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鄉鎮人民政府工作暫行條例

1996年12月17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6年12月17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鄉鎮人民政府工作暫行條例
  • 外文名:Interim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Hebei Province on the work
  • 頒布時間:1996年12月17日
  • 實施時間:1996年12月17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加強鄉、民族鄉、鎮(以下簡稱鄉鎮)人民政府建設,發揮其職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下簡稱《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是國家基層行政機關,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
鄉鎮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設鄉長、副鄉長或鎮長、副鎮長。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產生和任期,按照《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民族鄉和由民族鄉改為建制鎮的,應當配有少數民族鄉長、鎮長或者副鄉長、副鎮長。
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在任期內應當保持相對穩定,一般應當任滿一屆,並可連選連任。因工作需要必須調動的,按照法定程式辦理。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按照精幹、高效的原則設定工作機構,配備工作人員。
鄉鎮人民政府工作機構的設定或者變更,由本級人民政府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受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並且依照有關規定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遵守和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發布決定和命令;
(三)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組織和領導經濟建設,發展農村經濟;
(四)制訂和組織實施村鎮建設規劃,加強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發展各項服務事業;
(五)加強水利建設、土地使用管理和環境綜合整治,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保護耕地,改善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
(六)依法管理鄉鎮財政,組織執行本級預算,完成財政收入任務,推行財務公開,實行民主理財;
(七)管理和發展教育、科學技術、文化、廣播電視、衛生、體育等事業,提高公民素質;
(八)開展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的宣傳教育,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調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穩定;
(九)推行計畫生育,控制人口增長,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十)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大力提倡文明禮貌,開展社會主義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實行移風易俗,制止賭博、封建迷信等活動;
(十一)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二)發展社會公益、社會福利事業,做好社會保障工作;
(十三)管理民兵工作,承擔兵役工作任務;
(十四)指導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
(十五)辦理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民族鄉應當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和民族特點,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發展經濟、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設立在本行政區域內不屬於自己管理的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進行工作,並且監督其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第九條 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設在鄉鎮的派出機構,要接受鄉鎮人民政府的領導,完成鄉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任務,其工作人員的任免、獎懲,必須徵求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各派出機構完成自身的業務工作。
第十條 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組成鄉、鎮人民政府辦公會議,討論決定本級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實行鄉長、鎮長負責制,由鄉長、鎮長主持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副鄉長、副鎮長協助鄉長、鎮長工作。
鄉長、鎮長不能履行職務時,可以由鄉長、鎮長委託或者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指定一名副鄉長、副鎮長代行鄉長、鎮長職務。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實行任期目標和個人崗位責任制,建立健全勤政廉政、考核、獎懲等制度,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和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方針、政策,堅持實事求是,發揚民主作風,密切聯繫民眾,忠於職守,廉潔奉公,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自覺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第十四條 不設區的市和非農業人口較多的縣城設立的街道辦事處,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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