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罷免和補選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規定

1987年12月19日江蘇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罷免和補選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規定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7.12.19
  • 實施時間:1987.12.19
根據《選舉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和《江蘇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對罷免和補選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具體程式和方式,作如下規定:
一、罷免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或者選民十人以上聯名,書面向鄉、鎮人民代表主席團提出。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及時委派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進行調查,並聽取被指控代表的申辯。對代表的指控經查證屬實後,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交原選區選民討論,其方式,可以召開選民大會,也可以由各選民小組分別討論。被罷免的代表可以出席會議陳述意見,也可以書面申訴意見。
罷免代表應採用無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需經原選區過半數的選民通過。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應將罷免的情況和結果報主席團,並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上,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向大會報告。
二、對因故出缺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原選區補選。補選出缺的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的名額可以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也可以同應選代表的名額相等;補選代表,可以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也可以舉手表決。
三、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補選,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並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主持,確定補選的具體時間,派員到選區具體組織補選事宜。
補選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一般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單獨推薦,選民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應通過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向選民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在徵得較多數選民同意後,將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補選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選舉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代表補選後,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公布當選代表名單。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審查報告,確認代表資格有效後,由主席團頒發代表證。
四、罷免或者補選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必須核對選區選民名單,對新變動的選民名單進行補正,並在罷免或者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公布新增加的和除名的選民名單,公布選民實有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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