
  鼓勵企業積極開展企業內外網改造和網路配套能力建設,支撐企業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型化發展。
  第十五條 省通信管理部門、縣級以上網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應當加快農村地區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強化傳統基礎設施數位化改造和數字基礎設施最佳化升級,推進縣域內城鄉數字設施一體化,提高鄉村光纖網路、行動網路建設水平和覆蓋水平,加快數字鄉村建設。
  第三章 數據資源開發利用
  第十六條 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應當遵循依法規範、促進流通、合理使用、保障安全的原則,加強數據資源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數據要素質量,培育發展數據要素市場,激發數據要素潛能。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供水、供電、供暖、供氣、民航、鐵路、通信、郵政、公共運輸等提供公共服務的組織(以下統稱公共管理服務機構),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過程中收集和產生的各類數據(以下統稱公共數據),由省、設區的市、縣(市、區)確定的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實行統籌管理。
  省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共管理服務機構制定統一的公共數據分類規則、分類標準和分類管理要求,對公共數據採集、匯聚、共享、開放、開發、交易、安全、銷毀等全生命周期採取差異化管理措施。
  設區的市、縣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共數據統籌管理要求,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本省公共數據實行目錄管理。公共管理服務機構履行職責需要收集公共數據的,應當堅持一數一源、標準統一和誰收集、誰更新、誰負責的原則,對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獲得的數據,不得重複收集、多頭收集。
  公共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加強數據質量管控,健全數據糾錯機制,確保數據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
  企業、行業組織、科研機構等應當依法依規開展行業和市場數據收集。
  第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收集數據,應當採取合法、正當的方式,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數據。
  法律、行政法規對收集、使用數據的目的、範圍有規定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目的和範圍內收集、使用數據。
  第二十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數據共享協調推進機制,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公共數據共享工作。
  公共管理服務機構之間共享公共數據,應當堅持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種類型。
  可以提供給所有公共管理服務機構共享使用的公共數據屬於無條件共享類,只能提供給部分公共管理服務機構共享使用或者僅部分內容能夠提供給公共管理服務機構共享使用的公共數據屬於有條件共享類。凡列入不予共享類公共數據的,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家相關規定作為依據。
  第二十一條 公共數據共享應當通過公共數據共享平台實現。公共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將本單位無條件共享類和有條件共享類的公共數據匯聚到公共數據共享平台。
  省公共數據共享平台匯聚的公共數據應當按照各地需求,根據屬地原則及時回流至設區的市公共數據共享平台。已回流至設區的市公共數據共享平台的數據,設區的市公共數據共享平台不得重複收集。
  公共管理服務機構通過公共數據共享平台獲取公共數據應當明確具體套用場景,獲取的公共數據僅用於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不得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於其他目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在公共數據共享平台獲取的電子證照和加蓋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可以作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依據。
  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向公共管理服務機構提供自有數據,推動政企公共數據共享機制建設,逐步擴大公共數據共享範圍。
  第二十二條 省、設區的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需求導向、依法有序、分類分級、安全可控的原則推進公共數據開放。公共管理服務機構向社會開放公共數據應當通過統一的公共數據開放平台實現。鼓勵優先開放對民生服務、社會治理和產業發展具有重要價值的數據。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產業政策引導、社會資本引入、套用模式創新、強化合作交流等方式,引導企業和其他組織依法開放自有數據資源,促進各類數據深度融合。
  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通過公共數據開放平台,對外提供各類數據服務。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數據要素市場主體,鼓勵研發數據技術、推進數據套用,依法開展數據清洗、分析、挖掘和加工,形成數據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五條 組織、個人依法獲取併合法處理數據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所產生的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可以依法交易。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數據管理有關規定,推動數據要素資源依法有序自由流動,支持開展數據資產管理、數據交易、結算交付等業務。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網信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協調落實數據安全和相關監管職責,建立健全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信息共享、監測預警機制,加強本地區數據安全風險信息的獲取、分析、研判、預警工作,保障數字經濟安全發展。
  網路運營者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內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加強重要領域數據資源、重要網路、信息系統和硬體設備安全保障,採取相應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安全。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為履行法定職責需要收集、使用數據的,應當在其履行法定職責的範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等數據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數據資源,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遵守商業道德和職業道德,誠實守信,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承擔社會責任,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
  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加強個人信息保護,依法依規開展涉及個人信息的數據處理活動。
  第四章 數字產業化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內外數字經濟的技術、產業發展趨勢,結合本省數字產業發展水平和各地區經濟稟賦差異,統籌規劃全省數字產業空間布局、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提高數字產業整體競爭力。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縣級以上網信部門、省通信管理部門等應當按照全省數字產業發展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政策措施,加快發展電子信息製造業、軟體和信息服務業、電信廣播電視和衛星傳輸服務業、網際網路服務業,重點推動現代通信、新型顯示、半導體材料與器件、汽車電子及產品、軟體產品及服務、人工智慧及智慧型裝備、網路安全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發展,培育區塊鏈、量子信息、虛擬現實等產業。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部門應當圍繞當地數字經濟發展需求,加強數字經濟相關產業項目謀劃、儲備、引進、建設、投產全環節、全鏈條管理,最佳化招商引資各項服務,培育和引進技術水平高、帶動能力強、聚集效應好的數字經濟龍頭企業,延伸產業鏈條,吸引配套產業,完善數字產業體系。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引導支持企業聯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開展人工智慧、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網路安全等領域關鍵核心技術研發攻關,提高數字經濟核心競爭力。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制定鼓勵數字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引進國內外數字產業領域優勢企業,培育數字產業領域骨幹企業、高成長型企業和創新型中小企業等多層次、遞進式企業梯隊,支持特色企業專注行業細分市場,形成產業鏈上下游聯動、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的數字產業生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商務、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動數字產業向園區集聚,培育數字產業集群。
  各類園區應當培育或者引進數字產業服務第三方機構、工業網際網路平台等企業,面向園區內外企業提供數位化轉型供需撮合、諮詢、培訓、解決方案、展覽展示、智慧財產權保護、投資融資等服務,推動設計、製造、檢驗檢測等設備平台化匯聚與共享。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商務等部門應當培育發展新業態新模式。推動平台經濟健康發展,支持平台經營者利用技術、市場、數據等優勢,提供普惠化、便捷化和個性化服務。發展共享出行、共享租住、共享物品等共享經濟,拓展創新、生產、供應鏈等資源共享空間。發展基於數位技術的智慧型經濟,推動智慧銷售、無人配送以及眾創眾包眾扶眾籌等新業態新模式發展。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學技術、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推動數字經濟領域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技術創新中心、製造業創新中心等創新平台和新型研發機構建設,建設產學研用一體化平台,完善公共技術服務平台和大型科技基礎設施,建立健全創新平台和基礎設施共享機制,提高科技創新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類園區應當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單位創建數字經濟領域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等線上線下創新創業平台。
  第五章 產業數位化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規劃引導、試點示範、政策支持、服務指導等方式,推動企業廣泛套用新一代信息技術,實現工業、農業、服務業等產業數位化轉型,提高產業發展質量和效益。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重點行業數位化轉型路線圖,推動鋼鐵、裝備製造、石油化工、食品、醫藥等傳統優勢行業加快數位化轉型。支持重點行業、龍頭企業在數位化轉型過程中形成數字設計研發、智慧型生產製造、數字運維等領域的自主數字產品和數字服務,推動傳統產業優勢轉化為數字經濟發展優勢。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產業集群龍頭企業加快數位化轉型,帶動產業集群中小企業普及數位化套用,促進集群企業協同發展。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試點示範、宣傳指導、政策支持等方式,推進工業網際網路平台建設,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發展先進制造業,提高企業生產和管理效能。
  推動大型工業企業開展工業網際網路集成套用創新,帶動供應鏈企業數位化轉型。推動中小型工業企業運用低成本、快部署、易運維的工業網際網路解決方案,普及套用工業網際網路。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推動實施“網際網路+”綠色製造。加快工業網際網路、大數據、雲計算、數字孿生、區塊鏈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在綠色製造領域的套用,提高綠色製造效率和效益。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推動建設生態環境保護信息化平台,構建資源能源和污染物公共資料庫,提升資源能源管理與環保治理精準化水平。引導工業企業套用新一代信息技術開展資源能源和污染物全過程動態監測、精準控制和最佳化管理,推動碳減排,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數位技術在能源產業鏈各環節的深入套用,加快傳統能源和新型能源生產的數位化改造,推動實現能源生產的實時監測、精準調度、故障判斷和預測性維護,提升能源生產效能。
  推動電力基礎設施數位化,建設完善能源大數據中心,推進能源數據匯聚,加強綜合能源網路建設,實現分散式能源和分散式智慧型微電網協調互補,推進新型綠色能源生產和消費。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智慧農業。依託智慧農業雲平台,促進農業物聯網套用,推進農業單品種生產、加工、流通、銷售、消費的全產業鏈大數據建設,推廣數字田園、智慧養殖、數字植物工廠、數字漁業、數字種業等高端農業,推動遙感監測、地理信息等信息通信技術在農田建設、農機作業、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等方面的套用,實現農產品生產動態監測、物聯網管控、生產數據自動匯總及分析,提高農業生產精細化、智慧化水平。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智慧交通。完善交通綜合運行協調與應急指揮平台,構建綜合交通大數據中心體系,建設涵蓋重點領域、重點區域、移動裝備的交通運行監測系統,加強數據資源的整合共享、綜合開發和智慧型套用。推進智慧型網聯汽車和智慧交通套用示範,建設智慧港口、智慧民航,提高智慧型運輸和智慧型出行能力。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交通運輸、商務、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智慧物流體系建設。推進物流樞紐智慧型化升級,推廣倉儲數字管理、車輛貨物自動匹配、園區智慧型調度等套用,推動物流園區間信息共享和業務協作,提升智慧型倉儲、智慧型貨運服務能力。
  推進各類數據跨運輸方式、跨部門、跨區域的互聯互通,建設高效多式聯運體系,提高貿易流通數位化水平。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等部門應當推動數位技術在文化和旅遊業的套用。推進文化數位化基礎設施和服務平台建設,支持數字文化創意試驗區建設,推動網路視聽、數字影視、數字動漫、網路遊戲、數字廣告、數字出版、互動新媒體等數字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推進歷史文化遺產和文物的數位化鏡像建設,促進傳統工藝與人工智慧、大數據等深度融合。完善全省文化旅遊大數據中心建設,整合全域旅遊、鄉村旅遊、數字博物館、數字圖書館、數字文物資源等數據資源,開展智慧景區試點示範,提高旅遊業數位化、智慧化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智慧醫療。加強公共衛生信息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完善省市縣三級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發展網際網路醫院、遠程醫療、線上便民服務等“網際網路+”健康醫療新模式。推動新一代信息技術和智慧型硬體產品在醫療和公共衛生事件防控等領域的套用,提高醫療、公共衛生服務能力和技術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工業和信息化、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推廣智慧健康養老,支持建設健康養老創新中心、養老服務信息平台和健康養老綜合服務平台,促進新一代信息技術和智慧型硬體產品在養老服務領域深度套用。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智慧教育。推進教育新型基礎設施建設,加快數字校園建設,完善河北“教育雲”功能,推進各類優質教育資源跨層級、跨地區線上共享,培育互動教學、個性定製、智慧課堂等新模式,全面提高教育數位化水平。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智慧體育。推進體育場館和設施數位化改造,完善訓練賽事和市民健身運動的數位化服務體系,支持發展線上體育賽事、體育健身培訓、體育裝備銷售、體育直播、電子競技等業態,推動數位技術與冰雪運動和冰雪產業融合發展。
  第五十條 省人民政府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引導鋼鐵、建材、食品、醫藥、煤炭、石化、汽車等大型工業企業採購銷售平台向行業電子商務平台轉型,鼓勵工業企業與平台對接,推進網上交易、支付結算、供應鏈金融、大數據分析等綜合服務延伸,提高供應鏈產業鏈協同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農業農村、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支持城鄉電子商務發展,完善城鄉電子商務和郵政快遞設施,建立綜合服務平台,推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培育社交電子商務、直播電子商務等新業態新模式。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所在地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應當推動發展數字金融。加快金融與數位技術融合創新發展,實現新一代信息技術在支付結算、信貸融資、保險業務、徵信服務等金融領域融合套用,推動金融業數位化發展。
  第六章 數位化治理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字政府建設,推動數位技術在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治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政府自身運行等領域的套用,逐步實現政府履職全業務、全流程數位化,提高政府科學決策、高效監管、精準治理水平。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託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開展政務服務工作。新建政務服務信息系統應當依託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進行建設,不得單獨建設,已建業務系統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整合。
  推動數位技術與政務服務深度融合,推進政務服務通過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實現全流程網上辦理、掌上辦理,提高行政效能和便民服務水平。
  第五十四條 省政務服務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建設全省監管數據中心,建設完善一體化線上監管平台,為行政執法部門執法提供數據共享服務,逐步實現依託一體化線上監管平台開展行政執法。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全省一體化線上監管平台匯聚監管數據。
  省政務服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全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一體化信用平台、一體化線上監管平台對接,推動政務服務數據、信用數據、執法監管數據跨部門、跨層級共享套用。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推動數位技術在執法領域的套用,推進非現場監管、信用監管、風險預警等監管模式,提高監管效能和水平。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位技術在突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中的套用,推動應急救援信息共享共用,提高應急監測預警、應急救援處置能力。
  鼓勵組織、個人對開放的公共數據依法進行開發利用,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支持。
  第五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省網信部門應當統籌指導新型智慧城市建設,構建智慧城市評價激勵體系,推進城市綜合管理涉及的各類數據互聯互通。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推進智慧城市建設,提升城市道路橋樑、智慧管廊、智慧桿塔等基礎設施運行數據的感知和採集能力,整合城市交通、平安建設、醫療健康、公共衛生、生態環境保護、文化旅遊等領域的數據資源,推動建設城市大腦,實現城市運行態勢監測、公共資源配置、巨觀決策、統一指揮調度和事件分撥處置數位化,提高城市治理水平。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城鄉基層社會治理數位化,推動公共數據向基層共享套用,運用數位技術統籌規劃、協調推進基層公共安全、公共管理、公共服務等治理,提高基層治理的精準化、智慧型化水平。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最佳化傳統服務與創新數字服務並行的原則,制定和完善老年人、殘疾人等運用數位技術困難群體在出行、就醫、消費、文娛、辦事等方面的服務保障措施,鼓勵企業和科研機構開發高水平適老化智慧型產品和防網路詐欺功能,開展信息無障礙改造,保留必要的線下辦事渠道,保障和改善運用數位技術困難群體的服務需求和服務體驗。
  第七章 京津冀數字經濟協同發展
  第五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與北京市、天津市協同建設移動基站、傳輸光纜、算力等信息基礎設施,協同建設工業網際網路、智慧能源、智慧民生等融合基礎設施,協同建設重大科技、科教、產業技術創新平台等創新基礎設施,推進新型基礎設施建設標準協同、布局協同、套用協同。
  第六十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與北京市、天津市執行統一的數據技術規範,實現公共數據信息系統兼容。
  省人民政府及其政務服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推動與北京市、天津市數據共享交換,支撐京津冀政務服務協同、監管協同和有關場景套用建設。推進京津冀區域信用合作工作機制,在信用制度規範、信用信息共享、信用服務市場、獎懲機制等方面開展創新示範。
  第六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學技術部門和省網信部門等應當根據本省在京津冀區域功能定位,統籌對接京津數字經濟相關產業發展、承接產業轉移成果,協同謀劃數字經濟產業發展布局,打造數字經濟產業鏈集群、產業鏈生態,提升區域內數字經濟產業鏈整體競爭力。
  省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商務、交通運輸、郵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推動完善京津冀物流對接合作長效機制,構建與北京市、天津市在要素、網路、標準等方面一體化的現代物流體系,推動多式聯運電子化統一單證京津冀區域共認,推進機場、鐵路、公路、貨運場站等生產性物流設施京津冀共建共享共用,提升京津冀海關通關一體化效率,助力京津冀一體化產業鏈供應鏈建設。
  第六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推動京津冀協同創新共同體建設,承接京津科技創新資源,推動建設河北京津冀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環京津科技園區、協同創新重要節點區、國家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範區,打造京津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承載高地。
  第六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推進與北京市、天津市合作,推動京津優質醫療、公共衛生、健康、教育、文化、體育等資源通過數字手段、數字渠道在本省廣泛套用,提升公共服務水平。
  第六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推進與北京市、天津市生態環境聯防聯治實現一體化、網路化、智慧型化,深化大數據在京津冀生態環境監測、監管等領域的套用,推進生態環境治理與北京市、天津市標準統一、監管協同。
  第六十五條 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家數字經濟創新發展試驗區建設要求,在智慧城市建設、數字要素流通、體制機制創新等方面先行先試,打造數字經濟創新發展領軍城市。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總結推廣雄安新區制度創新成果,為本省其他區域對接雄安新區產業及要素溢出提供必要條件,推動雄安新區輻射帶動本省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八章 保障和監督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網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工業和信息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構建覆蓋全民、城鄉融合、公平一致、可持續、有韌性的數字素養與技能發展培育體系,推動數字教育資源、數字技能培訓、數字產品和信息服務高質量發展和開放共享,加強數位技術、知識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鼓勵新聞媒體開展公益性宣傳,推動建成全民終身數字學習體系,提高全民數字素養與技能。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元化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統籌運用相關財政性資金,發揮有關專項基金作用,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數字經濟發展,重點支持大數據、物聯網、信息製造、重大創新平台等建設。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符合條件的數字經濟企業通過上市融資,拓展融資渠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所在地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應當培育、引進天使投資、風險投資等投資機構,為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對接數字經濟相關產業發展提供條件,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加大創新力度,開發信息科技融資、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供應鏈金融等符合數字經濟相關產業投融資特點的產品和服務,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作用。推動建設金融機構與企業間常態長效信息對接平台。支持保險機構為符合政策的數字經濟企業和項目貸款提供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鼓勵保險機構開發適應數字經濟發展特點的新型保險產品。
  第六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推動數字經濟技術創新,加強數字經濟技術研究,加快技術成果轉化,建立完善產業技術創新體系和共性基礎技術供給體系。構建國家重大科技項目承接機制,推動獲取重大原創科技成果和自主智慧財產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學技術、教育等部門應當加強產業鏈協同創新統籌協調,制定政策措施,引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業協同攻關,推進數字經濟產學研用合作,支持共建企業技術創新聯盟、科技創新基地、國際科技合作基地、院士工作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博士工作站等平台,加強數字經濟科研力量最佳化配置和資源共享。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可以向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創新創業團隊發放科技創新券,支持開展技術開發、技術轉讓、試驗測試、創新方法培訓等服務,推動數字經濟科技創新。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託重大人才工程,引進數字經濟領域高水平專家人才和創新團隊,並在住房、落戶、科研經費、醫療保險及配偶就業、子女入學等方面給予支持。支持以掛職兼職、技術諮詢、項目合作等方式柔性引進重點人才。
  省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支持高等院校加強數字經濟新興領域學科專業和專業課程建設。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科研院所與數字經濟企業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共建數字經濟專業學院和實訓基地,培養計算機科學、軟體工程、人工智慧、數據科學、電子工程等數字經濟緊缺人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勞動用工服務指導,清理對靈活就業的不合理限制,鼓勵依託數字經濟創造更多靈活就業機會,完善平台經濟、共享經濟等新業態從業人員在工作時間、報酬支付、保險保障等方面的規定。
  第七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政策措施,在土地供給、電力供應、能耗指標、設施保護、頻譜資源、政府採購等方面保障數字經濟發展。
  第七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政務服務、工業和信息化、科學技術、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推廣套用數位化手段,開展大數據分析套用,針對不同市場主體,智慧型推送、高效落實各類惠企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推進智慧法務體系建設,探索新型法律服務供給模式,推動雲計算、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新一代信息技術與法律服務工作融合,提升法律服務智慧型化、均等化水平。
  第七十三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網信等部門組織制定數字經濟相關地方標準,完善數字經濟標準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支持行業協會、產業聯盟、企業事業單位參與制定、修訂數字經濟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鼓勵社會團體、企業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或者高於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科學技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鼓勵數字經濟產業服務第三方機構,為數字經濟產業相關企業提供創業培育和輔導、智慧財產權保護、投資融資、技術支持、產權交易等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數字經濟相關產業領域的社會組織加強行業服務,依法開展信息交流、企業合作、產業研究、人才培訓、諮詢評估等活動。
  第七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舉辦數字經濟領域國際國內展會、論壇、研討會等活動。運用中國國際數字經濟博覽會、中國·廊坊國際經濟貿易洽談會等平台,推進數字經濟展示、交易、交流、合作。鼓勵數字經濟領域企業參加國內外展覽展銷等活動。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字經濟智慧財產權保護和服務,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快速維權體系,依法查處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
  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開展對網際網路平台經營者的監管,促進平台經濟健康發展。
  網際網路平台經營者應當依法依約履行產品和服務質量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生態環境保護、智慧財產權保護、網路安全、數據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勞動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義務,建立健全平台規則和用戶賬號信用管理、投訴舉報等制度,提高平台自治水平。鼓勵網際網路平台經營者建立爭議線上解決機制,制定和公示爭議解決規則。
  第七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數字經濟發展情況進行評估,並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數字經濟發展情況開展督導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本行政區域數字經濟發展情況評估,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十九條 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重複收集、多頭收集公共數據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將通過公共數據共享平台獲取的公共數據提供給第三方,或者用於其他目的的;
  (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共數據共享和開放職責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將本單位無條件共享類和有條件共享類的公共數據匯聚到公共數據共享平台,或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及時回流公共數據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規定依託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新建政務服務信息系統,或者已建業務系統未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整合的;
  (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推動政務服務數據、信用數據、執法監管數據跨部門、跨層級共享套用的;
  (七)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數字經濟主要統計指標的;
  (八)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發布通知

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20號)
  《河北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22年5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2022年5月27日

內容解讀

數字經濟已成為河北發展的“新名片”。2020年,全省數字經濟規模達1.21萬億元,居全國第11位,同比增長10.5%,占GDP比重達33.4%。然而,核心產業規模小、製造業數位化水平較低、科技創新能力薄弱……河北數字經濟在高速發展的同時,也遇到了一些難題。
  如何在推動重點行業轉型上點燃“數字引擎”,《條例》明確數位化轉型的重點,規定推動鋼鐵、裝備製造、石油化工、食品、醫藥等傳統優勢行業加快數位化轉型,推動產業集群龍頭企業數位化轉型。同時,明確數位化轉型的路徑和要求,推動大型工業企業開展工業網際網路集成套用創新,推動實施“網際網路+”綠色製造,加快傳統能源和新型能源生產的數位化改造。
  首次專設京津冀數字經濟協同發展一章,也是條例一大亮點。精準把握河北“三區一基地”建設功能定位,條例要求對接京津數字經濟相關產業發展、承接產業轉移成果,構建與京津在要素、網路、標準等方面一體化的現代物流體系。同時,明確推進三地新型基礎設施建設標準、布局和套用協同,推進與京津執行統一的數據技術規範,實現公共數據信息系統兼容。
  探索破解“信息孤島”“數據煙囪”,條例規定新建政務服務信息系統應當依託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進行建設,不得單獨建設;明確一數一源、標準統一,不得重複收集、多頭收集的數據收集原則;明確建立健全公共數據共享協調推進機制,對公共數據共享、數據回流以及公共數據開放進行規範。
  針對廣受關注的“數字鴻溝”問題,條例一方面提出要加快農村地區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推進縣域內城鄉數字設施一體化;另一方面,強化無障礙措施保障,推動制定和完善老年人、殘疾人等運用數位技術困難群體在出行、就醫、消費、文娛、辦事等方面的服務保障措施。
  加強數位化治理,推動數字政府建設,可提高政府科學決策、高效監管、精準治理水平。強化數字監管,條例加強全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一體化信用平台、一體化線上監管平台對接,推動政務服務數據、信用數據、執法監管數據跨部門、跨層級共享套用。同時,推進非現場監管、信用監管、風險預警等監管模式,提高監管效能和水平。
  在立法保障下,未來業態創新與產業發展也將提速。根據條例,我省將支持培育區塊鏈、量子信息、虛擬現實等產業;推動智慧銷售、無人配送以及眾創眾包眾扶眾籌等新業態新模式發展;推動數位技術與冰雪運動和冰雪產業融合發展;支持開展數字田園、數字植物工廠、數字種業等高端農業;推進智慧型網聯汽車和智慧交通套用示範;發展網際網路醫院、遠程醫療、線上便民服務等“網際網路+”健康醫療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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