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若干規定

《河北省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若干規定》已由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十六次會議於1995年9月13日通過,現序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河北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
【發布文號】河北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49號
【發布日期】1995-09-13
【生效日期】1995-09-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9號)
《河北省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若干規定》已由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1995年9月1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1995年9月13日
河北省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若干規定
(1995年9月13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二條鄉、民族鄉、鎮(以下簡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是本級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由選民直接選舉代表組成,對選民負責,受選民監督。
第三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的職權。
第四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至二人,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出,其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第五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每年的第一次會議一般應在第一季度舉行。
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或主席團決定,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六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通過會議議程、議案審查委員會和財政預算審查委員會人員名單以及會議其他事項的決定。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負責主持本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並負責召集下一次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主席團一般由七人至十一人組成。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為主席團的成員。
主席團的決定,以主席團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七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一般應在舉行會議的十日前,由主席團將開會的時間和會議審議的事項通知代表。
臨時召集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也應儘量提前通知代表。
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經主席團決定,可以列席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九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和它所屬各工作部門以及上級人民政府派出機構的質詢案。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經主席團決定要求受質詢機關或單位再作答覆。
第十條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議案時,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提出詢問,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負責人應當就詢問的問題作出答覆或說明。
第十一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其人選由主席團從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經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行使職權至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為止。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補選的本屆代表和當選的下屆代表的代表資格。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代表的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並向本級代表大會提出審查報告。
第十二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主席團成員,在人民代表大會和主席團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三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審判或被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會議期間,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報告。閉會期間,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報告。
第十四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並在三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負責答覆。
第十五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決定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前,應做下列籌備工作:
(一)確定會議召開的日期;
(二)擬定會議議程草案、列席會議人員名單草案、提出議案審查委員會和財政預算審查委員會名單草案;
(三)提出下次會議主席團名單草案;
(四)批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審查報告;
(五)會務工作和其他籌備工作。
第十六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的職責:
(一)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閉會期間的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討論決定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重要工作;
(三)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四)聯繫本級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總結交流代表小組或代表活動的經驗;
(五)組織代表開展視察、調查、評議等活動,對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人民政府派出機構的工作實施監督;
(六)接待和辦理人民代表和民眾的來信來訪,向有關部門反映代表和民眾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七)督促、檢查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辦理代表提出的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
(八)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籌備工作;
(九)整理、保管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的資料和文書檔案材料;
(十)辦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其他日常工作;
(十一)應邀參加本級人民政府的重要會議;
(十二)辦理主席團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代表的活動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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