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為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政府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和《中國共產黨河北省委員會工作規則》,結合實際,制定的規則。

該工作規則於2023年4月21日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印發,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21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冀政發〔2023〕4號 
發布通知,全文內容,

發布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冀政發〔2023〕4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
《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23年4月18日省政府第1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1日

全文內容

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政府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和《中國共產黨河北省委員會工作規則》,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省政府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深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河北工作重要指示要求,在省委領導下,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積極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加快建設經濟強省、美麗河北,為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貢獻河北力量。
三、省政府工作人員要旗幟鮮明講政治,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胸懷“兩個大局”、牢記“國之大者”,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把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政府工作全過程各領域。
第二章 組成人員和政府職能
四、省政府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和組成部門廳長、主任組成,每屆任期五年。
五、省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政府全面工作。副省長、秘書長協助省長工作。副省長按照工作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省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根據統一安排,代表省政府進行外事活動。秘書長在省長領導下,負責處理省政府機關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副省長開展工作,並接受秘書長領導。
省長出國訪問期間,受省長委託,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代行省長職務。
六、省政府履行政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系統謀劃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河北場景,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統籌發展和安全,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創造良好發展環境,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七、各廳、各委員會、各辦公室實行廳長、主任負責制。
各廳、各委員會、各辦公室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省政府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全面履行相關行政管理職能,統籌研究部署本領域本行業工作,抓好組織實施和督促落實。
省審計廳在省長和審計署雙重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章 工作原則
八、堅持黨的領導。堅決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開展工作,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落實黨中央決策、國務院部署。堅持和完善黨領導經濟社會發展的體制機制,完善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機制,健全和落實請示報告制度,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情況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請示報告。
九、堅持人民至上。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作為政府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斷增強人民民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堅持依法行政。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加強法治政府建設,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強化執法監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納入法治軌道,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一、堅持科學民主。強化系統觀念,增強工作的前瞻性、整體性、協同性。全面落實重大決策程式制度,加強調查研究、科學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要規劃、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等,應當充分評估論證,並以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建立健全重大決策跟蹤反饋制度,加強後評估,不斷提高決策質量。
十二、堅持守正創新。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求真務實、開拓創新,突出問題導向、效果導向,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一切從實際出發,著力解決改革發展穩定中的突出問題和人民民眾急難愁盼問題。加強數字政府建設,推動流程最佳化、模式創新,不斷提高政府效能。
十三、堅持清正廉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和廉潔從政規定,勇於自我革命,持之以恆正風肅紀反腐,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強廉潔政府建設,推動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關係、規規矩矩的上下級關係、親清統一的新型政商關係。
第四章 監督制度
十四、省政府要自覺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省政府各部門要認真辦理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落實辦理責任和時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自覺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省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監督,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省政府報告。
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各界和新聞輿論的監督,依法及時準確公開政府信息,加強政策宣傳解讀,認真調查核實處理有關情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傾聽人民民眾建議、意見和要求,自覺接受人民民眾監督。領導同志要親自閱批民眾來信,督促解決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第五章 會議制度
十八、省政府實行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和省政府專題會議制度。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省政府常務會議或者省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十九、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省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的重要指示、決定,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決議;
(二)討論決定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
(三)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省政府全體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和省政府副秘書長、省政府辦公廳有關負責同志列席會議。
二十、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的重要決策部署並研究貫徹落實意見;
(二)討論通過報請國務院、省委審定的重大事項;討論需提請省政府全體會議審議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通過提請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議案及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項和由省政府制定和發布的政策性檔案,審議政府規章草案;
(五)聽取副省長、秘書長和省政府部門的重要工作匯報;
(六)分析研究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形勢,部署重點工作任務;
(七)研究決定省政府系統“三重一大”事項;
(八)討論決定省政府各部門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向省政府的重要請示事項;
(九)通報和討論省政府其他重大事項;
(十)按照省政府常務會議年度學法計畫,組織學習相關法律、法規。
省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3次,如有需要可隨時召開。根據會議議題可安排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和省政府副秘書長、省政府辦公廳有關負責同志列席會議。
二十一、提請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省政府副省長、秘書長協調、審核後提出,報省長確定;會議檔案需在會前報省長審定。會議議題涉及到部門之間不同意見的,由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先行協調,取得一致意見後提交會議討論。會議組織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議題和檔案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檔案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省政府辦公廳審核把關。會議檔案應全面準確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邏輯嚴密,條文規範,用語準確,行文簡潔。
二十二、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省政府辦公廳起草,按程式報省長簽發。
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檔案,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印發。
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除依法需要保密或不宜公開的外,應當及時公布。
二十三、省政府根據需要召開省長辦公會議和省政府專題會議。
省長主持召開省長辦公會議,研究、處理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議題由省長確定,與議題相關的省政府領導同志、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參加。省長辦公會議紀要由省長簽發。會議組織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
副省長受省長委託或按照分工召開省政府專題會議,研究、協調省政府工作中的專門事項。議題由主持召開會議的省政府領導同志確定,與議題相關的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參加。省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主持召開會議的省政府領導同志簽發,涉及重大事項報省長審定。
二十四、省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應按要求參加省政府有關會議,原則上不應請假。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要履行請假手續,由省政府辦公廳報會議主持人審批。
二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批。要本著務實高效的原則,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和時間,合理確定參會人員範圍,減少陪會。省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兼任部門負責同志的參加本部門會議除外。
由省政府辦公廳審核擬以省政府名義召開會議的年度計畫,經秘書長、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審批後,報請省長審定。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決定召開的,須經副省長審核同意,報省長批准。貫徹國務院部門工作會議精神,布置、總結部門業務工作,由省政府部門召開。
省政府各部門召開全省性會議和舉行重要活動,主辦部門原則上應提前10個工作日正式向省政府報送請示,由省政府辦公廳報省政府領導同志審核,並按有關規定報經批准後實施。
省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省性會議,只安排與會議內容相關的部門參加。省長出席的會議,可安排市、縣(市、區)和省直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參加,其他省政府領導出席的會議,一般不得要求各市、縣(市、區)和分管部門以外的省直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參加。確需參加的,按有關規定報批。省政府各部門召開的本系統全省性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嚴格落實“無會月”制度。
全省性會議提倡採用加密電視電話會議、網路視頻會議形式召開,一般不越級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
嚴格控制和規範國際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納入預算管理。
二十六、省政府建立完善學習制度,堅持好省政府常務會議集體學習、省政府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會議等制度,學習活動由省長主持,省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單位負責人參加。學習主題由省長確定,重點圍繞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指示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決策部署,錘鍊過硬本領、提升履職能力;學習採取領導同志自學交流、集體研討,安排部門負責人匯報或邀請專家作講座等多種形式開展。省政府組成人員要作加強學習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六章 公文處理
二十七、各市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河北省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實施細則》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省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涉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擬提請省委審議或提請以省委、省政府暨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名義联合發文的檔案稿,且牽頭起草部門為省政府部門的,應依照有關規定,先報省政府履行相關審核程式。
二十八、省政府各部門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和行政規範性檔案,以及提請省政府研究決定重大事項的公文,必須遵守依法科學民主決策程式,深入開展調查研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巨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論證;涉及地方或部門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採取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開徵求意見,對爭議較大的重要事項,應充分評估、慎重決策。
二十九、各市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請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門、單位事項的,在報送前應主動與有關部門和單位溝通,書面徵求意見;經協商後仍然存在意見分歧的,應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據,並提出辦理建議。
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
三十、各市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報送省政府審批的公文,省政府辦公廳要認真審核把關,提出處理意見。涉及以省政府或者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行政規範性檔案、報請省政府批准後以部門名義印發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分管主辦部門的省政府領導同志應牽頭加強協調。省政府副秘書長協助副省長做好協調工作。
嚴格執行省政府檔案前置審核制度。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起草部門原則上要提前10個工作日送省政府辦公廳審核。省政府辦公廳批轉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省政府辦公廳提出前置審核意見後按程式報批。未經前置審核的,一般不予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公文及辦理意見由省政府辦公廳按照省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領導同志的事項應根據需要呈送省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省長審批。
三十一、省政府向國務院及省委的請示、報告等,由省長簽發。省政府發布的規章和命令,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人事任免事項,由省長簽發。
省委、省政府暨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聯合發文,報省政府副秘書長、秘書長、分管副省長、省長審批後,轉省委辦公廳按程式辦理。
以省政府名義發文,凡屬綜合性政策檔案、重大事項報省長簽發;屬於分管副省長工作職責範圍內的,由分管副省長簽發。
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屬省政府辦公廳職權範圍內的由省政府秘書長或副秘書長簽發;由省有關部門起草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檔案,由分管副省長簽發,也可經分管副省長同意後由省政府秘書長或副秘書長簽發,涉及重大事項的,報省長簽發。
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發文。
三十二、省政府各部門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有關決定、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嚴格合法性審查。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省政府制定政府規章、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敏感性強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省政府。未經省政府授權,省政府各部門不得向市級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市級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市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和省政府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依規及時報省政府備案,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查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
三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檔案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檔案篇幅。弘揚“短實新”優良文風,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做到簡明實用,不得照抄照搬、穿靴戴帽,力戒形式主義。從嚴控制篇幅,除部署全局性、綜合性工作外,檔案篇幅一般不超過10頁、字數一般不超過5000字,部署專項工作或具體任務的檔案一般不超過4000字。綜合報告一般不超過5000字,專項報告一般不超過3000字。
凡法律、行政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再制發檔案。從嚴控制配套類、分工類發文。省政府各部門不得以貫徹落實、督查考核等名義擅自要求地方制發配套檔案。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檔案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每個部門原則上只向省政府報送1種簡報。沒有實質內容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機關信息化套用和保障,積極推廣電子公文,加快實現檔案和簡報資料網路傳輸和網上辦理,減少紙質檔案和簡報資料。
第七章 工作落實
三十四、省政府要自覺對標對表,堅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決策部署,堅持系統觀念,加強研究部署,壓實主體責任,完善工作機制,強化跟蹤督辦,及時報告辦理進展,確保見到實效。省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指導、推動、督促分管領域和部門,加強協調推進,確保政令暢通、令行禁止。
三十五、省政府各部門要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嚴格落實工作責任制,加強組織領導,全面履職盡責,主動擔當作為,細化任務分工,制定具體措施,強化協同配合,強化跟蹤問效,狠抓末端落實,確保各項政策舉措落到實處。
三十六、省政府各部門要充分發揮抓督查、促落實、保發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機制,創新督查方式,加強統籌規範、聯動協同,增強督查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防止重複督查、多頭督查,減輕基層負擔。
省政府辦公廳要加強對全省政府系統督查工作的指導。
第八章 工作紀律和自身建設
三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門要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切實加強自身建設。要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落實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堅決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和河北省實施辦法。省政府領導同志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領域和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
三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和改進調查研究,大興調查研究之風,深入民眾、深入基層,多到困難多、情況複雜、矛盾尖銳的地方開展實地調研,掌握實際情況,了解民情民意,積極為地方、基層和民眾服務,幫助解決困難和問題。
三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工作中涉及全局的重大方針政策,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大原則和問題,以及中央和省委集中統一管理的事項等,必須按規定向省委請示報告。
省政府各部門工作中的方針、政策、計畫和重大行政措施,應向省政府請示報告。省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四十、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各項工作紀律,堅決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的決定,不得有與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省政府領導同志考察調研、出席會議活動要嚴格執行中央和省委規定要求,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規範新聞報導。省政府領導同志不公開出版著作、講話單行本,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特殊情況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報批。省政府組成人員代表省政府發表講話和文章,個人發表署名文章,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一般需提前兩天請假。副省長、秘書長出差、休假,應事先向省長報告,並向省委報備。省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出差、休假,應事先向省政府辦公廳報告,由省政府辦公廳向省政府領導同志報告。
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厲行勤儉節約,嚴格執行辦公用房、住房、用車等方面的規定,堅決反對特權、不搞特權。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
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四十一、省政府工作人員要弘揚偉大建黨精神,牢記“三個務必”,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敢於鬥爭、善於鬥爭,馬上就辦、真抓實幹。堅持反“四風”、樹新風,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推進作風建設常態化長效化。
要帶頭尊崇憲法和維護法律權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應對風險的能力。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為幹事者撐腰,努力營造幹事創業的良好氛圍。
四十二、省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直屬事業機構適用本規則。
四十三、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5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印發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冀政發〔2018〕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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