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大常委會2022年立法計畫

2022年2月,《河北省人大常委會2022年立法計畫》正式公布,全年共安排立法項目31件,其中年內提請審議項目16件,預備項目10件,調研項目5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2022年立法計畫
  • 頒布時間:202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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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會2022年立法計畫共分三類,其中:一類項目是擬在年內提請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共16件;二類項目是預備項目,共10件;三類項目是調研項目,共5件。
一類項目(年內提請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共16件)
(一)繼續安排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立法項目5件
1.《河北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已初審)
2.《河北省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利用條例》(已初審)
3.《河北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 (已初審)
4.《河北省宗教事務條例(修訂)》(已初審)
5.《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修訂)》(已初審)
(二)年內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立法項目10件
1.《河北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2.《河北省退役軍人保障條例》
3.《河北省審批服務便利化條例》
4.《河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修訂)》
5.《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條例》
6.《河北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
7.《河北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修訂)》
8.《河北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修訂)》
9.《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修訂)》
10.《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辦法(修正)》
(三)需要省人大常委會作出的規定1件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供熱用熱管理若干規定》
二類項目(預備項目,待條件成熟時再安排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共10件)
1.《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修訂)》
2.《河北省國家機關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修訂)》
3.《河北省電力條例(修訂)》
4.《河北省社區矯正條例》
5.《河北省法律援助條例(修訂)》
6.《河北省郵政條例(修訂)》
7.《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條例》
8.《河北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9.《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修訂)》
10.《河北省博物館條例》
三類項目(調研項目,起草調研論證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共5件)
1.《河北省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
2.《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
3.《河北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4.《河北省消防條例(修訂)》
5.《河北省徵兵工作條例(修訂)》

內容解讀

2022年立法項目緊緊圍繞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全省工作大局,加強“小切口”立法,聚焦鄉村振興、科技創新、公共衛生、生態環保、民生保障、防範風險等多個重點領域,努力為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強省、美麗河北提供法治保障。
亮點一:落實黨中央和省委重大決策部署,擬出台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聚焦改革發展需要和人民民眾期盼,今年我省重點領域立法進程將加快。
解決我省鄉村振興工作推進中需要加強及改進的短板弱項,亟須通過立法予以規範和促進。為此,擬安排制定鄉村振興促進條例,這將是我省鄉村振興領域首部地方性法規,是推進我省鄉村振興重大部署落地落實的急需項目。
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條例將從法規制度層面總結實踐經驗,將我省行之有效的“三農”工作政策法治化,通過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生態宜居美麗鄉村建設、法治鄉村建設等方面規定,為鄉村振興提供制度保障。
亮點二:服務高質量發展,推動制定全國港口污染防治首部地方性法規
省人大常委會將圍繞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立法修法,助力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在經濟發展領域,根據深化政務服務改革,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將制定審批服務便利化條例,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服務市場主體。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擴大城鄉就業,進一步發揮好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擬修訂中小企業促進條例。根據加快建設實體經濟、科技創新、現代金融、人力資源協同發展的產業體系,推動京津冀人力資源市場協同發展的迫切需要,擬出台人力資源市場條例。
在生態環保領域,補齊港口污染防治領域省級法規短板,努力推進港口群和沿海經濟帶建設,擬出台港口污染防治條例,這將是全國港口污染防治領域首部地方性法規。進一步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將修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強化工業固廢、農村固體廢物、建築垃圾、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等監督管理制度。
亮點三:加強民生保障,將出台反家庭暴力條例
面對人民民眾關注的“難點”“痛點”,省人大常委會將加快推進民生保障領域立法。
2004年7月,我省頒布了全國第一部專門針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河北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率先實現反家暴工作“有法可依”的重大突破。適應新時代維護家庭和諧和社會穩定的需要,今年擬制定反家庭暴力條例,補充完善家庭暴力的預防、處置,人身安全保護令等內容,細化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途徑、措施。
冬季供熱是重要的民生工程。由於缺乏法律法規強制力作為保障,供熱主管部門對供熱企業日常監管存在“有責無權”現象,監管依據不足、力量單一,難以徹底解決民眾面臨的一些供熱難題,亟須地方立法。為此,擬出台供熱用熱管理若干規定,建立完善清潔取暖、供熱價格、延長供暖等機制,切實維護人民民眾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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