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

為了保障鄉、民族鄉、鎮(以下簡稱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6-7-29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江蘇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 47 號
《江蘇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6年7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7月29日

江蘇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

(2016年7月29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鄉、民族鄉、鎮(以下簡稱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是鄉鎮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由選民直接選舉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成。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從本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開始,到下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為止。
第三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經費和代表活動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
第四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在職權範圍內通過和發布決議;
(三)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發展計畫;
(四)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五)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政工作的實施計畫;
(六)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七)選舉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
(八)聽取和審查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
(九)撤銷鄉鎮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一)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二)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
(十三)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十四)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
第六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一般每年舉行兩次,分別在年初和年中召開,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召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屆第一次會議,在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舉行,由上屆最後一次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召集。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召開會議,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會議內容,合理安排會期。沒有選舉事項時,會期不少於一天;有選舉事項時,會期應當適當增加。
第七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不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鄉鎮人民政府的領導人員列席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和單位的負責人、本行政區域內的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經主席團決定可以列席會議。
列席會議的人數一般不超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總數。
第八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由上次會議主席團主持。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通過會議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選舉產生的主席團主持本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九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設立預算審查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在主席團領導下承擔預算決算審查、議案審查的具體工作,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條 年初召開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要安排下列議程:
(一)聽取和審議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
(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聽取和審議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工作報告;
(四)討論、決定鄉鎮發展總體規劃、城鎮建設、鄉村建設、重要民生工程、重要建設項目等重大事項;
(五)聽取和審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
(六)其他事項。
年中召開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安排聽取和審議鄉鎮人民政府上半年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報告,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根據需要安排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議程和其他議程。
第十一條 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主席團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會議日程;
(二)決定主席團執行主席的分工;
(三)決定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四)提出大會選舉辦法草案;
(五)根據預算審查委員會的審查意見,通過本級預算、決算的審查結果報告;
(六)根據議案審查委員會的審查意見,通過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
(七)提出和確定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候選人;
(八)決定罷免案、質詢案的審議程式和處理意見;
(九)提出各項決議、決定草案;
(十)組織大會依法產生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進行憲法宣誓;
(十一)其他需要主席團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和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大會審議。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經代表審議後,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大會表決。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對該項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可以列入下次會議議程,也可以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大會主席團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辦理,答覆代表。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或者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名,可以提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候選人,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依法選舉。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出缺時,應當召開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依法補選。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罷免案。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
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大會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書面提出辭職,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書面提出辭職,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的質詢案。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
第十九條 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議案和報告時,代表可以向本級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派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詢問可以在大會全體會議上進行,也可以在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上進行。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決定,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章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
第二十一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從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主席團。
主席團一般由七人至十三人組成;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超過一百名的,主席團人數不超過十五人。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為主席團的成員。
主席團成員不得擔任鄉鎮人民政府的職務;擔任鄉鎮人民政府職務的,應當辭去主席團成員的職務。
第二十二條 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會議一般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臨時召開。
主席團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
主席團會議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委託的副主席主持。
主席團舉行會議時,可以根據會議內容,通知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可以邀請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會議。
第二十三條 主席團會議作出的決定,以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四條 主席團籌備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時,根據實際情況,負責下列工作:
(一)決定會議召開日期,通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組織做好參加會議的準備;
(二)擬定會議議程草案,提請大會預備會議通過;
(三)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確認新當選或者補選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代表的當選無效;
(四)從代表中提出大會主席團成員建議名單,提請大會預備會議通過;
(五)從代表中提出預算審查委員會和議案審查委員會成員的建議名單,提請大會預備會議通過;
(六)決定會議列席人員名單;
(七)通過提請大會審議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報告稿;
(八)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二十五條 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代表聽取和討論本級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必要時可以開展專題詢問;
(二)組織代表檢查法律、法規以及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的實施情況;
(三)組織代表對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開展視察,視察時可以根據代表要求,安排約見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
(四)根據代表要求,聯繫安排本級或者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
(五)組織代表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開展專題調研;
(六)向有關機關、組織轉交執法檢查報告、視察報告和專題調研報告,並督促反饋報告中所提意見建議的研究處理情況;
(七)向有關機關、組織交辦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聽取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
(八)組織代表定期接待選民和人民民眾;
(九)組織代表以多種方式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
(十)指導選區依法補選或者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十一)辦理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辦理的事項;
(十二)辦理大會閉會期間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主席團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工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七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辦公室,配備或者明確工作人員,在主席團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章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八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主席,並設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出,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處理主席團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必要條件和服務;
(二)聽取和反映代表和人民民眾的意見、建議,受理來信來訪;
(三)督促有關機關、組織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對主席團確定的部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進行重點督辦;
(四)組織代表參加初任學習、專題學習等履職學習活動;
(五)建立代表履職檔案,記錄代表履職情況;
(六)受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委託,聯繫本行政區域內的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七)負責處理主席團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可以列席所屬的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因故不能列席會議時,可以由副主席列席。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出席或者列席本鄉鎮的重要會議。
第三十一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罷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職務相應撤銷;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辭去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或者因為其他情形終止代表資格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職務相應終止。
依照前款規定,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的職務被撤銷、終止的,由大會主席團予以公告。
第五章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五人至七人組成,其人選由大會主席團從代表中提名,經本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行使職權至本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為止。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在任期內需要調整的,由主席團提請代表大會通過。
第三十三條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對補選的本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當選的下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資格進行審查。
第三十四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產生後,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依法對當選代表是否符合憲法、法律規定的代表的基本條件,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式,以及是否存在破壞選舉和其他當選無效的違法行為進行審查,提出代表當選是否有效的意見,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報告。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代表的當選無效,在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前公布代表名單。
補選產生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照本條規定進行代表資格審查後,由主席團公布代表名單。
第三十五條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對代表辭職被接受、代表職務被罷免、代表遷出或者調離本行政區域等終止代表資格的情形以及暫停、恢復執行代表職務的情況,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報告,並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9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委託,現對《江蘇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江蘇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1995年10月19日經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暫行條例實施20多年來,對規範我省鄉鎮人大工作、推進地方民主政治、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
2015年6月,黨中央轉發《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加強縣鄉人大工作和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18號檔案),對加強縣鄉人大工作和建設提出了一系列要求。2015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地方組織法、選舉法、代表法三部法律作了修改,暫行條例部分內容已不符合上位法規定和現實需要。為了落實中央檔案精神,並與“三法”的有關規定保持一致,有必要在深入總結我省鄉鎮人大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重新制定鄉鎮人大工作條例。根據省人大常委會今年的立法計畫,我們開展了鄉鎮人大工作條例的立法工作。
二、條例的起草過程
我們從去年底開始研究起草條例,主要做了以下幾個方面工作:一是組成起草小組,認真學習和研究修改後的地方組織法、選舉法、代表法和預算法,學習領會中發〔2015〕18號檔案以及中發〔2016〕3號和〔2016〕8號檔案精神,收集、研究七個省、直轄市的相關地方性法規,著手起草條例草案。二是到句容市後白鎮、揚中市新壩鎮等地開展鄉鎮人大工作調研,全程參加了南京市高淳區椏溪鎮、丹陽市丹北鎮的人代會。三是召開全省鄉鎮人大規範化建設交流會,觀摩研究各市鄉鎮人大規範化建設的視頻短片,組織各市和部分縣區人大同志討論和修改條例草案。四是在全省鄉鎮人大主席研修班期間召開部分鄉鎮人大主席座談會,聽取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建議。在以上工作基礎上,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初稿反覆修改,形成目前的條例草案。
三、條例制定的總體思路和主要內容
重新制定鄉鎮人大工作條例,主要思路是落實中央和省委檔案精神,貫徹“三法”修改後的新規定,並總結我省鄉鎮人大工作的實踐經驗:一是對應地方組織法、選舉法、代表法的修改作出相應規定,保持同上位法的一致;二是將我省鄉鎮人大工作實踐經驗相對比較成熟的內容上升為地方性法規規定;三是回應基層人大期待,重視法規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能明確的儘量明確,能細化的儘量細化。同時也注重從我省鄉鎮人大工作實際出發,穩步推進、逐步完善,力求條例內容切實可行管用。
條例草案共六章三十六條,分章對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鄉鎮人大主席團、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工作進行了規範。需要說明的有以下幾方面:
(一)關於召開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中央18號檔案對鄉鎮人代會的會期和每年召開會議的次數作了明確規定。調研中不少地方建議對每年兩次會議的具體內容作出規定,以便於各地執行。根據中央檔案精神、上位法規定,總結各地實踐做法,條例草案第六條規定,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一般每年舉行兩次,分別在年初和年中召開,並應當根據會議內容和實際需要,合理安排會期。沒有選舉事項時,會期不少於一天;有選舉事項時,會期應當適當增加。同時,條例草案第十條對每年年初和年中的鄉鎮人代會議程分別作了具體規定。根據我省鄉鎮人大工作實踐,以及完成好人代會預算決算審查、議案處理的工作需要,條例草案第九條規定,鄉鎮人大舉行會議時設立預算審查、議案審查委員會,在主席團領導下承擔相關具體工作。
(二)關於鄉鎮人大主席團職責
中央檔案和地方組織法強化鄉鎮人大主席團職能,對鄉鎮人大主席團閉會期間的職責提出具體、明確的要求。條例草案根據中央檔案精神和法律規定,結合我省鄉鎮人大工作實際,規範和細化了鄉鎮人大主席團在鄉鎮人大閉會期間的工作職責,並與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職責進行了統籌銜接。一是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明確主席團籌備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時候,負責八項具體工作;二是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具體規定主席團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履行十二項職責。
(三)關於鄉鎮人大主席團人數和會議制度
適應我省鄉鎮合併、規模擴大的現實狀況和鄉鎮人大主席團開展工作的實際需要,條例草案規定鄉鎮人大主席團人數有所增加,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規定,鄉鎮人大主席團由七至十三人組成,鄉鎮人大代表名額超過一百名的,主席團人數不超過十五人。同時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對主席團會議制度進行規範,規定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會議一般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臨時召開。
(四)關於鄉鎮人大自身建設
地方組織法修改後,鄉鎮人大主席團在閉會期間的工作量增大。中央18號檔案強調,加強鄉鎮人大建設,鄉鎮人大設專職主席,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配備專職副主席,明確人員協助鄉鎮人大主席開展工作。省委有關檔案強調,要充實鄉鎮人大的工作力量,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鄉鎮人大辦公室。根據中央和省委檔案要求,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作出規定,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辦公室,在主席團領導下工作。第二十八條規定,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主席,並設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出,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五)關於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職責
選舉法修改後,增加規定了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審查內容和審查程式。據此,條例草案專章規定了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工作。一是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條規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依法對當選代表是否符合憲法、法律規定的代表的基本條件,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式,以及是否存在破壞選舉和其他當選無效的違法行為進行審查;二是條例草案第三十二條規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經本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行使職權至本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為止。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在任期內需要調整,由主席團提請代表大會通過。
條例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對《江蘇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為了貫徹落實中央檔案精神,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新修改的地方組織法、選舉法、代表法三部法律保持一致,結合我省鄉鎮人大工作的實踐經驗,重新制定鄉鎮人大工作條例,十分必要。草案結構合理,內容可行,具有操作性,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委、法工委在江蘇人大網上全文公布草案徵求社會意見,書面徵求了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諮詢專家和省人大常委會基層民主立法聯繫點的意見,會同人代聯委到阜寧、常熟等地進行調研,召開了市、縣(市、區)有關部門、基層民主立法聯繫點、鄉鎮人大主席和鄉鎮人大代表等參加的座談會。根據一審時常委會組成人員、調研中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對草案進行了逐條研究和修改。草案修改稿形成後,書面徵求了省編辦等單位的意見。2016年7月7日,法制委召開全體會議進行了審議。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關於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職權
有的委員、有的地方提出,草案第四條關於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斟酌。有的委員提出,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不僅要保證行政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遵守和執行,還應當保證本省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有的委員提出,“國家計畫”的表述帶有明顯的計畫經濟時代痕跡,不符合現在的實際情況;有的委員提出,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除已列舉的之外,還有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等等。因此,根據地方組織法等相關規定,建議對草案第四條作如下修改:將第一項中的“行政法規”修改為“法規”,將第三項修改為“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發展計畫”,將第八項修改為“聽取和審議鄉鎮人民政府工作報告”,將第十項中的“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修改為“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將第十二項修改為“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並且增加一項作為第十四項“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關於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
草案第十條對年初、年中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作了規定。有的委員、有的地方提出,鄉鎮作為最基層的人民政府,討論、決定“重要改革方案”的提法不合適,不僅難以界定,也與中央檔案的規定不一致;有的委員建議進一步明確年中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議程。因此,根據中央檔案相關規定和客觀實際,建議將草案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討論、決定區域發展總體規劃、城鎮建設、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設項目等重大事項”,將第二款修改為“年中召開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安排聽取和審議鄉鎮人民政府上半年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報告,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根據需要安排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議程和其他議程”。
三、關於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詢問
有的委員提出,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議案和報告時,代表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有關國家機關應當高度重視,派負責人而不是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有的委員提出,詢問既可以在全體會議上進行,也可以在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上進行。因此,建議刪去草案第十九條第一款有關“派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的內容,將第二款修改為“詢問可以在大會全體會議上進行,也可以在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上進行”。
四、關於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
有的地方提出,草案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主席團成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的職務”,與中央檔案有關“鄉鎮人大主席團成員不擔任鄉鎮政府的職務”的規定不完全一致,實踐中接受主席、副主席和其他主席團成員辭職的主體也有可能不一致。因此,為了與中央檔案相關規定保持一致,同時兼顧到實踐中辭去主席團職務的不同情況,建議將相關內容修改為“主席團成員不得擔任鄉鎮人民政府的職務;擔任鄉鎮人民政府職務的,應當辭去主席團成員的職務”。
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二十五條對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的職責作了規定,其中第八項規定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可以“組織代表評議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而地方組織法、監督法並沒有賦予人大此項職權,建議慎重研究。有的基層民主立法聯繫點提出,主席團在閉會期間聽取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是“應當”而不是“可以”。經研究,考慮到地方組織法、監督法等法律沒有賦予人大“組織人大代表評議”的職權,而該內容基本上為第一項中的“專題詢問”、第五項中的“專題調研”所涵蓋,為了保持與上位法一致,建議刪去第八項內容,同時建議刪去第七項中的“可以”二字,增加一項作為第十二項“辦理大會閉會期間的其他事項”。
五、關於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辦公室配備工作人員
草案第二十七條對鄉鎮人大設立辦公室作了規定。有的委員、有的地方提出,加強鄉鎮人大工作,亟須解決機構和人員問題,除了根據需要設立辦公室外,還應當對配備工作人員作出規定。因此,根據有關檔案精神,建議將該條修改為“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辦公室,配備或者明確工作人員,在主席團領導下開展工作。”
六、關於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職責
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五項“登記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履職情況,建立代表履職檔案”的表述不夠精練;有的地方提出,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至第六項,未能窮盡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的職責,建議增加兜底條款。據此,將第五項修改為“建立代表履職檔案,記錄代表履職情況”,同時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負責處理主席團的其他日常工作”。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術修改,對有關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見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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