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質量若干措施的通知
冀政辦字〔2022〕44號
各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省政府有關部門:
《關於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質量的若干措施》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3月30日
檔案全文
關於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質量的若干措施
為進一步做好政府立法工作,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和效率,根據新時代立法工作新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強黨的領導,確保政府立法工作正確政治方向
(一)提高政治站位。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始終把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政府立法全過程和各方面,確保政府立法正確政治方向。及時準確將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式轉化為國家意志、形成法律規範,確保立法反映黨中央決策部署和我省各項事業發展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回應人民民眾關切期待,為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強省、美麗河北提供法治保障。
(二)主動服務中心工作。對標對表習近平總書記對河北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關於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著眼加快建設“六個現代化河北”奮鬥目標,服務“兩翼、兩區、三群、六帶”發展布局,著力重點領域、新興領域立法,把每項立法都放在全省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中去思考、謀劃和推動。
(三)落實重要立法事項請示報告制度。政府立法過程中,涉及重大制度改革或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時,政府黨組要主動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畫和涉及重大體制、重大政策調整需要同級黨委研究的立法項目,在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政府黨組報經同級黨委研究同意,相關業務主管部門需對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專業事項做好匯報說明工作。
二、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政府立法項目質量
(四)強化政府立法項目統籌。對政府規章項目以及由政府提交議案的地方性法規項目,由司法行政部門向各地政府、省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統一徵集項目建議,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提出立項建議。積極引導“兩代表一委員”、律師、專家、學者等提交立法議案、提案、建議。強化立法項目儲備,加強調查研究,精準把握京津冀協同發展、雄安新區建設、國家安全、科技創新、公共衛生、生物安全、生態文明、防範風險、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要領域立法需求,按照成熟程度和輕重緩急,科學有序安排立法項目,服務和保障高質量發展。
(五)深化立法全過程人民民主。拓寬公開徵求公眾意見渠道,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法規、規章草案要通過網站、座談走訪、問卷調查、抽樣調查等形式,向社會公眾廣泛徵求對立法草案的意見。凡是涉及市場主體的法規、規章草案都要選擇有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徵求意見。充分發揮基層立法聯繫點民意“直通車”作用,起草階段選擇基礎較好的基層聯繫點工作人員參與,結合立法調研面對面聽取立法聯繫點人員意見。開展立法協商,充分發揮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在立法協商中的作用。
(六)提高立法項目起草質量。立法項目起草單位應明確由主要或者分管負責同志任組長,由富有立法起草工作經驗、熟悉立法技術、具備相關領域專業能力和立法文字表達能力的人員等組成起草工作小組,開展立法項目起草工作。接受過立法業務培訓、具有公職律師身份的人員可優先選入起草工作小組。司法行政部門積極跟蹤了解年度立法項目進展情況,指導起草單位按照立法程式和立法技術規範推進起草工作。
(七)增強立法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將立法調研貫穿立項、起草、審查修改等立法活動全過程各環節,做到吃透上情、了解下情,找準問題、精準立法。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使制度設計既符合上位法要求,又符合實際情況,體現地方特色,真正務實管用。各市政府立法要堅持以“小切口”為重點,以“小快靈”形式解決實際問題,多採用便捷有效體例,做到導向鮮明、內容精準、體例規範、實施有效。
(八)嚴防立法風險。認真落實立法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條例、政府規章制定辦法和立法技術規範要求,立法過程精益求精、嚴謹規範,嚴防立法瑕疵。對涉及增加市場主體負擔、損害公共利益,可能引發公眾反映或者影響營商環境的,要加強立法風險評估,防止出現立法風險。
三、加強統籌協調,形成政府立法合力
(九)加強京津冀協同立法。嚴格執行《京津冀行政立法區域合作協定》,推動政府立法工作信息共享、資源共用、機制共建、協作共贏。科學確定協同立法項目,推動明確區域立法協作模式,建立常態化聯繫機制。省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畫,起草涉及京津冀協同發展的法規規章草案時,注重徵求北京、天津市司法行政部門的意見建議。
(十)加強與人大立法工作的銜接。在制定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畫過程中,要通過召開立法協調會、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加強溝通協調,確保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畫的地方性法規項目與同級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協調一致。涉及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規議案草案可請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提前介入,統籌指導,發揮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
(十一)加強對政府立法工作的統籌。各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畫在呈報市政府審議前,應徵求省司法行政部門意見,省司法行政部門要就立法項目選擇、數量控制、時序安排等提出意見建議,避免重複立法、多頭立法和交叉立法。建立健全政府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起草單位要加快推動和協調,經充分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司法行政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及時報請本級政府決定。
(十二)加強對市政府立法的指導。省司法行政部門要通過實地調研、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總體把握各市政府立法工作情況,對各市政府立法項目的起草、修改、審議等工作進行指導,幫助提升立法質量。通過應邀參加市政府立法項目的調研、論證、聽證等活動,及時解決法規規章在合法性、適當性、協調性、合理性和立法技術規範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十三)開展政府立法計畫執行情況監測評價。司法行政部門要及時跟蹤了解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畫執行情況,督促起草單位按照進度安排和規定要求開展起草工作。對執行不力、工作進程明顯滯後、起草質量不符合要求的,及時要求整改。起草單位要細化工作安排,明確責任人和時間節點,確保按時高質量完成立法任務。
四、健全工作機制,切實提高政府立法能力水平
(十四)完善政府規章清理長效機制。適應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定期對政府規章進行清理,及時修改或廢止不符合上位法規定、與改革決策不相適應的規章,著力破除制度障礙,使政府規章和改革決策相銜接,確保法律體系內部銜接協調。
(十五)建立立法項目送審稿限時報送制度。起草單位應在計畫審議時間的3個月前完成起草工作,向本級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報送規定材料。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完成起草和報送工作的,起草單位應向本級政府提交書面報告說明情況,並抄送司法行政部門。起草單位延遲報送規定材料,致使審查時間不足3個月的,司法行政部門可相應延遲提請審議時間。
(十六)健全政府立法項目審查制度。司法行政部門收到起草單位報送的立法項目送審稿後,應按照規定的審查標準,從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規範性等方面,對起草質量進行分析評價,評價情況作為起草單位在法治建設中履職盡責的重要依據。必要時,委託專家等第三方參與評價。立法項目送審稿及隨附材料不符合規定要求,確實不宜繼續審查的,經與有關部門溝通後,退回起草單位,暫緩審查。
(十七)完善立法論證評估機制。司法行政部門應對擬列入政府立法工作計畫的立法項目,進行立法預測和評估論證,並對重要立法項目組織立法前評估。立法項目草案涉及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和經濟社會發展遇到的突出矛盾,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對社會公眾有重要影響等重大利益調整事項的,起草單位應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學者、高等學校、科研單位、社會組織等進行論證諮詢,必要時採取聽證會形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意見。
(十八)健全政府立法人員培養機制。配齊配強政府立法工作人員,將政治素質高、法治素養好的幹部選配到政府立法工作隊伍,並保持相對穩定。建立健全政府立法人員培訓機制,制定政府立法人員培訓計畫,通過上下交流、跟班學習、培訓輪訓等方式,培養鍛鍊政府立法人員。建立立法智庫,從專家學者中選聘立法諮詢顧問。
五、加強宣傳解讀,著力推進政府規章有效實施
(十九)創新政府規章解讀機制。推行政府規章與解讀方案、解讀材料同步起草、同步送審、同步發布。普遍開展“誰立法誰普法”工作,對涉及民眾切身利益、人民民眾關注的重要政府規章,綜合運用新聞發布會、集體採訪、專家訪談、權威解讀等多種形式開展宣傳,全面介紹立法背景、主要內容、落實措施及惠民利民舉措、新舊政策差異等,方便社會公眾知曉和遵行。
(二十)加強立法工作全過程宣傳。將政府立法工作和立法宣傳一同謀劃,通過新媒體新技術等方式,把立法宣傳貫穿行政立法起草、審查、公布、立法後評估各環節,使公眾了解立法目的、立法主要內容,引導公眾有序參與立法,提高公眾對政府立法工作的認可度,確保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法律精神、反映人民意願、得到人民擁護。
(二十一)開展政府規章實施效果評估。政府規章實施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要有計畫、有步驟、有重點地開展政府規章後評估工作,及時掌握政府規章的實施效果、存在問題以及社會影響,為進一步完善政府立法提供依據。探索建立貫通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普法的政府規章實施效果評估機制,推動其在需求研判、問題分析、情況反饋、信息交流、質量檢驗、措施改進、對策支持等方面相互印證、相互促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