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邑縣第十七屆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高邑縣第十七屆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縣政府研究通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石家莊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高邑縣人民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邑縣第十七屆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2月23日
發布日期,章程內容,

發布日期

高政發〔2021〕24號
高邑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高邑縣第十七屆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
《高邑縣第十七屆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縣政府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各自職責,抓好貫徹落實。
高邑縣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高邑縣第十七屆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章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高邑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高邑縣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石家莊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高邑縣人民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縣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堅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路、新戰略,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堅決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的總體部署要求和縣委“1359”強縣思路,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職能科學、結構最佳化、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第三條 縣政府的工作準則是,在中共高邑縣委領導下,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不斷增強人民民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堅持嚴格依法履行職責,構建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堅持加強和改進作風,以時不我待、只爭朝夕的精神,紮實推進工作落實,始終做到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第五條 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政府全面工作。副縣長、黨組成員協助縣長工作。
第六條 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和縣長辦公會議。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縣政府全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七條 副縣長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縣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縣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八條 縣長出差或出訪期間,受縣長委託,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代行縣長職務。
第九條 縣政府工作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工作。
縣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堅決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條 縣政府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營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十一條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巨觀調控政策措施,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促進全縣經濟社會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
第十二條 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規範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第十三條 認真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把碳達峰、碳中和納入生態文明建設整體布局,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統籌污染防治和生態修復,努力爭創成為國家生態文明示範縣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實踐基地,為加快建設現代化國際化美麗省會城市做出高邑貢獻。
第十四條 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公共衛生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推進縣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高邑。
第十五條 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法治政府,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縣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縣政府有關決定、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設定地方保護或者行業保護的內容,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第十八條 縣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十九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二十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和《河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辦法》,增強公眾參與實效,提高專家論證質量,充分發揮風險評估功能,確保所有重大行政決策嚴格履行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程式。
第二十一條 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和縣委的重要指示和決定、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收支預決算方案、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社會管理事務、重要議案、重大規劃、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需要由縣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在提交縣委決策或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審議前,須經縣政府全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充分討論。
第二十二條 縣政府各部門提請縣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嚴格執行調查研究,並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第二十三條 縣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民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縣政府的決定,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加強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縣委縣政府督查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六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二十五條 縣政府要自覺接受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縣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加強同縣人大代表和縣政協委員的聯繫,認真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第二十六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覺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縣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接受人民法院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縣政府報告。
第二十七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規範性檔案報備制度和《行政複議法》。各部門必須依法及時向縣政府備案規範性檔案,並實行規範性檔案公布前登記制度;各部門不得超越本部門職權範圍制定出台規範性檔案。凡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報請縣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規範性檔案由縣司法局審查並及時向縣政府報告。縣政府及各部門要規範行政複議程式,完善行政複議工作制度,嚴格按照法定程式審理行政複議案件,及時發現並糾正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堅決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第二十八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縣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第二十九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各類媒體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要加強政府網站建設,及時、準確、充分地發布政務信息,便於民眾知情、參與和監督。對新聞媒體報導、民眾反映和網民熱議的問題,各部門要予以重視,建立輿情應對機制。對重大問題要調查核實,及時發布準確情況;對確有問題的,要積極主動查處、整改,並向縣政府報告、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同時,加強輿情分析研判,正確引導網上輿論。
第七章 工作安排落實
第三十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制定年度工作計畫,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第三十一條 縣政府根據縣人大審議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確定年度重點工作目標任務,並及時分解,下發執行。
第三十二條 各鎮、各部門要認真落實縣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並及時向縣政府報告執行情況。
第三十三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責任明確、協調有序、運行高效的工作機制,以及公正、客觀的績效評估機制,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工作落實。
第八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四條 縣政府實行縣政府全體會議和縣政府常務會議制度;根據需要召開縣長辦公會議和縣政府專題會議。
第三十五條 縣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各組成部門正職領導組成,由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研究貫徹上級黨委、政府及縣委的重要指示和決定;
(二)討論決定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縣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報工作情況,協調各部門工作;
(五)討論需要由縣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縣政府全體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鎮及其他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三十六條 提請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縣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縣政府分管領導協調或審核後提出,縣政府辦公室匯總報縣長確定,議題和檔案於會前送達縣政府領導。縣政府專題會議議題由縣政府分管領導確定。
縣政府全體會議和縣政府常務會議檔案,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提交會議審議的檔案要認真審核,充分徵求各有關部門意見,與會前再次徵求各副縣長意見,層層把關後,提交會議討論
第三十七條 縣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由縣長召集和主持,研究、處理縣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第三十八條 縣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由縣政府分管領導受縣長委託或按照分工召開,研究、協調和處理縣政府工作中的專門問題。
第三十九條 縣政府領導不能出席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或縣長辦公會議,向縣長請假。
第四十條 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的會議紀要由政府辦主任負責審核,由各副縣長、黨組成員會簽後,報縣長簽發。
第四十一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凡以縣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縣性會議,統一由縣政府辦公室按有關規定辦理;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縣性會議,不得要求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的名義召開,不邀請鎮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縣政府批准。
第九章 公文審批
第四十二條 各鎮、各部門報送縣政府的公文,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河北省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實施細則》的規定,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縣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涉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縣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
第四十三條 各鎮、各部門報送縣政府審批的公文,以及以縣政府和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公文,統一由縣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並按縣政府領導分工呈批。
第四十四條 縣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決定、命令和報送上級政府的公文,向縣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由縣長簽署或簽發。
第四十五條 以縣政府名義發文,經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或有關副主任審核後,一般由分管副縣長簽發;涉及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經分管副縣長或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後,由縣長簽發。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或有關副主任簽發;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縣長簽發或呈報縣長簽發。縣政府及縣政府辦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檔案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檔案篇幅,科學制定並嚴格執行年度發文計畫,減少臨時性發文。屬於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
第四十七條 要積極利用現代通信和技術手段開展政務工作。加快網路化辦公進程,切實提高公文辦理的效率。
第十章 規範內事外事活動
第四十八條 為保證縣政府領導集中精力研究處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除縣委、縣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外,縣政府領導一般不出席各部門、各單位召開的內部會議、慶典、剪彩及其它事務性活動。
第四十九條 凡需縣政府領導參加的上級和縣委、縣人大、縣政協召開的會議,由縣政府辦公室根據會議要求和縣政府領導分工提出擬辦意見,報請縣政府領導審定後做出安排。
第五十條 縣政府各部門涉及外事、僑務接待事項,需要縣政府領導出席的,由縣政府辦公室統籌提出安排意見。
第五十一條 縣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出國(境),由縣政府辦公室按市委、市政府有關檔案辦理。嚴格控制縣政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出國(境),因工作確需的,必須徵得縣長的同意。
第十一章 作風紀律
第五十二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縣委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三條 縣政府領導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做到輕車簡從不擾民。
第五十四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上級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第五十五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縣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縣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縣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縣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縣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縣政府同意。
第五十六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和請假制度,遵守各項政務紀律。各部門要及時向縣政府報告重要情況、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動,對職權範圍之外的重大問題要按規定程式及時向縣政府請示。嚴格請示程式,各部門和單位有重大問題,應先請示分管副縣長,各分管副縣長再根據問題的輕重緩急,決定是否請示縣長;確實需要縣長出面協調的,由分管副縣長向縣長匯報;部門直接向縣長匯報,應事先向分管副縣長匯報並經過其同意。
第五十七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規範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認真履行職責,樹立規範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鄉鎮和基層單位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送禮和宴請;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十二章 附 則
縣政府各組成部門和各鎮人民政府,應根據《高邑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制訂相應的工作規則,以便上下協調一致。
本規則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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