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若干規定》已由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十六次會議於1995年9月13日通過,現序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河北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
《河北省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若干規定》已由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十六次會議於1995年9月13日通過,現序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若干規定》已由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十六次會議於1995年9月13日通過,現序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發布文號】河北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49號【發布日期】1995-09-1...
第一條 為了完善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強基層政權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是本級...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通過的《河北省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若干規定》同時廢止。修訂信息 2016修改 (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基層政權和民主法治...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章 選舉工作機構和職權 第一條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以下統稱縣級),鄉、民族鄉、鎮(以下統稱鄉級)設立選舉委員會。縣級選舉委員會主持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鄉級選舉委員會主持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同時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
(十一)承辦選舉工作的其它事項。”五、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以一百二十名為基數,每五千人增加一名代表。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上述規定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將第二款修改為:“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以四十...
第二次修正 根據1989年8月26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北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1995年7月8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河...
選舉辦事機構根據需要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三、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下列規定研究確定。”刪去第一項至第四項關於確定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內容。增...
《吉林省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是為健吉林省鄉、民族鄉、鎮(以下簡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組織和工作制度,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的條例。1996年11月22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2023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
1 規定全文 2 修訂的規定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規定全文 編輯 語音 經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07年9月2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21日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
四、對下列法規中與上位法規定不一致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依據憲法修正案有關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的規定作出修改 16、將《河北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條例》第四條的“三年”修改為“五年”。 (二)依據憲法修正案有關徵收、徵用的規定作出修改 (1)將下列法規中的“徵用”修改為“徵收、徵用” 17、《河北省...
第一條 為了規範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推動鄉鎮人大建設,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
山西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 (1989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使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下簡稱《地方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本省鄉、...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健全我省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充分發揮基層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立主席團,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主...
鎮(以下簡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制度建設,保證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
(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辦法〉的決定》修正)第一條 為扶持和引導鄉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維...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刪除第十四條第四款。五《河北省漁業條例》刪除第三十三條中的“在‘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外側建設人工漁礁,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若干規定的決議》第一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
第四章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第五章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鄉、民族鄉、鎮(以下簡稱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是鄉鎮...
1987年10月31日江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1987年11月1日公布。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省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是基層...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等問題的決定 頒布單位 全國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56.05.12 實施時間 1956.05.1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 常務委員會於1956年5月12日第四十次會議討論了國務院周恩來總理提出的關於直轄市...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選舉區、縣、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充分...
為了便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對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中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規定:一、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選舉委員會。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選舉委員...
第一條 為加強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建設,保證其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屆第一次會議在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
第一條 為加強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是基層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由選民...
民族鄉的鄉長應當由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公民擔任。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人民政府正職領導人員的候選人數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一人至三人。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符合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正《憲法》若干規定的決議,同意縣和縣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將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據此,河北省革命委員會更名為河北省人民政府。2016年,經國務院批准,河北省人民政府機關由石家莊市橋西區維明南大街46號遷至石家莊...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鄉、民族鄉、鎮(以下簡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是基層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本條例行使職權。第二章鄉鎮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條鄉鎮...
(2013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3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5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正文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提高地方立法質量的若干規定修訂公告 編輯 語音 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29號) 《...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基層政權建設,保證鄉、鎮(含民族鄉、民族鎮,下同)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鄉、...
(六)決定代表聯名提出的質詢案的處理,將主席團或者代表聯名提出的罷免案提請大會會議審議;(七)提出各項決議、決定草案,提請大會會議審議和表決;(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十條 主席團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職責:(一)安排代表聽取和討論本級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