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

1989年12月5日陝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1995年8月30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2006年12月3日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正,2011年5月20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根據2014年11月27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等十七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4.11.27
  • 實施時間:2014.11.27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第三章 代表名額的確定和分配,第四章 選區劃分,第五章 選民登記,第六章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第七章 選舉程式,第八章 代表的罷免、辭職和補選,第九章 對破壞選舉的制裁,第十章 附則,修改的決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以下簡稱縣級)和鄉、鎮(以下簡稱鄉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第三條 縣級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代表選舉工作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統一部署。
省和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縣級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五條 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
第六條 縣級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結構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統籌兼顧,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各社會階層代表比例適當,提高工人、農民、專業技術人員和婦女代表的比例。
歸僑、僑眷人數較多地區的縣級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有適當名額的歸僑、僑眷代表。
旅居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縣級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在國內的,可以參加原籍地、出國前居住地或者現工作所在地的選舉。
第七條 少數民族的選舉,按《選舉法》第五章的規定辦理,其他事項按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陝部隊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選舉出席駐在地的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參加駐在地的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第九條 縣級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國庫開支。財力困難的,由省、設區的市給予補助。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十條 縣級和鄉級設立選舉委員會,受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第十一條 縣級選舉委員會由九至十五人組成,鄉級選舉委員會由五至九人組成,設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委員若干人。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少數民族聚居地的縣級和鄉級選舉委員會中應當有少數民族成員。
第十二條 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為代表候選人的,應當辭去選舉委員會的職務。
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辭職的,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並根據需要任命新的組成人員。
第十三條 選舉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選舉法》和本實施細則的宣傳和執行,及時公布選舉信息,答覆有關選舉工作的諮詢;
(二)制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工作計畫,培訓選舉工作人員,部署和檢查指導選舉工作;
(三)劃分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區,分配各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
(四)進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受理對於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並作出決定;
(五)確定並公布選舉日期和地點;
(六)了解核實並組織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根據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七)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回答選民的問題;
(八)制定投票辦法,主持投票選舉,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布當選代表名單;
(九)受理有關選舉問題的申訴和控告;
(十)編制選舉預算、決算,負責選舉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負責選舉文書資料的整理和歸檔工作,選舉結束後,將文書資料移交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存檔;
(十二)制定並組織實施換屆選舉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選舉信息。
第十四條 縣級和鄉級選舉委員會設立選舉辦公室,辦理選舉的日常事務。
縣級和鄉級選舉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印章,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發,選舉結束後,選舉委員會將印章交回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五條 縣級和鄉級選舉委員會在選區設立選舉工作組,負責指導和組織本選區的選舉工作。選舉工作組設組長、副組長各一人,成員若干人,由本級選舉委員會選派。
選區可劃分若干選民小組,負責組織選民活動。選民小組設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由選民推選,並報選舉委員會備案。
第十六條 選舉工作結束後,選舉委員會及選舉工作組、選民小組即行終結。屆期內的有關選舉工作,分別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

第三章 代表名額的確定和分配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基數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四百五十名。
鄉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基數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名。
縣級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基數與按人口數增加的代表數相加,即為縣級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總名額。
確定代表名額所依據的人口數以地方政府公布的人口數為準。
第十八條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總名額,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總名額,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九條 縣級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總名額經確定後,不再變動。如果由於行政區劃變動或者由於重大工程建設等原因造成人口較大變動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總名額重新確定。
重新確定的代表總名額應低於本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的該級人大代表總名額的上限。鄉級人口總數超過九萬的,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人口增長情況,重新確定人大代表總名額。
第二十條 縣級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由本級選舉委員會以各選區的人口數為基礎,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選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
第二十一條 縣級機關所在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與其他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基本相當。
第二十二條 駐在縣級行政區域內的不屬於縣級和鄉級人民政府領導的企業事業單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與當地城鄉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大體相等。
第二十三條 散居的少數民族應選當地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以少於當地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
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陝部隊出席所在縣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與駐軍有關領導機關協商確定。
第二十五條 應選代表的名額,在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以前,應一次性分配到選區,並向選民公布,由選區按應選名額進行選舉。

第四章 選區劃分

第二十六條 選區的劃分,應便於選民參加選舉活動和選舉的組織工作;便於選民了解代表候選人;便於代表聯繫選民,接受選民監督。選區可以按居住狀況劃分,也可以按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劃分。
第二十七條 選區的大小,按每個選區選一至三名代表劃分。本行政區域內各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當大體相等。
第二十八條 選區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為單位劃分,選民不足以劃分為一個選區的,也可與鄰近單位合併劃分為一個選區;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單獨或者聯合劃分選區。
第二十九條 縣級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應分別劃分選區,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區可以包含若干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區,縣鄉兩級人大代表選舉可在同一個選舉日分別進行投票選舉。

第五章 選民登記

第三十條 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每次選舉前對上次選民登記以後新滿十八周歲和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後恢復政治權利的選民,予以登記。對選民經登記後遷出原選區的,列入新遷入的選區選民名單;對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從選民名單上除名。
第三十一條 選民登記按選區由選區選舉工作組具體負責進行,並認真核對,做到不錯登、不漏登、不重登。
選民登記採取選舉機構派員到選民居住地或者單位登記,也可以設立選民登記站,動員選民自行登記。
第三十二條 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能在一個選區登記。選民登記按照下列方式進行:
(一)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在戶籍所在地進行;
(二)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在單位所在地的選區登記;
(三)離退休人員在現居住地的登記,也可以在原工作單位所在地的選區登記;
(四)駐鄉、鎮的不屬於縣級以下人民政府領導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可以只參加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在單位所在的選區進行登記;
(五)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人員,在駐地所在的選區進行選民登記;
(六)戶口轉出時間不足一年,在選舉日仍在原選區居住的,也可以在原選區登記。
計算年滿十八周歲選民年齡的時間,以當地制定的選舉日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按公曆計算。
第三十三條 流動人員原則上應當在戶籍所在地參加選舉。流動人員在現居住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在現居住地進行選民登記。
流動人員憑戶籍所在地選舉委員會出具的選民資格證明或者身份證和居住證明在現居住地進行選民登記。選舉委員會對流動人員進行選民登記後,應當告知其戶籍所在地的選舉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下列人員準予行使選舉權利,在執行地所在選區登記:
(一)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沒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
(三)正在受拘留處罰的。
被判處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取保候審或者被監視居住的人員,在戶口所在地選區登記。
第三十五條 無法行使選舉權利的精神病患者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列入選民名單。選舉時發病的,由選舉委員會決定中止行使選舉權利。
第三十六條 因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刑事犯罪被羈押的人,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在羈押期間停止行使選舉權利,不進行選民登記。
第三十七條 選民名單經選舉委員會審查確認後,由選區選民小組在選舉日二十日以前公布,並發給選民證。
選民證不得塗改或者轉借。
第三十八條 對於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選民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在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如果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在選舉日以前作出判決。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最後決定。

第六章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第三十九條 縣級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提名產生。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推薦代表候選人,應有十人以上聯名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應以書面署名方式提出。推薦者應向選舉委員會介紹候選人情況。
接受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向選舉委員會如實提供個人身份、簡歷等基本情況。提供情況不實的,選舉委員會應當向選民通報。
本人不願接受提名的,應當尊重本人意願,不列為候選人,並由選舉委員會告知提名者。
第四十條 選民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可以少於或者等於本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但不得多於本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
第四十一條 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推薦代表候選人,應當發揚民主,充分醞釀協商,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廉潔奉公,公道正派,具有一定履職能力和民眾基礎。
第四十二條 選民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推薦的代表候選人都必須列入候選人名單。選舉委員會和其他任何機關不得調換或者增減。
第四十三條 縣級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實行差額選舉,正式代表候選人名額,應當多於應選代表名額的三分之一至一倍。如果只選一人,候選人應為二人。
第四十四條 選舉委員會匯總各方面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名單和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在選舉日的十五日以前分別在各選區公布,並由各該選區的選民小組醞釀協商,根據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第四十五條 對正式代表候選人不能形成較為一致意見的,進行預選,根據預選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及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應在選舉日的七日前公布。
代表候選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
第四十六條 選舉委員會應當向選民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和選民可以在選民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
選舉委員會統一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提名的候選人較多的,待正式候選人確定以後,再組織候選人與選民見面。但是,在選舉日必須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第四十七條 縣級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一次選舉中只能在一個選區應選。被兩個以上選區提名推薦者,由選舉委員會同被提名推薦者商定在一個選區應選。公民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無隸屬關係的行政區域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在一次選舉中落選的代表候選人,在該次選舉中不得再提名推薦為其他選區的代表候選人。

第七章 選舉程式

第四十八條 縣級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式進行,並接受監督。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
第四十九條 選舉委員會按照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立投票站,進行選舉。選民居住比較集中的,可以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投票站和選舉大會由本級選舉委員會派員主持。
第五十條 投票選舉前,由選民在不是正式代表候選人的選民中推選或者由選區選舉工作組提名,徵得多數選民同意後確定若干監票人和計票人。
代表候選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
第五十一條 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各選區應公布投票選舉的日期和地點。
投票選舉應在選舉日內進行,如遇特殊情況在一天內完成投票確有困難的,經本級選舉委員會批准可將投票時間延續一天。
第五十二條 縣級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
選民憑選民證領取選票。
代表候選人名單、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和選票上的代表候選人名單以姓名筆劃為序排列。
第五十三條 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託他信任的選民代寫。
第五十四條 因患有疾病等行動不方便或者居住分散並且交通不方便的,不能到選舉大會和投票站投票的選民,可設流動票箱,由兩名以上監票人、兩名以上計票人登門接受選民投票。流動票箱由選區統一製作。
流動投票應在規定的投票選舉日進行,並在本選區計票前完成,與投票站或者選舉大會的選舉同時開箱,一併計票。
設流動票箱應當嚴格控制。監票人、計票人不得採取任何方式干擾和影響選民的投票意願。
第五十五條 選民在選舉期間外出勞動、工作或者居住,不能回原選區參加選舉的,經原居住地的鄉級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書面委託其在本選區有選舉權的親屬或者其他選民代為投票,監票人、計票人應在投票前查驗其委託證明。
第五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準予行使選舉權利的人員參加投票選舉,由縣級選舉委員會和執行監禁、羈押、拘留或者執行勞動教養的機關共同決定,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也可以委託有選舉權的親屬或者其他選民代為投票。被判處拘役、受拘留處罰或者被勞動教養的人也可以在選舉日回原選區參加選舉。
第五十七條 每一選民接受委託不得超過三人。
受委託代為填寫選票或者代為投票的選民,必須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填寫選票或者投票。
第五十八條 選民對於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也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本選區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
第五十九條 選舉縣級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
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於投票人數的無效,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的有效。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作廢,等於或者少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有效。
第六十條 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果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仍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於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應當在沒有當選的代表候選人中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
依照前款規定另行選舉縣級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得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三分之一。
第六十一條 投票結束後,由監票人、計票人和選舉委員會的工作人員當場開箱計票,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並由監票人簽字後,送選區統一計票。
第六十二條 選舉程式:
(一)選民憑身份證或者選民證入場;
(二)清點到會人數;
(三)推選監票人、計票人;
(四)宣布本選區應選代表人數和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五)宣布投票方式和其他有關注意事項;
(六)分發選票;
(七)檢查票箱、進行投票選舉;
(八)投票結束後,由監票人、計票人和主持選舉的人員,當場開箱清點選票,並當眾宣布清點結果和本次選舉是否有效,確認選舉有效後開始計票;
(九)當場宣布選舉結果。
第六十三條 選舉結果由選舉委員會依照《選舉法》及本實施細則確定是否有效,並予以公布。投票結束後,缺席的選民不能再行投票。

第八章 代表的罷免、辭職和補選

第六十四條 縣級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選民監督。選民有權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
對於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選民五十人以上聯名,對於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選民三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罷免要求。
罷免要求應當寫明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選民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也可以書面提出申辯意見。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罷免要求和被提出罷免的代表的書面申辯意見印發原選區選民。
第六十五條 罷免代表採取無記名投票方法,並須經原選區過半數的選民通過。
表決罷免要求,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派有關負責人員或者委託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主持。罷免要求交付表決前,提出撤回罷免要求的,受理機關對該罷免要求的辦理即行終止。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職務被罷免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職務被罷免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予以公告。
第六十六條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代表職務被罷免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職務被罷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予以公告。
第六十七條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書面提出辭職。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須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鄉級人民代表大會接受辭職,須經人民代表大會過半數的代表通過。接受辭職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六十八條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辭去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辭去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職務相應終止,由主席團予以公告。
第六十九條 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由原選區補選。
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或者遷出本行政區域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另行補選。
補選的代表,其任期到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為止。
第七十條 補選代表前,應重新核對選民名單,對變動情況進行補正。
補選代表候選人名單,應於選舉日的十五日前提出,並組織選民充分討論,根據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及候選人的基本情況應在選舉日的七日前公布。
補選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的名額可以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也可以同應選代表名額相等。縣級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因故在換屆選舉時沒有選足,其不足的名額,應由原選區選舉,仍應實行代表候選人的名額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進行差額選舉。
補選代表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派有關負責人員或者委託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主持。該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選舉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第九章 對破壞選舉的制裁

第七十一條 為保障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有下列破壞選舉行為之一,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妨害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二)以暴力、威脅、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三)偽造選舉檔案、虛報選舉票數、違法頂替選民填寫選票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四)嚴重擾亂、破壞選舉秩序的;
(五)對於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對於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以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第七十二條 對於選舉中的違法行為,公民可以向本級、上一級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檢舉、控告,也可以直接向司法機關檢舉、控告。
第七十三條 主持選舉的機構發現有破壞選舉的行為或者收到對破壞選舉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需要追究治安管理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應當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修改的決定

(2016年5月26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定:
二、對《陝西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作出修改
(一)將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本細則四十三條規定的最高差額比例,由選舉委員會交各該選區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根據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對正式代表候選人不能形成較為一致意見的,進行預選,根據預選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及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應在選舉日的七日前公布”。刪去第二款。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八條:“選民參加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境外機構、組織、個人提供的與選舉有關的任何形式的資助。
違反前款規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已經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的,從名單中除名;已經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三)將第五十五條改為五十六條,刪去“親屬或者”。
(四)將第五十六條改為五十七條,刪去“或者執行勞動教養”、“親屬或者”和“或者被勞動教養”。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五條:“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依法對當選代表是否符合憲法、法律規定的代表的基本條件,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式,以及是否存在破壞選舉和其他當選無效的違法行為進行審查,提出代表當選是否有效的意見,向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報告。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代表的當選無效,在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前公布代表名單”。
(六)將第六十六條改為第六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的代表職務被罷免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七)將第六十八條改為第七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辭去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八)將第七十條改為第七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對補選產生的代表,依據本細則第六十五條的規定進行代表資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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